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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梦杰阅读书目(截至2024年12月29日)
2024-12-04 01:28 354 阅读 由 编辑

阅读周期:2024年10月26日-11月26日


本月共阅读四本书,分别为《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大国宪制—历史中国的制度构成》,苏力著;《法社会科学研究方法指南》,侯猛著;《法律的经验研究方法》,陈柏峰著。本次主要围绕《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的审判委员会制度汇报读书感想。

苏力针对当时学界认为“审判委员会这一制度侵犯了法官的审判权,不利于司法独立”的一些观点,以简单枚举到细致深入的论证证明了审判委员会制度在当代中国得到长期坚持的相对合理性。根据“鞋子合不合脚只有脚指头知道”这个定理,苏力以法官自己对审判委员会的评价作为切入点,通过访谈调查了解到虽然有法官对审判委员会的运作提出了一些批评意见但是并没有对制度的功用和必要性提出质疑,法官们支持这一制度的主要理由如下两点:一是如果一律实行法官独任审判或合议庭多数法官决定容易造成司法腐败或不公正;二是审判委员会可能已经起到了在辖区内统一执法标准,提高法官职业素质的作用。但是对于法官的理由是否可信还需要排除两个因素,一是院长是否能决定或影响审判委员会的决策,二是审判委员会是否会受到某个业务较强的委员太大影响而使案情讨论变成走过场。作者通过制度层面的规定以及法官对自己职责和权力的理解认为虽然这两种因素有一定的影响但是并没有想象中那么严重和普遍,并且如果更加细致地考察会发现审判委员会制度对于普通法官有更深层次的功能:帮助法官抵制或排除那些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由于基层法院处于一个熟人社会中,法官在这种环境下更容易受到各种社会关系的影响,法官们也更希望有一个制度在中国基层特定的环境中分担自己的责任和风险。苏力通过以上分析得出结论:司法独立并不仅仅是法官个人的独立问题,还是一套制度上的问题,审判委员会得以存在并获得事实上的正当性,有着更深刻的社会结构性、功能性的原因,历史上也没有什么只有优点没有缺点的制度。

个人的思考与感悟:在分析一个现象或一个制度时,不能仅仅停留于表面或者盲目跟随西方学者的观点,而是要基于制度背后的社会予以分析,以多个观察角度,挖掘其存在的深层作用与意义,并且能够站在对立面思考问题,使自己的论证更具有说服力。正如苏力在书中不仅以法官个人的视角切入,而且也强调了法官之外视角观察的重要性,在列举出法官的支持观点时也会从对立面分析可能存在的怀疑之处。


阅读周期:2024年11月27日-12月29日


  本月共阅读四本书,分别为《支配社会学》《非正当性的支配·城市的类型学》,马克斯·韦伯著;《规训与惩罚》《疯癫与文明》,米歇尔·福柯著。本次主要围绕《支配社会学》中的支配类型汇报读书感想。

  韦伯认为支配的正当性有三种原则:一是具有合理的规则制度;二是基于长期的传统与习惯;三是对神圣性的依托,把一些具有天赋的人当作救世主。基于上述三种原则,韦伯把支配类型划分为官僚制支配、传统型支配和卡里斯玛型支配。官僚制支配是一种基于规则和法律的政治组织形式,各部门有明确的分工和层级结构,官员成为一种职业,他们可以得到固定的俸禄,官僚化为贯彻行政职务专业化提供了可能,韦伯认为官僚制一旦确立就会成为社会组织中最难摧毁的一种,它是将“共同体行动”转化为理性并且有秩序的“结合体行动”的特殊手段。传统型支配是基于长期的社会习惯,其中最纯粹的是以家庭亲属关系为核心的家父长制支配,权力主要集中在家长手中。韦伯还论述了在家父长制支配基础上逐渐发展出家产制支配与封建制支配两种特殊的变形,家产制支配是通过分配土地给家里的年轻男子或其他依附者,将家权力分散化,封建制支配的特征是在领主、诸侯、小诸侯之间通过封地建立起层层分配的权力关系。卡里斯玛支配是基于对超自然的崇拜,支配者是具有非凡能力的先知或英雄,这种支配类型与前两种最大的差别在于其满足的是超日常的需求。韦伯认为这种支配类型具有明显的不稳定性,往往与非理性经济形式相关,它在历史上只能是短暂的过渡现象,若要向持久性方向发展,必然会转向传统型或官僚制支配。

  韦伯认为不同的支配结构塑造出不同的政治与社会的意识形态并且产生极为不同的生活态度。他不仅在三大类支配类型之间对比,即使是在同一支配类型中他也会对不同的发展形式进行对比分析,从而让我们更加清晰地了解每一种支配类型的特征,例如在传统型支配中,他论述了家产制与封建制在支配形式、权力的稳定性、集中程度以及对资本主义发展的影响等方面的差异。韦伯对支配类型的划分展现了权力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为我们理解社会权力结构和政治支配提供了一个理论框架,同时也反映了社会从传统到现代的变迁过程,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分析不同社会和历史时期的权力运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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