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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新出炉的江苏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
2015-04-11 22:57 3540 阅读 由 辛比尔斯克 编辑

司法改革2

来源.新华网http://www.js.xinhuanet.com/2015-04/10/c_1114921073.htm

(作者:任松筠)

 

江苏是中央政法委确定的司法体制改革第二批试点省份。3月17日,中央政法委批准《江苏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4月初,江苏正式启动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记者发现,江苏试点方案亮点颇多。昨天,省委政法委有关负责人对方案进行了权威解读。

 

重点聚焦六大改革任务

 

根据《试点方案》,江苏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的内容,主要包括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及司法辅助人员职业保障制度、完善司法责任制、探索建立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人员省级统一管理体制、建立省以下法院检察院财物由省财政统一管理机制、健全人民警察分类管理和职业保障制度等6项任务。

 

在试点地区上,选择南京市、苏州市、泰州市法院、检察院以及南京市玄武区、张家港市、淮安市清河区、淮安市开发区、泰州市姜堰区法院、检察院开展试点。

 

按照中央部署要求和江苏试点方案安排,试点工作要在年内取得突破性进展,并逐步扩大试点工作范围,明年在全面总结、科学论证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在全省全面推开。

 

法官检察官按单独职务序列管理

 

据介绍,《试点方案》将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分为法官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大类。对不同人员实行不同的管理制度,让每一类人员都有各自的晋升渠道和职业发展空间。其中,法官检察官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管理制度,按照单独职务序列管理。司法辅助人员中的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书记员按单独职务序列管理,执行员参照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司法技术人员按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司法警察按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序列管理。司法行政人员按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管理。

 

实行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根据法官检察官精英化、职业化、专业化改革方向和司法人力资源配置规律,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实有人口数量、法院检察院层级、案件数量和编制总数,以及实际在办案岗位上的法官、检察官人数等因素,5年过渡期内,按照法官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分别占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39%、46%、15%配置员额。“严格控制法官检察官员额、提高司法辅助人员比例,使法官检察官从大量程序性、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把精力主要放在审判检察业务上,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省委政法委有关负责人说。

 

为了提高法官检察官选拔工作的科学性,在省一级设立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负责从专业角度提出法官、检察官人选。为体现遴选委员会的广泛代表性,其组成人员中审判(检察)业务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代表、法学学者代表等社会各界代表不低于50%。

 

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上级法院法官、检察院检察官一般从下一级法院、检察院择优遴选,既为优秀的基层法官、检察官提供晋升通道,又保证上级法院、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具有较丰富的司法经验和较强的司法能力。

 

形成与办案责任相适应的激励机制

 

《试点方案》在提高司法人员入职门槛、严格办案责任的同时,坚持权责利相统一,根据审判工作、检察工作特点,提出建立与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相配套的薪酬制度,完善分级管理的司法辅助人员薪酬制度,形成与办案责任相适应的激励机制。

 

完善法官、检察官履职保障制度,建立法官、检察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免职、辞退或者作出降级等处分。法官、检察官依法履职行为不受指控和法律追究,未经其法律职务任命机构批准,不受拘留和逮捕。

 

建立健全符合法官、检察官职业特点的退休制度,适当延长富有司法经验和社会阅历的资深法官、检察官退休年龄。

 

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办错案要被倒查问责

 

建立以主审法官和合议庭为核心的审判权运行机制,完善主审法官责任制和合议庭办案责任制,主审法官、合议庭依法独立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作出裁判,并承担责任,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院、庭长不再签发本人未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真正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健全检察权运行机制,完善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主任检察官在检察长授权范围内,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执法办案权并对其决定负责。建立符合法律监督职能要求的执法办案基本组织,在主任检察官负责下依法行使检察权。

 

建立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主审法官、合议庭法官、主任检察官和主办侦查员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建立执法办案档案,明确错案、办案过错认定标准和问责条件。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在省一级设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负责对法官、检察官违反司法伦理行为提出惩戒意见。

 

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探索建立法院、检察院办案人员权力清单制度,强化对案件质量的内部监控和案件管理部门对执法办案流程的全面监督。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并依托信息化手段,对司法活动进行全程留痕、动态监控。

 

建立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机制

 

为解决司法地方化问题、防止司法行政化倾向,切实减少对司法活动的不当干扰,《试点方案》提出,探索建立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人员省级统一管理体制和财物由省财政统一管理机制,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省委政法委有关负责人解释,统一管理不等同于垂直管理,而是在省一级平台上,依托多个部门,发挥各自优势,实现统筹管理。

 

人员统一管理方面,全省法院、检察院系统机构编制由省机构编制部门统一核定和管理;省辖市、县级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由省委(省委组织部)管理。担任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的人员,除具有担任领导干部的政治素质外,还应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

 

财物统一管理方面,各市、县(市、区)法院、检察院及各专业法院、检察院作为省一级预算单位,由省财政厅按规范程序审核批复预算,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资金。

 

据介绍,江苏近期将研究制定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司法责任制、法官检察官遴选、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等方面的具体配套文件,推动改革试点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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