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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志明: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的比较——以民意信息处理为中心的技术分析
2019-02-18 15:04 25252 阅读 由 韩志明 编辑

 

 

民主是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民主的实质是人民主权或主权在民,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目的。在实行民主政治的国家中,人民虽然作为整体名义上掌握国家权力,但国家权力实际上却是由具体的个人来行使的,因而民主也就转换成国家权力是否以及如何依据或遵从人民意愿和需要的问题。就此而言,操作意义上的民主就是民意处理的机制,[①]是将分散的个人偏好和意愿整合成公共决策的过程,其中包含了民意信息的表达、汇总、整合和利用等。作为两种基本的民主形态,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都是基于民意的治理技术,选举民主的“选票”,协商民主的“话语”,[②]都是特殊形态的民意信息,选举民主“以投票为中心”,是在一人一票的基础上通过“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公共决策。协商民主则是“以对话为中心”,通过自由平等主体间的沟通和对话来凝聚共识。[③]

伴随着20世纪80年代以来协商民主的兴起,对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的概念关系、历史演进、层次关系、治理效果和发展前景(比如两者孰优孰劣以及谁将替代谁)等的研究越来越多,这些研究对于厘清民主的概念、价值、运行及其机制等都有重要价值,但却都很大程度忽略了民主政治的技术性质及其应用中问题[④],也没有深入考察民主机制的信息逻辑,即民主机制是如何处理具体而复杂的民意信息的,民意信息及其处理过程各有什么特点、功能和效果等 为此,本文将以信息为中心对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进行技术性分析,探讨两者结构、过程、结果以及应用等方面的特性及其差异性。这不仅是深入理解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的关键,也对于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一、民意信息的功能定位及其交流结构

 

如果我们同意,“政治活动归根到底是一种沟通形式,”[⑤]那么民主就是以民意为基础的政治沟通机制,有关民意的信息贯穿于民主运行的各个环节。作为一种公共生活的重要装置,民主是吸纳和整合民意的技术,是公共决策的重要机制,具有广泛而深刻的政治、社会和伦理蕴含。充分的信息沟通有利于协调社会行动,但最终是为了解决分歧、矛盾和冲突。“如果在公共生活中,没有分歧,不存在相互竞争的人选或方案,所有人对所有事项的选择都是一致的,民主也就成为多余。”[⑥]因而操作意义上的民主就是通过恰当地处理民意信息,达成合意的公共决策,解决社会的矛盾冲突,实现公平和有效的治理。否则,民主也就失去了存在价值。而民意信息处理的效率也就成为评判民主机制的重要标准。

正如习近平指出的,“民主不是装饰品,不是用来做摆设的,而是要用来解决人民要解决的问题的。”[⑦]很显然,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作为两种典型的民主形态,都是解决国家治理问题的重要机制,都是通过处理民意来达成公共决策,但两者的问题指向是不一样的,功能定位是不同的,也形成了不同的信息交流结构。

其中,选举民主的语言是选票,主要是汇集分散的民意,形成多数人的意见,主要解决的是自下而上的授权问题,因而通常是应用在选择民意代表或领导人上。“选举就仅仅是选举代理人,不是制定具体的公共政策,选举只决定谁来制定政策。选举不能解决争端,它只决定由谁来解决争端。”[⑧]根据选举民主的运算法则,选票是民意的表达,多数选票意味着多数人的意见,决定着最后的输赢。通过定期的公开选举,社会根据票数来计算民意倾向,决定谁能获得胜利,获得执掌公共权力的资格。因此选举民主就是按照“多数同意”机制为候选人赋予资格或合法性,选择做出公共决策的领导人,解决的是权力来源的合法性问题。这在操作上就是一个得票多少的问题,结果来自于对民意信息的计算。

“作为一种工具、手段和方式、方法,选举制度是实现民主必不可少的。”[⑨]就西方自由民主的基本立场来说,民主方法就是人民通过公开的和竞争性的选举来挑选政治领导人。选举民主是当今世界公认的建构政治合法性的“通行证”,也是解决社会矛盾冲突的重要机制。特别是在涉及到具体的社会矛盾冲突时,“任何社会都需要在无共识的情况下解决冲突的程序化规则,相比较暴力等手段而言,投票仍然是可取的手段”。[⑩]在参与者各方对立冲突甚至于相持不下的时候,选举民主的“多数决定”提供了一个简易可行而又最可以接受的裁决机制。反过来说,选举民主在不同国家、地区以及组织事务等层面中都能得到广泛的应用,也体现出其在裁决社会矛盾冲突以及选择政治领导人等竞争性问题上具有技术优势。

但选举民主只是民主大家族中的一员,正面临着“协商式转向”(deliberative turn)。[11]相对于选举民主来说,“协商民主试图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公共政策的制定(即决策),而不是决策人(或领导人)的选举。”[12]协商民主定位于公民之间自由平等的交流和对话,这其中也可能是激烈的争辩和尖锐的批判,以求消除分歧,求同存异,寻找解决解决问题的共同知识。其中参与协商的人也是解决问题的主体,而不只是选择来决定问题应该如何解决的决策者或领导人。协商对话的过程围绕解决问题来分享和交流信息,其中既是对现有知识的整理和发挥,也试图发展和衍生出新的知识。因此就纯粹的形式而言,选举民主可以说是民众围观之下的精英PK,而协商民主更像是为解决问题而开展的公开辩论。

正如研究者已经指出的,“选举民主选的是‘人’,协商民主议的是‘事’。”[13]从操作上来说,选举民主的技术是“数人头”(一人一票),而不是“砍人头”(暴力革命),即通过计算支持者与反对者(以及中立者)的数量而做出最终的裁决,体现了主权在民和自由平等等基本民主价值。当然,选举民主可以解决某些分歧,但也能制造出新的分歧,比如多数与少数的划分可能带来社会阶层的固化,而且选票的多数并不必然代表真正的民意等。但协商民主则更着眼于为公共决策寻找更好的知识,其中不同意见者的相互尊重和互相理解,鼓励利益相关者特别是弱势群体或边缘群体发出他们的声音,尽量通过共识来达成可接受的决策等。这些很大程度上可以消解和矫正选举民主难以避免的弊病,发展出解决问题的新知识。

必须要注意的是,事物的功能决定了其所要采用的结构,但系统的结构也反过来决定着可能的功能。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不同的功能定位形成了不同的信息结构,而信息结构也决定了其功能及其实现程度。这里的信息结构是指信息运动的方向及其路线所形成的关系状况,包含了多个可见的维度,比如信息从哪里发出来,谁是信息的发布者,谁是信息的接受者,信息主体是如何互动的,信息互动的中心和边缘在哪里,谁对谁施加了(更多的)影响,信息的流量、密度及其增减情况如何等。信息的结构决定了信息处理的方式、信息沟通的状况以及定了信息处理的成本及其结果。

在可观测的层面,民主选举是以候选人为中心的信息互动过程,其中包括候选人的宣传和表达、候选人与选民的互动、候选人之间的辩论、选民之间的交流以及新闻媒体的参与等,各种信息自由而公开地流动,各种意见主张相互竞争,形成了巨大的信息竞争场。其中候选人是信息结构的中心,主要是信息的生产者和发布者(信息源),向选民传播自己的竞选主张,也反对和批评其他候选人的主张,以影响选民的判断和认识,呼吁选民给自己投票。选民则处于信息结构的边缘位置,主要是接受候选人的信息及其影响,根据这些信息来作出判断,决定给选票投给什么人。虽然候选人也会重视民意反馈,甚至是兑现竞选承诺,但大多时候选民很少能(即时)对候选人进行反馈,对信息过程施加个人影响。

在投票的过程中,选民的信号是平行流动的,基本上不存在相互参照或比对,也没有相互渗透或现场审查,也就是各投各的票,谁也不影响谁,而且匿名的投票机制就是要保证选民免于恐吓和威胁等,根据自己的真实意愿独立地做出选择。选民的偏好或意见通过选票无差异地表达出来,分散地聚焦于特定的候选人(或备选方案)上。由于选票上通常只有候选人的姓名等简单的符号,包含的信息量非常少,也很难引发深度的交流。所以,作为选举民主的核心环节,投票过程的信息是单向流动的,投票者之间是没有互动的,是割裂的。信息的流量主要取决于投票(人)的数量,而且高度精简的选票信号可以形成非常通畅的信息流,不容易出现壅塞或偏差等问题。

有所不同的是,“协商不是一种单独的活动,它是一种包括两个或更多人的互动活动。我们可以单独地思考,但不能单独地协商。”[14]协商必须是多人参与的过程,个人既是信息的发布者,也是信息的接收者,既是信息的生产者,也是信息的消费者。信息在参与者之间来回流动,循环反复,形成的是一个均质而分散的网络信息结构,既没有中心(或者是多中心),也无所谓边缘。特别是,协商民主是“在场”的互动,参与者的言谈举止、情绪态度甚至语音语调等都包含了丰富的信息,对互动过程产生微妙的影响。因而信息都具有个人特性,也更加多样化。信息的流量与参与人数相关,但更取决于交流对话的频度、意见分歧的程度以及对话的激烈程度等。这些信息显然要比选票信息更加多元、丰富和立体。

信息流的方向是信息结构中的关键问题。[15]选举民主是“点对点”的信息结构,参与者是碎片化的存在,参与者发出支持或反对的信号,信息从边缘地带向权力中心汇集,而很少在投票者之间横向流动,最后汇总形成投票的结果。而协商民主的信息过程是多向互动的过程,形成的是一个多中心或去中心的“点对面”的网络信息结构,参与者之间相互表达,不断地触摸分歧,寻求共识。不同的信息结构对应于参与者之间互动的情形,也反映并建构了参与者之间的权力关系,其中参与者通过控制和利用信息来服务于各自的目标,形成了参与者个人不同的主体感、效能感和参与体验等。

 

图1.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的信息结构图

 

二、信息格式的特性及其过程差异

 

信息与物质和能量一起,是物质世界的基本要素。万物皆比特。“信息是事物运动的状态与方式。”[16]信息的符号或格式是信息存在的方式,决定了信息以何种方式得以呈现、传递以及处理,进而形成独特的交流和互动方式。而信息运动的过程也直接反映信息本身的特征,尤其是信息所赖以表现自身的符号或格式。换言之,不同的信息表现为不同的符号,具有不同的格式,决定了人们之间的互动方式,比如使用口头语言进行的交流,只能进行参与者相互看得见或听得到的在场的互动,受到规模和距离以及语言等的严格限制;而以符号为媒介的交流才可以超越地域范围、数量规模和个体特性的限制,开展远距离、不在场和大规模的互动,而且信息交流的效率也会更高。

解读民主机制的信息运动过程,首先要清楚民意表达的信息形态及其特性。民主机制的信息结构及其过程是与民意信息的特性相互建构的,也是相互匹配的。在协商民主的过程中,参与者平等地表达和交换意见,个人用不同的语言和逻辑来表达各自的偏好和意见,而且是用不同的语词、语速、态度及表情等表达出来的。话语信息的编码是随机的,使用的符号是任意的,更是高度个人化的,因而交流和沟通的方式及其策略都具有强烈的个人色彩,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个人的自然禀性及其社会状况。作为信息的话语形式丰富,信息量非常大,但又是自定义的不规则的信息,因而是难以进行标准化处理的,而且随机的口语表达也会带来大量的冗余信息或无效信息,增加了信息处理的负担。

在协商民主的实施过程中,参与者同时既是言说者,也是倾听者,必需要现场对信息进行编码和解码,包括准确表达自己的观点,正确理解他人的意见,对他人的观点进行质证与反驳等。在这个过程中,由于受教育程度、经济收入、社会地位等以及理解能力、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的差异,作为协商对话过程中的“信息处理器”,个人信息输入和输出的能力以及信息的质量及其效果也是有差异的,参与协商对话的程度是不一样的,并且很容易引发各种误读或曲解。因而协商对话的过程很容易形成自说自话或各说各话的局势,互动的过程充满混乱感和无序性,甚至会由于表达和理解的偏差而放大既有的分歧,还可能会产生新的分歧,从而需要更多和更深入的交流对话。

如果说协商民主过程中的参与者是在场的和看得见的活生生的个人,那么选举民主的参与者则是匿名的、抽象化和符号化的选民。选民(自然人)具有各有不同的自然秉性和社会特性,比如种族、信仰、经济收入、受教育程度和政治倾向等,但这些个人化的特质并没有出场的机会(街头或者广场上的公开抗议或支持除外),选民是宽泛而无差异的平等资格,简单的选票也无法加载和表达个人的信息。因此不仅选民资格很少考虑不必要的个人和社会因素,而且计算选票也不统计(根本上是无法统计)任何个人化的特性和元素。否则公共决策就根本不需要去计算选票及其所内含的民意,而是去考量权力或金钱等其他社会因素就可以了,而后者正是民主政治人民主权原则和个人平等原则所要抵制和避免的。

所以,在现代选举民主的操作逻辑中,数量庞大而千差万别的公民被简化为无差异的选民,除了必要的年龄要求和被剥夺政治权利等有限的资格限制外,基本上没有强加性别、种族、地域、财产等方面的约束,而选民所处理的又是精简和化约的标准化信息——选票,包含的是简约的候选人(或备选方案)的信息。选民可以公开获取有关候选人(或备选方案)的信息,只需要对候选人(或备选方案)做出赞成、反对或弃权的选择,就是完成了投票的任务。标准化的选票把民意限定在非常有限的选择上,形成高度简化的信息输出,简化了选民投票的知识负担,方便选民做出合理的选择,也有利于对选票进行大规模的加总计算。否则任何过多或复杂的信息要求都会使投票过程变得非常复杂,难以运行和操作。

就此而言,协商民主中不规则的个人化信息决定了信息处理过程的成本是非常高的,其中参与者必须要进行复杂的信息处理才能进行有效的对话,这也对参与者提出了素质和能力等方面的要求,比如需要深入理解协商议题,专注于讨论过程,不断地根据他人的意见和反应来调整自己的语言、表达和观点,避免过激或非理性的言行等。但选票则是定制的格式,选举民主标准化的选票规定了民意输出的形式,无论是选民做出判断和选择,还是投票结束后进行记票,信息处理的成本都是相对较低的,技术门槛不高,也富有效率。由于信息成本是制度安排最重要的交易成本,是决定制度效率的关键,因此在民意处理的意义上讲,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的技术效率更高,成本则相对较低。

作为民意信息处理的机制,选举民主的信息法则主要是三个:(1)是“标准化选票”法则,也可以说是信息简化法则;(2)是“一人一票”法则,也可以说是信息平等法则;(3)是“多数决定”原则,也可以是信息公正法则。每一张选票都是等值的,通过简单的加减运算来计算民心向背。而且只需要对选票进行计算,而不需要对选民个人及其相关信息进行甄选和评估,获得选票较多的候选人即得到最后的胜利,计算的结果是清清楚楚的,输赢胜败一目了然。这就是选举民主的技术逻辑。虽然简单选票论英雄可能会删削民意的厚度和广度,“多数决定的言外之意是承认互相冲突的个人利益是无法调和的”,[17]选举民主事实上对整合民意并不乐观,但这却做到了尽可能的简单化和透明化,形成解决问题的确切结果。而且由于处理的是标准化或格式化的信息,信息处理的过程可以是高度程序化的,可以减少个别人操纵或扭曲民意的可能性,实现程序正义。

马克·沃伦认为,“协商民主的关键在于沟通和说服,要想达成一种共识,从每个人的意见中产生一种共同的意见,就必须进行协商和沟通”,“在协商和沟通中,人们往往可以剔除偏见,在一些基本问题上达成共识”。[18]协商民主过程的参与者是平等的,人们以各自的话语表达意见和主张,利用话语进行相互影响,以求达成共识。个人话语很多是主观信息,信息内容很难编码,也很难标准化和系统化,各种意见和主张必须要通过说理及其逻辑来说服其他人,任意的专横和权威的压制都是不允许的,甚至是适得其反。但也正是话语信息及其表达方式的差异性,导致个人影响力的不平衡性,一些具有良好表达和沟通能力的参与者能够更多影响他人的观点和意见,从而主导甚至决定最后的协商结果。

从信息的过程(这个过程也需要从结果上得到印证)来看,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的一个重要差异在于,参与者的偏好是否是固定的以及是不是可以改变的。通常认为,选举民主理论假设“人们的偏好是给定的且无法改变的”,而“协商民主则被认为是通过个体间充分的、理性的协商和互动以及信息传播,来影响乃至改变别人以及自己的偏好,从而形成共识和共同意志。”[19]实际上,竞选的过程当然也是试图改变选民偏好的过程,否则竞选就会毫无意义,因而认为选举民主无法改变人们的偏好主要是针对投票环节而言的,因为投票就只是让人们表达偏好,然后计算偏好的总量,而不是去改变偏好,而且由于投票过程是分散的、瞬间完成的以及具有低水平互动的特性,因而是没有提供转变偏好的机会和可能性。

相对而言,协商民主拥有乐观主义的立场,相信人们的偏好是可以改变的,也通过交流和互动来改变偏好,“协商要求公民根据其环境限制和他人信仰、偏好来调整自己的偏好与信仰。”[20]而且“面对面的直接交流”也被认为是“改变或强化政治观点的最有效的途径”。[21]通过个人间的理性协商和平等对话,人们表达自己的偏好和意见,相互听取对方的意见及其理由,可以促进理解,拓展识见,增进宽容,达成妥协和共识。如果说选举民主只是个人偏好信息的程序化表达及其加减运算,协商民主则不仅让个人充分地表达其偏好,还通过分享信息和质证信息等来改变各自的意见,对个人意见进行“否定之否定”式的整合。就此而言,协商民主的要求和任务显然要更加繁巨。

 

三、信息结果的性质及其检验机制

 

“投票是一种信号机制”,投票支持或反对等就是发出了满意或不满意的信号。[22]人性是不完美的,生活世界的冲突和分歧是难以避免的,除非任由社会自生自灭,各种矛盾纠纷总是需要做出适当的裁决。在多样化和差异化的世界中,全体一致的规则通常是不可能的,还存在个别人行使否决权来“敲竹杠”的危险,因此现实的民主机制只能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做出决策。选举民主通过选票来呈现和测量民意,选举的结果是选票的“物理”加总。但根据选票数量来决定胜败,不可避免是一种零和博弈,并具有某种“成王败寇”的色彩。这样不仅容易导致社会的极化甚至撕裂,也容易出现“多数暴政”的危险,忽视甚至压制少数人的利益和需要。

作为民主治理的技术,选举民主是决策机制,而不是思想原则,“他的价值取向是合理,而不是正确;其实质是求善,而不是求真,承认多数原则的合法性,并不意味着多数人的每个决策都是科学的,正确的”。[23]对于充满冲突性或竞争性的公共选择来说,选举并不完美的方法,但却无疑是最为切实可行的技术,可以方便地形成有效的决策。投票的过程更多是选择可能的领导人或决策者,而并不是特定的备选方案,偏好和意见的表达是工具性的,而不是直接指涉需要解决的问题本身。由于普遍存在的信息不对称,许多参与者宁愿选择“理性的无知”,更何况很多人并不参与投票。投票行为可能是理性计算的结果,但也可能只是非理性或随意的表达。相应的,民意信息可以是真实的,也可能是虚假的。

如果说选举民主是“数量”导向的,计算选票更多是聚合大多数选民的共同偏好,寻找多数派的“众意”。而“对公共协商最好的辩护在于它更有可能在认识论上提高政治决策正当性的质量”。[24]协商则是“要找到正确的答案”,“强调寻找正确的解决方法”[25],因而协商民主可以说更多是“质量”导向的,即通过沟通和协商来达成更高质量的决策。协商的共识性结果不是个人偏好的简单加总,也不是原来某一种性质的意见和某一个人的主张,而是参与者个别的和分散的意志的“化学”融合,吸纳和融汇了其他不同的偏好和意见,最终形成的是体现社会民众共同意愿的公意,具有多方“共赢”的性质。

根据“一人一票”规则,选票的权重是绝对平等的,个人偏好的信息是完全等值的。选票的等值性保证每个人拥有同等的决策权,拥有影响公共决策的公平机会,因而具有形式正义的重要价值。这其中的悖论在于,定制化的选票格式方便了民意的表达,具有容易操作的优势,但同时也限制了信息的表达,体现出良好的“降噪能力”,即个人只能按照既定格式进行有限度的、被规定的和可计算的表达,谁也不能支付更多的信息,因而也不会比他人有更多的影响力。严格来说,选举结果的信息量是非常有限的,即除了能说明支持者和反对者(包括不关心选举的人)的数量多少及其社会分布之外,很难深入反映不同选民对于社会问题的态度和意见,比如支持或反对的程度以及范围上的差异。

平等的协商必须是开放的和具有包容性的,意味着“所有相关的政治共同体成员在平等基础上参与决策”。[26]与信息的分散化状态相对应,每个人都可以参与协商对话,决策权是随机分布的。但即便保证参与者拥有平等的发言机会和发言时间,也难以消除由于不同思维水平、认知能力和沟通能力等而形成的个人话语权和影响力的不平衡。但良好的协商也具有培育理性、宽容和负责的公民的重要功能,这包括“建设性的交流,摈弃陈词滥调,诚实地传递思想,注意倾听并理解他人”。[27]通过呈现和质证不同类型的主张和意见,协商对话能促进不同观点与文化的对话,也可以增加社会知识。“更全面的社会知识可以更好地使他们做出明智的决策,以解决集体问题。”[28]

那么,进一步的问题就是,民主机制一定能达成更好的决策吗 如何判断民主机制信息处理过程的效率呢 怎样鉴别和检验民主过程的信息后果呢 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的结果会有什么区别和差异呢 

从纯粹形式上讲,选举民主就是人民通过投票来做出公共选择,候选人(或备选方案)通过竞争人民的同意而获得胜出。虽然民意具有变动不居的性质,投票也只是暂时性地表达对于候选项的认可或反对,但不管最后的结果究竟是好还是坏,多数的意见都具有不受挑战的正当性。因此投票的过程缺乏信息和知识的相互校验,可以说是有很高的错误概率,但却不具有良好的纠错能力。比如选票只是候选人获得合法权力的通行证,给予他们掌控和行使国家权力的机会,而并不能完全决定他以后应该做什么和必须怎么去做。长期来看,候选人的竞选承诺通常是不可靠的,选举的领导人及其所推行的政策等,都存在巨大的不确定性。而要对他们进行全面评判,则至少要等到下一次的选举。所以定期选举的滞后性检验是选举民主难以避免的代价和风险,也削弱了其制约权力的功能。

如果说选举民主是候选人(或备选方案)的“赛马”,那么协商民主就是参与者及其意见和主张的相互竞争。协商民主是现场版的决策过程,参与者在场进行面对面的互动,相互沟通意见和主张,也要与相反的观点进行质证和争论,对他人的言行做出反应,包括说理、解释、论辩、辩驳以及相应的情绪和表情等。其中参与者既要陈述自己的观点和主张,支持自己认可的方案,也要赞成或反对他人的意见,反对不认可的方案……每个参与者都能表达自己的意见,不同的观点都有表达的机会,倾听并考虑相同或相反的观点及其理由,就形成了对于个人意见或主张的现场校正,非理性的、不客观的或缺乏可行性和正当性的意见或主张就可能会受到不同意见的纠偏或矫正。

不难看到,相比于投票的情形,协商民主的参与者承担着更为复杂的信息任务,即不仅要处理形形色色的个人意见,而且还要考虑到个人意见的表达方式。在协商对话的过程中,参与者相互审查和检验彼此的意见和主张,能够避免个人或团体的专断和独裁,也能对更广泛社会成员的需求和利益更加敏感,有助于“发现那些基于脆弱偏见的政策”,削弱荒谬和狭隘的利益主张,“在充分获得那些对于实现社会目标而言的重要事实的信息基础上”做出公共决策,由此“通常会做出更好的决策”。[29]对于精心组织并形成充分交流的协商对话来说,这些结果是可能的,也是可以合理预期的。不过也要清醒地看到,充分有效的交流并非轻而易举,而且还存在着包容性与协商的悖论,即参与协商活动行为主体越是多元,进行理性协商的可能性就越小,反之亦然。[30]

当然,选举过程中候选人围绕政策主张的公开辩论,以及社会舆论的积极参与,也可以形成对于特定意见的校验,至少能让选民看到不同的意见及其相互之间的差异。但区别在于,协商民主中参与者基于信息交流而形成现场的相互校验,信息的处理最终是指向能不能形成共识性的决策,而选举民主则是基于党派及其候选人之间的意见竞争,然后由不确定的选民来做出判断和选择,最终根据选票的计算而形成确定的结果。

 

四、基于信息效率的民主机制的适用性

 

制度机制是人类知识的结晶,是优胜劣汰和社会选择的结果。如同其他社会制度的演进一样,国家治理技术之间也存在相互竞争,一些治理技术经过长期的试错和适应,才逐步演化为稳定的制度安排。国家民主化的过程是非常曲折和复杂的,充满了风险和不确定性。在应用和发展何种民主机制的问题上,每个国家都进行过艰难的权衡、比较和试错。最后的抉择既取决于特定的价值、权力和利益以及问题挑战等环境因素,也与民主机制自身的技术特性密切相关。得到普遍应用的民主技术不仅是可以解决问题的,也应该是简便的和有效率的。反之,如果民主技术的进入门槛非常高,需要苛刻的运行条件,操作上非常复杂,社会可能就没有条件或能力去选择并应用它,最终就会被历史所淘汰。

民意具有复杂而多样的形式,包含了多维度甚至相互冲突的含义。对于实现主权在民或人民主权的目标而言,民意信息的处理无疑是民主治理的中心问题。民意信息与民主机制是相互匹配的,也是相互建构的。具体的民主机制是民意信息处理的工具,包括识别、汇总、吸纳和整合以及利用民意信息等。但任何民主机制也是有限度的,不可能处理所有的民意,都只能选择某些形式的民意来进行处理。实际的民主机制不仅规定了民意的内容及其表现形式,也设定了民意信息处理的程序和方法,形成了不同的结构、过程以及效率和结果,比如群众路线由官员“自上而下”地整合并吸纳群众的意见,具有良好的可行性和效率优势。[31]反过来,解决不同性质的社会问题,解决社会问题的逻辑不同,就需要不同形态的民意信息,也需要不同的民主机制来进行处理。

从技术效率上来说,由于所要解决的问题不同,民意信息的形式大不一样,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各有其应用空间,也各有优劣利弊。选举民主所做的,主要是测量选民的支持或反对,因而设置了高度简化的信息格式,比如选票上只有候选人的名字,严格限制个人信息的输入,同时也是降低信息支付的成本,让参与者根据编码良好的选票来做出选择。除去法律规定的一般性限制条件,比如年龄限制以及历史上的性别限制和财产限制等,选举民主对参与者没有提出知识和能力上的特别要求,民众只要具备基本的常识和理性就能够进行投票。正如胡适所说,民主宪政只是一种幼稚园的政治制度,[32]基本上不需要很高的知识门槛。[33]就其对民意的聚合来说,选举民主是比较容易操作和实施的。不论是什么样的经济社会条件,只要人们能够参与做出涉及公共利益的抉择,就有了选举民主的生存空间。

运行良好的民主制度诚然需要公民更高的素质,比如权利意识、参与意识、责任观念和判断选择能力等。但高素质的公民并不是选举民主的充分条件,而只是选举民主的有利条件。参与者只需要能进行简单的投票,就具有了某些民主的含义,而协商的过程则需要时间和精力去展开对话,进行比较深度的卷入。[34]就此而言,协商民主的门槛很高,有效的协商对话要求参与者要具有相当的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具备理性、知识、表达和沟通能力,能够察觉并辨识问题,积极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和主张,清楚地陈述支持或反对的理由,展开充分而深入的协商。准确表达个人意见比埋头画票要困难得多,改变偏好达成共识就更加不容易。[35]因而就参与的可行性、有效性及其信息成本而言,协商民主比选举民主的技术条件更高。

 表1.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信息处理的差异

 
  选举民主 协商民主
信息的载体 一张一张的选票 参与者个人的话语
信息的格式 官方制作的简化、清晰和标准化的选票 个人自定义的充满弹性和歧义的话语
功能和作用 挑选候选人或备选方案 达成共识性决策
信息的结构 以候选人为中心的中心-边缘结构 基于参与人频繁互动的网络结构
信息的密度 与选票的数量直接相等,信息均匀 取决于现场话语交互的频度和激烈程度
信息的运算 一人一票,个人偏好的简单的物理加总 相互处理他人信息,形成意见的化学融合
处理的过程 容易计算,方便处理,成本较低 缺乏标准,聚合难度大,处理成本高
处理的结果 零和博弈,偏差较少,确定性程度高 共赢结果,折中主义,质量更高
 

选票是高度简化的标准化信息,选举民主主要是在限定的备选项中做非此即彼的选择,甄选的对象主要是人,而不是解决特定问题的行动方案。因此,选举民主的信号是非常清晰的,即或者是A,或者是B。选票的“信号虽然并不总是很清晰,但它比社会中存在的其他大多数信号要清晰。”[36]特别是,选票的信息量是恒定的,即备选项的信号不可能临时或现场出现增强或减弱的情况。投票或者是有效的,或者是无效的,但每一票都是均值的,也是可以被计算得到的。选举过程的信息密度低,标准化的选票使投票简易而可操作,信息的流量也许很大,但信息的互动性较弱,信息流是畅通的,不会出现严重的信号失灵,因而具有良好的抗噪或降噪能力,可以进行清晰的表达和高效率的计算,最终结果也将具有较高的确定性,因而可以适用于不同规模的社群或共同体。

协商民主是多元主体的交流和对话,话语是自定义的不规则信息。在展开充分交流和互动的过程中,信息流动的频度和密度都非常高。很显然,人们用不同的方式和语词来说话,话语信息是高度模糊而混乱的,很难编码或转译为标准化或形式化的信息。个人的话语表达不仅包含了大量冗余信息,而且还相互制造大量杂音和噪音。与选票所具有的固定值不一样,话语信息以及话语表达的神态系统,都具有很大的伸缩性、可解释性以及不确定性等。随着参与协商的人数及其互动的增加,信息的数量、密度和量级都可能出现几何级数增长,可能导致协商民主不堪重负,无疾而终。因此协商民主很难处理大规模的民意信息,比如成百数千人的人面对面协商就变得几乎不可能,有效的协商民主只能在相对较小的群体范围中开展。[37]良好的协商必须要控制参与人数,控制互动频率和信息流量,提高信息处理的效率,最终以获取高质量的信息。

选民根据“一人一票”的原则,处理高度简化的选票,落实了公民的平等权利,具有形式合理性。选票信息是单薄而均匀的,缺乏深度、厚度和差异性,因此信息含量和质量都是贫乏的。竞选过程的开放性允许人们相互施加影响,投票过程的隐蔽性也给个人选择留下了空间。但数量庞大的选民规模必然会削弱个人及其选票的分量,不可避免导致公民的低效能感甚至政治冷漠感。而协商民主主要是面对面的互动,每个人参与其中,表达自己的声音,其中信息是丰富而多样的,话语信息的含量可大可小,也可以带来良好的参与激励,提升公民的主体性和能动性,培育理性和负责的公共精神。但参与者个人能力的差异也带来了个人影响力的失衡,弱势群体或边缘群体的声音并不必然能得到更好的表达,这也制约协商成果的功能发挥。

在理想的情境下,由于各种意见和主张都可以得到表达和审查,协商民主可以较好地呈现和吸纳个人知识,形成的质量更高的共识性决策,更好地兼顾或容纳各个方面的利益,也会有更高的认可度和接受度。不过共识性决策固然有“更大的诱惑性和道义优势”,但事实上信息成本很高,也难以准确地对意见进行操作,还容易陷入决策低效的困境,甚至是“少数否定多数”。[38]而且由于信息模糊和不透明,导致人们无法对参与者进行问责。[39]选举民主以选票为中心的信息过程相对简单而可操作,既能落实公民的平等权利,也具有公共选择的效率优势,虽然公民投票的参与度可能并不高,但形式合法性程度很高。因此前者更适用于特定议题的深度商讨,发挥大众智慧来解决问题,后者更适用于公开选择政治领导人等,赋权政治精英来执掌权力。

总之,对于有效的民意处理来说,民主机制与信息形态应该是相互匹配的,应当根据民意信息的性质及其特点选择和应用恰当的民主技术。选举民主处理的是标准化的选票,技术门槛很低,运行条件也不复杂,操作上非常简便,具有良好的技术优势,可以广泛适用于不同规模的社会群体,用于解决高度竞争性的社会问题,有着广阔的应用前景。协商民主以话语为中心,信息过程更加复杂和丰富,可以解决民意形式化、简单化和符号化的问题,有利于形成更高质量的公意,发挥民意在公共治理过程中的功能性作用,但却也面临着严重的规模限制,而且还对参与者提出了技能和素质的要求,达成这些条件并非轻而易举。

 

五、小结和进一步思考

 

民主是个好东西,是值得期待和向往的。民主政治的核心要素是民意。“实现民主的形式是丰富多样的,不能拘泥于刻板的模式,更不能说只有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评判标准。”[40]在高度混乱而复杂的民意情境中,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都是得到广泛应用且行之有效的民主机制,但两者都不是完美的——事实上也没有任何一种民主机制可以完美地处理所有多样、复杂而变化的民意信息,都各有其优劣利弊,也各有其适用领域,更不代表着唯一的和理想的民主形态。

选举民主按照固定周期举行,通过选票信息来聚合民意,选票是高度标准化的信息,信息处理简单易操作,在处理大规模民意上具有良好的技术优势,是形成众意的重要途径,可以更多应用于裁决解决大规模社会中的公共选择问题。协商民主通过平等主体之间的理性对话来寻找解决社会问题的新知识,已经成为应对日益碎片化(fragmented)、复杂化(complex)以及动态化(dynamic)社会的补救方案[41],有利于形成公意。但协商对话运用的是不规则的信息,很难进行标准化的处理,存在严重的规模限制,因而可以适用于解决基层社会具体而微的治理问题。推进民主政治的发展,应当清醒意识到两者的优势与不足,因地制宜,扬长避短,选择和运用适宜的民主技术。

必须要指出的是,主要作为公共决策的机制,这里的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都是简化的“理想类型”(ideal type),但选举民主显然不只是简单的投票行为,其成本也不只是投票过程的信息成本,协商民主也不仅仅是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坐而论道,唇枪舌战。事实上,任何民主机制都需要以一整套的政治和社会制度为基础,也包括前后相续的政治和社会过程。而且民意处理不仅是指可测度和可运算的信息,也包括许多隐性的或墨会的社会知识。民主治理的效率也不完全取决于信息处理过程的效率,还与参与者的素质、制度安排的衔接以及社会文化支持等密切相关。

本文主要以民意信息及其处理为着眼点,分析了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的信息形态及其结构、过程和结果等方面的特性,深入揭示了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的技术差异,进而探讨其适用性的问题,而没有去考察具体民意信息的性质和内容是什么样的,以及如何通过优化民主机制来改进信息水平等,比如何辨别个人信息的真伪,如何获得深思熟虑的高质量信息,如何更好地解决民主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如何通过信息来实现更大程度的平等,以及如何生产或整合更有价值的信息和知识等,这些问题显然还需要进一步的深化研究。

 

作者:韩志明(1977年- ),男,湖南永州人,法学博士,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中国城市治理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市,200030)

*本文为中宣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重大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研究”(2015YZD07)的研究成果;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现代国家的治理技术及其运作逻辑”(15BZZ036)的研究成果。

[①]猪口孝、爱德华·纽曼、约翰·基恩:《变动中的民主》,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5页。

[②]马奔:《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渊源、关系与未来发展》,《文史哲》,2014年第3期。

[③]贾可卿:《协商民主的价值及其局限》,《人文杂志》,2008年第4期。

[④]袁方成、张翔:《使协商民主运转起来:技术如何可能——对“开放空间会议技术”及其实践的理解》,《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15年第4期。

[⑤]黑格等:《比较政府与政治导论》,第153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⑥]申建林、蒋田鹏:《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协商”与“选举”之辩——兼评“协商民主优先论”》,《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学科版)》,2014年第1期。

[⑦]习近平:《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4年9月22日。

[⑧]马宝成:《如何认识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的关系》,《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3年第7期。

[⑨]胡盛仪、陈小京、田穗生:《中外选举制度比较》,第14页,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

[⑩]马奔:《协商民主的问题研究》,第67页,山东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7年。

[11]John S. Dryzek, Foundations and Frontiers of Deliberative Governance,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0, p. 3~10.

[12]马德普:《协商民主是选举民主的补充吗 》,《政治学研究》,2014年第4期。

[13]崔应美、梁月群:《中国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比较研究》,《社会主义研究》,2015年第3期。

[14]转引自伊恩·夏皮罗:《最理想的协商 》,詹姆斯·费什金、彼得·拉斯莱特:《协商民主争论》,第129页,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年版。

[15]埃冈·纽伯格、威廉·达斐等:《比较经济体制——从决策角度进行的比较》,第55页,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

[16]孟广均等:《信息资源管理导论(第三版)》,第7页,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17]刘军宁等编:《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第9页。

[18]刘玲斐、张长东:《协商民主理论及其局限——对话马克·沃伦教授》,《国外理论动态》,2016年第1期。

[19]刘玲斐、张长东:《协商民主理论及其局限——对话马克·沃伦教授》,《国外理论动态》,2016年第1期。

[20]陈家刚:《协商民主:概念、要素与价值》,《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05年第3期。

[21]迈克尔·罗斯金等:《政治科学》,第174页,华夏出版社,2000年版。

[22]转引自托马斯·克里斯蒂亚诺:《公共协商的意义》,詹姆斯·博曼、威廉·雷吉:《协商民主:论理性与政治》,第190页,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

[23]李广民、张怀勋:《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之比较》,《理论研究》,2011年第1期。

[24]詹姆斯·博曼:《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第24页,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

[25]转引自伊恩·夏皮罗:《最理想的协商 》,詹姆斯·费什金、彼得·拉斯莱特:《协商民主争论》,第130~132页,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年版。

[26]David Miller.IsDelberative Democracy Unfait to Disadvantaged f Group [M]//Maurizio Passerin d Entreves.Democracy as PubliucDelibertation :New Perspectives. Manchester and New York: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2002,p.201.

[27]转引自玛莎·麦科伊、帕特里克·斯卡利:《协商对话扩展公民参与:民主需要何种对话 》,陈家刚:《协商民主》,第104页,三联书店出版社,2004年版。

[28]陈家刚:《多元文化冲突彰显协商民主价值》,《学习时报》,2012年10月29日。

[29]参见托马斯·克里斯蒂亚诺:《公共协商的意义》,詹姆斯·博曼、威廉·雷吉:《协商民主:论理性与政治》,第190页,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

[30]D. C. Mutz, Hearing the Other Side: Deliberative vs Participatory Democracy, Cambridge and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6, p.84-124.

[31]韩志明、顾盼:《民意技术的形与质——群众路线与协商民主的技术比较》,《河南社会科学》,2017年第8期。

[32]参见高力克:《胡适的民主教育论》,《南方都市报》,2012年2月24日。

[33]在民主政治的历史上,“素质论”的观点一直是抵制民主进程的重要观点,即认为民众只有达到相当的素质,民主政治才能运行得起来。但从技术上分析,至少选举民主的信息简化体系实际上不需要选民有特别的素质和能力。尤其重要的是,民主的知识和技能都可以从民主实践中学习和积累而获得的。因此“素质论”也可以从技术上进行反驳。

[34]陈家刚:《协商民主:概念、要素与价值》,《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05年第3期。

[35]《聚合主流民意是中国民主的重大课题——胡伟教授访谈录》,《探索与争鸣》,2014年第12期。

[36]托马斯·克里斯蒂亚诺:《公共协商的意义》,詹姆斯·博曼、威廉·雷吉:《协商民主:论理性与政治》,第190页,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

[37]对于“面对面”协商的限度,美国政治学家达尔提供了一个有力的反证:“一天,如果一个团体想做出一个决定,假定每天有10个小时用于讨论,并允许每人有10分钟的发言时间——即使在最理想的状态下——这一团体最多也不能超过60人”。参见罗伯特·古丁:《内在的民主协商》,詹姆斯·费什金、彼得·拉斯莱特:《协商民主的争论》,第58页,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年版。

[38]《聚合主流民意是中国民主的重大课题——胡伟教授访谈录》,《探索与争鸣》,2014年第12期。

[39]A. Schedler, “Conceptualizing Accountability”, in A. Schedleret al. (eds.), The Self-Restraining State,LynneRienner Publishers, 1999.

[40]习近平:《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4年9月22日。

[41]Eva S rensen and Jacob Torfing (eds.), Theories of Democratic Network Governance,Hampshire and New York: Palgrave Macmillan, 2007, p.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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