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周期:2024年10月26日-11月26日
本月阅读书目如下: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罗伯特·埃里克森:《无需法律的秩序:相邻者如何解决纠纷》;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霍布斯:《利维坦》。制度经济学,是我阅读的主要方向。制度既包括被自上而下地强加和执行的外在制度,也包括从人类经验中演化出来的内在制度。后者包括习惯、风俗、伦理规范等等。也正是为了更深刻认识各种内在制度的作用机制,我选择阅读了书目中的后三本书,尤其是埃里克森所著。在笔者看来,埃里克森一书的理论贡献主要有二:一是构建了一个社会控制体系,并发现了非正式规范的五种类型;二是依调研经验归纳,辅以博弈论等知识演绎,提出了其著名的“福利最大化规范”假说——关系紧密群体内的成员将发展并保持一些使成员们在日常事务上总体福利最大化的规范。碍于篇幅,以下将简要介绍该书的第一个理论贡献,即其所构建的社会控制体系和非正式规范的类型。[1]
埃里克森认为,社会控制体系由在规范层面恰当的关于人类行为的规则构成。这些规则通过制裁(分为奖赏和惩罚两种)来执行,而规则的执行本身也收到规则的支配。具体而言,该社会控制体系存在两种制裁、五种实行制裁并制定规则的控制者及对应的五种规则。
控制者 | 规则 | 制裁 | 结合体系 | |
第一方控制者 | 行动者 | 个人伦理 | 自我制裁 | 自我控制 |
第二方控制者 | 受诺人 | 合约 | 个人自助 | 受诺人执行的合约 |
第三方控制者 | 社会力量 (非科层制) | 规范 | 替代自助 | 非正式控制 |
社会组织 (非政府的科层制) | 组织规则 | 组织执法 | 组织控制 | |
政府 (国家的科层制) | 法律 | 国家执法 | 法律制度 |
其中,埃里克森所言的“非正式规范”,即指非中心化、非科层制的社会力量在日常互动中发展出来的规则。埃里克森发现,与法律相似,非正式规范亦包括五种类型:①实体规则;②救济规则;③程序规则;④构成规则;⑤控制者选择规则。
规范类型 | 含义 | |
非正式规范 | 实体规范 | 界定了什么样的初级行为会收到惩罚、奖赏或不受打扰。例如在夏斯塔县,对于牲畜越界事件,有规范要求,牲畜主人无论有无过失都应对自家越界牲畜给邻家土地造成的故意和意外伤害承担严格责任。 |
救济规范 | 在实体规则的基础上,进一步表明将实施的制裁的形式和程度。例如,在夏斯塔县,有救济规范要求非正式执法者逐步推进以下不同形式的救济措施:①告知不轨者欠了非正式债务;②传播真实的关于该不轨者欠债未还的坏话;③实际扣押或毁坏该不轨者的某些财产。 | |
程序规范 | 界定了在决定实施制裁前,控制者如何获得并评价信息。如在有权传播他人不公行为的坏话前,受害者必须拥有何等质量的证据。 | |
构成规范 | 规定了控制者的内在结构,有助于黏合非正式群体。包括起辨识群体成员作用的成员规则和团结仪式。如夏斯塔县的牧人在公共听证会上都戴着牛仔帽,以示团结。 | |
控制者选择规范 | 规定了在特定纠纷中,非科层群体要寻求何种社会控制资源来解决纠纷。如在夏斯塔县农区,控制者选择规范就要求农区居民用规范和自助,而非诉讼来解决牲畜越界纠纷。 |
[1] (美)埃里克森:《无需法律的秩序:相邻者如何解决纠纷》,苏力译,中国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29-143、196、226、246-248、254页。
阅读周期:2024年11月27日-12月29日
本月阅读书目如下:思拉恩·埃格特森:《新制度经济学》;青木昌彦:《制度经济学入门》;大卫·英格里斯、克里斯托弗·索普:《社会理论的邀请》;格弗瑞:《重返马赛渔场:社会规范与私人治理的局限》。其中,格弗瑞《重返马赛渔场》一书是对笔者上月所读的埃里克森《无需法律的秩序》一书提出的理论的批判和修正。以下将主要介绍此种“批判和修正”。
埃里克森作为法律与社会规范的互动问题理论化解释的开拓者之一,在其著作中提出了著名的“秩序无需法律”的命题,即在关系紧密的群体中,能自发形成并维持帮助群体克服集体行动困难、促进有益社会合作、实现群体福利最大化的社会规范。该命题确立了社会规范在秩序构建、维持上,相对于法律的独立自主性,同时隐含地表达了法律在其描述的关系紧密的社会领域劣于社会规范。而格弗瑞通过对法国马赛渔场中私人治理组织“贤人会议”演变历史的考察,发现了埃里克森所言的基于社会规范的非正式控制的局限性——不适合调节复杂的社会关系和纠纷。这种局限性是由于社会规范在解释上的开放性和演化上的刚性所导致的:一方面,自发形成的社会规范往往过于简单、抽象、模糊,可以容纳许多种解释。这种解释上的开放性,导致社会规范不能为复杂纠纷的解决提供确切的答案。基此,马赛渔场的渔民们建立了自治组织“贤人会议”,以发展社会规范,创建、收集和使用具体的规则处理争端;另一方面,由于社会规范的形成、变化是一个持续展开的记忆过程,依赖于群体对特定规范的长期遵守,其演变速率小于社会实践的变化速率。当社会实践剧烈变化时,往往会出现规范与实践不适配的鸿沟,降低私人治理的有效性。而这正是作为私人治理代表的“贤人会议”组织的衰弱原因。
总而言之,格弗瑞的发现,挑战了以埃里克森为代表的旧芝加哥学派对私人治理过于乐观的态度,指出了私人治理对于复杂纠纷、快速变动实践的有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