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周期:2024年10月26日-11月26日
本月阅读了以下书籍:涂尔干的《社会学方法的准则》、《自杀论》、黄仁宇的《万历十五年》、费孝通的《乡土中国》以及欧树军的《灵境内外:互联网治理简史》。本文以下简要介绍涂尔干的《社会学方法的准则》中的“社会事实”及观察“社会事实”的准则。法律现象包含于社会事实之中,理解何为社会事实以及观察社会事实的方法准则对于法学研究亦有重要意义。
1.何谓之社会事实
涂尔干开宗明义,指出社会事实是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涂尔干认为“一切行为方式,不论它是固定的还是不固定的,凡是能从外部给予个人以约束的,或者换一句话说,普遍存在该社会各处并具有其固有存在的,而不管其在个人身上表现如何,都称之为社会事实”,譬如说各种制度以及风俗习惯等。总的来说,“社会事实”就是存在于个人之外的具有使人服从的约束力的并由各种行为方式、思维方式和感觉方式构成的。
2.观察“社会事实”的准则
涂尔干主张研究社会事实应当首先将社会事实当作“物”来研究,这里所讲的物不同于通常意义上的物,是超越常识的能够反映其本质的“物”。对“物”的研究应当遵守以下准则:
首先,必须始终如一地摆脱一切预断,该准则的目的在于要求研究者应当将注意力转移到社会事实本身。预断包括两个方面,常识和先验的判断,譬如在《自杀论》中大多人对自杀现象归因于个人心理因素的影响,而涂尔干在基于大量自杀现象的数据分析的基础上得出自杀现象的产生其主要原因在于社会原因,而诸如个人心理因素、遗传等都仅是特征或次要原因。
其次,研究之前应当界说自己的研究对象,界说的关键在于基于数个对象本身所固有共性。譬如将数个具有引致惩罚性反应的共同特征的行为事实归于一个“属”中,称之为“犯罪”。
最后,力求客观,即对于社会事实的观察分析应建立在具有足够客观性的感性材料的基础上。“社会事实越是充分地摆脱体现它们的个体事实,就越能使人得到客观的表象”,得到客观的表象后再由表及里发现社会事实的真实面目。譬如涂尔干对自杀现象的分析研究就是建立在大量欧洲各国关于自杀数量的统计分析的基础上,由此而摆脱了对自杀的一般认识,发现自杀现象原因在于社会的影响并归纳出利他主义的自杀、利己主义的自杀和反常的自杀三种自杀类型。
上述三个准则是涂尔干关于观察社会事实的准则,总的来说观察社会事实就是要超越社会事实去理解“社会事实”,是一个“去伪存真”的过程。
阅读周期:2024年11月27日-12月29日
本月阅读了以下书籍:马克斯·韦伯的《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社会学的基本概念》、涂尔干的《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梁治平的《礼教与法律:法律移植时代的文化冲突》。礼承载了千百年来的中华精神文化,现代国家治理同样需要礼治,本次报告想同大家分享我对于“何谓之礼”以及“礼与法律”之间关系的思考。
1.何谓之礼?
礼,是一种由传统和习俗形成的典章制度、行为规范及其思想观念,在古代中国是一种用以维护秩序的象征性符号体系。礼的发展形成最早可追溯于尧舜时期,作为一种祭祀的宗教仪式在国家治理过程中发挥无形的影响。在经历“周公制礼”、儒家学说的发展、汉武帝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礼逐渐定型成熟。
2.礼与法的关系
礼与法在古代中国的国家治理之中都发挥了卓越的影响作用。汉至清末时期的国家治理结构中礼居于“准则法”地位而法律则居于“技术法”地位,所谓准则法指“强要社会的任何人遵守的作为和不作为的法则”,即目的;所谓技术法指“则是在可能范围内用以确保准则法被遵守或实施的法则”,即手段。因此,过去的中国社会以法律为手段确保礼所内蕴的价值准则得到遵守,故而有“天下刑律,无不本于礼教”之说。
清末变法之后,礼治隐遁了相当长的一段时期,法律成为国家治理舞台的主角。21世纪的现代中国自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以及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法治、德治、自治的“三治融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反映了传统礼制在现代中国的“死亡”与现代性礼治的建构。现代礼治不同于传统礼治,其活跃于国家治理的两端(准则法和技术法),与法律的关系也不再是统摄与被统摄的关系,而是互为手段目的的关系,呈现有机融合的态势。
礼治同法治都是现代国家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礼治不仅在中国发挥影响,在任何一个现代国家都有其身影。马克斯·韦伯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一书中论述了新教的禁欲职业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的形成之间的关系。西方宗教教义对于西方社会的影响作用等同礼在中国的影响作用,在新教禁欲教义的基础上形成的资本主义精神同样是一种适配近代资本主义社会结构的“礼治精神”,近代资本主义社会国家的发展与治理显然摆脱不了近代资本主义精神的影响,如在近代美国社会加入新教教派(胸前有一枚标志性徽章)即被证明是“品格得到保证的人”。
总的来说,现代国家治理离不开法治亦离不开礼治,礼治既在国家治理舞台的前端与法治共舞,同样在后端与法治共同构筑国家治理所追求的价值目的。
阅读周期:2024年12月30日-2025年2月27日
寒假期间我阅读了如下书籍:马克斯·韦伯的《支配社会学》、《支配的类型》、《中国的宗教:儒教与道教》、《非正当性支配》、《法律社会学》、《学术与政治》。我在阅读上述书籍的过程中发现在马克斯·韦伯的思想著作中,“支配”与“理性化”是其核心概念,因此本篇读书汇报主要围绕“支配”与“理性化”两个概念展开。
1.什么是支配
韦伯在《支配社会学》中将支配定义为“影响被支配者依照支配者的意思行事”,支配发挥其影响作用主要有两种形式,其一为主动向被支配者施加影响,通常表现为“权力”,其二为被支配者受到基于支配者的权威、声望等隐性影响而主动接受支配。在韦伯看来,支配是一个整体,主要由两个部分组成,即基于利害状况的支配和基于权威的支配,前一种典型表现为具有独占地位的支配,后一种典型表现为命令权力与服从义务之间关系的支配,这两个部分共同构成支配的结构。
2.什么是理性化
“我们的时代,是一个理性化、理知化,尤其是将世界之迷魅加以祛除的时代···”在韦伯的著作中,理性化是一个常见的核心概念,不同于支配,韦伯没有给理性化作出明确的概念定义,但阅读韦伯的著作能够发现理性化具有三个方面的显著特征,其一为去人格化或非人格化,即摒弃传统宗教的主观价值判断;其二为客观化,即对事不对人;其三为专业化,以追求效率为目的。
3.支配与理性化之间的关系
在韦伯的著作中,支配与理性化之间联系极为紧密,譬如在《支配社会学》中韦伯将近代的科层式官僚制评价为组织化、理性化的支配类型的典范,他认为近代官僚制就是支配理性化、组织化的共同体行动。
在《支配的类型》一书中,韦伯提出了三种纯粹的支配类型,分别为卡理斯玛型支配、传统型支配、法理型支配。在人类社会历史过程中,首先登场的是卡理斯玛型支配,其后发展为传统型支配、法理型支配。在这三种支配类型中,卡理斯玛型支配的理性化程度最低,其显著特征是人格化的支配风格,其次为传统型支配,法理型支配的理性化程度是最高的。在人类社会的发展演变过程中,支配类型也在发生转变,大致为由卡理斯玛型支配、传统型支配转向高度理性化的法理型支配。由此可见,理性化一方面推动支配类型的演化,另一方面也改变了支配的正当性基础,从超凡魅力到传统权威再到以工具理性为典型特征的规则。此外,韦伯在“理性铁笼困境”中也预见了理性化的极端另一面,即工具理性吞噬价值理性,最终结果是曾经以解放人的自由天性为目标的去人格化规则却最终将人的自由天性束缚在机械的工具理性中。总的来说,我们既要看到理性化的积极影响,也要注意过度理性化的社会后果。
阅读周期:2025年2月27日-2025年3月30日
本月我阅读了以下书籍:白德瑞的《爪牙:清朝县衙的书吏与差役》、卡尔·施密特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布迪厄的《男性统治》和《继承人:大学生与文化》。本次汇报我想给大家分享的是《爪牙:清朝县衙的书吏与差役》这一本书,本书以“爪牙”为主要脉络,因此我的汇报也将围绕爪牙展开。
1.什么是爪牙?
爪牙原意为统治者的帮凶或得力助手,在本书中,“爪牙”指清代县衙中的书吏和差役。白德瑞认为这些书吏与差役属于“非法的官僚”,之所以称之为非法的官僚,其原因在于人数的非法性,依《大清律例》及相关文件规定,书吏的人数大约为12-13人左右,而实际上巴县的书吏人数远超这一规定,此外差役的人数则规定为139人(顺治年期间),而巴县的差役人数也远超这一规定。尽管如此,地方知县基于现实原因仍然顶着违反律令的风险招募大量的书吏与差役协助治理基层社会以维持基层社会秩序的稳定。
2.爪牙的组织结构
书吏与差役的内部形成了一个类似于官僚制的组织结构,一方面体现为书吏与差役的内部形成了等级森严的秩序体系,书吏的组织构成主要由十房构成,人员的内部等级由高至低可分为典吏(各房首长)、经书、青书或帮书(又称为白书)、代书,而差役总体上可分为皂役、粮役、捕役、民壮、盐役五类,人员内部也可分为管事、领役、总役、散役、帮役或白役;另一方面体现为较为组织化与理性化的运转,在书吏和差役的内部,其各自分别形成了规范自身的惯例性程序规定。书吏群体的自律条例主要以房规的形式呈现而差役的则主要以惯例作法为主要形式,二者之间具有一个共通点,即对内部的争议控诉都会在县衙祠堂进行公开的审议处理以彰显裁决的神圣性与正当性。此外,书吏与差役自身在长期的运作过程中形成了理性化的工作经验,使得其协助县令处理日常政务凸显一定的客观性与专业化特征。
3.非正当性支配的爪牙
诚然,书吏与差役在县衙的日常运作与基层治理之中扮演着关键角色,但其却具有显著的非正当性,一方面体现在前文所述的“非法官僚”,另一方面则体现在支配的非正当性之中,譬如在书吏与差役的内部关于人员的选任、晋升、奖惩等方面形成了非正当的自发的惯例规范,爪牙群体的内部也自觉的遵守这一规范行事并且这一规范得到了知县的认可。此外书吏和差役群体内部也形成了显著的家族化支配与派系化特征,其内部构成大大小小不同的权力利益共同体,此种权力的传递方式显然具有非正当性,但却为所有人所默然。
总的来说,《爪牙》一书揭示了清代地方治理的实际运作方式,指出书吏和衙役虽然并非正式官员,却掌控了基层行政和司法体系,在基层治理过程中扮演着关键角色并形成了一种非正式但极具影响力的权力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