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周期:2024年10月26日-11月26日
本月共阅读四本书,分别为《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大国宪制—历史中国的制度构成》,苏力著;《法社会科学研究方法指南》,侯猛著;《法律的经验研究方法》,陈柏峰著。本次主要围绕《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的审判委员会制度汇报读书感想。
苏力针对当时学界认为“审判委员会这一制度侵犯了法官的审判权,不利于司法独立”的一些观点,以简单枚举到细致深入的论证证明了审判委员会制度在当代中国得到长期坚持的相对合理性。根据“鞋子合不合脚只有脚指头知道”这个定理,苏力以法官自己对审判委员会的评价作为切入点,通过访谈调查了解到虽然有法官对审判委员会的运作提出了一些批评意见但是并没有对制度的功用和必要性提出质疑,法官们支持这一制度的主要理由如下两点:一是如果一律实行法官独任审判或合议庭多数法官决定容易造成司法腐败或不公正;二是审判委员会可能已经起到了在辖区内统一执法标准,提高法官职业素质的作用。但是对于法官的理由是否可信还需要排除两个因素,一是院长是否能决定或影响审判委员会的决策,二是审判委员会是否会受到某个业务较强的委员太大影响而使案情讨论变成走过场。作者通过制度层面的规定以及法官对自己职责和权力的理解认为虽然这两种因素有一定的影响但是并没有想象中那么严重和普遍,并且如果更加细致地考察会发现审判委员会制度对于普通法官有更深层次的功能:帮助法官抵制或排除那些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由于基层法院处于一个熟人社会中,法官在这种环境下更容易受到各种社会关系的影响,法官们也更希望有一个制度在中国基层特定的环境中分担自己的责任和风险。苏力通过以上分析得出结论:司法独立并不仅仅是法官个人的独立问题,还是一套制度上的问题,审判委员会得以存在并获得事实上的正当性,有着更深刻的社会结构性、功能性的原因,历史上也没有什么只有优点没有缺点的制度。
个人的思考与感悟:在分析一个现象或一个制度时,不能仅仅停留于表面或者盲目跟随西方学者的观点,而是要基于制度背后的社会予以分析,以多个观察角度,挖掘其存在的深层作用与意义,并且能够站在对立面思考问题,使自己的论证更具有说服力。正如苏力在书中不仅以法官个人的视角切入,而且也强调了法官之外视角观察的重要性,在列举出法官的支持观点时也会从对立面分析可能存在的怀疑之处。
阅读周期:2024年11月27日-12月29日
本月阅读书目如下:《原始分类》,涂尔干著;《社会学方法的准则》,涂尔干著;《法律社会学》,韦伯著;《社会学的基本概念》,韦伯著。以下简要介绍《社会学方法的准则》中的一个重要概念“社会事实”。
涂尔干主张,法律体系、道德规范、社会习俗及传统文化构成了社会中超越个体意识的社会现象。他通过深入探究这些现象,初步归纳出社会事实的特征:它们源自个体之外,却带着迫使个体遵从的强制力,影响着个人的行为方式和思维方式。
进而,涂尔干区分了社会事实本身与社会事实在个人层面的体现。他提出,社会事实的核心在于团体的信仰、倾向及习俗,而个人身上以集体形式展现的状态则另当别论。诸如结婚、自杀、生育率等,虽为社会事实在个人层面的反映,但两者紧密相连,不可分割。在此背景下,统计学提供了一种科学方法,通过比率的形式对这些社会事实进行量化分析。
最终,涂尔干基于上述特性,为社会事实界定了如下概念:所有行为模式,无论其是否固定,只要它们能从外部对个人施加约束,换言之,只要它们普遍存在于社会之中并拥有其独立存在性,不论其在个体身上的具体如何表现,均可被视为社会事实。
涂尔干还提出了观察社会事实的准则。他主张,探究社会事实应遵循将其视为“物”的研究原则。社会事实作为一种独立的、客观存在的实体,要求社会学研究必须采纳自然科学的客观立场,以确保研究结果的公正性与客观性。
首先,在科学探索过程中,必须坚决摒弃偏见,持续不断地摆脱一切预设判断,包括个人情感、道德评判、主观臆断以及社会习俗中的固有观念,坚守价值中立的原则。这些预设观念(或称普遍认知)往往会阻碍我们对社会现象进行客观的观察,因此必须予以清除。
涂尔干进一步指出,研究之初,明确研究对象并对其进行界定至关重要。他着重强调了观察的重要性,反对仅凭主观臆想为社会现象下定义,而是主张通过观察来把握事物的外在特征。此外,他建议从具备稳定性的社会现象出发,依据这些现象共有的外在特征,为它们提供明确的、具有操作性的定义,以此提升描述社会现象语言的科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