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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报导】陈柏峰教授讲授“法律实证研究的机制分析与经验呈现”
2014-11-20 13:43 4638 阅读 由 Nicholas 编辑

2014年11月1日晚19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陈柏峰教授做客中国人民大学人民大学法学院法理论坛第89讲暨“社科法学连线”系列讲座第9讲,讲授“法律实证研究的机制分析与经验呈现”。本次论坛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尤陈俊副教授主持,北京大学法学院侯猛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汪庆华教授、南开大学法学院李晟讲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彭小龙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孟涛助理教授等老师参与讨论。

陈柏峰教授从毛泽东的名言“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开始说起,指出社会调查的两种类型,一种是真的实证研究,另一种是借助调研之名所进行的伪实证研究。真的实证研究要从经验现象之中分析事物之间的机制和关系,主要是因果关系,可以解释已有的现象,希望对未来有所预示,以期控制事件的发生。不管怎样,都要对因果有所研究,这是真的实证研究的核心。陈柏峰教授指出,分析事物之间的机制,通常有解读的传统和解释的传统两种不同的方法。解读是人类学最常用的方法,是指理解和厘清行为在特定文化背景下的意义,以人类学家吉尔兹提及的眨眼睛为例,可能是病理性的,也可能是传情的表示,也可能是模仿的表示,或者是专门练习眨眼睛,至少有四种不同的眨眼睛,它们表面看起来是一样的,但如果我们是要解读其真正含义,必须深入文化背景。法律现象也是这样,必须深入社会进行解读。例如,同样是上访的行为,有人是维权,有人却当成了一种生活方式,也就是说开始时是为了解决问题,后来上访成了生活意义的来源;有人上访名义上是维权,但是却说不出具体所维之权,同样行为需要不同的解读。  

陈柏峰教授还强调,仅仅解读是不够的,解读会存在很多问题,第一个问题是有很强的主观性,有先入之见,尤其是在缺乏验证的情况之下,所以有些人类学家的研究成果是值得怀疑的;第二个问题是容易肤浅,对社会问题的认识深度不够,而且很难在学术上对话。因而,在解读之后还需要解释,解释的内在机制建立在解读的基础之上,是事物之间机制分析的核心,虽然解释难做一个预测、控制,但是却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研究方法。实证研究只有从经验分析入手,才能分析因果关系,社会关系很复杂,是因果关系叠加的因果链的影响的结果,机制分析就是解释行为,就是辨析因果关系,找一个因果链出来,这一因果链也能使盖然性过度降低。在此同时也要区分相关关系和因果关系。

陈柏峰教授认为,在转型时期的中国,质性研究比量性研究更重要,因为有些数据根本就靠不住,有人会预选可能的正确答案,或者故意选相反的选项,所以中国社会的定量研究是任重道远的。宏观理论的质性研究还是很重要的,如果不知道自己的中观和微观的量性研究在宏观理论的位置,那么定量研究就会迷失方向性,因此定量研究需要宏观理论的指导。

陈柏峰教授还进而谈及写作的问题,指出经验呈现主要就是写作问题,写作要能很好地反映出机制分析所体现出的问题,这样机制分析才能够好地进行经验呈现。写作要有问题意识,要从不理解的地方入手,如四中全会的设立巡回法院的原因,乍看理解不了,可是考虑背后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就可以加以理解了。比较是很重要的,同样的问题,不同人看来有不同的看法,比较是问题意识的来源,每个人都有不同的利益,只有了解每个人的思考,才能更好地发现问题。 陈柏峰教授最后提到了田野研究的重要性,强调在中国进行法社会学研究必须深入到广大的田野之中,田野是一个富矿,是想象力的来源,没有田野,想象力就是科幻的,是无源之水。

之后与会的各位老师依次对陈柏峰教授的发言进行了点评,有赞誉,有批判,在座的诸位同学也提出了自己的一些问题,陈柏峰教授均耐心地一一给予解答。 晚上22点,历经三个小时的讲座和讨论在在座师生的热烈掌声中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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