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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干部的人情与工作
2014-08-19 23:28 2497 阅读 由 陈柏峰 编辑

一位村干部在谈论他的治村经验时,颇为自信地说:“在村里,无论是什么人,他办事的时候,我去送了人情之后,今后与他相关的工作就好做了。”这个说法很值得玩味。为什么日常生活中的人情来往与村干部的工作如此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其中何种机制在起作用 

在村庄里,农民办理红白喜事,有村干部到场往往会感到脸上有光,村干部的到场往往被理解成“捧场”。这样一来,村民如果在村干部的工作中仍然采取不合作的态度,会被大家认为是“给脸不要脸”,是“不知好歹”、“不识抬举”、“不讲感情”。村民们会说:“这样的人是什么人呢 ”显然,红白喜事中村干部的到场被理解成“给脸”,而村民在工作中的不合作态度则相应是“给脸不要脸”。而且,红白喜事中的人情是一种培养“感情”的机制,这种感情能促成村干部工作的顺利开展。如此看来,在红白喜事的人情与村干部的工作之间,存在一种“化公为私”的机制。日常生活领域中的人情来往,可以直接影响公共领域中村干部工作的效果。人情成了日常生活领域和公共领域的桥梁。一个村干部要将工作干好,将村庄治理好,功夫可能并不在工作本身,不在村庄治理本身,而是在这些之外,力量常常需要用在日常生活领域。要将公事做好,需要在私事上用力。

其实,不只是村干部为了将工作做好,需要在私事上用力,需要在人情交往中花功夫。乡镇干部也是这样。取消农业税后,很多地方村干部的工资还不够他们开展工作的日常支出。在这种情况下,乡镇干部如何支配村干部,让村干部愿意为他们“卖命”呢 又是什么力量在维系村干部工作呢 在调研中,我不断追问,无一例外,得到的回答是“感情”二字。培养感情的方式多种多样,但同样,乡镇干部的力量也花在工作之外。这些方法包括,多与村干部交流,多下村走动,多在一起吃吃喝喝。不过,与农业税时代不同,现在主要是乡镇干部请客吃饭。总之,要在日常生活领域培养与村干部的感情。

当然,红白喜事中的人情也是乡镇干部与村干部建立良好感情的最重要机制。当村干部家有红白喜事时,乡镇干部往往会主动进行人情走动。与村干部出现在村民的红白喜事中一样,乡镇干部出现在村干部的红白喜事上,也会被理解成“捧场”,因此是更有面子的事情。乡镇干部的工作处于半流动性,常常在一个镇只干三五年,因此他们与村干部人情来往中的支出常常无法收回。这决定了乡村干部之间的人情来往并不一定是互惠的。尽管有部分乡村干部保持很多年的关系,但大多数关系都会随着工作调动而消失。没有工作基础了,个人感情也就逐渐淡去。乡镇干部的人情往来主要是服务于工作的,与村干部之间的良好个人感情是干好工作的基础。

在我们所调研的河南某镇,镇党委书记在开会时曾对乡村干部说:“工作大家大胆去干,你们个人有什么私事我尽力而为。同志们的小事,我当成大事;同志们的大事,我当成中心工作。”这让许多乡村干部非常感动。这位书记团结干部干工作的方式同样是“化公为私”,通过培养私人感情使得乡村干部保持对他的忠诚。如果在村干部有事时,乡镇干部主动帮助安排、出主意,在红白喜事中帮忙料理,这会让村干部在村庄中非常有面子,从而对乡镇干部深怀感激。一些村干部本来并不想继续担任干部,但乡镇干部总是跑到家里来劝说,他们也不讲什么道理,就说“给我个面子吧”、“干吧!干吧”之类的,最后拗不过,只好继续干。一个村支书讲:“人都是有感情的动物。大家在一起干了这些年,拉不下面子,互相也要体谅对方的难处。”一个乡镇干部则跟我们讲,他遇到困难常常向村干部们求情:“同样的任务,别的人能完成,我不能完成,面子过不去啊,还要老哥们帮忙啊。”“这事不能让兄弟丢人啊!”而他辖区的村干部们大多数时候都会尽力而为,像朋友一样帮助他,甚至为他牺牲个人利益。

事实上,无论是村干部还是乡镇干部,人情和感情在他们的工作中都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通过在日常生活和人情交往中积累感情,他们才能在作为公共事务的工作中如鱼得水。人情是联结私人性的生活和公共性的工作的纽带,是化公为私机制中的核心要素。

 

乡土社会的人际关系和思维方式是人情和感情导向的,生活在乡土社会的乡村干部对此当然有着深刻的把握,因此他们就必须在人情和感情上做文章。乡村干部知道,他们的工作不是遵循官僚制度,也不是遵循法治原则,而是在合适的地方合适的时候合适地运用感情。为了缓解官僚制度与乡土社会之间的冲突,处于两者夹缝和连接处的乡村干部就必须在边缘处想各种办法,这些办法无不与人情和感情相关。只有合适地运用人情和感情,才能调和官僚制度与乡土社会之间的矛盾冲突。运用感情,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积累感情,二是调动感情。日常生活的人情往来就属于积累感情,平常积累了感情,到需要用的时候才能调动感情。乡镇干部为村干部的私事尽力,村干部在私事中参与村民的红白喜事,这些都是积累感情。到工作中,这些感情就可能调动起来,为干好工作服务。

在影片《秋菊打官司》中,秋菊家想盖楼,村长不批宅基地,在冲突中秋菊的丈夫庆来骂了村长一句“断子绝孙”,于是村长便踢了他“要命的地方”。秋菊带着怨气和执拗,为了一个“说法”,走上了上访和诉讼的征途。历经了许多法律程序,秋菊并没有得到她所要的说法,怨气越来越大,但不想这股怨气在一起意外的互助中全消了。秋菊临产,碰到大出血,接生婆无法解决。当时全村人都到邻村看戏去了,只有村长在家。庆来只好求助于村长,村长非常热情地去邻村叫回了几个青壮劳力,一起将秋菊送到了医院。秋菊生了个男孩,母子平安,全家人都非常感激村长,秋菊之前的怨气也就无影无踪了。倘若她还坚持上访,那简直就不懂感情,不是个人了。村长帮助了秋菊家,这就积累了感情。如此,村长之前的错误就应当得到原谅。

在调研中,河北著名的乡镇干部贾建友给我讲了这么一件事情:

两户村民因地界产生纠纷,纠纷一方是村支书的侄子,另一方是村长的亲戚。两户争得不可开交,闹了两个月,纠纷无法解决。最后当事人找到镇政府,影响了政府正常办公。乡镇干部贾建友出面调解纠纷,他弄清了在纠纷的背后,村长和支书之间存在矛盾,双方谁也不服输。贾建友找到支书,支书说,自己的侄子可以出面管,他听不听还弄不准,但没有办法出面劝说纠纷另一方。找到村长,村长也说,自己的亲戚可以出面管,他听不听还弄不准,但没有办法出面劝说纠纷另一方。找到纠纷一方,他表示,除非全村一起重新丈量土地,否则不会退地。贾建友说,要是丈量,你还得退地。由于存在“黑地”,丈量就会有更多麻烦,这个村民便不再吭声。最后,所有相关人员都到地界处,贾建友朝争议土地中间画了一条线,说:“就这样定了,以此为界,谁也不准再闹!”转身又对支书说:“如果你的侄子有异议,你处理不好,就是与我个人过不去。”并对村长说:“如果你的亲戚有异议,你处理不好,就是与我个人过不去。”就这样,贾建友“粗暴”地将纠纷摆平了。

在谈论这件事情时,贾建友说:“农村的纠纷常常是‘意气’的事,只能‘意气’解决;这些纠纷没有真理可言,只有情感,因此不是形式性的法律可以解决的;解决纠纷必须运用‘整体论思维’。”贾建友说这些纠纷是“意气”的事,只有情感,是说纠纷的背后是当事人的情感,是说当事人的思维方式是情感导向的,问题并不在于法律上的是非对错。而他所说的“意气”解决,其实就是调用感情。他凭什么“粗暴”地在争议的土地中间画了一条线,然后“就这样定了”,“谁也不准再闹!”他凭什么说如果村干部“处理不好,就是与我个人过不去”呢 

我们不能按照官僚制的思维方式,认定村干部是乡镇干部的下级,从而必须服从上级的指示。事实上,无论是乡镇干部,还是村干部,都不会从官僚制的角度理解他们的关系,更不会从官僚制的角度去践行这种关系。真正的原因在于,乡镇干部平日在与村干部的交往中积累了感情,因此在难办工作中可以调用这种感情。一旦这种感情被调用起来,工作中的不合作就会被当作不讲感情。这样,以后对方就不会再在私人性的日常生活和公共性的工作中讲感情了。

同样,贾建友凭什么认定只要将纠纷当事人“分配”给村干部,只要这样说了,双方当事人必定不会再闹,他凭什么肯定村干部能够将各自的亲戚压制住 因为他相信,村干部同样可以调用感情,只要他们愿意;而一旦他们调用了感情,他们的亲戚就必然会受制于日常生活中积累起来的感情,就像村干部受制于他所调用起来的感情一样。这样一来,问题不可能不得以解决。两个村干部都说,自己的亲戚可以出面管,这就是感情作用的明证;至于说“听不听还弄不准”,不过是托词而已。当然,他们都说没有办法出面劝说纠纷另一方,这倒不是假话,不同的关系背后,感情压制的作用当然不一样。

乡村干部可以调用日常生活中,尤其是人情来往中积累起来的感情来开展工作,说明了人情来往中积累的感情可以产生某种支配作用。乡村干部平常如果与村民之间建立了感情,在需要的时候他就可以将这种感情转化为权力或支配关系。

 

人们认为人情来往能够造就支配关系,通常是从互惠原则角度思考的。村民人情来往的互惠过程中,围绕着人情的给予、亏欠,形成了一种类似于“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这种给予与亏欠,“权利”和“义务”每个人心里都有一本明白帐。一方人情的给予会造成另一方人情的亏欠,这种亏欠会导致下一轮人情来往时的回复。这样,处于人情来往关系中,给予的一方对亏欠的一方就有了某种支配关系。当然,人情来往中的给予与亏欠、权利与义务并不是十分精确的,但特定的村庄中,绝大多数村民根据自己的地方性知识就可以准确把握。给予的一方固然不会权利感太强,但亏欠的一方绝对不能义务感太弱。无论如何,这种权利感和义务感会在双方之间产生支配关系。

但是,这种因人情来往的互惠原则而产生的支配关系,大多仅局限在人情来往中。比如,甲在乙家里办事时送了人情,乙在甲家里办事时也应该去送人情。当然,长期的人情来往会积累感情,这种感情在一定的场合下被调动起来,也能产生某种支配力。但它是一种弱支配力,而且这种支配力并不必然会产生。在村庄里,我们见过很多家庭之间虽然保持着人情来往关系,但他们仅仅是因为血缘关系很近,实际上感情并不一定好,这种人情来往关系并不能促成他们在其它方面的合作或互助,也不一定能在合适的时候促成一方支配另一方。而且,当长期的人情来往不能产生支配力时,村民似乎并没有很大的否定性评价。

乡村干部因调用人情来往中所积累的感情而产生对村民的支配力,这与村民因人情来往的互惠原则而产生的支配力有很大不同。一个普通村民,无论他多有能耐,只要他家办红白喜事时,村干部到场送了人情,在村干部开展工作时,他就会表现出合作态度。不但村干部认为他应该如此,他自己也认为应该如此。如果这位村民表现出不合作,即使这种不合作是正确的,他的做法也会遭受质疑。举例来说,如果村干部乱收费,这位村民出来指责,一些村民可能正盼望有人“出头”,因此不会吭声,但内心里会纳闷:“他是个不认人的人啊!人家刚刚在他儿子结婚时去了他家……”家人或其他非常亲近的人则可能直接对他说:“即使村干部乱收费不对,别人可以说,但你怎么能说呢 ”

为什么会这样 乡村干部的人情为何有如此强大的支配力 在我看来,这种支配力来自村民的感激和“报恩”心理。因为乡村干部与普通村民之间的人情来往在经济上看是互惠的,但在社会文化意义上,在熟人社会内并不是平等互惠的,这种不平等使得感激和报答(弱意义上的报恩)有所必要。

中国几乎所有的村庄里都有这样的俗话:“人情是一路来一路去的”,意思是说,人情往来的一般原则是等值,别人送我多少,我回送多少。当然,这种等值并不是即刻的计算,要看人情来往的具体场合,在相同或类似的场合,应当是等值的。村干部与村民的人情来往,也遵循这一原则。他们在相同或类似的场合,互赠的人情是等值的,从长远来看更是如此。

然而,红白喜事的人情来往不仅仅只有经济上的意义,还有社会文化上的意义,尤其是在熟人社会内。红白喜事办理的状况,与村民在村庄中生活的面子、尊严等密切相关。一般来说,办理红白喜事时,客人来得越多,主家越有面子,因为这表明他的人际关系很好,大家都很喜欢他。不过,不同的人出现在红白喜事上的意义并不完全相同,一般的村民通常只有数量上的意义,而身份和地位高的人有特别的意义。他的到场会使主家感觉更有面子,因为与社会地位高的人结交,可以特别表明主家的地位不一般,可以表明主家的势力强大。这样一来,当社会地位高、“有身份”的人与一般村民进行人情来往时,尽管经济上是互惠的,但社会文化意义没有办法做到互惠。

一般村民因人情来往出现在社会地位高、“有身份”的主家的红白喜事上时,即使能使主家感觉到有面子,往往也只是“数量”上的意义——有很多的一般村民才表明主家确实受欢迎。而且,有时也可能会有相反的意义,让主家感觉没有面子——与地位低的人结交可能会降低主家的社会身份。而社会地位高、“有身份”的人因人情来往出现在一般村民的红白喜事上时,主家感觉到有面子,不但有数量上的意义——到场的客人越多表明主家越受欢迎,更主要是有“质量”上的意义——他的来临抬高了主家的社会地位。村庄是一个分层并不明显的熟人社会,在这个熟人社会空间中,乡村干部的身份显得非常特殊,他很明显地高于一般村民。而且,乡村干部不仅仅代表他们的家庭,还代表着组织。因此,绝大多数村民会因红白喜事中村干部到场而感到有面子。

当人情来往在社会文化意义上无法做到互惠时,就会使得亏欠的一方产生感激心理,这种感激可以导致报答和弱意义上的“报恩”倾向。人情往来可以在经济上做到互惠,但通常无法在社会文化意义上做到互惠。因为只要人情来往双方的社会身份和地位不改变,他们人情来往的社会文化意义上的不平衡就无法消除。这样,红白喜事中,社会身份高的人(乡村干部)到一般村民那里去送人情,就构成了弱意义上的“施恩”。他让一般村民感到有面子,提高了他在其他村民眼中的社会地位印象。通俗地说,就是“给脸”的行为。因此,一般村民对乡村干部(或其他社会身份高的人)就有了在恰当的时候适当报答的义务,尽管他不一定有报答的机会。这种报答义务首先就表现为对干部工作的支持,这也是一般村民报答乡村干部的有限机会。如果他不把握这个机会,就违背了熟人社会人际交往的互惠原则。

这样,乡村干部与普通村民之间的人情关系,就可以因社会文化上的不对等而构成弱意义上的恩情关系。在这种关系下,“施恩”的乡村干部可以成功建构对一般村民的权力关系,可以通过调动感情来支配一般村民。

 

但是,乡村干部不可能在一切场合都依靠调用事先积累的感情。尽管乡村干部的人情圈比一般村民大很多,但任何一个乡村干部没有精力和能力去同所有的村民发展人情关系,在一切需要的地方去积累感情。站在官僚制的立场上,乡村干部也无法事先预料,他应该在什么地方什么时候与什么人发展人情关系、建立感情,然后在需要的时候再去调用这种感情。不过,乡土社会的现实超出了官僚制的想象。

乡土社会是个熟人社会,熟人社会首当其冲的一个特征是信息透明,因此,生活在乡村内部的乡村干部知道,哪些人可能构成他们工作中的障碍,他们就会与这些人发展人情关系。这些人主要是村庄精英,大致有两类。第一种是有相应的名望、地位、影响力,在村民中有一定的号召力的人,包括老干部、老党员、有公心能服众的人、有名望有知识明事理的人、热心公益事业的人、热心宗族事务的人、经济能人等。这种精英往往有某种既定的身份、品质或经历,比如党员身份,在外当过兵或做过生意见过世面、了解村务决策、经济上成功等等。乡村干部做事要能服众,必须取得这些人的支持。

第二种是自身有某种不寻常之处,能够“拿捏”住乡村干部弱点的人,主要有“大社员”、跑出名堂的混混等。大社员有某些特质使得乡村干部不敢随便得罪他们,他们可能是对村中事务熟悉,能说会道,敢于直言,乡村干部不得不尊重;可能是有亲友在外做官,或与上级关系亲密,或外出见过大世面,或喜欢告状上访,或喜欢死缠烂打。他们凭借自己的优势,在与村组干部打交道时,可以掌握主动权,可以坏乡村干部的事。混混则是那些以暴力作为后盾谋取生活的人,他们对村民有较大的威慑,在村庄生活中可能不讲道理,乡村干部自然要承让三分。乡村干部要能做成事,必须让这些人不出来捣乱。

由于乡村干部的工作顺利与否,取决于上述诸种村庄精英的支持和不捣乱,因此乡村干部尤其需要对他们建立支配关系,与他们发展人情交往就显得较为必要。乡镇干部贾建友说,他一般与乡村混混保持人情关系,混混家里有红白喜事都要去一下,只不过不会走得太近,否则不容易拔出来。而在荆门农村,品质很坏、贪污成性的村干部,仍然能够在台上十几年,就是因为,尽管群众对他意见很大,但他和村里大社员、混混的关系好,因此仍然可以在台上,并将工作做下去。乡村干部把握了这些村庄精英,将工作做下去就不再困难,而人情交往无疑是把握这些村庄精英的良好方法和必要方式。

从理论上说,乡村干部的工作是公的,人情交往是私的,两者应该泾渭分明。但现实不是这样,私的人情交往处理好了,公的工作也就好做了。这是因为,乡土社会中的人际关系具有历史性和延伸性,它不限于一时一地的事件,而是长期交往和感情发展的结果,有着复杂的前因后果和社会背景。乡土社会的人际关系很难按照现代法治原则运作,更难以按照现代官僚制的方式运作。在乡土社会生活中,无论是问题的起因,还是问题发展最后的结果,都与人际关系中的感情高度相关。正因此,乡村干部可以在日常生活中,尤其是在人情来往中培养感情,在需要时再调用它。通过这种方式,把握了村庄精英,也就把握了村庄治理工作。

乡村社会中的很多问题,其诉求和指向未必是现实的利益,至少不完全具有现实利益性,而常常是情感性的,至少带有感情因素。感情的问题处理好了,问题解决起来就并不困难;感情的问题处理不好,其它方面解决得再好,问题也解决不了。因为在乡土社会生活中,那些感情的问题、情感性的诉求往往与面子、生活尊严感等紧密相连。然而,在现代法治和官僚制看来,情感诉求和感情因素既不构成法律上的独立标的,也不构成官僚制度的工作对象;在现代社会中,感情往往被当作非理性因素,是需要加以避免或驱除的。两者的矛盾可以被看作是官僚制与乡土社会的冲突,乡村干部必须在工作中缓解这种冲突,而人情交往正是缓解这种冲突的有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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