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周期:2024年10月26日-11月26日
本月阅读书目如下: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罗伯特·埃里克森:《无需法律的秩序:相邻者如何解决纠纷》;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霍布斯:《利维坦》。制度经济学,是我阅读的主要方向。制度既包括被自上而下地强加和执行的外在制度,也包括从人类经验中演化出来的内在制度。后者包括习惯、风俗、伦理规范等等。也正是为了更深刻认识各种内在制度的作用机制,我选择阅读了书目中的后三本书,尤其是埃里克森所著。在笔者看来,埃里克森一书的理论贡献主要有二:一是构建了一个社会控制体系,并发现了非正式规范的五种类型;二是依调研经验归纳,辅以博弈论等知识演绎,提出了其著名的“福利最大化规范”假说——关系紧密群体内的成员将发展并保持一些使成员们在日常事务上总体福利最大化的规范。碍于篇幅,以下将简要介绍该书的第一个理论贡献,即其所构建的社会控制体系和非正式规范的类型。[1]
埃里克森认为,社会控制体系由在规范层面恰当的关于人类行为的规则构成。这些规则通过制裁(分为奖赏和惩罚两种)来执行,而规则的执行本身也收到规则的支配。具体而言,该社会控制体系存在两种制裁、五种实行制裁并制定规则的控制者及对应的五种规则。
控制者 | 规则 | 制裁 | 结合体系 | |
第一方控制者 | 行动者 | 个人伦理 | 自我制裁 | 自我控制 |
第二方控制者 | 受诺人 | 合约 | 个人自助 | 受诺人执行的合约 |
第三方控制者 | 社会力量 (非科层制) | 规范 | 替代自助 | 非正式控制 |
社会组织 (非政府的科层制) | 组织规则 | 组织执法 | 组织控制 | |
政府 (国家的科层制) | 法律 | 国家执法 | 法律制度 |
其中,埃里克森所言的“非正式规范”,即指非中心化、非科层制的社会力量在日常互动中发展出来的规则。埃里克森发现,与法律相似,非正式规范亦包括五种类型:①实体规则;②救济规则;③程序规则;④构成规则;⑤控制者选择规则。
规范类型 | 含义 | |
非正式规范 | 实体规范 | 界定了什么样的初级行为会收到惩罚、奖赏或不受打扰。例如在夏斯塔县,对于牲畜越界事件,有规范要求,牲畜主人无论有无过失都应对自家越界牲畜给邻家土地造成的故意和意外伤害承担严格责任。 |
救济规范 | 在实体规则的基础上,进一步表明将实施的制裁的形式和程度。例如,在夏斯塔县,有救济规范要求非正式执法者逐步推进以下不同形式的救济措施:①告知不轨者欠了非正式债务;②传播真实的关于该不轨者欠债未还的坏话;③实际扣押或毁坏该不轨者的某些财产。 | |
程序规范 | 界定了在决定实施制裁前,控制者如何获得并评价信息。如在有权传播他人不公行为的坏话前,受害者必须拥有何等质量的证据。 | |
构成规范 | 规定了控制者的内在结构,有助于黏合非正式群体。包括起辨识群体成员作用的成员规则和团结仪式。如夏斯塔县的牧人在公共听证会上都戴着牛仔帽,以示团结。 | |
控制者选择规范 | 规定了在特定纠纷中,非科层群体要寻求何种社会控制资源来解决纠纷。如在夏斯塔县农区,控制者选择规范就要求农区居民用规范和自助,而非诉讼来解决牲畜越界纠纷。 |
[1] (美)埃里克森:《无需法律的秩序:相邻者如何解决纠纷》,苏力译,中国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29-143、196、226、246-248、254页。
阅读周期:2024年11月27日-12月29日
本月阅读书目如下:思拉恩·埃格特森:《新制度经济学》;青木昌彦:《制度经济学入门》;大卫·英格里斯、克里斯托弗·索普:《社会理论的邀请》;格弗瑞:《重返马赛渔场:社会规范与私人治理的局限》。其中,格弗瑞《重返马赛渔场》一书是对笔者上月所读的埃里克森《无需法律的秩序》一书提出的理论的批判和修正。以下将主要介绍此种“批判和修正”。
埃里克森作为法律与社会规范的互动问题理论化解释的开拓者之一,在其著作中提出了著名的“秩序无需法律”的命题,即在关系紧密的群体中,能自发形成并维持帮助群体克服集体行动困难、促进有益社会合作、实现群体福利最大化的社会规范。该命题确立了社会规范在秩序构建、维持上,相对于法律的独立自主性,同时隐含地表达了法律在其描述的关系紧密的社会领域劣于社会规范。而格弗瑞通过对法国马赛渔场中私人治理组织“贤人会议”演变历史的考察,发现了埃里克森所言的基于社会规范的非正式控制的局限性——不适合调节复杂的社会关系和纠纷。这种局限性是由于社会规范在解释上的开放性和演化上的刚性所导致的:一方面,自发形成的社会规范往往过于简单、抽象、模糊,可以容纳许多种解释。这种解释上的开放性,导致社会规范不能为复杂纠纷的解决提供确切的答案。基此,马赛渔场的渔民们建立了自治组织“贤人会议”,以发展社会规范,创建、收集和使用具体的规则处理争端;另一方面,由于社会规范的形成、变化是一个持续展开的记忆过程,依赖于群体对特定规范的长期遵守,其演变速率小于社会实践的变化速率。当社会实践剧烈变化时,往往会出现规范与实践不适配的鸿沟,降低私人治理的有效性。而这正是作为私人治理代表的“贤人会议”组织的衰弱原因。
总而言之,格弗瑞的发现,挑战了以埃里克森为代表的旧芝加哥学派对私人治理过于乐观的态度,指出了私人治理对于复杂纠纷、快速变动实践的有限性。
阅读日期:2024年12月30日-2025年2月27日
本阶段阅读书目如下:《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凡勃仑:《有闲阶级论——关于制度的经济研究》;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诺思、托马斯:《西方世界的兴起》;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诺思:《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以下,笔者将主要介绍凡勃仑《有闲阶级论》一书中所描述的“有闲阶级”之“有闲”的内涵,以及其具有保守倾向的原因。
所谓“有闲”,并不是指懒惰或毫不作为,而是指“非生产性地消耗时间”,换言之,有闲阶级是有所作为的,只是不从事切实的生产劳动。有闲阶级之所以主要将自己的时间和精力投注于非生产性的活动,是因为在他们及其所属的社会看来,生产工作是低贱的,而借助“有闲”的生活方式,能够证明个人的经济实力,以获得高人一等的荣誉感。在凡勃仑的理论框架中,这种对荣誉感的追求及荣誉感的特定获得方式,具有演化特征的心理学渊源。这种对荣誉感的追求,是根植于人们的基本心理特征——虚荣心及“歧视性”的对比观念。而轻生产劳动重“有闲”的特定荣誉获取形式,可追溯至原始的未开化阶段从事掠夺活动而非生产活动具有优势能力的证明功能。
而有闲阶级之所以具有明显的保守倾向,在凡勃仑看来,并非主要源于他们维护既得利益的动机,而更多的是出自于他们的本能——对异种生活方式的畏缩、反感。这种本能是所有人共有的,但是在有闲阶级中表现的最为明显。这是因为,有闲阶级作为一种富裕阶级,其所具有的财富可以使他们免于促使生活方式发生变化的经济强力所影响。更进一步来说,当保守性成为上流社会的显著特征时,保守本身甚至被异化为一种荣誉标志。甚至,借由富裕阶级的礼俗示范作用,这种保守倾向还将扩散至其他阶级中,使人们潜在地认为,革新是一种庸俗的、不上品的举动。
阅读周期:2025年2月27日-2025年3月30日
本阶段阅读书目如下:埃莉诺·奥斯特洛姆:《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集体行动制度的演进》;埃莉诺·奥斯特洛姆、拉里·施罗德、苏珊·温:《制度激励与可持续发展——基础设施政策透视》;文森特·奥斯特洛姆:《复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论》;文森特·奥斯特洛姆:《美国公共行政的思想危机》。以下,笔者将主要介绍《制度激励与可持续发展》一书中所描述的“多中心制度”之内涵与特征,这种制度安排的重要性,以及该制度发挥其功用所需的条件。
作为纯粹市场与集权官僚制之外的第三条道路,多中心制度的核心内涵在于打破单一权威的集中控制,建立多个具有独立决策权的治理主体,形成多元主体间相互协作又相互制约的网络结构。该制度具有三个显著特征:首先是权力分散化,不同层级政府及自治组织在法律框架下独立运作,不存在绝对权威;其次是治理主体多元化,涵盖地方政府、专项机构与私营企业等,各自承担差异化公共职能;最后是协调机制多样化,通过市场竞争、协议合作、司法仲裁与有限的等级命令等多样方式,实现治理单元间的互动。
相较于集权官僚制,多中心制度的突破性价值体现在三个维度:一是破解信息困境,通过赋予地方自主权激活在地化知识,避免中央决策脱离地方实际;二是重构激励机制,通过治理单元间的服务供给竞争,促使地方政府注重长期维护而非短期政绩;三是分散治理风险,局部决策失误不会引发系统性崩溃。这种制度安排通过责任分解与权力制衡,有效抑制了集权体制的系统性弊端——激励扭曲、寻租腐败与制度僵化。
而多中心制度的有效运作,依赖三重制度支撑:首先是法治框架的构建,通过宪法明确各治理单元权限边界,建立独立司法体系解决冲突;其次是财政分权改革,地方政府需拥有稳定税源与预算自主权,避免因过度依赖上级拨款导致激励扭曲;最后是社会资本培育,包括公民参与意识、信任网络与合作传统的培育。除此以外,埃莉诺还特别强调,法治环境是多中心制度的基石,宪法层面的制度保障能有效防止强势主体破坏自主治理结构。这些配套条件共同确保分散决策既保持活力,又不陷入无序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