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周期:2024年12月30日-2025年2月27日
寒假期间我阅读了莱因哈特.本迪克斯的《马克斯.韦伯思想肖像》一书。下面我以韦伯的“地位团体”概念为例阐述韦伯思想的重要特征。
地位团体(Stand)一词在德语中原指某个人或其团体的社会地位,通常被用来指较高的社会等级。韦伯在早期研究中用它来指称容克贵族、工业家、德国官僚等群体,其本质是由共享的生活方式、文化声望与社会荣誉形塑的共同体。在之后的宗教社会学研究中,韦伯将这一概念发展成更加具有普适性的分析工具。理解这个概念的关键,在于将其与马克思的“阶级”概念进行方法论比较。马克思认为阶级的划分由以个体在生产资料所有制中的位置决定的,阶级的不同本质在于经济权力和机会的不平等分配。韦伯认为马克思对社会群体的分层的标准是单一的,经济决定论的,并没有充分考虑观念对群体的影响,对群体行动的解释力是不足的。相比之下,地位团体概念更突出文化、身份等多元维度,团体的边界不仅通过经济资源的垄断,更借助生活方式的排他性实践(如消费模式、社交礼仪)得以维持。可以看出反对单一经济决定论,强调观念、文化因素与物质利益的交互作用的分析视角是韦伯思想的重要特征,把握这一特征有助于理解韦伯宗教社会学研究。
韦伯对资本主义精神起源的研究可以体现出他独特的分析视角。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中,韦伯分析了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经济理性的亲和性:将勤勉工作视为荣耀上帝的义务的天职观与新教禁欲主义的伦理观有利于培育一种理性的商人群体生活方式,这客观上为资本主义发展提供了观念和文化的基础,而这些地位团体在从事各种彰显身份、地位、声望的交往活动中维持了其群体的边界的同时也借此持续垄断其经济、政治资源。
阅读周期:2025年2月27日-2025年3月30日
本月阅读书目如下:《支配社会学》,马克斯.韦伯著,康乐、简惠美译;《中国官僚政治研究》,王亚南著;《中国历代政治得失》,钱穆著。三本书都关注了中国官僚制的话题,以下就此话题,以对《支配社会学》的理解为主,关联到另外两本书,谈一谈我的认识。
支配,一般来说,是一对一、一对多或少数人对多数人的影响、控制、操纵,对韦伯来说,“支配乃是共同体行动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而“韦伯所理解的社会学是研究社会行动的,但仅限于对所涉及的人们具有某些主观意义的社会行动(《马克斯.韦伯思想肖像》)。”支配的形成有赖于被支配者的服从,基于产生服从的正当性基础不同,可以分为三种类型的支配结构:法理型支配、传统型支配、克里斯玛型支配。支配者对被支配者的权力服从的正当性基础建立在对合理的规则的遵守、服从基础上的支配类型就是法理型支配,(现代)官僚制支配是法理型支配最纯粹的实现形式。家产制支配属于传统型支配类型,家产制支配有赖于被支配者对支配者个人的恭顺和服从,被支配者笃信这种恭顺和服从关系是天经地义的,来自神圣传统,不可违抗。家产制支配结构和官僚制的行政组织相结合就构成了家产官僚制的支配结构,典型例子就是皇帝为了延伸统治范围,将个人权力触达遥远的地域或者处理专业、复杂、繁多的事务而建立的官吏组织,以便高效行政。
《支配社会学》第三章涉及到对中国家产官僚制的研究。家产制的君主与其支配下的官僚行政组织的互动过程中存在着控制与反控制的矛盾。一方面,皇帝为了实现对广大土地进行统治,必须建立大规模的行政组织。大规模水利工程、军事防御工程、常备军的管理等都涉及到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的调动,需要具备一定的知识的官吏系统。因此家产制国家的支配者需要放权给官僚们、并且施以物质报酬、给予身份荣誉。另一方面,家产官僚制下的官僚具有独立和离心的倾向。由于获得独立的经济来源、或者由于选任资格的封闭性、或者由于官职世袭化等等原因导致官僚组织被地方望族掌控,作为家产制国家官僚支配者的权力就会被削弱、分化,官僚行政效率会下降,甚至逐渐脱离中央的掌控,为此家产制支配者通过设定任期、监察官吏空降、实行任期回避等制度来防止官职被占有、垄断。
中国家产官僚制相较其它传统型支配而言理性化程度较高,这尤其归功于科举取士的制度。科举制虽有类似工业化早期的教育选拔机制,但由于缺乏针对性的技术知识(如专业化会计制度)、缺乏足够体现纯粹官僚制“切事化”特点(按规则办事、执行事务遵从工具理性原则)的训练规则,且其内含强调“恩护关系”“恭顺义务”等儒家伦理的知识,导致人伦关系凌驾于事务规则,因而缺乏官僚化、理性化的内在条件。而在王亚南的马克思主义分析框架中,秦汉以降的官僚体制本质上是以地主经济为基础的政治上层建筑,皇帝与士大夫官僚共同构成地主阶级的政治代理人。二者间围绕相权与皇权的博弈、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的消长,实为同一统治阶级内部的利益再分配,其冲突并未动摇地主经济这一根本制度根基。科举制作为服务于官僚阶层再生产的工具,一方面为寒门上升提供了通道,缓和了阶级矛盾;另一方面,门第垄断和恩荫制度以及实际运作中的舞弊现象造成了科举取士的公平性被严重稀释,而且作为巩固既存上层建筑的驯化手段,也使得剥削与被剥削的经济基础更加难以突破。钱穆则在《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中展现出民族主义倾向以及抱有对传统士大夫明君贤臣治世理想的美好憧憬,反对一昧将以往的官僚政治制度视为黑暗与专制的,认为优秀先进的制度古自有之,在赞扬君臣共治和科举取士的盛世善治同时,也表达了对八股取士扼杀创造性和君权膨胀的批评,主张发掘本土良策运用于当时的政治变革之中。
阅读周期:2025年3月31日-2025年4月29日
本月阅读书目如下:《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二卷),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保卫马克思》,阿尔都塞著,关群德译;《导读阿尔都塞》,卢克.费雷特著,田延译;《《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导读》,王贵贤,田毅松著;《意识形态》,季广茂著。此外,我还阅读了马克思青年时期的一篇文章——《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以下简称《辩论》),以下是我对这篇文章的理解。
《辩论》这篇文章是马克思于1842年在担任《莱茵报》主编期间就莱茵省议会关于林木盗窃法草案的会议记录所写的评论文章。当时,普鲁士农民和一些无产者的生活十分艰难,买不起足够的木柴以维持生存,捡拾林地的树枝是他们的生活习惯,但这种行为经常性损害到了占有大多数土地的贵族地主们的利益——有关犯罪已经占据了当时全国年度犯罪数量的近70%,普鲁士当局急于惩治,推动了相关立法,莱茵省围绕法案的补充召开等级会议并展开辩论。这里只聚焦马克思所讨论的两个问题。
“捡拾枯枝”是不是盗窃林木的问题。“偷”拿林木不同于盗砍活树,原属于违警罪惩治的轻微违法行为,但会议一开始一位骑士代表便以“正因为偷拿林木不算盗窃,所以这种行为才经常发生”的理由支持入罪。马克思则用类比推理和归谬法反驳——“正因为打耳光不算杀人,所以打耳光才成为如此常见的现象,因此应当决定,打耳光就是杀人。”辛辣地讽刺了其荒谬的逻辑,揭示其隐含的谬误——不仅将轻微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性质等同,还假设不严惩轻微行为必然导致其泛滥,却未证明因果关系的必然性。作为法理层面的反驳,马克思引用16世纪的古老刑法讥讽该法案是一种历史的倒退。随后,马克思从盗窃林木和捡拾枯木的本质差异展开分析。马克思指出,盗窃林木分为盗砍他人林木和偷拿他人砍伐的林木。首先,盗砍他人林木之可以作为盗窃在于以暴力破坏了林木所有者的财产,并不法地占有其财产,其次,被所有人砍下的树木经过了所有者自己的加工过程,因而被砍下的部分“同财产的天然联系已让位于人为的联系”,此时他人未经允许而占有该树木即非法占有。但捡拾枯木完全不同,作为他人财产的树木自然地枯萎或断裂,而“捡拾枯树的人则只是执行财产本性本身所作出的判决,因为林木所有者所占有的只是树木本身,而树木已经不再占有从它身上落下的树枝了”,所以此时他人占有该枯木属于合乎自然本性的合法行为(对无主物的先占),因此捡拾枯木与盗窃林木的行为本质不一样,前者自然不应当作为犯罪被惩罚。然后马克思进一步表明其立场:“我们要为穷人要求习惯法,而且要求的不是地方性的习惯法,而是一切国家的穷人的习惯法。”,于是论证了穷人捡拾枯木习惯的正当性。他认为贫民捡拾自然产生的枯枝既符合自然本性,也合乎人的的实际基本生存需要,基于自然将生物本体与残余的分裂的“类似贫富分化”的相似感,从而天然地具有占有枯枝的正当权利,因而具有抽象意义上的合法性。可以看出,马克思的论述仍具有自然法思想的烙印,但其研究重心已显露出向经济问题转向的趋势,深刻揭露了普鲁士实在法与贫民生存需求之间的尖锐对立,为之后进一步揭示法律现象背后的阶级本质(“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共产党宣言》)以及探究人类终极解放问题做了一定的实践和理论铺垫。
偷盗林木的惩罚依据及内容问题。立法委员会在省议会上提议偷盗林木罪的惩罚应当依据报告犯罪的护林官的评估,而护林官本身是服务于林地所有人的 ,于是“价值的决定构成了判决的一部分。因此,判决的一部分已经预先在告发记录中被决定了”。更有议员提议林木所有者有权占有对盗窃林木者的罚金(违背刑法原则)以及有权将罪犯交由地方当局用于强制劳动,以抵偿林木所有者对乡镇应尽的修筑公共道路的义务。总之,主要由特权等级代表构成的省议会所作的补充不仅使该法实质上成为非法——因其不符合抽象法的理性本质,还以貌似仁慈的理由愚弄大众、粉饰不法。对此,马克思深刻地批判道:“正如我们看到的,林木所有者既然要求把罚款归他所有,那么他除自己的私人权利外,也要求把惩罚违反林木管理条例者的国家权利归他所有,从而就取代了国家的地位……我们的全部叙述表明,省议会怎样把行政权、行政当局、被告的存在、国家观念、罪行本身和惩罚降低为私人利益的物质手段”。至此,马克思揭示了莱茵省议会的本质——它是一个维护特殊利益的等级代表议会,不是符反映人民整体利益的议会,结合当时普鲁士施行的严格书报审查制度(马克思作为主编,在保持其批判烈度的同时不得不采取一些“委婉”的表达)以及马克思在其它文章中流露出的革命意图,可以推测出马克思这里意在影射由整个容克贵族所把持的封建政权本身。
以上对这篇文章的片面的解读是不足以反映此时马克思的思想全貌的,还要结合同时期其它文本进行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