最近“今日头条”App被国家版权局认定侵权,似乎只是为这个国家大量的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例新增一笔。因为并未涉及淫秽色情内容的传播,今日头条也还没有遭到像快播软件那样的重罚,后者在传播盗版影视作品上影响力更大。这一侵权行为是移动互联网客户端侵权的新现象,但不难理解:通过机器人抓取其他网站上的新闻,经格式转码后存放在自己服务器上,尽管注明了来源和原文链接,但用户访问时看到的是优化了的页面内容,并未直接跳转至原网站。无论今日头条是否在自家页面上放置广告,它都减少了原网站上的流量和广告收入,涉嫌不正当竞争。
今日头条通过某种算法对各种新闻进行排序,基于用户兴趣推荐个性化的内容。对用户而言这是有价值的增值服务,但这一创新本身是基于抓取海量的新闻来源网站内容的。有些内容得到了原网站授权转载,有些则没有。一旦可能的创新同样以免费形式出现,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不正当竞争。这一做法看上去像搜索引擎新闻服务,但并不只是在搜索结果中呈现标题,而是全文转载,特别容易在App客户端造成混淆,因此也有助于进一步讨论网络侵权的“服务器标准”和“用户感知标准”的关系。
按照国家版权局的说法,今日头条“积极整改,迅速删除了所有侵权作品,并主动全面与媒体洽谈使用作品的版权采购事宜”,这一做法也和百度文库、视频网站曾经的侵权模式类似:通过迅速侵权积累人气,然后在正版合作谈判中取得有利地位。甚至侵权官司本身也成了新兴App扩大公众影响的手段,以吸引更多投资者的注意。就像一句电影台词说的那样,“求您了,告我们吧!打官司的费用我们出!”(电影《甲方乙方》)
通过此案例,我关注的是一个更为一般的问题:为什么在网络时代不断出现著作权侵权 现有解释未能完全令人满意。首先,最常见的解释是国家能力不足,甚至纵容盗版。这用于描述五年前的情况还差不多,但现在国家打击盗版侵权的力度明显加大,音乐、视频和软件业的风气逐渐好转。其次,盗版作为一种免费传播形式,客观上有利于帮助某些作品和服务的传播,扩大市场和品牌知名度,如果原有作品的市场收入没有因盗版而明显减少,甚至增加,就鲜有动力进行起诉,比如微软在中国的销售策略。第三,第二点的适用范围可能还需要加以限定:对于具有物理实体的竞争性物品的仿冒复制有助于把蛋糕做大,但对于信息内容一类的非竞争性物品,则可能存在赢者通吃的局面,盗版对著作权人是不利的,除非改变依靠出售副本营利的模式。这就是为什么媒体和文化产业都寄希望于把竞争性物品的版权管理和营利模式应用至互联网上,比如在线音乐下载收费。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扩展,传统服务行业也越来越多地受到信息技术的影响,整体上提高了效率。像打车、租房、教育、金融、家居制造这些竞争性行业纷纷依靠互联网发挥出零边际成本的非竞争性信息优势。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同传统行业利益和管理模式发生了冲突,例如围绕第三方支付公司线下收单业务发生的争议和监管打车软件带来的争议。
从传统行业的角度看,互联网创新无疑是非法的,后者的“搭便车”行为侵犯了版权、扰乱了市场秩序、进行恶意不正当竞争、并可能造成数字鸿沟和社会不公。在法律攻势发动以后,互联网行业被迫进行了妥协,于是出现了网页跳转、图书搜索提供片段、显示快照、打车软件不加价、停止线下POS机和二维码支付等现象。但从另一个角度看,你又会发现互联网并未因此停下来,而是隐晦地宣布胜利,同传统行业开展合作,把蛋糕做大。更重要的是,互联网的思维方式和生产方式得到了普及,连传统行业也不得不模仿互联网的新思路进行创新。
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互联网发展的二十年是一部无可避免的侵权和非法兴起的历史,而且还在持续。我曾经在一篇论文中借分析百度文库案提出这个观点,在这里略作发挥。“非法兴起”某种程度上接近冯象说的“低法治”实践,但更多是生产方式意义上的。信息技术带来了对各个传统市场的“创造性毁灭”,这一过程依赖于对作为生产原料的有形或无形载体进行利用和再创造。互联网提供了新平台和渠道,要想通过这一渠道进行创新就需要将非竞争性物品进行形式上的转换(信息网络传播),并扩大再生产(鼓励用户生产内容),开发营利模式;同时提高利用竞争性物品的效率。如果创新者事先不利用未经许可的免费信息吸引用户,就无法迅速成长,进一步获得用户信息,开发新产品。因此网络创新本身以侵权为基础,成功的互联网公司不愿意承认这一黑暗面,进而掩盖颠覆式创新的实质。由此也不难理解,只是因为这种创新的原料是信息内容,从而受制于、同时推动了传统上制约信息流通的规范,如版权法、数据保护法和广告法。
互联网非法兴起带来的好处是免费,并看上去塑造了一个人人皆可参与使用和创造的公共领域。这一意识形态有利于对抗传统媒体,将可供创新的文化从旧媒体解放出来,为大众提供可能的创新机会,形成某种“自由文化”。但新兴的互联网内容巨头也在走传统媒体的老路,将自己拥有的大量内容圈起来,圈住用户,阻止其他公司的创新和竞争(最近的Robots协议案也部分反映了这一主题)。同时,这一意识形态掩盖了信息生产的劳动本质,侵犯著作权本身是对著作权人劳动的无偿占有(无论是雇佣劳动还是自主劳动),却不进行回报和分享收益,最后的结果还是双方都采用技术措施加强攻防,加速了网络空间中的圈地运动,进而减缓了创造新增值服务的步伐。在此意义上,网络侵权又是互联网内部的自我革命,在展示互联网某些商业模式的弊端的同时将另一些推向极致(例如360针对QQ客户端和百度搜索的广告业务发起的攻击)。
本文并不赞同所有基于侵权的创新,也希望双方能够共同利用内容合作创新,推动更多好点子的出现。这在应用商店生产模式下可以进行更好的观察,我将另行撰文讨论App之间的模仿抄袭和创新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