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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实践及其社会治理后果:鄂中X村调查
2014-08-29 15:39 2677 阅读 由 印子 编辑

关键词:征地社会基础;征拆体制;共识与博弈;农民阶层分化;土地纠纷;农民抗争;征地治理

 

一、导论

当下中国正处于快速发展和急剧的社会转型时期,城市化浪潮的推进和宏观经济的发展导致更多的土地资源进入土地资本市场以满足城市建设的用地需求。为保证村社集体所有的土地顺利完成土地国有化的产权转移,以宪法为基础以1986年颁布的《土地管理法》为主要框架的征地制度正式设立,但是在征地制度实践中,征地所导致的对钉子户的强拆事件[1]和群体性事件[2]被媒体关注和报道后立即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事件,征地中的地方政府被塑造成霸道、强权的利维坦,而失地农民则成为土地财产权利饱受侵犯的弱者。社会话语的权利化使得对征地的理论和政策研究也以没有经过反思的权利话语为研究前提,因而导致既有研究都在维权范式之内进行和拓展。征地问题的实质是村庄集体土地的国有化,因而征地的过程就是村社土地的产权转移过程。国家以低价向村集体及村民征收土地,将征收之后的土地作为国有土地投放进土地资本市场,从而保障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获取巨额的土地收益。征地给农村和农民带来的直接后果是丧失赖以生产和生活的土地及村庄,因而国家在征地过程中必须向村集体和村民发放征地补偿。[3]在学界的理论视野中,我国征地制度及其实践中的最大问题在于地方政府在征地过程中通过极低的征地补偿侵害了农民的土地权利,从而无法有效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失地后的生存发展权。也正是由于这一原因,才导致了不愿被低价征地的钉子户和地方政府的强拆及农民的集体抗争,才导致了失地农民的上访和在政府面前的集体静坐。然而,征地过程中征地纠纷的发生除了政府方面的原因,失地农民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一些城郊村的农民为了通过征地致富而向政府漫天要价,这才导致了强拆的发生。[4]然而,失地农民的征地上访目前依旧缺乏具有扎实经验基础的专项研究。

正是由于学界对征地补偿制度及其实践的不满,[5]学者们才从不同的程度来反思当前的土地征收制度和作为土地征收制度基础的整个中国土地制度。[6]有的学者建构出基于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发展权,认为土地发展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派生性权利,因而农民应当享有土地进入资本市场之后的收益,国家应当按照土地被征收后的用途和市场价格来补偿村集体和失地农民。[7]这一观点被陈柏峰称之为土地发展权派生论,陈柏峰通过对土地发展权权利属性的法律分析,在反思英美两国土地发展权制度的基础上,论证了土地发展权国有模式的合理性,并提出了我国土地发展利益的配置机制应该充分照顾到大田农民和失地农民的土地发展利益的制度构想。[8]薛小建则从国家征地权力的宪法基础出发,将征地中国家与农民征地与被征地的关系置换为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法律关系,要求国家在征地中应该充分尊重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和村集体的完整的土地所有权,赋予村集体自由的土地处分权利和充分的征地补偿。这一观点与土地发展权派生论颇为相似,均要求提高农民和村集体的征地补偿,只是该观点要求“农民通过集体所有对其使用的土地,应直接进入市场”,且由农民承包的土地和宅基地应进行“产权的自由交易”。[9]这一观点比土地发展权派生论更加主张农村土地权利的私有化,强调征地过程中国家和村集体、农民的平等市场关系,其观点的实质在于打破地方政府对国有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主张将土地资本市场直接与农村对接。以上所述的两种观点基本上代表了目前学界对我国征地制度的态度,即主张村集体和失地农民享受土地的市场收益,甚至是直接参与土地的市场交易。这种观点最大的问题在于没有看到土地价值的提升来源于国家对土地用途的管制所导致的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和市场因素和国家与社会的后续投入所生产的土地外力升值。换言之,农民只是让渡出了土地这一物质实体,但是农民的让渡本身并没有使土地成为稀有物品,同样的,如果让农民享受土地市场收益甚至是直接参与土地的市场交易,那么土地的发展利益将无法分配给整个社会,而失地农民则会成为一个食利阶层,这两方面只会造成社会的进一步不平等和社会的对立扩大。

当前中国的征地制度在总体上能够保障中国经济发展的用地需求,问题则在于没有充分照顾到失地农民的发展利益。如何在村集体、失地农民的土地发展利益和全社会成员的土地发展利益之间找到平衡,并保障失地农民和“消失”的村庄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关键在于弄清中国征地的基本逻辑和真实经验以及征地所产生的社会治理后果。可以说,这一基本认识才是学界思考征地制度利弊和土地权利配置理论的前提,当前理论界对征地问题的理解产生重大偏差甚至是误判的根本原因在于对媒体报道的误信和对征地过程的制度化想象,也就是说,对征地认识缺乏村庄语境之内的体悟和理解。中国城市经济正在快速发展,近二十年来,征地运动已经制造出了5000万的失地农民,而未来的数十年将会有更多的失地农民产生,失地农民已经成为一个庞大的社会群体,为了保障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厘清征地逻辑本身及其社会治理后果无疑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2012年7月4日—25日,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在位于湖北中部的X村进行了关于征地问题的专项调研,本文主要从两部分来分析征地问题:文章第一部分,即第二、三两节将讨论征地的社会基础、征地体制和征地中的地权博弈;文章第二部分则是因征地而产生的社会和治理后果的分析,第四、五、六节将重点讨论征地与农民阶层分化、土地纠纷、农民上访之间的内在关系,笔者希望能为进一步的理论、政策研究提供一个关于征地的基础认识。

X村位于湖北省中部,地处市区南郊,紧靠207国道,对外交通便利,乘坐公交车可以直达市区。全村下辖10个村民小组,村民350多户,1408人,耕地面积3345亩,[10]林地1200亩,村中还有大量的开荒地和未计入土地承包合同的油水田,户均15亩使得地多人少成为x村的基本人地格局。X村农业种植一季两熟,大部分农田以种植水稻为主,兼种花生、油菜等少量经济作物,农业用水以水渠和堰塘灌溉为主,全村路面全部实现硬化,经过前两年的改田后,村庄农业生产已大量采用机械化,农村劳动力出现大量剩余,随着近几年村庄周边工厂的大量出现和劳动力价格的上涨,就近打工开始流行。X村最早的征地始于2003年镇办企业对六组的征地,之后比较有规模的征地是2009年因修建新民园路和兴建小区一期而对18户农户的征地以及2010年因兴建小区二期对10户农户的征地,现在已经在村里的两个组征地200亩准备进一步兴建小区。[11]X村原本是属于市里一个区的行政辖区,当时成为重点的项目扶持对象,后来市里将本村划归为一个新成立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在原行政区规划内的征地便开始停滞。目前,X村邻近的两个村都已经全部完成征地,村庄直接成为工业园区的一部分,村民全部分散上楼,成为正式的城市居民。在笔者进行调查期间,每天夜晚都能看到隔壁村工业园区的灯火通明,可以预想,X村也将很快变成大片的工业园区,村民将全部被集中住进新建的小区之内。

二、村庄社会基础与征拆体制分析

征地制度是中国政府为满足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和经济发展所产生的土地需求而实行的一系列的土地法规和相关政策。在国家层面,征地制度体现为《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和由国务院制定的政府规章和部门政策规定;在地方政府层面,征地的制度则体现为一系列的政府文件(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办法和具体的征地工作方案。但是,中国是一个经济发展不均衡的大国,相同的征地制度在不同的农村会具有不同社会基础,地方政府在进行征地工作中也会实行不同的工作方法,农民与政府之间也会发生不同的博弈策略[12]和行动者策略,因而这一制度和农村社会差异的总体表现就是各地不同的征地实践过程和征地政策执行效果。所以,对征地问题的研究必须要有两个前提性认识:一是村庄征地的社会基础,这直接关系到征地过程的全面展开和征地可能产生的一系列村庄后果,看不到征地中村庄的社会基础,就不可能理解一个地区的村庄征地现象,也不可能发现征地现象之中的理论问题,也更加不可能经验地理解中国征地问题,最后将必然走向毫无经验基础的空洞理论分析;二是征地(拆迁)体制的实践分析,征地是国家/地方政府的行政行为,征地在一定时期内将成为地方政府的一项重要的中心工作,[13]研究征地问题而不知道拆迁工作的正式与非正式工作方法是不可能全面认识征地问题的;而且征地体制也是揭示征地的过程和本质的基础性因素。

(一)田多人少人地格局下村庄社会的建构性

X村的村民告诉我们,村里的人口一直不多,村民的生育冲动一直很弱,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起大多数农户家就只生一、两个小孩,在七十年代初期都只生一个小孩,而在生育高峰的八十年代也一般不会超过两个,现在则是生一个都觉得不好养。也就是说,分田到户之时,原先的田地并没有出现明显的分化,而之后田地也没有因为分家而明显变得越来越分散,田地这一中国农村最重要的家产在近40多年一直被集中地进行着代际间的继替,没有出现频繁的调地;否则只要人口越来越多,数次分家就足以瓦解大田种植的农业生产经营格局,村民也不会在土地上生活得虽不富裕但却从容自在,“他们在家种那点田,实在是玩儿一样,是一种享受,是一门艺术,也是一种生活。”[14]田多人少使村里的土地资源相对来说十分丰富,不仅每家的田地在15亩左右,而且每家的宅基地也很大,村里每家都是单门独户,户与户之间的居住距离相隔甚远,因此村里也很难有真正意义上的邻里一说。[15]村民除了农业生产,每家都以宅基地为中心进行家庭副业的展开,房前是大禾场,屋后则是竹林,房屋周边的空地则种植各种瓜果蔬菜,正房一旁的附建屋中养殖土鸡和家猪,这些蔬菜家禽几乎能满足农户平常的所有食物需求。可以说,村庄高度自给自足的小农生产生活模式和高度分散的居住格局成就了X村村庄生活的一份闲适,这种闲适不仅是社会意义上的,也是经济意义上的。高度的小农生产能够充分发挥土地的经济价值,即依靠土地的村民可以极大地减少日常生活的货币开支,从而有效缓解通货膨胀所带来的经济压力,土地不仅成为满足基本的粮食需求和提供一定的保障性经济收入,而且最为重要的是成为在高物价时代折抵货币支出的方式,从这一点来看土地对于村民具有更多的生产性意义。

1981年分田到户时,X村户均的土地达到几十亩,而在上世纪90年代农业税费最重时期,村庄的农田抛荒率依然很低,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除了反映在土地承包合同的田地之外还有大量油水田的存在,村庄内部土地的充足使得高税费时期的村庄农业生产依然得到良好的保持,因此依附于土地的农民与土地的关系一直十分稳定,干群关系也没有其他地区那么紧张,也正是如此,征收税费时期,村干部的工作方式更多的是做思想工作、树立税费好坏典型和利用乡镇司法力量为征税费服务,而不是使用暴力手段。可以说,即使在中国当代农民最为艰难的时期,X村依然保持着过密化的农业生产,打工经济和外来文化对村庄的渗透和影响一直较小,从村庄的社会关系、社会结构到农民的价值观变迁的速率都相对较慢,总体而言,X村是一个缓慢变迁的村庄。土地的生产性意义使得村民过着从容而闲适的村庄生活,这在当地的农村并不多见。[16]

前面说的是村庄的地多人少的基本人地格局对X村生产生活的影响,其实家庭模式的简约化对于解释村庄社会也提供了重要的线索。X村的生育冲动近几十年来一直不强,这使得家庭结构会得到一定的简化,兄弟姐妹关系会明显弱化,家庭的人口少,血缘之间的关系不会十分复杂。在村庄内部生活需要村庄社会关系的支撑和扶住,血缘关系在X村天然地无法提供充足而有效的社会关系支持,这决定了村民倾向于发展非血缘性的社会关系,特别是地缘关系如生产小组内的关系以及村庄内部的其他关系如朋友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村庄内部的社会关系主要是一种人为主动建构的关系,而不是血缘性极强的亲属关系。[17]所以,这一基础性的村庄社会关系的特点决定了村民的社会行动和相关的村庄社会现象的可能:1、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都是建构性的,因而人情成为建构社会关系的主要方式,村庄里人情的一大特点是名目繁多而且开支巨大,人情范围的宽窄就意味着农户的社会关系质量的高低和社会网络的大小,如果不走人情就等同于主动脱离村庄的社会生活,其结果将直接导致自己在村庄地位的边缘化;但是由于每个人能力的大小,在人情异化的背景下,有钱走人情就能建构大量的社会关系,而没钱走人情将脱离村庄的主流人际互动,可以说人情开始成为一项金钱和资本的游戏,决定着村庄内部的权力结构关系和村庄资本的分配,开始成为塑造村庄阶层分化的一种主导性力量,因而人情也就成为了对村庄经济分层进行社会确认的最佳指标;[18]2、人际关系的建构性在村庄内占据主导之后对非建构性的关系存在强大的瓦解力量,或者说进一步弱化了亲属性的社会关系;也可以说即使是亲属间的社会关系也同样需要进行小心谨慎的建构,这反映了村庄内亲属关系结构的脆弱和无力,如果建构不得当或是产生亲属矛盾,即使是血缘关系也会很快瓦解,甚至是老死不相往来,因为亲属之间并不存在一个超越家庭的长老权威来维系亲属间的紧密关联,反倒是建构性的社会关系网络支配着亲属关系,亲属关系屈服和依附于建构性关系;3、因此,外来户进入村庄极为简单,通过数次的走人情就可以顺利地在村庄内安生立命,而频繁的走人情就可以进入村庄上等阶层的社会网络,从而与村庄精英建构起庞大的社会关系,外来户甚至可以通过精心建构而成为村庄精英。外来户不仅在日常生活中不会吃亏,而且在村落纠纷中也不会受欺负。房东周大叔一家先前与外来户邻居发生纠纷,周大叔请自己的弟弟来帮忙,但是得到的答复却是 “各家的事各家管”;而村里的治保主任来调解时也没有偏袒周大叔,其原因就在于在建构的社会关系面前人人平等;4、在血缘性社会关系弱化的村庄,一旦出现兄弟多且紧密抱团的农户,则极有可能成为村庄里天然的强势社会力量,在进行村庄选举、参与村庄资源分配甚至是成为村庄灰色力量中都极具竞争和垄断力量。5、也因此,在征地中,政府和村里的工作组面对的是400多户的农民,而不是一个宗族或是少数的几个小亲族,征地工作就需要和大量的小农逐一谈判。另外,征地过程中社会关系的利用也是建构性为主的,更多是权力力量和社会资本的博弈。

以上主要是从人地格局和村庄社会关系两个方面来分析X村的社会基础,地多人少使得农户通过征地可以获得可观的征地补偿,而征地则有可能改变原先由田多人少所带来的稳定的村庄生产生活和社会关系,使得村庄原先的社会结构出现开始急剧瓦解,使得村民的价值观发生剧烈的变化;建构性的社会关系则成为征地运动中重要的过程性因素,只有通过这一村庄特征才有可能看清村庄征地中的博弈如何进行、村庄征地如何完成,也才可能看清农民因征地而起的土地纠纷和失地农民的上访抗争。也就是说,土地在村庄内部的配置基础和村庄的社会关系基础共同构成了村庄被征地的“物质—关系”资本,我们需要通过“物质—关系”这一村庄内部视角来分析X村的征地问题。

(二)压力型征地体制与征地补偿的内部分配

从国家主义的视角来看,征地显然是一项由国家主导、地方政府落实的国家行为,国家权力的巨大力量在征地过程中得以彰显,一个个村庄在征地中消失,一片片繁华快速崛起。征地虽然是由国家权力主导,但是其权力运行的最后基础却是乡村社会的权力网络。这和“送法下乡”中法律进入乡村需要村庄权力的转化和帮助的道理颇有相通之处,[19]只不过苏力所说的法律进入村庄是为了塑造乡村社会完成国家政权建设,而征地中的国家权力进入却是为了完成土地产权的国有化,最后的结果是乡村社会的消解全面。

一般来说,征地所涉及到的政府由市(县、区)一直到乡镇,项目大小的不同决定了征地(拆迁)中的行政体制大小,如果是市一级的项目,则征地的最高负责人是市领导,如果是区一级的项目,则征地的最高负责人是区领导。单从行政体制来看,主要负责具体工作的都是镇一级的工作组,他们完成了征地中99%的工作,只有重大事情如对钉子户的强拆决定是一定要由最高负责人决定的。在乡镇一级,乡镇工作组将征地列为重点中心工作来进行,但是从征地的具体工作来看,很大一部分的谈判却是由村干部和村庄的非体制精英共同完成的,没有村庄权力网络的帮助,国家权力只能无的放矢。在X村,书记、会计和治保主任就是村里的谈判工作小组;而像王达员这的精英人物就能够成为征地中有效的说服力量。一言以蔽之,征地中的国家权力无法有效识别权力发挥作用的对象,国家权力的眼睛无法认清农民的具体情况,只能依托乡村干部,而乡村干部也不可能独立发挥作用,他们需要大量的非体制精英的支持。也就是说,征地过程中最为重要的两个征地力量是乡镇权力和乡村权力,乡镇权力处于国家压力型体制之内,因而在征地中承受着巨大的政治压力;乡村权力不属于国家压力体制之内,不会因征地而承受巨大的政治压力,不会担心受到行政处罚和被摘帽子的危险。[20]正是受到巨大政治压力的乡镇权力和具有内生权威特征的乡村权力的结合才最终保证了征地工作的推进和完成。

作为乡镇日常中心工作一部分的征地依然需要在乡镇权力体制之内进行运作和完成,乡镇运作逻辑的一大特点是压力型体制的,当征地成为市、区一级下达给乡镇的政治任务时,征地工作就必须要在一定的时限内完成,否则就会带来严重的政治后果,甚至是被上级政府“一票否决”。[21]中国地方政府官员的升迁依靠的一个重要指标就是政绩,只有在自己任期内完成可观的政绩才有可能保住官职或是得到进一步升迁,现在要快速形成巨量政绩就只能依靠土地财政,而且要想发展其他工商业也必须要以得到可开发的土地为基础,所以大部分政绩都多少与土地挂钩,因而在任期政治的限定时间压力之内对土地的征地开发就成为了一项巨大的政治任务。这一政治任务层层下压,最后就全部落在了乡镇一级的身上,而如果无法完成,上级必然会对乡镇主官进行行政问责甚至在政治上给其穿小鞋,所以征地体制整体上就是一个必须在既定的时间完成既定的征地任务的政治压力体制。一方面是乡镇权力面临巨大的政治压力,一方面是乡镇权力对乡村权力的依赖,为了尽快完成征地任务,乡镇权力在无法对乡村权力施以政治压力的情况下,只能用征地补偿资本对其进行收买,这一体制性原因导致了村庄精英在征地过程中直接参与体制之内的征地补偿分配和土地开发的权力,这才使得征地中的村庄精英具有没日没夜给农户做工作的动力,否则就无法解释村庄干部何以在无政治压力的情况下能够甘愿完成压力体制之内的工作。在具体的与农户的谈判中,村干部主要是和农户谈补偿的大体价格,每次的谈判成果都要和乡镇领导汇报,而最后的价格也需要乡镇领导的拍板决定,村干部在征地中看似一个中间人角色,但他们实际上掌握着村庄土地的完整信息,只有他们知道征地补偿标准和被征土地、房屋两方面的完整信息,这种信息不平等使得乡镇权力和农户都成为了征地中的信息缺失方,正是凭借这这一信息优势,村干部和他手下的非体制精英成为了征地过程中最具有实际权力的人。[22]他们一方面可以参与乡镇权力的运作,从中可以得到巨大的好处,从而使他们获得了足够的物质资源的累积;另一方面又可以对农户的土地享有面积和价格上的议价权和决定权,他们可以帮助自己在村庄内的力量争取更多的补偿,从而积累自己的权威资源。

如果将乡镇权力和乡村权力看成一个整体性的征地力量,那么农户在面对这一征地力量时往往是无力的,也就是说大多数农户是根本无法与之抗衡的,乡镇权力借助村庄精英的社会关系网络,很快就能将大部分农户的土地和房屋征掉,原本属于村集体的土地很快就完成了几乎是不可逆的国有化土地产权转移。当然,农民并不是主观上的弱者,他们对征地是十分接受的,只是尽可能多的想得到征地补偿,国家和村庄精英做的很多工作主要是谈价格而不是谈征地意愿,在巨量的土地补偿面前,农民们几乎都是愿意被征地的或者说是愿意成为失地农民的。但是,正是因为征地体制的压力性,这就给少数的农民以博弈的资本和动力,他们利用一切手段和征地力量进行时间博弈和政治博弈,他们懂得国家的征地不能违法而且有时间压力,国家为了维护中央的合法性在农民的权利方面是永远与农民站在一边,这种博弈的极端就是征地钉子户的出现。可以说,征地中钉子户的出现是我国征地体制运作逻辑的必然结果,钉子户也反映出了基层政府权力运行的制度性困境。征地钉子户要么是表示坚决不同意拆迁要么是漫天要价,甚至最后没有被征地的农户在政府放弃征地后还去上访要求征地,政府为了完成征地任务最后不得不在最高行政主官的决定下进行强拆,也就是说征地体制本身的特点导致了钉子户的产生和强拆发生的必然性。

从征地实践来看,失地农民可以首先分为与征地体制共谋的村庄精英和这一共谋体制之外的绝大多数农民,在共谋体制之内的农民实际上成为了村庄内部的征地力量,他们不可能与自己进行征地博弈,而只可能是超越博弈而直接获得可观的征地补偿;剩下的农户则是征地的对象,其中大部分是普通农户,这些农户的土地会很快被征掉,而最后的少部分农户依靠在村庄内部的权威资源与征地力量进行博弈,从而得到远多于普通农户的征地补偿。这些农民的土地是村庄征地中的绝大部分土地,这些征地都可以顺利完成,这一过程实际上是由国家与农民共谋完成的土地所有权性质变更过程,[23]而不是媒体所说的地方政府侵犯村集体和农民权利遭到地方政府的侵犯而又无法反抗的过程。最后剩下的则是握有少量土地的钉子户,他们无法像作为征地力量本身的农户那样超越博弈,又不愿意成为大部分的普通农户,也不愿意成为通过博弈来换取更多的征地补偿的农户;他们实际上是在走一步具有政治风险的险棋,他们不是在与征地力量博弈,而是在与征地体制进行赌博。地方政府的征地不可能是一劳永逸的,征地行为随着城市化的逐步推进而分批次地展开,如果地方政府满足了钉子户的要求,在下一次的征地中征地标准将会被农户集体抬高,这必然使地方政府处于被动地位,这将给进一步的征地带来更大的困难。所以,为了保证本次征地和今后征地的完成,对钉子户的强拆会成为无可奈何的必然选择。在对钉子户的强拆中,行政主官也是在进行一场政治赌博,万一出现问题那就只好认输,但是在压力型体制之下,强拆成为了无法超越征地体制的最后结果。

以上是笔者在X村调查中总结出的征地体制,这一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村庄之上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但是在村庄内部的征地进程具体展开中,地方政府的作用在于签订征地协议上关于价格的最后决定权和政治上的责任义务。在村庄语境下理解征地制度需要更多地关注具体的地权博弈和村庄内的体制性运作,只有这样才能最真实地了解征地是如何发生的。

三、征地共识与地权博弈

失地农民的权利在征地中不断被国家权力侵蚀,农民成为利维坦下的弱者,因此应该明确农村土地产权,保护村集体和失地农民的完整土地权利,国家应该以高额的资金投入来确保失地农民体面甚至是悠闲的社区生活。这种权利话语实际上是一种过度的社会中心话语,农民被塑造成为权利的受害者和道德上的绝对弱者。X村的征地经验表明,农民对征地不仅没有普遍性的排斥心理,反而是盼征地盼拆迁,在征地与否、确定征地补偿标准的博弈方式等分方面与征地体制力量形成了一种征地共识。所谓征地共识,是指在征地过程中,农民们对征地没有表示反对并且在这一共识的指引下为征地积极准备的共识性行为,这种征地共识实际上是一种农民转移地权的集体诉求;是指农民在征地过程中对补偿标准的模糊化处理,希望通过与国家的博弈来最终确定征地补偿的数额。国家为了推动城市的发展需要更多的用地指标,这是征地制度产生的根本原因,而农民则期望通过国家的征地补偿来实现土地农业利益的变现。可以说,征地共识是征地制度得以在X村落实的基础性社会共识,没有征地共识,征地谈判中的地权博弈就不可能发生,整个征地就不可能完成。

(一)作为地权博弈社会基础的征地共识

征地共识简单说来就是农民们愿意被征地被拆迁,也知道每家的征地补偿都不是整齐划一而是需要进行谈判和博弈的,即使基于土地承包面积的劳动力安置补偿标准是较为固定的,但是土地面积和房屋的估价是可以进行博弈的。虽然全国各地的农田征地补偿不同,但其标准的制定都是参考了当地的经济水平和土地市场化之后的价格来进行制定的,因此基本上都是合理的。[24]调研中每每当我们跟农民们说村里马上又要开始征地时,连80多岁的老人都会面露喜悦之情,其他的农民就更觉得这是赚钱甚至是发财的好机会。在X村,人均占有土地3—5亩,征地补偿相当于一家农户20多年的农业种植收入,再加上房屋补偿和其他补偿费用,每家农户都会有几十万甚至是上百万的存款,在这种情况下,农民愿意被征地是村庄的基本社会认知。从家庭结构的角度来看,X村里的户主按照年龄来看主要是35岁、45岁和55岁三个大的年龄段,对于年青的户主来说,征地补偿可以成为一笔可观的积蓄或创业资金,抚养子女问题不大;对于中年户主来说,征地补偿可以成为完成子女读书、子女婚嫁等人生任务的物质基础;对于子女已经外出工作或是已经结婚的中老年户主来说,征地补偿可以成为自己的养老资金或是给子女的一笔客观的遗产。也就是说,在X村,征地补偿对绝大多数家庭来说,都是利大于弊的,也正是如此农民们才会形成征地共识。[25]

征地共识除了在愿意被征地上有共识,在征地补偿博弈中也有共识,这种共识在原子化地区的农村尤为突出。在原子化村庄,农民在社会行动中以核心家庭为基本行动单位,因而征地工作便需要征地工作小组与每家农户进行单独的谈判,而每家都会有自己的博弈资本和博弈策略,从鸡毛蒜皮的生活讲究到自己对土地的感情,从房屋修建的不易、装修的金钱投入到失地之后生活前景的惨淡,都能够成为与村干部谈判的资本;这些村民们和熟知村民心理的村干部都知道,这其实也是也是一种征地共识,或者说是征地中的博弈共识,征地中的谈判就看双方如何出招拆招。具体来看,征地工作组对每家的情况都会首先进行逐一分析,每家的社会关系、村庄地位和田地房屋的大致面积价格都会在心里进行估算,在对需要征地的农户情况了解清楚之后才会开始主动与农户谈判。原子化地区的农村,大部分的农民都是普通农户,他们都是“一袋子马铃薯”,他们不会抱团也不会联合起来一起与征地力量展开博弈,即使是兄弟之间也是相互保密,这些农户是征地力量首先谈判的对象,也是最快征完地的对象;而只有在村庄内部极有社会资本或是比较走极端的农户才会和征地力量进行长期多次的博弈,这种博弈实际上是逼迫征地力量不断向征地体制内的上级领导抬高征地补偿,最终使自己获得巨大的征地收益。

(二)通过“物质—关系”资本的地权博弈

征地的事实过程就是为了完成土地权属的国有化,从而满足中国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城市建设用地指标,这是理解中国征地的宏观背景。在村庄语境中,征地就是国家/地方政府将土地补偿发放给村集体和村民个人,以保证村庄人口对土地的成功脱离,使失地农民具备再生产生活的基本能力。在征地过程中,属于村集体的土地和宅基地由于土地承包的变相私有化,使村民对土地产生了事实上的私有化观念,虽然农民认为土地是国家和村集体的,但是长期的不调地和农业税费的免除,使得这种土地私有化的观念一直不断增强,从而形成了一种事实上的土地私有化。[26]因而,在征地过程中,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向土地的国家所有权的转移变得更为复杂,要收回农民手中的土地,就必须与农民进行土地权利的博弈,而不是直接向村集体赎买土地。在土地没有被征掉之前,农民们依然享有对土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在所有权不断被私有化之后,农民们实际上享有对土地的隐性的所有权,国家为了得到对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就必须要和农民进行谈判,而土地对于征地中的农民而言是一次性的博弈过程,即土地一旦被征,那么就只有自动退出村庄成为失地农民,进入城市成为市民。

在农民与国家的地权博弈中,土地和房屋本身是最有力的博弈资本,这构成了地权博弈中的物质基础,这些也是农民进行博弈和谈判最具合法性的资本,因此农民们在征地之前开始种房子、扩建房屋都是为了尽可能地扩大与国家进行地权博弈的物质基础。在X村,种房子被严令禁止,村民们之间为了不让自己吃亏就相互监督、揭发和举报,因而村子里种房子的行为几乎没有。但是,村民们也会偷偷扩建房屋,这从一些农户房屋上新砌的水泥砖就可以看出,而最为普遍的是每家都会投资四、五千元新建水泥禾场和搭建活动钢棚以及房前屋后都见缝插针式地种树,最夸张的是有的农户在征地的前一晚上在一亩地里种了上千棵树苗。村民们说,投资建个水泥禾场至少是可以赚回2000多元。

在X村,既然政府不准种房子,那么农户们就在谈判的基础上做文章,征地工作组在与农户谈判前都会请人测量土地和宅基地的面积并对房屋进行估价。农户们为了得到多的土地会给负责测量土地的工作人员送几百元一条的香烟,这样就能使10亩的地被测成十几亩甚至是更多;而房屋的价格评估则具有更大的活动空间,农户在与村干部谈判中一般是讲房屋的面积和建筑成本以及建筑装修的年份和好坏,但是有的农户以家庭成员的居住权为借口来找村干部博弈,“我不能因为为国家做贡献而子女没有地方住”是最为常见的理由,已经被征地的胡大叔通过自己原先的住宅面积为500平米的老房子在小区二期换了三套新房,一套自己住,剩下的两套准备给两个儿子结婚用。征地不仅使胡大叔得到了近30万的补偿,而且得到了三套房子,儿子的建房问题也得到了解决,现在自己继续做着贩卖花生和棉花的小生意。我们去他家时,房子装修得十分漂亮,连卧室都铺着实木地板,可以说胡大叔一家通过征地过上了富裕的生活,根本不是主流的学术、政策和媒体话语所说的农民失地后生活的惨淡与凄凉。

通过上述的方式来增加地权博弈的农户都是一般的普通农户,在X村真正厉害的农户则利用自己在村庄内外的社会权力来增加自己的博弈资本,这实际上是利用了自己在村庄内的关系资本。所谓关系资本,在村庄内一般而言是指亲属关系,农民通过自己某个在村庄内有地位和权力的亲属可以让其帮助多得补偿,村干部找该农户的亲属则是想让他帮忙减少征地补偿,而该亲属愿意出面则是为了从中得到好处或是积累自己的关系资本。村里的老治保主任告诉笔者,他家里的一个后辈在2009年征地时死活不愿被征地,村干部怎么谈都没有用,后来把他请过去做了几次工作就做通了,后来得到了20多万的补偿。这里值得注意的是,村干部主动找老治保主任时,老人并没有同意,在村干部表示可以给2万元的好处时,老人才愿意出马。关系也包括在村庄外的亲属关系,如果被征地农民有亲戚在政府工作,这层关系也能成为博弈资本。[27]另外,失地农户自身与村干部的社会关系则会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这些农户的地权博弈与普通农户的博弈具有很大的不同,普通农户都是通过以土地和房屋为博弈资本;而前者与村干部存在着复杂的社会交换关系,一次征地的博弈不过是征地之前利益交换的继续和拓展,征地之后依然会有持续的博弈环节,因此这些农户根本不用花心思来扩建房屋和贿赂土地测量人员。社会关系较强的村民能够在拉锯战中得到比一般的农户更多的补偿,而社会关系极强的农户则可以在某种程度上超越征地中的地权博弈,这其实是将博弈的链条放置于具有长期预期的村庄互动和社会资源交换之中。村民们告诉我们,村里一些农户在征地中很快就签了合同,几乎没有与村干部进行博弈的拉锯战,但是却能得到两套一期的别墅小洋楼,征地后家里的价值近20万的车都有一、两辆。

(三)征地对地权私有化实践的社会确认 

中国征地实践一般都是按照地方政府的项目规划来进行,而不太可能照顾的村庄的完整性而将整个村庄一次性征掉,因此很多村庄都是在较长的时间段内被多次征地的。X村的征地从2003年开始,至今已经快十年,X村用于灌溉的堰塘,不管是集体所有还是个人重新修建的都成为农户个人的田地面积,而且堰塘的补偿标准还要加上1.2的调整系数。1981年分田到户以来,村庄内的公共堰塘便分到个人,由各人向村里上交堰塘的水面承包费,但是水面承包费取消后,堰塘经过承包农户私自划分修缮后便成为归个人使用的私有堰塘,其他的农户无法使用公共的水利资源。在2003年的征地中,公共堰塘并没有成为征地补偿的范围,但是在2009年的征地中,一些农户将征地补偿的个人范围扩及公共堰塘,于是公共堰塘被作为农户私人所有的的土地而被纳入征地的田地之中。2009年修新民园路时,一组的张氏四兄弟承包的面积达20多亩的堰塘成为被征地的范围,当时村里没有将这一公共财产收归村集体,而是被村书记私自决定划为私人补偿的范围。村集体的这一默认行为表明了村庄正式权力间接支持了农户这一土地私有化的诉求,从而使得征地中对公共堰塘补偿归承包户这一私有化诉求获得了村庄权力的正式确认。村里的老妇女主任告诉笔者,正是当年的这一事件进一步加剧了公共堰塘的私有化,从此农户们纷纷开始修缮本来归集体所有的公共堰塘,其目的就是通过私人修善来完成对公共堰塘的占有。公共堰塘的集体权属在农户与村干部的博弈中莫名其妙地转移成为农户私人的土地承包范围,本来是由村集体所有权直接向国有化转移的土地产权行为,在征地实践中成为了从农户的承包地范围内进行的土地产权转移。

与X村的集体公用资源私有化不同的是,其紧邻的Y村在征地中将个人排除在补偿主体范围之外,牢牢地将集体堰塘等村集体资产控制在由村集体全部享有补偿的范围之内,从而保护了村集体的土地权利。两个村庄相隔如此之近,对公共堰塘的补偿实践却相差甚远,其中的直接原因就是村级组织弱化后,村集体缺乏可靠的代言人,原先强势的村级组织被村庄组织个人化所取代,而个人是非结构性的,在村庄公共事务的治理中,人治太盛而规则之治过于薄弱。因此在征地的地权博弈过程中,村干部个人如果放弃自己所代表的村集体的地权诉求,那么农户个人就会将其私有化。在2009年征地中公共堰塘的私有化事实中农户张氏四兄弟在原子化村庄中是少有的大户,村干部谁也不愿意得罪张氏兄弟,纷纷逃避自己的治理责任,最终导致了公共堰塘在整个村庄范围内的私有化。因此在征地过程中,村级组织需要加强力量整合,只有组织有力的村集体才可能具备与农户进行博弈的村庄治理权力,否则在征地中权利受到侵犯的不是农户而是无人问津的村集体,最后到头来也是村庄农户整体利益被少数农户所侵占。

四、征地放大农民阶层分化

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市场经济、农村税费政策和打工经济等综合因素的影响,中国农村开始出现农民阶层分化,这已经成为认识农村和进行乡村治理研究的学术共识。[28]从阶层视角来看,当下的中国农村社会早已不是铁板一块,而是一个阶层分化甚至是开始出现阶层固化和阶层排斥的农村社会阶层结构。X村的调研发现,国家的征地行为对加速农民的阶层分化有巨大的外力推动作用,一般农民的阶层分化都是在村庄自身的变迁逻辑中展现出来的,而征地中的农民阶层分化则可以说是国家权力大力推动的结果,其分化的烈度和速度要远高于一般农民阶层分化,也就是说,征地放大了失地农民的阶层分化。

在征地过程中,农民通过自身所具备的“物质—关系”资本与征地力量进行地权博弈,具备不同资源基础的农户可以获得不同甚至是相差甚远的征地补偿,同样是有10亩地,但是有的农户能得到13万多的补偿,而有的农户则能够得到20万甚至是更多的补偿,而在房屋补偿中的博弈空间更大,有的能得到4套小区的新房。征地过后,村民虽然都住在同一小区,但有的农户只能勉强度日,不再能享受原先由高度自给自足的小农经营所带来的从容生活,而有的则可以衣食无忧,过上了舒适的城里人生活。从农业收入来看,原先种10亩地和种20亩地的两家农户虽然在经济收入上有高低,一年下来后者比前者能多赚不到3000元,以土地的亩数来看,这两个农户在村庄内属于不同的阶层;但是这两家的收入差距不会太大。征地之后,一家获得13万的补偿,一家获得26万的补偿,后者比前者的补偿多出了一倍,两家的经济差距一下子拉大开来;而从总体上看,这种农户之间的博弈能力表现为不同阶层之间的博弈能力。这还只是考虑到了两家相同的补偿标准,如果种20亩地的农户采用更多的博弈策略,就可能比种植10地的农户获得更多的征地补偿,那么两家的差距会进一步拉大。从理论上讲,种10亩地的农户也可以通过博弈来缩小差距甚至是反超种20亩地的农户,但是在X村,一个重要的现象是有关系有钱的“过撩”的农户才能种上更多的地,也就是说原先能种大田的农户必然具有在征地中的博弈优势。[29]与理解农民这个词汇需要多样化一样,理解失地农民这个词汇依然需要阶层化的视角。在X村,按照种植田亩的多少来看,可以对农户划分为6个阶层,分别是村庄富裕阶层、大田种植阶层、中农阶层、中下阶层、贫困阶层和特困阶层。这些农民阶层的社会关系资本从高到底依次减弱,所以在征地中,具备博弈能力和博弈资本的依然是村里的中上阶层。在征地过程中固然会有前面提及的个别农户所具备的超出本阶层的地权博弈能力,但这些农户在村庄不成主流,所以我们对X村的阶层分析依然着眼于村庄视角内的整体分析。下面我们分别对各个阶层及其在征地中的博弈策略进行分析,以揭示征地对失地农民阶层分化的放大作用。

(一)村庄富裕阶层

村庄富裕阶层主要是指村庄里经济实力特别雄厚的阶层,其所占比例大致为村庄农户总数的1.2%,他们通过承包水库进行农业水产养殖或土地工程开发来发财致富,其资产上百万甚至是近千万却依然生活的村庄之内。如村里的首富葛明灯从年轻时便开始承包700亩的水库养鱼,每年的收入都在几十万,另外他自己还有50亩的堰塘也在养鱼,多年来他通过土地流转使自己的耕地达到了50亩之多,现在都用来种观赏性树木,也能赚不少钱。在早年承包水库时,与他竞争的人就有不少,但他依靠自己的“拳头”力量承包水库近20年,暴力资本是他能够成为富裕阶层的基础,但是他对村庄的政治缺乏热情,只想通过自己的生意经营赚钱。虽然他还没有被征地,但是以他的土地和房屋,征地补偿不会少于600万和三套房屋,这在东部沿海的农村都是一笔巨款,在湖北中部则可以说是个天文数字。像葛明灯这样的村庄富裕阶层在征地前后实际上都很有钱,而有的农户却是通过征地变成了村庄的富裕阶层,如村里的书记在征地之前就只是个普通的农户,经济水平在村里算是中上,但决不是富裕阶层。征地之后,书记家的46亩地和建筑面积为540平米的房屋一共得到了110万元补偿,后来他用征地补偿首付40万款买了一台挖机,利用自己在村庄的地位和关系让自己的儿子和区里某领导的儿子一起承包土地工程,后来又买了一台挖土机和一台推土机,现在他还在养鱼,自己又买了一辆皮卡车,从资产来看,书至少有两、三百万。征地使得书记从种田大户成为了村庄内的富人,这与他自己田亩较多有关,但是更为重要的是,书记自己就是征地体制中的核心人物,他可以超越地权博弈来直接参与体制内部的利益分配。可以说,征地使得像书记这样原本的农户一下子成为了富裕阶层,也使得村里多了不少这样资产上几百万的食利阶层,他们一年的存款利息都有10多万。

(二)大田种植阶层

大田种植阶层一般是指种田面积远高于村庄平均水平的农户,在X村户均15亩的人地格局下,种植面积达到30—50亩(其中水田10—20亩)的可以称为种田大户,他们在阶层结构中占5.3%的比例。如果单独按照田土面积来说,前面提及的属于村富裕阶层的二人也是种田大户,但是他们的主要收入不是来源于土地种植,而是水产养殖和工程承包,他们虽然住在村庄,但是已经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依附于土地,靠土地吃饭的农民了。一般来说,这些农户在村庄里的经济水平是很不错的,加上一些副业和打工的收入,一年的纯收入可以达到五万左右,而征地之后,他们可以得到50多万甚至是近百万的征地补偿。在X村,主要的灌溉就是水渠和堰塘,在公共堰塘私有化之后,运输漳河水库三干渠的U型水渠几乎无法使用,农田用水主要是依靠自己家的堰塘和利用大水渠的漏水,要种几十亩地就至少需要4—5亩的堰塘,这样下来挖堰塘就需要上万元,没有钱在X村就无法种植大面积的田地。因此,在X村水权私有化较严重的情况下,能够种得上大田的农户本身就是有钱有地位的农户,他们虽然无法超越博弈但是在村庄的博弈中不仅具有土地优势,更有社会资本优势。X村是典型的原子化村庄,村庄的社会关系是建构性关系占据主导地位,种田大户在村庄内经济水平很高,他们可以和书记等村干部保持良好的人情往来,以积攒社会资本和编织人际关系网络。征地一旦发生,他们可以利用自己的社会关系来与村干部进行充分的博弈,或者说他们只要以自己承包的土地来进行合理额博弈,征地补偿也会十分可观。

(三)中农阶层

中农阶层是指种田面积在15—25亩的农户,他们种植水稻的面积一般在10—15亩左右,他们是X村最普遍的农户,占农户总数的23.5%左右。这些农户大都是村里老实人,平时为人谨慎,小心翼翼地建构村庄的人际关系,遇事不走极端不轻易得罪人,是村庄内最本分的农民阶层。在村庄关系中,中农阶层一般无法与村干部和其他村庄精英平起平坐,甚至无法进入村庄政治的核心,但是他们具有中国农民最典型的精明和智慧,他们是村庄内最依附于土地,最关心村庄发展也是最勤劳的农民。不过也有例外,如作为外来户第二代的王怀清家里虽然从田地上来看是典型的普通中农,但是他善于经营人际关系,很快就成为村支书的能力干将,在书记宴请我们的饭桌上就有他的参与,另外他还略懂机械,靠自己买的耕作机一年也能有1万多的收入。但是,中农中更为普遍的是一般农户,X村4组的龙大叔有17.8亩水田、6亩旱地和6亩堰塘,一年的收入在3万元左右,家里的儿子、女儿都已结婚,现在老伴在市里帮儿子带小孩,自己一个人在家种地。与村庄的富裕阶层和种田大户相比,中农阶层在村庄中的社会地位趋近于一般的人民群众,既不是村庄干部又不是经济强人,有的农户在村里担任小组长或协管员,也只是在自己的小组内有一定的威望,但这些威望在征地的利益博弈中是不起作用的,龙大叔跟我们说,他这样的农民走人情只能在自己的亲戚和朋友之间走,他虽然和书记是同学,但是现在从来不去走书记的人情,因为书记那的人情虽然不是很高,但是去了书记家他们打牌都是输赢上千元,一般的农民在经济上无法承受,也就无力参与到村庄强人的政治经济游戏中,渐渐的也就被排斥出村庄的精英社会圈层。中农阶层中,像龙大叔这样的普通农户在征地中无法利用与村干部的利益关系,只能依靠自己的土地、房屋和临时的征地投资,龙大叔在笔者刚来调研时花了3500元在自己家门前修建了230平米的水泥禾场,希望能在征地中赚个千把元,除此之外就没有进行其他的征地投资。龙大叔告诉笔者,在征地中农户也是可以“混扯”一下的,所谓“混扯”就是农户在征地中通过各种不讲道理的蛮横方式向国家要求更高的征地补偿,其中包括土地面积、房屋质量、家庭情况甚至是自己对土地的感情,有的农户连自己家的厕所也要说价值不菲,希望能多点补偿;但是“混扯”也要有原则,也要“能够扯得到村干部”,没有过硬的社会关系就是“混扯”也没啥作用。中农阶层在村庄内虽然不是算富裕,但是经济上绝对是中等偏上,像龙大叔这样子女已经结婚的农户,人生任务的完成使他现在正处于人生中最快乐最自在的时期,征地补偿的20—30万元足够养老之用,而其他需要帮助子女结婚的农户利用这笔征地补偿也正好能够完成其人生任务。

(四)中下阶层

中下阶层的农户主要是种植面积在10—15亩左右的农户,他们的土地面积在村庄种田农户中无法满足家庭的经济需求,因此他们在经济上属于刚刚温饱的水平,这些35.2%的农户在征地之前虽然没有太多收入,但X村高度自给自足的小农模式完全可以保障中下阶层的生活问题,一年一、两万元的收入足以过活,外加农闲时的务工也可以挣到一笔可观的收入,如笔者房东家的大叔在调研期间几乎天天在外做瓦工,一个月下来就有3000多元。即使是中下阶层,这些农户也会有15万左右的征地补偿,但是一个问题是,村庄的富裕阶层、种田大户和中农阶层在征地之后会有闲钱,而中下阶层的15万元补偿除去给小区的新房装修之后便所剩无几了,如果是老人倒是足以养老,毕竟老人的生活水平低;但是如果中下阶层还要为子女的婚嫁操劳,那么15万的补偿显然不够,因为小区的房子面积只有130平米,儿子结婚后和老人一起住的可能性不大,房屋的空间显然不足,如果老人原来的房子面积能够置换两套房屋,就可以给儿子媳妇一套,但是城市小区式房子的装修比农村房子的装修要花费更多,一般来看也要10万元左右,这样一来老人不仅征地补偿款几乎用尽,而且自己也没有了土地,连吃饭都需要花钱买粮食。女子刚结婚的农户的年龄不会超过55岁,这时国家的失地农民保险也无法领取,何况X村的失地农民保险还没有全部办理。所以说,征地对于中下阶层的农民来说不是好事,往往是弊大于利。

(五)贫困阶层

中下阶层的境遇如此,村庄内29%的贫困阶层就更不用说。[30]原本7—8亩的田地就不够生活,贫困阶层原先在村庄内部依靠土地只能养家糊口勉强度日,现在征地之后土地全无,仅靠征地补偿款只能是是坐吃山空。但正如前述,X村的村民们在征地方面具有一致的共识,即使是村庄的贫困阶层也希望征地,他们觉得自己种田赚不到钱,征地之后还有10多万的补偿,可以说他们的补偿款还不够装修小区新房的,如果他们还有子女结婚的人生任务,征地补偿款倒是可以贡献给子女,不过这样一来他们就等于是一无所有了。

(六)特困阶层

然而,X村里5.8%的特困阶层在征地面前倒是表现的很是乐观,10组的李大叔自己和妻子都是残疾人,自己无法种田能力有限,在集体分田到户时便只要了不到5亩地,每年只有不到3000元的收入,过完年后几乎没有剩余,从结婚至今就没有多余的钱,生活除了种地、买小菜的收入,其他的全靠亲戚和国家政策的帮扶,两人一年得到的低保2400元快赶上全家的农业收入。笔者访问李大叔时,他倒是很愿意被征地,他表示自己现在种田已经很吃力,再过几年有田也种不了了,还不如被征地。但问题在于,即使征地后国家给补贴和城市低保,他在经济上和生活状况上不会比现在好,现在李大叔一家在吃饭上几乎不花钱,所有的粮食、蔬菜、鸡蛋和猪肉都可以自己供给,一旦被征地,这些全部要花钱,试问他们从哪里赚这些钱,失地农民保险要过10多年才能领取,这些年他们如何生活 越是村庄的贫困阶层,他们对未来的期望越是短视,在征地补偿面前完全无法保持冷静的生活计算和经济考量。六组的许大叔原本是本村的女婿,妻子是本村人,后来在婆家住不惯就搬回本村,但那时分田到户已经完成,回到X村后只分到4亩地,家庭生活十分困难,以至于后来人情都走不起,现在连组内的人情都很少走,只好提早退出村庄的主流人情圈,这样一来自己成为村庄内的单家独户,在村庄中处于极度边缘的地位。许大叔无法参与到村庄内日常的社会关系建构,必然会遭到社会关系的排斥和惩罚,在一般的办事中,X村的村干部都可以公开欺负他们。2003年村里的镇办企业征地,徐大叔家2亩水田被征,结果只得到2700每亩的补偿,徐大叔同意村里就直接说要把他抓走,后来和村里其他农户一起上访给他办失地农民保险,但村里的妇女主任却说每月1200元的钱只发了800元;2008年修建207国道占了家里的禾场,其他农户都得到了补贴,唯独他们家的3000元补贴一直被村里拖欠。徐大叔为了得到这笔钱,今年上半年便给村里苏会计家走人情,希望向村里要补贴时能都得到回复;2008年村里选举,村庄内的政治精英为了得到更多的选票,公开请全村的户主吃饭喝酒,但是没有一个派系请许大叔吃饭;2010年危房改造,村里其他农户在改造中都得到了5000元国家补贴,许大叔连有补贴的消息都是后来在镇卫生院看病时才知道的,现在找书记要,却遭到一口否决。现在面临征地,许大叔认为自己家的房子位于国道边,地理条件优越,希望能以此为理由在征地中尽可能多地获得征地补偿,以改变现状的生活境遇,大叔的妻子跟我们说,征地是他们家现在唯一的希望,两套房和一个车库是他们的基本目标。但是,从上述的几个事例之中可以推测,许大叔家在征地中不可能得到他们想要的好处。也就是说,处于村庄边缘的贫困和特困阶层,没有基本的土地面积也没有能够“扯得到”的社会关系,他们在征地中只能是处于弱者的地位,地权博弈还没有开始就已经结束,他们进入小区后只会处于更加卑微的地位。

上述分析表明,X村的村庄阶层在征地之前就已经存在,这也符合近几十年来中国农村社会分化的普遍现实;但是田多人少的人地格局使得村庄的阶层分化存在但不明显,各个阶层之间的经济差距总体上讲并不是十分明显,即使存在村庄富裕阶层也是极少数,而征地本身却在创造更多的富裕农户;我们根据已经被征地的农户和尚未被征地农户的基本情况,再结合X村的征地体制、地权博弈逻辑等方面进行综合的考量,发现和可以推测出X村的征地放大了农民的阶层分化,如果从征地的理想型来看,征地使得失地农民之间的经济状况和阶层之间的经济差距得到了巨大的拉大,甚至可以说征地之后的X村的社会关系的纵向层面将被完全撕裂,村庄阶层内部的固化和阶层之间的排斥会得到进一步加强。我们可以用一个简单的图表来表达这种前后的巨大变化及其内在的逻辑:

 

所占百分比[31] 土地面积及土地依赖 征地前的纯收入(每年) 关系资本 征地后的经济水平
富裕阶层种田大户

中农

中下阶层

贫困阶层

特困阶层

1.2%5.3%

23.5%

35.2%

29%

5.8%

不依赖土地30亩以上

15—25亩

10—15亩

7—8亩

3—5亩

几十万5万

3万

1—2万

1万左右

几千元

极强较强

一般

较弱

微弱

没有

几百万50—100万

20—30万

15万

10万左右

5万左右

图表一:X村各阶层经济状况分析表

 

上表清晰地反映出,X村处于村庄上层的富裕阶层和种田大户占不到10%的比例,中农和中下阶层是村庄的主要阶层构成,占接近农户总数的60%,而贫困阶层和特困阶层则占30%左右。这里需要注意的是,X村的农业比较发达,人均的耕地面积远高于一般的中部粮食主产区的农村,村庄的贫困阶层只是在X村内的相对状况,实际上应该是温饱阶层。X村的各阶层中除了极少数富裕阶层,其他阶层之间的经济差距并不太大,但是征地之后,各个阶层通过自己的土地和关系资本的地权博弈,极大地拉大了阶层之间的经济差距。虽然各阶层的农户在征地之后变得比以前富有,但是村庄内部的阶层分化实际上被征地运动放大了很多倍。从总体上来看,认为失地农民的生活状况很悲惨的观点是不正确的,通过征地,将土地近20年的农业收入一次性变现后,X村的各个阶层均可以获得可观的土地收入,农户们的经济实力得到了全面的提高;但是问题在于, X村村民在征地之后的经济差距得到了巨大的扩大,村庄的富裕阶层被征地过程中的地权博弈更多地塑造出来,村庄内三个主要阶层集合之间的经济实力被过分拉开,以至于用失地农民来概括这些阶层分化进一步放大的农民显得可笑;最后,村庄的贫困阶层和特困阶层在经济实力得到增强后,原本可以用于规避通货膨胀的小农经济不再存在,这样一来他们的生活水平反而会不如从前,即使有失地农民保险,他们也不可能再回到之前低消费的从容生活。

五、地权共识瓦解下的规则混乱与土地纠纷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根基,村庄内农民对土地权利的相互认可是农村生产生活有序进行的前提,这种地权的有序构成了村庄的地权秩序。地权秩序的稳定是农村社会稳定的基础,其稳定来源于农业社会在产权实践中对土地权利的模糊化处理和村庄内部地权共识的广泛存在,农民之间的土地虽然有固定和清晰的界限,但是并没有在土地产权的实践中得到清晰化,村庄内村庄的田土纠纷本身并不是土地产权的清晰化之争,而更多的是为了农业生产和村庄生活的方便;而且关于田地的土地纠纷并不是农业型村庄纠纷的主要构成。[32]X村的地权秩序包含四个主要的次级地权秩序,分别是耕地权利秩序、林地权利秩序、宅基地权利秩序和依托于公共堰塘的水利权利秩序,前两种地权秩序是村庄地权的主要构成,后两种主要在征地分析中具有地权秩序意义上的重要地位。这四种地权秩序的稳定带来了村庄地权的总体稳定,而地权秩序稳定的背后则是在村庄内部存在着调控地权秩序、化解土地纠纷的地权共识。地权共识表现于与村庄的土地有关的各种交易和基于土地的农户之间的社会行为之中:X村的买房搭地是村庄共同认可的契约行为,双方口头交易完成后,卖方将自己在村庄内的所有耕作地都随房屋的卖出而一同赠予,即使土地承包和户口没有变更,这一买卖行为依然会得到村庄内民间法的认可;村庄内的林地一直都不是重要的经济来源,X村的林地主要是供村民砍柴和开荒种地,村民们林地之间的界线虽然存在但是在日常的生活中并不重要,只是形式上的界线;属于集体公用的堰塘经过两、三家承包户个人投资修善后成为私有化的水利设施,在堰塘私有化过程中,资金不足的农户通过搭伙来共同修堰,修建完成后堰塘的产权依然处于模糊状态,而农户们在平时的使用中一直相安无事;村庄内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来分配宅基地,农户搬出本组或搬出本村后,原来的宅基地自动退出,这是村庄生活中最基本的规范,国家的法律也是如此规定,被退出的宅基地无法复耕则会成为荒地,可由周边农户自主开垦和使用。但是X村所在的团林镇近几年来大搞开发,土地的征用引发才村庄内部的土地纠纷潮,根据司法所的调解档案(见表二),全镇2010年土地纠纷占全年纠纷总数的9.6%,2011年这一比例为14.5%,而2012年上半年处理的17件纠纷中土地纠纷就有6件,占处理纠纷总数的35.2%,可以证明,征地运动带来了土地纠纷的频发,随着征地的持续进行土地纠纷数量高居不下。下面笔者将从土地纠纷的类型、发生机制及其对村庄社会秩序的影响来展开分析。

 

2010年 2011年 2012年(上半年)
纠纷总数 62 55 17
土地纠纷数量 6 8 6
所占比率 9.6% 14.5% 35.2%
表二:团林镇司法所土地纠纷调解比率表(2010—2012)

 

X村的地权秩序原本一直十分稳固,即使发生土地和房屋等方面的纠纷,村庄内延用多年被村民所共同认可的乡间土地规范必然会起到调控土地纠纷、维系地权秩序的作用,村庄内对土地纠纷的调解就是以这种地权共识为依据。村庄内部的地权共识之所以能发挥作用,一方面是因为地权共识和建立于地权共识基础之上的社会规范产生于村庄社会内部,是村庄历史传统的延续和村民们之间的一种交往规则和在内心习得的约定俗成;另一方面是因为在没有被国有化之前的农业用地对村民而言只是具有小农经济意义的生产资料,也就说土地是不值钱的,因而村庄内的土地纠纷多是边界性纠纷,因土地而产生的权属性纠纷在X村的历史上并不多见。[33]农业税费取消后,国家对农村进行了一定的农业补贴,国家的惠农政策使得很多农村因土地升值而产生了不少土地纠纷,这些农村土地纠纷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在农业税费时期,农民们不堪税费之重负而将土地大量抛荒,使得村庄内的土地发生流转,取消农业税费增加农业种植补贴后,原先抛荒或是将土地流转出去的农户又回来要地,这样使得土地流转双方产生了土地纠纷。[34]但是,X村因为存在大量的没有记入土地承包合同的油水田,分担了国家的土地税费,因而即使在国家农业税费最重的时期也很少发生土地抛荒。所以说,X村的地权秩序一直十分稳定。然而,国家在2004年开始对山林地进行确权和从2009年开始大规模征地之后,各种类型的土地纠纷频繁出现,总体上看,以土地的类型来划分,可以将X村的土地纠纷分为买房搭地和耕地流转中的荒地纠纷、林地纠纷、堰塘纠纷和宅基地纠纷。这些土地几乎构成了村庄土地的总体,近两年来土地纠纷的全面出现的主要原因是征地使得土地成为巨大的利益蛋糕,原先的地权共识在土地利益面前快速瓦解,村庄的地权秩序开始出现崩溃,而这也构成了乡村社会巨变图景中的一幕。

(一)买房搭地、荒地纠纷与“混扯”维权

X村的田地很多,有很多泥田[35]和荒地,这些土地经过改良和开垦后都成为了能够种植农作物的田地,但是这些田地面积并没有记入土地承包合同。在当地盛行的买房搭地和耕地流转中,荒地一般在买卖中也一起成为交易的对象。在X村,买房搭地[36]是众人皆知的乡村契约行为。一般来说,买房搭地多为口头协议,少有文本合同;而且所搭耕地不仅指承包耕地,还包括承包林地、开荒地等一切属于卖方农作范围内的土地。买房搭地行为本身是国家法所不允许的,但是这种行为本身得到了乡村社会的内部认可,即使买受方在买卖行为结束后的长时间内无法落户和变更土地承包合同,但这一契约行为得到了本地民间法和乡村社会本身的认可。这种买房的农民具有农村户口,但很多没有迁移户口,成为村里的空挂户,可以耕种农地但是不能享受粮食直补,土地承包合同也没有变更。征地前后,卖方看到土地补偿中的巨大利益,便回村向买房要回荒地,其理由是荒地并不算是耕地,当初并没有成为协议的内容之一,其实表面上看卖方是在依法维权,而实际上这种人是实行一种“混扯”逻辑,这种逻辑在村庄中是行不通的,但是他打着法律的幌子,村干部也没有办法。村干部为了在两方达成平衡,只好向买方做工作,让他给予一定的补偿。双方都不同意而使村里无法调解的,乡镇的司法所一般来说会按照村庄的地权共识来进行调解,即买房搭地或是土地流转中的荒地都应该成为当时交易的标的物。但是,现在征地的补偿远远高于国家的农业补助,一亩耕地的补偿是1.3755万,所以即使是买方愿意出几千元的补偿费,卖方依然不同意,这样不仅村庄调解失效,司法所的调解也难以解决问题。

(二)分家析产、林地纠纷与兄弟反目

X村的林地并没有太大的经济价值,很多都是用来砍柴和开垦成为荒地,这里可将林地大致地等同于耕地来进行分析。征地之前,林地的农业经济价值比一般的耕地要低出许多,,8组集体的300亩林地在几年前就以2万元的价格流转给了组里的协管员,但是在征地开始之后,林地的补偿价格与耕地相差无几,这样一来原先因为卖房搭林地及以其他各种方式流转林地的农户都纷纷不满,8组的10多户就恨不得将协管员暴打一顿,觉得自己实在是亏大了。征地使得农户们以确定产权的方式来争夺国家的林地补偿,即使是兄弟之间也无法幸免。1984年,孙长友为兄弟之长,由于兄弟较多,孙长友便将房屋、林地一起作价1200卖给孙长江,其中林地4亩,旱地6亩,自己则搬迁到本次3组居住,这实际上是一次分家析产的行为。由于时间已久,山上的林木大量被盗和自然死亡,现已成为耕地,自孙长友走后,山林的管理及林地的承包费用均由孙长江支付,20多年来,孙长友从未管理过山林,也未向孙长江及村委会反映要收回山林。直到2009年,喜民园工程开工,需要征用7组孙长江屋前的山地,孙长友才向村委会反映自己对山林地的权利。X村的历史习惯是卖屋都是连山林、耕地以及其他附属物一并卖给对方。村委会调解数次,两方都没有达成一致,后来镇司法所于2009年7月—10月对两人的纠纷调解数次,依然无法达成一致,便只好对此纠纷案进行了调解终结。后来两人去法院打官司直到二审终审也没有解决两人之间的纠纷,我们调研时,听说孙长友正准备去上访,而两兄弟现在关系彻底破裂,双方在人情上都不再来往。原本相安无事的两兄弟因为征地而成为司法审判中的两造双方,20多年前,两兄弟的房屋、林地买卖的标的才1200多元,即使按照今天的物价指数也不会一笔大数额的交易,当时没有书面协议本身就表示交易双方的信任和协议的约定俗成,当时的交易其实也是一种模糊的产权转移,关键的问题在于,征地本身就是一个清晰产权的过程,因为征地补偿中土地的所有人只能是清晰的,否则就没法进行土地补偿;但是征地之前村庄内部的产权没有清晰化的需求和意义,即使是房屋买卖行为也并没有看成是一个法律行为。在邓氏两兄弟的林地纠纷中,我们看到双方都希望将原本模糊的产权清晰化,但是在通过调解甚至是司法判决的进行权力界定的过程中,双方的纠纷反而越发激化,这可能才是当前征地所导致的土地纠纷中无解的原因之一。

(三)合伙投资、堰塘纠纷与水权私有

X村的农田灌溉主要依靠漳河水库三干渠的送水和村庄内的堰塘,1981年分田到户后,公共堰塘分到农户名下,由承包户每年象征性的上交几十元的水面承包费。1990年代之后,水面承包费取消,但公共堰塘仍归原先的承包户使用。2003年之后,村庄内部开始出现公共堰塘的私有化,所谓公共堰塘私有化,就是指原先由农户承包的公共堰塘在经过农户私自的投资修善后便独占堰塘的使用权,使得其他的农户无法使用公共堰塘进行农田灌溉,只不过这时公共堰塘的私有化并没有得到村庄正式权力的认可。2009年的征地中,村集体没有及时主张被征之地中公共堰塘的所有权,结果导致公共堰塘成为农户自己的补偿范围,从而使得公共堰塘的私有化得到了村庄正式权力的间接认可,从此全村的公共堰塘被彻底私有化,而这种私有化实际上是对公共堰塘用水的私有化,实质上是一种水权私有化。在以后的征地中,这些被私有化的公共堰塘均成为农户的承包地补偿范围。在X村,有的农户对公共堰塘进行划分私有化的过程中也会发生纠纷。X村一组的一户李连斌原先承包了一口堰塘,在投资修堰时资金不够,便请另王大财入伙,两人一起对半投资来共修堰塘,而此前的水面管理费一直由李承担,后来这口堰被征掉,王认为自己没有得到足够征地补偿(补偿款的一半)便找李要补偿款,后因补偿款要远高于当时的投资总额,李认为堰塘本来是自己承包的,不能因为王在修善时投资了一半就要一半的补偿款。我们驻村调研时这起纠纷还没有得到解决。

(四)规则失范、宅基地纠纷与邻里紧张

村庄内的宅基地是严格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在进行宅基地的分配,一般来说,村民们对这个规定都是严格遵守,几乎从来没有过对这一规范和法律规定的硬性违反,如果村庄关于宅基地的纠纷,也都是农户建新房时多占了邻居家的宅基地,这种纠纷实际上是房屋边界纠纷。在X村,六组的张大叔本来和其他三户住在一块,后来张大叔搬出,原先的宅基地就自动退出。X村的宅基地面积很大,除去房屋的面积,房前屋后的面积也有一、两亩甚至更多,在张大叔搬走后,原先的三家便将张大叔之前的宅基地进行了分配,应当说这一行为是完全合理的;但是征地开始后,张大叔又强行搬回老宅居住,要求邻居归还宅基地,为此张大叔现在还一直住在老宅中,其理由是农民的生存权。现在的张大叔与邻居们的关系十分紧张,可以说,张大叔的这一蛮不讲理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村庄的地权共识,其行为的背后显然是高额的征地补偿在作怪,没有征地补偿,张大叔不可能做出如此极端的行为。也就是说,为了得到巨额的土地利益,村民们不顾村庄原有的地权共识和地权秩序,违反村庄社会规范的越轨行为时有发生,却得不到任何惩罚,这一现象足以证明村庄内部的社会秩序正在瓦解。

以上分析表明,X村原来的地权共识土崩瓦解,“混扯”的规则、法律的规则和生存权的规则都一下子涌现出来,这些规则的多元打破了原先地权规则序列中的共识性因素,争夺土地利益成为了首要的地权规则,只要是能够得到土地补偿,任何村庄规范都可以被打破,这种原生的价值性土地规则被各种工具性规则打破的局面可以被称为地权的规则混乱。这种地权规则的混乱导致原本稳定的地权秩序出现极大的动荡,这种动荡在总体上就表现为村庄内频发的土地纠纷和村庄、乡镇及法院对这种土地纠纷调解和判决的失败。土地纠纷的大量出现所反映的重点问题不是调解机关的工作量变大,而在于基于巨大利益产生的土地纠纷具有对村庄社会关系甚至是社会结构的巨大的破坏作用,前面提到的孙长友一案就是典型,土地纠纷越是调解,纠纷双方就越是主张自己的土地权利;而调解方越是企图将双方的土地权利清晰化,纠纷双方的矛盾就越大,最后导致双方关系的彻底破裂。也就是说,土地产权明晰化的过程就是依托于土地的社会关系和秩序破裂的过程。现在X村的征地才进行了不到三分之一,村庄内部的各个方面的土地纠纷都已出现,可以预计,一旦征地全面展开,村庄内将会发生一个土地纠纷高潮,那时村庄的地权秩序将全面瓦解,村庄内的社会关系将发生结构性的紧张,而这种村庄社会危机并不会在征地结束之后得到立即解决,因为受到破坏的村庄社会关系将被集中重塑为一个小区内的社会关系,那么这样一来,征地之后小区的社会关系恢复和建设将会面临重重挑战。

六、精英上访与失地农民抗争

X村的上访现象比较突出,村庄里的老上访户有5户左右,这些农户上访的原因各异,有的是政治问题,有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土地权利,而有的是为了改变政策,这些上访类型基本上可以在有理上访、无理上访和协商型上访的上访类型框架中得到解释。[37]如殷东林上访是为了进行村庄的政治斗争,其诉求是要求恢复党籍,这是典型的无理上访;田利佑上访是为了要回被书记强占的林地;詹志国上访是为了维护本组失地农民的土地权利和争取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孙长友上访是为了和自己的弟弟争夺林地的权属,其目的是土地征地补偿;而许行政上访是对国家的政策不满意,其上访的目的为了改变国家对民办教师的待遇,他常年来联合周边的退休民办教师一起上访,但是没有任何成效。这些人上访的原因和所属的学理类型各异,但一个共同的地方是,他们全部都是村庄精英。本文主要是考察与征地有关的上访,调查发现,在村庄内的征地上访中,村庄内部的精英发挥着主导作用,村庄精英们为了各自的政治、经济诉求而单独上访,有的是为了通过征地上访来解决自己的政治问题和进行政治斗争,在这种上访中,征地不过是村庄精英间进行政治有游戏的借口和理由;有的普通村民为了维护自己的土地权利而上访长期无效,在与村庄精英上访联合起来之后采取得了成效,这实际上是维权诉求与谋利本质的一次完美共谋。

(一)政治争斗在征地上访中的展开

相对于中国的官僚制而言,乡村社会本身就是一个相对封闭而且完整的政治场域。在乡村社会中,村庄政治决不仅仅表现为每三年一次的村庄选举,村庄政治每天都在发生,只是它表现的更隐蔽,也更为生活化。另外,村庄政治的叙事也更为漫长,处于政治较量和争斗中的人物生活于村庄之中,只要一天还能与村庄发生关联,他就不可能退出村庄的政治舞台。也就是说,村庄的生活本身就是一种政治常态。[38]下面我们将通过政治民族志的方式来展现一起政治争斗在村庄社会及征地上访中的展开,以希望能够展现出村庄精英的征地上访的本质其实是漫长的村庄政治较量长河中的一朵浪花,既不是维权也不是谋利,而是一次具有政治意义的权力较量,这场较量在超村庄视角看来确极有可能是一个普通农户的维权之路或是一次为了经济利益的无理上访,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上访的政治博弈视角的引入能够让人更清晰地看到这种上访类型的本质。

X村的殷东林在1970年代便是村里的主任会计,作为镇上点名培养的干部,他原本极有可能成为未来村庄权力的掌舵人;但当时的村书记为了巩固自己的权力而将其排挤出村,殷东林被迫在镇水管所任干事。1993年,殷东林辞去镇上的工作,回家给母亲守孝两年,这一年,村里开始为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村干部办理养老保险,村庄政治的一个特点是,正式政治参与的成本很低,普通的农户只要愿意进入,光凭自己的能力就可以竞选村干部,只要不是书记、主任这样的核心人物,一般的村干部都是有机会的。另外,村庄内党员人物不多,党员的身份本身就是稀缺可贵的政治资本和进行政治较量的基础,因而党员身份在村庄内极为重要,其重要程度要远远高于一般的政治场域。1995年,殷东林重新回归村庄的政治舞台,继续出任会计并兼村委会主任,在得知办理养老保险事宜后便要求补办,但村里以当时他并未在村任职为由拒绝其要求。1997年,殷东林举报村书记邓长东在任代出纳期间,在农业局粮棉厂项目中以重支贪污,最后因项目问题涉及镇区相关官员,镇纪委仅核实金额3800元,对邓长东处以留党察看两年处分,邓长东就任书记仅八个月便因此下台。其继任者为孙长友,新上任的邓书记让老书记刘振兴为副书记,自此形成了以孙长友、刘振兴、治保主任张克勤依托连襟关系建立的一派。1998年,陈世兴以还未补办村干部养老保险和工资为由,扣留村肥料款8000元;同时在当年村党员生活会上以粮棉厂问题发难,但遭到其他党员群起而攻之;随后在全市开展的党员保持先进性“评促”活动中,以“贪污”村集体资产的材料被上报镇党委,并被其除名;但陈世兴认为,其这是村里与镇上借题发挥,伪造材料,自己就算有问题也应该由纪委以“挪用公款”为名处分,党员除名的处罚过重。从1999年开始,殷东林以要求恢复党籍为由进行上访,要求查看当年的处分材料,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但一直没有得到有效的答复。2003年,X村开始修建三峡工程500KV高压线工程,补偿标准为每亩1.2万,但孙长友仅付给村民每亩10元青苗费、土地补偿每亩2700元,个人将补偿款克扣一万多元,后因陈世兴弟弟的房屋遭铁塔雷击,引发陈世兴上访才发现项目补偿中存在问题,殷东林抓住这一点举报,在同年将其告倒,使孙长友被开除党籍。2006年,村民田利佑服刑归来,发现自己名下的山林在林权证上则被划归到村支书名下,其向村中反映,被告之无原始合同不算数;于是田利佑转而向陈世兴求助,陈世兴取出其掌握的五组全部村民的原始山林承包合同发放给村民,并鼓动上访。2009年,山林问题在田利佑到省里上访两次后同征地补偿问题一起解决,书记所占林地返还给田利佑并给予五万元赔偿,在征地中田利佑又获得了小区第一期的两层别墅一套和现金20万;在同年的喜民园路工程动工,须征用陈世兴2亩耕地,陈世兴提出要解决党籍和保险问题才愿意征地,镇纪委书记出面做工作,决定从村集体中拨出5万元一次性补偿其保险问题,并保证不会因为这个钱追求其责任,陈世兴接收该方案;但其党籍问题被以“找不到材料”为由拒绝为其恢复。2011年,殷东林以书记(被征地地46亩,补偿110万)补偿款拿得过多、不公平为由开始向高新区纪委、街道办上访举报。2012年 7月2日,陈世兴以书记抢占山林、贪污补偿款、个人多索要补偿款为名向区纪委举报,并等待8月份继续上访。

从上面的村庄政治田野素描中可以看出,殷东林从登上村庄的政治舞台开始便一直进行着村庄政治的较量,对其打击最大的是他在党员中被除名,从此他便无法再通过村庄竞选来进入村庄权力的核心,这也是他一直为恢复党籍而上访的重要原因;当然,他也不放弃任何一个可以将自己的政治对手打倒的机会,2003年他利用输电塔征地一事便成功将书记拉下马。2009年X村开始大规模征地之后,殷东林看到征地中的巨大利益,便利用自己早已谙熟的政治游戏规则,继续以失地农民这一弱者的身份来进行上访,村里迫于政治压力只好给殷大量的好处和征地补偿来缓解陈与书记的紧张关系。2011年和2012年,殷东林继续上访,主要是为了举报村书记的贪污问题,这其实与自己的征地补偿没有任何关系,但是他依然坚持上访。在已经无法进入村庄政治核心圈的殷东林看来,上访是他进行政治较量和捞取经济利益最好的途径,村庄的不断妥协就表明陈的上访具有巨大的政治影响力。殷东林虽然没有再次回归村庄政治权力核心的可能,但是这并不妨碍他称为X村政治场域中的主角,征地之前的上访使他顺利地整垮了对手,征地中的上访使他在获得地权博弈资本进而换取巨额的同时夸大了他在村庄政治中的权威;而在他自己的地被征之后,他的继续上访足以表明,这种村庄政治精英的带有强烈的政治诉求和政治目标的上访具有足够漫长的历史路径,征地不过是村庄政治较量的短暂一幕而已,这种政治角斗征地之前就早已发生,而在征地之后则将继续上演。但是在国家信访部门看来,殷东林也许就是一个普通的农民,他的上访要么是无理的,要么是有理的,脱离于村庄的政治语境来看待农民上访问题将会极大地遮蔽信访干部的视野,使得信访部门在信访案件的处理中过于对村干部进行政治施压,这正是这一政治压力成为这些政治类型上访户的巨大政治较量资本和征地过程中的地权博弈资本。难怪村书记向我们要正义,“现在政府只讲策略,不讲调查不讲事实,也不讲原则和正义。”

(二)维权与谋利的共谋

X村的征地最早是在2003年,当时是镇办企业的发展征用了村里六组的200多亩地,涉及到农户10多户,当时的征地补偿给的很低,每亩只有2700元,远远低于国家规定的补偿标准,征地后农民的养老保险也一直没有解决,而且再征地过程中采用了关押农户等暴力非法方式。征地结束后,这些农户联合起来去政府上访,但是一直都没有成效,征地补偿和养老保险的问题一直都没有解决。这些农户的上访均为有理上访,但是他们的上访诉求涉及到复杂的政治、政策和行政操作层面的问题,就一直没有得到合理的解决。从2003年之后,村民章红梅和徐明月开始进行过几次上访,去区里上访是从2007年开始,当时连材料都没有带,只是进行了口头反映。后来为了村民们不会写材料,只好请村里的律师代写,几页纸的材料就用了1400元,村民们的上访虽然是合理的,但是村民们上访的问题涉及到复杂的土地问题,而村民们都是普通的农户,根本无法了解上访的基本策略,无法懂得基层的问题一定要到上级政府的信访部门才会使得基层的政府产生巨大的政治压力,这样比较复杂的历史问题才能得到一定的解决。相比于上一小节提到的殷东林所具有的高超的政治博弈技巧和对上访体制运作逻辑的谙熟,章红梅等农户才是村庄政治中的真正弱者,但是这些弱者正是因为自身社会关系资本和政治力量的薄弱,不仅不会得到村干部的重视,也不会得到乡镇干部的理解和尊重。据章红梅和徐明月反映,她们上访中一直被基层政府的干部欺骗,去信访办得到的最多的答复就是尽快解决,她们总结是自己不会上访,上访是需要能力和技巧的。

詹志国也是六组的村民,是现任村支书的堂弟,他早年在村边开餐馆,2002年与老婆离婚后,净身出户的他外出打工,直到2007年才回到村子。在听说了村子被征地的事后,他发现自己也被征地3亩多地,于是便开始和章红梅等人一起上访。詹志国虽然能力很强,但是在此之前也没有上访经历,2007年开始上访时,他并不知道该如何上访,特别是土地上访,占上访的第一阶段是直接到区里上访,后来得到了书面答复,但是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后来又到市里上访,去过市里的各个部分,都反映多情况,但是市信访办一直没有给过答复。詹没有办法只好到省里上访,后来也得到了书面答复。从2007年到2009年,占的上访主要是针对2003年时村里征地时的土地补偿问题和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这些问题在这三年的上访中一直没有得到解决,为了让能詹继续上访,六组的失地农民集体承担了占去上访的往返路费,直到2009年,占在村妇女主任的帮助下,得到了当时失地农户的全部土地和补偿信息,并联合组里的老人一起去区政府门前静坐,这时政府才答应给村民办理养老保险,现在六组的失地农民中符合年龄的已经开始领取养老保险,村民章红梅和其丈夫就是依靠每年2万多的养老保险在生活和照顾孙子。2009年和2010年,占继续上访,但是这时村民们认为养老保险既然已经办理就没有再上访的必要,之前土地补偿的问题也不再追究,所以就不再支持占上访的费用。但是,占依然坚持上访,为了给地方政府施加政治压力,占在这两年中均去北京上访,但是他每次去都是反映问题,并没有在北京滞留,都是去接他的干部刚到北京,占就已经回到了村庄。占告诉我们,在北京多留着意义不大,有的上访户在北京不肯回去,无非就是要接访的干部满足他们的无理要求,比如我们在湖北恩施调研时有的上访户去北京不肯回来就是要让地方政府的干部陪他们北京7日游,回来时还要求坐飞机。占认为,这样意义不大,不是为了解决问题,他去北京仅仅是给地方政府压力,事情反映清楚就可以。2010年占去北京上访回来后,村里为了解决占经常上访的问题,就主动支助占的女儿读大学的费用,每学年给2500元,连续两年一共5000元。占接受了村里的学费支助,他认为这是他应该得到的。但是村里后来又主动给他5万元的土地补偿,让他保障再不上访,但是他拒绝了这笔钱,认为他是代表六组的失地农民在上访,不能对不起他们。2011年,詹开始继续上访,但是上访的理由中增加了对村里进行1600亩农田改造中的问题,这一年他又去了北京。从2007年至今,詹志国连续上访六年,这几年来,詹没有稳定的收入,2007年回村后一直是打短工和开车,从今年开始搞水产养殖,据占反映,他上访不知道耽误了多少时间,去北京3次,去省里不下10次,去市里和区里不下百次。在访谈结束时,他表示今天十八大之前会再次去北京,继续反映问题。

与普通农户的单纯的维权上访不同的是,村庄精英上访更加突出技巧和上访的政治策略,村庄精英知晓上访的程序主义套路和政治节点时期,只有在国家和地方政府最需要稳定的时期进行上访,才能给其最大的政治压力,也只有这样才能将这些政治压力转化为在村庄的政治语境中进行博弈甚至是较量的有力武器。詹志国现在已经成为了X村里的专业上访户,现在他的主业就是上访,只要有闲暇就整理和收集上访材料,并和村庄内外的其他上访户相互交流上访的信息和心得,但是他们从来不联合上访,因为他们都有各自的诉求和秘密。村民们的上访诉求和詹志国2011年之前的上访需求都是具有强烈的维权倾向,但是占在2011年开始的上访中开始以村庄内的整体土地问题为主要的上访诉求,这似乎表明了占上访策略的改变,他开始有意将原先一个村民小组的问题扩大为整个村庄的问题,也就是说,占认识到只有将问题反映的越严重,上级才会越重视。从上述的叙述中可以看到,占上访的策略和方式在几年的上访生涯中得到了不断的完善,上访的生活使得他十分擅长于通过上访来解决自己的日常性问题。他前妻所居住的小区物业管理中的水管改造问题和商铺租赁问题都是占通过上访得到解决的,他说上访现在是解决问题成本最低最方便的方法。可以说,上访对于詹志国最初而言是为了进行维权,之后是为了谋利,现在则成为了他生活的一部分,成为了他的生活逻辑。

(三)失地农民抗争的本质

在现有的上访研究中,维权范式[39]是学界的主流,其主要观点就是认为上访数量高居不下的原因就是地方政府在治理中对农民权利的侵犯,因而在中国征地问题的研究中,维权话语也占据主流地位,认为基层政府和村级组织在征地过程中侵犯了农民的土地权利,这才导致了相关的土地上访或征地上访。但是,通过X村的调查,我们发现村民不仅在征地前后具有了高度的征地共识,而且在征地过程中,村民们通过物质—关系资本的运作来与整个征地体制展开充分的地权博弈,希望以此获得更多的征地补偿。也就是说,村民们是十分愿意土地被征的,只是他们希望在土地权利国有化的过程中能够得到更多的利益和实惠。不可否认的是,也正如前面提及的,在征地过程中,关系资本强的农户通过地权博弈能够获得更多的地权变现,甚至是可以超越博弈,直接获得大量的利益,这的确是不公平合理之处;但是这并不是学界主流所说的地方政府对农民土地权利的侵犯。相反的是,在征地经验之中,需要引起注意的有如三个方面:

第一,在征地过程中,农民们除了土地征用的基本标准外并不愿意全面标准的彻底公开和不可改变。维权范式的一个重要结论是征地中土地补偿各项标准的不合理和不公开,村民们没有获得相应知情权;但是X村的征地经验表明,土地征地的过程实际上就是通过国家向村集体和村民给予一定补偿的方式来完成村集体所有农户承包的土地的国有化,在具体的操作中就是村民承包地的国有化的过程,一户户农户土地的国有化才构成了一个村庄土地的国有化;而在这一土地国有化的过程中,村民只有在与征地体制单独博弈的过程中才可能获得土地权利变现的利益最大化,如果一切按照国家的标准来办理,农户将无法实现单独博弈中的利益增量,也正是这一原因,农户几乎没有真正愿意按照国家的征地标准来办理的,都是希望通过自己博弈资本的运作,如与村干部的私人关系、对征地人员的贿赂、与村干部的利益交换和上访等方式来获得征地补偿的最大化。也就是说,在国家/地方政府出钱征地与农民/村集体收钱失地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个巨大的博弈空间和经验过程,而学界所认为的侵权—维权范式只是一种书斋式的学术想象,并不完全符合中国征地经验中的基本事实。

第二,与权利侵犯话语想象相反的是,中国征地经验中与权利相关的启示是另外两个客观事实和理论问题。X村的调查发现,在征地所带来的村庄土地急剧升值的背景下,村民们纷纷将村庄的公共堰塘私有化,因此来希望扩大自己的被征地面积,而村集体组织的弱化和村庄社会的现实状况则使得村干部缺乏对这一土地私有化行为的治理权力,[40]从而间接支持了这一私有化行为。这样看来,在征地中不仅不是村集体组织侵犯村民的土地权利,倒是村民们侵犯了村集体的土地权利,即侵犯了村庄社会内全体村民的发展利益。另外,征地所带来的一个后果是村庄内土地纠纷的全面出现,村民之间不顾基本的乡土逻辑,开始通过各种极端方式来主张和争取土地权利,而村庄内部的调解机制又无力解决,这给乡镇司法所甚至是派出法庭带来了巨大的调解压力。在征地背景下土地纠纷的频发是不可避免的发展性问题,在村庄的语境内来理解需要重点关注的就是这些土地纠纷发生的内在机制及其社会后果,这实际上比土地纠纷表面所凸显出来的权利之争更为重要,也更为紧迫。

第三,失地农民抗争实际上是一个不具有普遍意义的命题,即在普遍意义上的一个假命题。通过对X村失地农民的上访调查足以证明,在失地农民中,绝大部分农民都与征地力量进行了成功的地权博弈,土地被征后,村民们住进小区的居民楼,村级组织通过举办广场舞会等文艺活动加强新型小区的社会整合建设;而即将被征地的农户也十分愿意被征地,住进小区和手持可观的征地补偿是农民们的生活期盼,即使仅仅是主观意义上的美好意愿。[41]以失地为借口进行上访的农户中,除了最早被征地的农户的确是遭受了权利侵犯,其他的上访行为都是村庄精英借助征地和社会上流行的维权话语所进行的政治较量和谋利行动,这些上访户虚构了征地中的侵权事实,遮蔽了征地逻辑中的客观真相,失地农民的上访既不是因为无法生活的“底线抗争”,也不是因政策表动为表达自身利益的“反应性抗争”,[42]而是一种政治意义上的虚假抗争,这一点尤其值得土地政策和信访工作部门的重视和反思。

七、结语

本文的目的在于通过对鄂中村庄征地的个案考察,来呈现中国征地的复杂经验和真实逻辑。调查表明,村庄的征地不是国家权力进入与农民被动接受的简单事实,而是具有更为复杂的村庄社会政治面向。村庄征地发生的可能来源于村民之间面对国家征地所具有的高度默契——征地共识,而村庄征地发生的展开则来源于国家征地体制—村庄政治权力—村民关系资本三层力量的相互交织与博弈,整个征地的过程可以被表述为征地权力结构的构成及其运作。在征地场域中,处于征地一线的地方政府是国家征地体制的代理人,在征地工作中,地方政府实行高度的压力型工作模式,征地指标和任期政治是地方政权无法动摇的行政高压线,而综治维稳又是地方政权必须坚守的政治任务,因此国家的征地力量无法在乡土社会中自由施展,乡镇权力亦无法直接与村民的地权诉求对接,因而需要甚至是依赖村庄政治权力的协助和转换。借助村庄干部和非体制精英的联合动员,村庄内的征地力量和被征地的农户广泛地动用各自的关系资本和政治策略来展开双向的多次地权博弈。以上才是中国征地中集体土地所有权向土地国有化所有权转移的基本逻辑和真实经验,在具体的征地经验中,不具备强大博弈资本和博弈能力的绝大部分村民很快被征掉土地,只有少量的强势农户和钉子户能够坚持到征地时间序列的最后一刻和触摸到国家征地体制所能容忍的补偿标准的最高额度,这时的农户不仅仅是在进行地权博弈,而是在进行一次具有政治意义的地权赌博,在恰到好处的土地补偿标准主动结束博弈的农户能够得到高额的土地补偿,而一味漫天要价的农户能很有可能成为政府强拆的对象。

如果不进入村庄征地的具体语境,就不可能把握住中国征地的逻辑和真相。从宏观的角度来讲,征地的过程其实就是更多的村庄消失的过程,也是村庄的农民所赖以生存的家园消失的过程,当然也是城市化的浪潮推进的过程。中国的征地制度就是为了保证国家城市经济快速发展所需要的土地资源能够得到更快更好的开发,从这一点来看,中国当下的征地及其制度保障都是合理的,征地运动所产生的更多的治理问题不是国家对农民土地权利的侵犯,而是村庄征地中地权博弈的本身和村庄内开始大量兴起的土地纠纷和因征地而引起的上访问题。也许更为重要的是,村庄在征地结束后的消失所带来的社区内的社会整合问题和村民的价值观的剧烈变迁所带来的社会问题。甚至可以说,征地成为一个引发社会和学术界广泛关注的问题的原因,在于治理意义上的“征地”是一个中国处于快速转型期中的必然现象,征地所涉及的农村国土面积和农村人口数量都是非常巨大的,失地农民已经成为一个庞大的社会群体。在基层治理性危机突出,地方政权的治理权力和话语权力不断流失的背景下,征地可能导致更多的社会问题和治理问题,希望本分的分析能够为征地问题学术讨论和政策研究的进一步推进提供一个常识性的认识。

致谢:本文为在由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组织的2012年暑期征地专题调查基础上写作而成的调查报告,文中主要内容均来源于与杨华、龚春霞、周娟、贺海波、梁哲浩、石峰枫、彭福林等各位师友的集体调查和夜晚讨论,特此表示感谢!

参考文献:

[1]  参见维基百科“宜黄9·10强拆自焚事件”, http://zh.wikipedia.org/wiki/%E5%AE%9C%E9%BB%84%E2%80%9C9%C2%B710%E2%80%9D%E5%BC%BA%E6%8B%86%E8%87%AA%E7%84%9A%E4%BA%8B%E4%BB%B6,2012年8月20日最后访问。

[2]  参见维基百科“乌坎事件”,http://zh.wikipedia.org/zh/%E7%83%8F%E5%9D%8E%E4%BA%8B%E4%BB%B6,2012年8月20日最后访问。

[3]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我国的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作物和青苗补偿费。

[4]  陈柏峰:《征地拆迁与农村治理》,《上海国资》2011年第5期。

[5]  这种不满的背后必然是对中国土地制度本身的不满。

[6]  这种不满也包括国外的学者,参见[美]罗伯特·C.埃里克森:《复杂地权的代价:以中国的两个制度为例》,《清华法学》2012年第1期。

[7]  刘俊:《土地所有权权利结构重构》,《现代法学》2006年第3期;胡兰玲:《土地发展权论》,《河北法学》2002年第2期。

[8]  陈柏峰:《土地发展权的理论基础与制度前景》,《法学研究》2012年第4期。

[9]  薛小建:《征地补偿制度法律问题探讨》,《政法论坛》2010年第5期。

[10]  村民告诉我们,村里的耕地亩数分为大亩和小亩,小亩是国家规定的标准亩(一亩≈666㎡),农户自己耕地的面积很多是大亩(一亩≈800㎡),文中的亩应该是村民们所说的大亩。

[11]  新建的小区一方面是给失地农民的补偿性住房和新农户的宅基地住房,一方面是X村正在打造城乡一体化房地产项目中的商品房住宅小区。

[12]  X村总体上看还是一个农业为主的村庄,与沿海大城市郊区的村民不同,这里的村民与政府和村干部的博弈主要还是以村庄内部的社会资本和乡土逻辑为基础,本中的博弈不是完全意义上西方经济学博弈论中的博弈;而是中国传统意义上的社会博弈。采用博弈论的征地理论研究可参见:赵骏、范良聪:《补偿博弈与第三方评估》,《法学研究》2012年第1期。

[13]  关于地方政府中心工作与国家政策方面的研究可参看:吕德文:《中心工作与国家政策执行——基于F县农村税费改革过程的分析》,《中国行政管理》2012年第6期。

[14]  贺雪峰:《老人农业有效率》,http://www.snzg.cn/article/2012/0703/article_29418.html,2012年8月22日最后访问。

[15]  房东家女儿指着50多米远的房子说那是她家邻居。

[16]  调研小组中有位成员是土生土长的当地人,他也很惊讶于X村小农经济的发达程度,他告诉我们当地一般的人地格局都是“人均一亩三分,户均不过十亩”。

[17]  村庄建构性关系的强大不一定与家庭人口有关,甚至不是主要相关,例如笔者的老家也在湖北中部农村,村子里的家庭生育冲动就比较高,但是村庄的社会关系依然是建构性的。

[18]  陈柏峰:《仪式性人情与村庄经济分层的社会确认》,《广东社会科学》2011年第2期。

[19]  苏力:《送法下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7—53页。

[20]  当然,村书记这种需要得到乡镇党委认可和支持的人物在征地中会承受很大的政治压力,但村庄内的其他征地工作者则毫无这方面的压力。

[21]  对乡镇运作逻辑的精彩分析可参见:欧阳静:《策略主义:桔镇的运作逻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22]  这里“信息”可以被看成是一种福柯意义上的“知识”或是吉登斯意义上的“资源”,由此分别产生一种“知识—权力”或是“资源—权力”。参见[法]福柯:《古典时代疯狂史》,林志明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年版;[英]吉登斯:《社会的构成》,李康、李猛译,王铭铭校,三联书店1998年版。

[23]  征地中农民的地权观及农民与国家的关系参见朱晓阳:《小村故事:地志与家园(2003—2009)》,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24  ]按照《土地管理法》中的补偿没有充分考虑到农民失地后的发展情况,国家的征地补偿标准的确偏低,但是在补偿的实际操作和地权博弈中,补偿额度都会高于国家规定的补偿标准。这样来看,征地补偿制度实践对制度表达的现实偏离正好平衡了补偿制度与农民切实需求之间的张力。

[25]  已有学者表达过类似的观点。参见贺雪峰:《农民为什么盼拆迁》,http://www.snzg.cn/article/2012/0605/article_29033.html,2012年8月20日最后访问。

[26] X村所在区人民法庭的庭长向笔者分析征地中的土地纠纷时就认为中国农村土地已经在观念和事实上私有化,只是没有被法律和制度正式确认。

[27  ]X村没有这方面的直接案例,但是笔者湖北老家村庄内征地时,就听说被征地的农户主动找村干部说自己的亲戚在镇上的教育部门做一把手,后来村干部联系后,镇教育部门直接以支农补贴的形式支付给村干部2万元,这笔钱最后便成为给该农户的土地补偿款。

[28]  具有扎实经验基础的研究参看:陈柏峰:《土地流转对农民阶层分化的影响——基于湖北省京山县调查的分析》,《中国农村观察》2009年第3期;杨华:《当前我国农村社会各阶层分析》,《战略与管理》2010年第5/6期;杨华:《农村土地流转与农村社会阶层的重构》,《重庆社会科学》2011年第5期;贺雪峰:《取消农业税后农村的阶层及其分析》,《社会科学》2011年第3期;陈柏峰:《中国农村的市场化发展与中间阶层——赣南车头镇调查》,《开放时代》2012年第3期;杨华:《“中农”阶层:当前农村社会的中间阶层——“中国隐性农业革命”的社会学命题》,《开放时代》2012年第3期;林辉煌:《江汉平原的农民流动与阶层分化:1981—2010》,《开放时代》2012年第3期。

[29]  土地面积本身就反映了农户在经济收入、村庄内外社会关系和政治权力关系的实力程度。参见杨华:《当前我国农村社会各阶层分析》,《战略与管理》2010年第5/6期。

[30]  这里的贫困实际上是一种村庄语境内(地多人少)的相对贫困,而不是国家扶贫指标意义上的经济贫困。

[31]  该百分比不是村庄信息的完全统计,也无法反映征地前后村庄阶层的流动情况,在征地尚未完成的前提下本数据的功能在于反映村庄各阶层在村庄内部的大致比例。

[32]  已有的关于村庄纠纷的全面研究表明,土地纠纷大致占村庄纠纷总量的9%。参见董磊明:《宋村的调解:巨变时代的权威与秩序》,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00—101页。

[33]边界性纠纷多是分了争夺田土房屋边界,而权属性纠纷则更多指对某一耕地、山林、宅基地和堰塘的所有权。

[34]  郭亮:《农村土地纠纷的类型及原因》,载《重庆社会科学》2011年第11期。

[35]类似于沼泽地,不能种水稻也不能种经济作物。

[36]  所谓买房搭地,是指1981年分田到户之后,原本居住在村庄内的农户向本村或外来户销售房屋时搭售自己种植耕地的买卖行为。

[37]  相关研究参见陈柏峰:《无理上访与基层法治》,《中外法学》2011年第2期;陈柏峰:《分类治理:信访运作机制法治化的探索》,《战略与管理》2011年第9/10期;陈柏峰:《农民上访的分类治理研究》,《政治学研究》2012年第1期。

[38]  其实村庄内的家庭才是基本的村庄征地单位,家庭构成了村庄微观政治的权力场域。参见吴飞:《浮生取义——对华北某县自杀现象的文化解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39]于建嵘:《当前农民维权活动的一个解释框架》,《社会学研究》2004年第2期。

[40]  关于乡村治权的精彩研究参看申端锋:《维权与治权:和平乡农民上访与乡村治理(1978—2008)》,华中科技大学博士论文,2009。

[41]  本文第四节中已经论及不同农民阶层失地后的经济状况。

[42]  贺雪峰:《村治模式:若干案例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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