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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凌主讲人工智能的法律想象
2016-11-23 13:12 4947 阅读 由 liayoch0605 编辑

(通讯员:靖珍珍 李良珏 郭筱)11月13日下午,法学部青年学者学术沙龙第三十二期暨“社科法学连线”系列讲座第十九讲于文治楼六楼会议室开讲,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香港大学法学博士胡凌副教授主讲“人工智能的法律想象”,我校法学院资琳副教授担任主持人。美国杜克大学J.D.、芝加哥大学J.S.D.候选人、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戴昕副教授,云南大学法学院讲师、荷兰阿姆斯特丹大学法学博士李娜老师,我校法学院讲师、英国爱丁堡大学法学博士何鹏老师,我校法学院讲师龚春霞老师出席本次会议,武汉理工大学及我校众多法学本科生、研究生到场聆听。

讲座伊始,胡凌副教授以20世纪对人工智能的想象入手,介绍阿西莫夫的机器人系列小说及《西部世界》等诸多科幻小说,为人工智能的出现提供基础。针对这一想象,霍金、马斯克提出“超级人工智能消灭人类”的观点,对人工智能的出现表示担忧。在人工智能的演变路径上,胡凌副教授提出它是从自动化生产、工业机器人阶段演变为人形机器人与不同领域的“算法”。人工智能发展初期,阿西莫夫为机器人制定“四法则”,要求其不得伤害人类族群等,法则作为基础代码嵌入机器人程序,但法则之间无法避免的冲突逐渐浮现。就21世纪人工智能方面,他指出人工智能的本质是:海量数据-算法改进-辨识与分析-概率基础上的预测-采取行动,在大量数据基础上进行适当推荐,由于机器人与人类在外表、动作上相似,消费者一开始会对机器人产生正面情感,但达到一定程度,他们便开始反感,因而人形机器人不太可能大规模出现而人工智能会更加普及成熟。

人工智能发展过程中,呈现出各种法律问题,胡凌副教授以搜索引擎为例,对其“言论自由权”的有无发问。在无人驾驶汽车、飞机自动驾驶日益普及的今天,人工智能产品的侵权与犯罪成为社会问题。就人工智能产品的单独立法问题,他阐释了智能产品可以成为一种特殊主体,法院在审判时应适当从人工智能设立的出发点以及商业模式出发。

提问环节,同学们就反人工智能论证、搜索引擎的言论自由权等问题提出疑问,胡凌副教授一一解答,现场学术氛围浓厚。

新闻链接:http://law.zuel.edu.cn/2016/1115/c3603a120039/page.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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