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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广生阅读书目(截至2025年3月30日)
2024-12-04 01:30 1754 阅读 由 编辑

阅读周期:2024年10月26日-11月26日


本月阅读书目:舒国滢:《在法律的边缘》;张永和:《社会中的法理》;

涂尔干:《原始分类》、《社会学方法准则》

《社会学方法准则》

 

在该书中,涂尔干主张以社会事实作为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对于什么是社会事实,他认为一切行为方式,不论它是固定的还是不固定的,凡是能从外部给予个人以约束的,或者换一句话说,普遍存在于该社会各处并具有其固有存在的,不管其在个人身上的表现如何,都是社会事实。

他主张将社会事实当作物来进行研究,但这不是说社会事实是物质之物,而是说社会事实是与物质之物具有同等地位但表现形式不同的物。他认为如同从外部认识的东西与从内部认识的东西是对立的一样,物与观念也是对立的。凡是智力不能自然理解的一切认识对象;凡是我们不能以简单的精神分析方法形成一个确切概念的东西;凡是精神只有在摆脱自我,通过观察和实验,逐渐由最表面的、最容易看到的标志转向不易感知的、最深层的标志的条件下才能最终理解的东西,都是物。

对于观察社会事实的准则,他首先主张要把社会事实当做物来进行研究。然后在开始研究之前必须始终如一地摆脱一切预断,避免预断对研究准确性导致的影响。此外,他还认为在研究过程中只应取一组预先根据一些共同的外在特征而定义的现象作为研究的对象,并把符合这个定义的全部现象收在同一研究之中就可以了。

对于区分正常现象与病态现象的标准,涂尔干认为那些最具有普遍形态的事实为正常状态,其他不具有普遍形态的则为病态现象或病理现象。这种观点不同于以往的将事实对于人们的好坏来进行区分的标准,因此也受到了批评,即部分学者认为根据他的普遍性分类方法将犯罪划分为正常现象是不符合常理的。

关于求证的准则,他主张社会学应当采取共变法。共变法指的是两种现象的变化表现出来的价值具有简单的并行关系,只要被足够数量的变化事例所证实,那就证明这两种现象之间具有联系。这种方法的优越性在于它证明事物的因果关系不是那样从事物的外部进行,而是在事物的内部进行。共变法不只是使我们看出两种事物表面上的相伴与相斥,因而并非不能直接证明两种事实有内部联系。相反,它可使我们看到两种事实至少在量上互相参与。但是,只是这样的互相参与就足以证明两种事实并非互不相干。一种现象的发展方式,表现着该现象的性质。为了使两种发展互相对应,它们所表现的性质也得互相对应。因此,不管比较对象以外的现象处于什么状态,永恒的共存关系本身就是一条规律。


阅读周期:2024年11月27日-12月29日


  本月阅读书目如下:《自杀论》《社会分工论》,涂尔干著;《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波斯纳著;《浮生取义:对华北某县自杀现象的文化解读》,吴飞著。以下是我结合涂尔干和吴飞的著作对“自杀现象”的分析。

  在《自杀论》中,作者分析了自杀的各种可能的原因,并且认为自杀是一种社会现象,只能够运用社会学的方法来进行解释。他将自杀分为了三种类型,分别是利己型自杀、利他型自杀和反常的自杀。对于利己型自杀,他认为利己主义不仅仅是其产生的一个辅助原因,而且是一个主要原因。利己型自杀是一种消极的自杀,一般具有抑郁的特征,要么以一种忧郁的疲倦或是对享乐主义的漠不关心。而利他主义自杀则是受到利他主义的影响,这种自杀来源是一种激烈的情感,涉及一定的能量支出,信心和热情的爆发给他带来死亡,这种主动的自杀与消极自杀形成了对比。而反常的自杀本质上也是富有激情的,但是与利他主义并不一样,因为控制他们自杀的激情既不是热情、宗教、道德或政治信仰,更不是军队精神,而是愤怒且常常与所有失望的感情相连。

  在《浮生取义:对华北某县自杀现象的文化解读》中,作者通过研究了华北某县多位自杀者的自杀现象,认为中国的自杀问题涉及的往往是正义问题,而不是精神疾病或社会失范。他认为归根结底,自杀是反抗委屈,求取更多正义和幸福的行为,但是却给人带来了最大的不幸,自杀最集中反映了人们为追求更好命运所做的苦苦的挣扎。他的这种对于自杀的看法是和涂尔干书中的利己型自杀是一样的,即自杀是出于个人的利益考虑,是一种出于利己主义观念影响下的自杀。在书中,他讲述了一种“过日子”的理论,这种过日子就是在出生、成长、成家、立业、生子、教子、年老、寿终这样一辈子中生活的状态。他认为这种状态不同于西方的自然状态,在中国人看来,“过日子”这个过程才是生活的常态,过不好日子的人就是在这个过程中的某个环节出了问题,而自杀则与过日子有着密切的关系。并且认为要解决自杀背后更为重要的文化和社会问题,就不能只有司法和医疗来面对自杀者的灵魂,而必须更积极地帮助人们过上有尊严的好日子。

不同的学者对于自杀现象的分析视角和方法并不相同,但是总的来说自杀现象是一种社会现象,导致这种现象产生的因素是很多的,包含着社会因素与非社会因素,但在现在社会中主要是受到社会因素的影响。因此要想减少社会的自杀率,不仅需要从物质层面提供保障,还需要加强社会精神文明建设,从物质与精神两个维度来减少自杀现象的发生。


阅读周期:2024年12月30日-2025年2月27日


本月阅读书目:

福柯:《性经验史》、《疯癫与文明》、《规训与惩罚》

吴英姿:《法官角色与司法行为》

从显性到隐性:社会中的规训与惩罚

在《规训与惩罚》一书中,福柯介绍了从酷刑到监狱的历史,然后阐释了全景敞视主义理论,旨在说明现代社会并非像我们所想象的那样走向自由,而是创造了一种更为精妙的控制方式。这是一种社会规训与惩罚从显性到隐性的转变状态,规训已经不再体现为肉体的惩罚或者是监狱的囚禁,而是体现在每一个人的日常生活当中。即每个人都处在一种“全景敞视”监督之下,无时无刻都在受到社会的规训。

在18世纪之前,权力的展示主要通过对肉体的折磨来实现。断头台、火刑柱、绞刑架,这些残酷的刑罚不仅是对罪犯的惩罚,更是对民众的震慑。但随着现代社会的到来,这种赤裸裸的暴力逐渐被更为温和的控制方式所取代。监狱、学校、工厂、医院,这些机构开始承担起规训个体的任务,权力不再满足于摧毁肉体,而是试图塑造符合规范的灵魂。这种转变标志着权力技术的重大革新,规训权力不再依赖血腥的展示,而是通过日常的、细微的、持续的控制来实现,它渗透到社会的每个角落从而影响着每个人的行为。 

在边沁设置的“圆形监狱”中,囚犯永远处于被监视的状态,却看不到监视者。这种不确定性迫使囚犯时刻保持自律,将外在的规训内化为自我约束。现代社会中,这种全景敞视机制已经扩展到每个领域。在学校、在单位、甚至是在家,我们的一举一动都可能被记录和评估。这种持续的可见性迫使我们不断调整自己的行为,以符合社会规范。在数字时代,这种监视达到了新的高度,我们的网络行为、消费记录、位置信息等都被大数据所收集和分析。

现代人生活在规训所编制的编制网中,从出生到死亡,我们不断接受教育、培训和考核,被塑造成"合格"的社会成员。这种规训看似温和,实则更为彻底地控制了我们的思想和行为。面对这种困境,我们需要保持清醒的认识。我们只有认识到规训的存在,保持批判的思维,我们才能在规训的迷宫中找到属于自己的出路。这不仅是对个人的解放,更是对整个社会的救赎。


阅读周期:2025年2月27日-2025年3月30日


吉登斯的《社会的构成:结构化理论纲要》是一本试图打破传统社会学二元对立思维的著作,他提出的“结构化理论”旨在弥合“结构”与“行动”之间的割裂,强调社会既不是完全由宏观结构决定的,也不是纯粹由个体行动自由创造的,而是通过人们的日常实践不断再生产出来的。吉登斯认为,传统社会学要么过分强调社会结构对个人的制约(如功能主义和结构主义),要么过度关注个体行动者的能动性(如解释社会学和现象学),而他的理论则试图说明,结构既是行动的中介,也是行动的结果。换句话说,社会规则和资源既限制人们的行为,同时又通过人们的行动得以维持和改变。比如,语言是一种结构性的规则,我们依赖它进行交流,但我们在使用语言的同时也在不断调整和重塑它。  

吉登斯的核心概念之一是“结构二重性”,即社会结构不仅约束行动,同时也被行动所塑造。他举例说,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结构,约束着人们的行为,但法律本身也是由人们的实践不断塑造和改变的。另一个关键概念是“例行化”,即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习惯性行为如何维持社会秩序。比如,每天按时上班、遵守交通规则等看似微不足道的行动,实际上在无形中再生产了整个社会的结构。吉登斯还提出“时空伸延”的概念,强调现代社会由于技术发展使得社会关系能够跨越时间和空间,从而改变了权力和互动的模式。例如,互联网让全球范围内的即时互动成为可能,这使得社会结构变得更加复杂和动态。  

吉登斯的理论对理解现代社会的运行机制有很大帮助。他反对决定论的观点,认为社会变迁并非由某种单一力量(如经济或技术)驱动,而是无数个体和群体在特定结构条件下的实践结果。例如,社会运动(如环保运动或民权运动)并非纯粹由宏观结构决定,而是由无数个体的行动汇聚而成,同时这些行动又可能反过来改变社会结构。他的理论让我们看到,社会并非铁板一块,而是充满弹性和可变性的,关键在于人们如何在既定的结构中发挥能动性。  

总的来说,吉登斯的《社会的构成》提供了一种更灵活、更动态的社会学视角,帮助我们理解社会如何通过无数日常互动被不断建构和重构。他的理论不仅挑战了传统社会学的二元对立思维,也为分析现代社会的复杂性提供了有力工具。读完这本书,我们会意识到,社会既不是完全固定的,也不是完全自由的,而是由每个人的行动共同塑造的。这让我们在思考社会问题时,既能关注宏观结构的影响,也能看到个体行动的力量,从而更全面地理解社会的运作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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