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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书 | 陈柏峰《法律的经验研究方法》
2024-01-18 20:31 755 阅读 由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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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社会科学论丛

《法律的经验研究方法》

陈柏峰/著

ISBN:978-7-5228-2675-2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4年1月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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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柏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国家治理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第九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第二批全国高校黄大年式教师团队负责人、首届卓越青年研究生导师,入选多项国家和部省级重要人才工程。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社会学研究》《政治学研究》等杂志发表100多篇论文,出版《传媒监督的法治》《乡村江湖》《乡村司法》《半熟人社会——转型期乡村社会性质深描》等专著,参编《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思想道德与法治》等中央“马工程”教材,主编《法理学》教材及《什么是法学》《法学的11种可能》等普及读物。


前 言


写作一本法律经验研究方法论的著作,是我最近数年的愿望。这里面有教学、研究、学派等多方面的需求和动力。


在教学方面,动力主要来自指导学生写作的需要。从硕士毕业留校任教开始,每年都有不少本科生前来找我寻求论文写作指导,其中不乏很有想法、很有热情的同学。他们关心法治和社会,往往选择法治实践问题作为论题,同时有着雄心勃勃的社会调研计划。然而,拿出来的调研报告或论文,鲜有让人满意的,其中的绝大部分,不需要细看,就能知道“没上道”。这些调研成果存在一些通病:缺乏问题意识,没有中心论点,论证过程不清,堆砌调研材料,材料不能服务于论证。同学们关心法治实践问题,但在写作中缺乏中心论题意识,往往是围绕一个论域展开,写作成为堆砌相关论域的各种调查材料。面对同学们的求教,我告诉他们,需要有一个中心论点,然后运用调查材料进行论证,让材料围绕中心论点展开。然而,他们可能既找不到中心论点,也不知道如何展开论证。因此,指导起来十分费劲。不仅本科生如此,研究生同样存在这些问题。指导学生针对法治实践问题进行论文写作,促使我深入思考法律的经验研究方法。


在研究方面,动力主要来自方法论总结的需要。从攻读社会学博士学位开始,笔者每年都会到基层调研,最初是农村,后来延伸到城市社区,又扩展到县乡基层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几乎涉及所有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最初是跟随老师,后来是带领学生。我们的基层调研并不预设论题,而是在调研中发现论题并在深入调研中展开研究。这种研究方式可以称为基于田野调研的经验研究,它具有相当的独特性,并非源自社会学方法的教材,而是华中村治研究学者在田野调研过程中逐渐摸索而来的。只要深入基层调研,迟早会产出不错的学术成果。不过,与民众的“日用而不知”类似,学者能做出研究成果,却不一定能讲清其中的学术研究进路和成果产出机制。在近20年的学术生涯中,笔者开展了针对不少问题的经验研究,形成了相当的经验质感,对田野调研有了深切的体会。经验研究特别适合用于理解中国法治与中国社会,也具有相当的独特性,需要进行方法论的总结。


在学派方面,动力主要来自社科法学的发展需要。21世纪初,苏力概括了改革开放后中国法学发展的三个阶段和三种流派:政法法学、诠释法学(法教义学)、社科法学。目前,这三种流派同时并存,各有其影响力,各自所起的作用不同,在法治和法学中功能互补。政法法学出现分化并以新的形式出现,其右翼自由主义政法法学,从学界转向社会,主张约束公权力,推动社会维权;其左翼国家主义政法法学,从国家和政治维度重新思考法治,分析党政、政法等问题。而随着中央正式明确提出习近平法治思想,相应的阐释研究呈磅礴发展之势,这为政法法学增添了新的巨大活力。而作为诠释法学升级版本的法教义学,其功用在于建立作为“常规科学”的法学,为法律实务提供法律方法和技术,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奠定执业基础。社科法学主张用社会科学方法研究法学问题,在法学领域而非法律领域承担重要的功能,其重要功用在于分析作为“常规科学”的法学难以回答的转型期问题和法治改革问题。


自2014年“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的对话”学术研讨会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召开以来,法教义学、社科法学相关主题就一直是学术热点。法教义学有较为统一的方法论内核,学者在方法上有高度共识,相关的研究方法易于讲授、传承。与之形成对照的是,社科法学缺乏统一的方法论,其不同领域法经济学、法社会学、法人类学、法律认知科学等使用的方法各不相同,同一领域(法经济学除外)内部同样缺乏容易操作、便于传承的研究方法。就法律经验研究而言,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就有不少法学家做出尝试,90年代苏力基于田野调查的研究还在法学界掀起过“浪潮”,然而,一直没有形成成熟的方法论。苏力曾经总结过“语境论”方法,但“语境论”只能说是一种分析问题的方法,并非法律社会学的系统方法,难以成为容易操作、便于传承的方法论。着眼于这种情形,总结基于田野调查的法律经验研究方法,就更为重要。这虽然无助于在社科法学形成统一的方法论内核,但至少可以在法社会学方面增加方法论工具。


教学、研究、学派三个方面的需求和动力是综合起作用的。2014年11月,应本校本科生刊物《南湖法学》编辑部的要求,我给学生做了题为“法律经验研究的机制分析”的演讲。2016年,受尤陈俊、车浩的邀请,我先后在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与学生交流过“法律经验研究方法”。后来,在几次演讲录音稿的基础上整理成论文发表。记得车浩读过论文后曾建议:能否考虑将此文扩展为一本小书,在每个部分增加一些具体的研究案例,通过“以身说法”来让行文更加生动,更加便于学生理解和掌握。笔者仔细思考后,觉得他的建议操作起来很困难。因为田野调研方法其实不适合课堂教学或著述表达,需要在调研中体悟,最有创造性的“一跃”通常是难以言说的。经验研究强调体悟,而体悟出学术创新的过程,很难用描述或分析性的语言准确表达出来,可以表述出来的是研究的机制。法律经验研究方法的总结,提炼的是研究机制,目的在于帮助调查者更加有方法论自觉,而非教调查者如何具体开展调研,它很难替代调查者在田野中的探索,因为“纸上得来终觉浅”。


此后,我又写作了几篇法律经验研究方法方面的论文,它们都不是教人如何做调研的,而是从不同的侧面展开去分析经验研究,将不同流派和学者(包括我自己)的研究方法作为分析对象,从而透视、总结法律经验研究方法。这些讨论研究方法的论文,虽然评论了一些有重要启发的流派和学者,但主旨还是对我自己所使用的研究方法的梳理、总结和反思。就个人研究历程而言,我先是做很多具体研究,研究时对方法并不一定有思考和自觉;逐渐才开始有意识地透视这些研究的过程,并从中总结、提炼自己所践行的研究方法。梳理、总结基于田野调研的法律经验研究方法,可以帮助研究者意识到学术创新如何从田野调研中产生,从而具有方法论的自觉,进而严肃对待田野调研,有效生发问题意识,科学进行机制分析。


法律经验研究特别强调经验,而田野调查是获取经验的最主要渠道。在复杂的现代社会中,学生、老师甚至实务工作者,都不敢轻易说了解实践,因为每个人都只了解涉及自己工作和生活的一部分信息。对不熟悉领域的研究,往往需要通过田野调研来获取相关信息和经验现象。进而言之,田野调查是经验研究的学术训练方法。今天,大部分研究生的生活经历单一,缺乏丰富的人生阅历。他们开展学术研究时需要具备基本的社会感,田野调研正是这样一种涵养社会感的合适方法。无论研究生还是学者,坐在书斋中都难以有贴近现实的问题意识。田野调研可以提升研究者的经验质感,成为学术发现的重要渠道,因此是社科法学的重要场域。当代中国处于一个大转型、大改革的时代,阐释法治实践、建构法治理论、提出改革建议,都需要了解中国社会、理解法治实际,田野调查必不可少、十分有效。因此,基于田野调查的法律经验研究,有着不可或缺的理论和实践作用。


基于以上原因,本书以田野调研为中心讨论法律经验研究方法。全书在前期相关方法研究论文的基础上修改而成。不过,在写作这些论文时,我已有大体的方法论著作框架设想。一定程度上,本书也是有计划的产物。


章节提要

第一章 学术传统


改革开放后,最早的法律实证研究受到我们党的调研传统影响,以描述法律实践状况、提供立法和政策参考为依归。后来的研究受法制现代化思潮影响,以农民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为研究内容,有较强的价值预设,因问题意识外在于实践而未形成学术传统。苏力的研究着眼于微观场景反思法制现代化范式,诉诸事理阐释法理,从理论关切回应现实,在学界掀起了一股浪潮,但因实践取向不彻底而未形成可传承的学术传统。目前,法律实证研究在回应法治实践需求中繁荣发展,问题意识更加广泛,研究视野更加开阔,方法运用更加丰富。同时,也出现了分化,在不同学科中分布不平衡,出现了“法律实证研究”与“法律经验研究”的分野。在繁荣与分化的背后,法律实证研究面临总体性挑战,缺乏宏大集中的问题意识和理论关怀。因此,需要开拓多学科的理论视野,强化面向中国的问题意识和理论意识,开展多层次学术共同体的建设。


第二章 社科法学


社科法学由诸多不同的研究取向构成,它们因主张用社会科学(甚至自然科学)理论和方法来解释法律现象而与法教义学有所不同。社科法学最早在美国法律现实主义运动后兴起,并取得了与判例法学比肩的地位,目前在中国已有相当的研究积累和学术地位。社科法学有着诸多前提倾向性,其研究对象具有经验性,问题意识来源具有实践性,对法规范和法秩序保持中立性态度,对法规范和法秩序的评判标准具有多元性。其研究工作力图从经验进路辨析因果关系,从实践出发提炼概念和理论,从实际出发探索立法和实施对策。社科法学在转型期中国有着深刻的发展土壤和现实功用,着力于理解中国法治实践,参与中国法治建设,提炼中国法治和法学理论。社科法学应当成为当前法学研究重要进路之一,成为发展中国法学理论的基础性学术进路。


第三章 经验


经验是一个复杂的集合概念,它是人们通过认识、判断、积累、反思其所能感知各类信息来获得的,关于事物现象和外部联系的知识、技能、价值观念、行事准则等的统称。理性主义完全忽视经验的作用,经验主义将经验夸大为无所不能,它们都是错误的。法律经验研究遵循科学的认识论,将经验视为法律实践与法学理论之间的中介,强调正确对待经验,警惕出现经验偏差。在研究过程中,运用理论时,需要厘清理论背后的经验基础;分析局部的直接经验时,需要定位它们在整体经验中的结构性位置;面对从媒体热点案件中获得的间接经验,更是需要拨开各种迷雾达到全面正确的理解。法律经验研究应当充分尊重经验的主体性,祛除各种可能因素的不当干扰。


第四章 事理与法理


法理是法律现象的一般性、根本性、普遍性原理,事理是事物的规律和道理。法理的提炼与推导,需要以法律现象的事理为基础。从事理出发,是检验、提炼法理的重要方法。苏力最早着眼于“从事理讲法理”,而不是抽象地讲法理。那些看起来普适的“法理”,应当在中国法治实践中进行检验。从事理出发,走向从中国社会出发、尊重社会创造的法理,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中国法理研究。这种研究诉诸常情、常理、常识,讲述的是生活经验,而背后有理论视角,需要理论资源储备,也需要社会科学知识和方法的运用,它最终会走向社科法学。社科法学研究的重要任务是检验、提炼法理,重建中国法理学,在一般性法律现象、法律关系之外讨论中国的法律体制、法律运行等问题,在经验基础上阐释中国法治实践。


第五章 机制分析


法律经验研究的任务,是对法律现象作出质性判断,分析法律现象或要素之间的关联和作用机制。机制分析是行之有效的方法,它要求先正确解读法律现象,再着力解释法律现象。在宏观理论前提下,从经验进路展开解释,辨析因果关系,探究因果关系链条。在法律经验研究中,田野工作至关重要,它是问题意识的来源,也是机制分析的场域。田野工作要求“经验饱和”,并在此状态下建构、验证因果关系链条。长期田野工作中积累的“经验质感”,有助于产生问题意识、探究因果关系链条、展开机制分析。比较分析与集体调研,是卓有成效的田野工作策略。机制分析必然走向理论提炼。


第六章 理论创造


法律经验研究包括经验材料储备、学术发现、理论构思、物化等不同阶段,其目标是理论创造。经验材料储备是研究的起点,田野调研则是获得经验材料的最优方式。学术发现是从经验现象中看到新特征、新成分、新关联的过程,是既有理论视野的“意外”,是迈向理论创造的必由之路。理论积累和经验质感训练可以强化学术发现的能力。在前述基础上,下一步是通过理论构思得出恰当的理论命题,安排理论命题的表达形式,包括结构方式和表达手法。理论构思的重点是经验呈现和理论概括,经验呈现追求内蕴的真实性,理论概括着眼经验的代表性特征。理论构思沿着“经验现象—因果关系—事理—法理”的路线进行。理论构思最终经过物化过程落实为物质性文本。在物化过程中,语词提炼和文本推敲尤为重要。法律经验研究过程存在普遍性的心理机制,包括直觉与灵感、沉思与讨论、回忆与联想、理智与情感等。经验研究方法论的探讨,旨在追问知识、经验、理论从田野生产出来的过程和机制。


第七章 典型进路


与基于主客二分世界观的法律实证研究不同,法律经验研究强调质性理解,需要整体论视野。法律社会学研究传统、社会人类学研究传统和基层治理研究传统,构成其主要渊源。法律经验研究从中受到方法论滋养,形成了法律生活秩序研究和法律运行过程研究两种典型进路。法律生活秩序的研究进路,以法律生活的描述、阐释和解释为中心,不仅关注社会利益结构,还重视人心、价值和活法,从整体上探究法律现象形成和法律秩序机制。法律运行过程的研究进路,以法律运行流程为切口,关注法律现象背后的诸种因素,探讨各种因素的影响及其作用机制,力图全面理解法律在社会中的实践过程、后果和内在逻辑。中国处于社会转型期,适合且需要法律经验研究,上述两种典型进路是回应时代需求、理解当代法治的重要研究进路。


附录


附录一   华中乡土派的经验训练方法
附录二   基于田野调研的法律经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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