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世功

强世功,1967年11月11日出生,陕西榆林人。北京大学社会科学部副部长,法学院教授、副院长。中国著名民族问题专家、法学家。主要研究方向为法理学、法律社会学、宪法学。著有《法制与治理:国家转型的法律》、《法律人的城邦》、《法律的现代性剧场:哈特富勒论战研究》、《超越法学的视界》、《立法者的法理学》、《中国香港》等,译著有《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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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强世功:批判法律理论的谱系
    强世功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1995年,苏力发表了“变法,法治建设及其本土资源”一文,[1]1996年又接着发表了“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一文(下称“秋菊的困惑”)。[2]这两篇文章对当时法学界居主流地位的、以法律现代化理论和西方普适价值观为支撑的“权利法治论”展开了激烈批判。这标志着伴随改…

     

    1995年,苏力发表了“变法,法治建设及其本土资源”一文,[1]1996年又接着发表了“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一文(下称“秋菊的困惑”)。[2]这两篇文章对当时法学界居主流地位的、以法律现代化理论和西方普适价值观为支撑的“权利法治论”展开了激烈批判。这标志着伴随改革开放和现代法治兴起而成长起来的法律社会学研究进入了第二波,而这一波法律社会学研究的核心思想乃是一场持续至今的批判法学运动。[3]其中第一篇文章成为苏力的成名作《法治及其本土资源》的书名,以至于苏力常常被看作是“本土资源派”。[4]而第二篇文章则因为率先讨论《秋菊打官司》引发学界(主要是法学界)对这部电影的持续关注,从而形成了一个法学理论的解释传统。[5]这两篇文章虽然理论视角有所不同,但都构成对主流法治理论的批判。如果从改革开放之后法学理论的发展看,围绕法律现代化理论或权利法治论展开的赞成与批判,似乎构成了法学理论的核心命题,只是这种赞成与批判据以展开的理论和准绳有所不同而已。从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当代中国法治和中国法学理论正是在这样一种相互对话、相互批判的思想氛围中成长起来的。比如说苏力对权利法治论展开了批判,季卫东则对苏力的后现代思想方法展开了批判,而苏力又对季卫东的批判进行了回应。[6]不过,由于改革开放四十年来的中国法治建设始终以大规模学习和吸收西方法治经验作为发展路径,因此,我这里所说的“批判法律理论”专门指法学理论中一股强劲的对法律现代化理论和权利法治论以及由此推动的大规模法律移植实践展开的法理学批判。这些批判法律理论的路径有所不同,但都共同指向了中国法治建设中的法律移植特性。因此,梳理并检讨这场批判法律运动,对于中国法学理论的未来发展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7]

    本文仅仅以法学界围绕《秋菊打官司》这部电影展开相关讨论的三篇核心文本作为分析对象,以此来考察批判法律理论的内在谱系。展开这项研究首先就要矫正目前法学界主流的、以“法律与文学”视角对《秋菊打官司》展开的研究,这构成本文第一部分的内容。在此基础上,本文第二部分分析苏力的文本,指出苏力的批判法律理论实际上是基于一种法律多元主义来批判一种源于西方普适主义的“法治理论”,而他秉持的是一种功能主义法治观。苏力的批判法律理论在现代主义的法治与后现代主义的法治理论之间构成了巨大张力,而这种张力无疑会削弱其理论批判的锋芒,因而其理论始终保持着理论的实用性和妥协性。

    在苏力的基础上,批判法律理论分别走向两个理论传统,形成了批判法律理论的两个高峰。其一是冯象代表的左翼马克思主义传统,其二是赵晓力代表的文化保守主义传统。本文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集中分析这两种批判法律理论的不同走向。冯象将苏力的批判法律理论矛头从某种法治理论转向现代法治本身,从而对现代法治作为全球资本帝国“法治行省”的本质展开批判,这意味着马克思主义理论传统的复活。而赵晓力从文化保守主义的视角展开其批判法律理论,将梁治平开辟的法律文化解释理论提升到新的高度。在此之后,批判法律理论逐渐从批判走向调和与综合,然而这与其说预示着批判法律理论的衰落,不如说这种调和与综合在新的高度上重新激活了批判法律理论的思考,即如何从整全世界秩序建构角度重新思考现代法治,而要理解这个问题就必须理解中国的批判法律运动所处的国际场域和知识场域。[8]这就意味着法学理论需要从法律社会学的外部研究转向法哲学的内在研究,从中国文明复兴的角度来思考整全世界秩序的建构,并以此来重构法律多元主义理论。

    如果从1979年中国法学界展开“人治”与“法治”的大讨论开始算起,[9]中国法学发展刚好走过了四十年的时间,其中批判法律理论或批判法律运动构成了中国法学发展中最具有思想活力的理论思潮。本文通过一个学术研究的个案初步梳理批判法律理论的谱系,一方面可以看作是对中国法学发展四十周年的纪念,另一方面也可以看作是在新的历史时代重新激活法律批判理论,从而开辟新的现代法治发展道路,并期待建构新的法治发展模式。

     

    一、哪一种“法律与文学” 

    围绕电影《秋菊打官司》所展开的法律问题讨论被纳入到“法律与文学”的学术传统中不无道理,毕竟《秋菊打官司》是一部电影,而苏力在这篇文章后面特别加上一小段附录:“从文学艺术作品来研究法律与社会 ”。苏力后来更是专门写了一本《法律与文学》的专著,探讨中国传统经典戏剧中的法律问题,[10]这或许是受到了他所心仪的波斯纳大法官所撰写的《法律与文学》的启发或感召。[11]然而,法律与文学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关系,不同的关系后有不同的理论阐释倾向。苏力在“秋菊的困惑”中所开辟的“法律与文学”研究其实与“文学”本身没有什么关系,反而是一项法律社会学研究。

      (一)从古典到现代:法律与文学的四种关系

    法律与文学乃是一个古老话题。文学教化与法律强制互为表里,共同承担起政治秩序的建构任务。孔子就曾经专门删诗书,正雅颂。《诗经》也由此被置于中国古典“五经”之首。礼乐教化先行,刑赏治理其后,中国古典的礼法秩序无疑强化了法律与文学的内在关联。同样,柏拉图在其构建的“理想国”中,首先就从儿童的诗教和乐教入手,让文学作品承担起塑人心、正风俗的功能。[12]即使在其建构的现实法治国家中,也需要一个类似音乐的“序曲”,将观念、道德乃至于理想通过这个“序曲”导入到法律之中。[13]因此,法律与文学的这种关系往往被理解为理性与感性、法律与道德、法律秩序与心灵秩序的关系,分别服务于人性的两个方面,二者相互交织在一起不仅塑造完整的人格,而且塑造一个文明的政教秩序。而在这种政教秩序中,文学对于社会风尚的引导和人心向善的塑造作用远远高于法律,法律始终处于从属的地位。正因为如此,现代理论家们通常将古典的法律秩序看作是宗教法或道德法统治的时代,而文学乃是宗教和道德教化的重要载体,理性化的法律处于受压抑的地位。[14]

    然而,现代社会的理性化进程也意味着现代的形式理性法的兴起,古典礼法秩序中建立起来的法律与文学关系走向分离甚至颠倒。法律在公共生活领域中获得了绝对权威地位,而文学逐渐从公共领域中隐退进入到私人生活,文学成为私人化阅读的审美艺术部分。在这种处境下,法律与文学的关系变得非常微妙。一种理解以努斯鲍姆的主张为代表,她希望恢复文学的公共政治功能,从而通过文学的力量来矫正理性化的“铁牢笼”带来的人的“物化”或“异化”的弊端,这就意味着我们在法律理性化所推动的“程序正义”基础上,要借助文学的力量来探求一种更符合人的情感想象的“诗性正义”。[15]

    另一种理解则是以波斯纳的主张为代表,他用更为超然和理性化的眼光来看待法律与文学的关系。法律与文学的关系需要放在四种不同的问题域中加以讨论:“法律中的(in)文学、作为(as)文学的法律、通过(through)文学的法律以及有关(of)文学的法律。”[16]在这四个不同的问题域中,法律与文学的关系也各不相同。波斯纳对这四种关系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分析。比如“作为(as)文学的法律”尤其体现在司法判决的书写中如何将文学要素带进来,让司法判决不只是一种纯粹法律概念的逻辑推理,而同时成为一种直接诉诸人心、打动人心的情感表达,从而让司法判决更具有公共说服力,更能被当事人和公众所接受。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马歇尔大法官、霍姆斯大法官和卡多佐大法官就是在这方面处理法律与文学的典范。而在波斯纳看来,努斯鲍姆提出的重建法律与文学的关系实际上涉及到第三个问题域“通过(through)文学的法律”,即对法律人进行文学教育,让法律人拥有细腻的、丰富的情感,从而在司法过程中平衡冰冷理性化的力量,增加情感和诗性的成分。然而,波斯纳对文学的这种功能表示怀疑,毕竟文学在告诉你善的同时也在教育你恶,文学带来的心理学效果不能混同为道德效果。[17]

    如果我们以波斯纳提供的上述四种法律与文学的问题域来看,那么苏力通过《秋菊打官司》所开辟的“法律与文学”究竟属于哪个领域呢 毫无疑问,属于第一个问题域中的“文学中的法律”(law in literature),[18]用波斯纳的话说,就是“作为法律文本的文学文本”。在这种法律与文学的关系中,文学不过是作为一个文本承载着法律的故事。这种关于法律的文学故事之所以重要,就在于让我们在一个具体虚拟的整体生活场景中理解法律在整个生活世界中是如何运作,法律的运作面临着怎样的问题。可以说,围绕《秋菊打官司》这部电影的法律问题讨论基本上是在这个意义上理解法律与文学的关系的。

      (二)《秋菊打官司》:文学中的法理思考

    如果从“文学中的法律”这个路径进入法律与文学的讨论,那么文学文本仅仅是一大堆经验材料,需要有法律理论来分析和组织。在这个意义上,文学文本的“文学性”并不重要,它和历史档案中记载的故事、司法案卷中记载的故事、人类学或社会学田野调查中记录的故事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苏力可以用同样的理解来分析《秋菊打官司》这部电影,也可以用同样的理论分析他在乡村司法调查中遇到的案件故事。正如赵晓力可以将司法调查中遇到的一起贷款案中当事人的故事与吉尔兹在田野调查中记录的雷格瑞的命运毫无困难地联系在一起。[19]在法学家们看来,文学体裁、档案记载和田野调查中讲述的法律故事不过是一堆有待法律理论来照亮的材料,重要的是法律,甚至是法律理论,而载体本身的特性并不重要。正因为如此,法学界从“法律与文学”的视角讨论《秋菊打官司》让文学界的学者们感到疑惑:“文学比起真实的历史(社会)材料有什么优势 ”或者“法律人在做‘法律与文学’ 如何能让我们研究文学的人也有所收获 ”[20]对于这两个问题,我的回答是:从法学理论的要求看,文学故事是虚构的,但比起真实的历史(社会)材料有时候更真实,这里所说的“真实”就是更符合能够证明法律理论逻辑正确所需要的那种真实!研究文学的人如果想从法律人在这个问题领域中所研究的“法律与文学”中有所收获,需要克服的最大误解莫过于认为“法律与文学”是平等的、相互关联的,而忽略了在这里“法律与文学”的真实含义其实是“文学中的法律”。文学在此不过是法律人需要用法律理论的解剖刀进行解剖的对象,文学故事反而变成了缺乏鲜活生命力量的被动材料。

    因此,从苏力的“秋菊的困惑”开始,中国学界,尤其法学家围绕《秋菊打官司》展开的法学讨论实际上是中国法律社会学理论借助这个电影文本的分析、讨论和对话而不断发展的历史。在这个法律社会学研究的传统中,苏力借助《秋菊打官司》开启了其批判法律理论,而在后来的诸多解释中,一个重要的线索就是围绕其批判法律理论形成的一个解释、对话和不断发展的理论传统。

     

    二、对西方普适主义“法治理论”的批判

    在1995年和1996年的两篇文章中,苏力用“本土资源”理论对占据主流地位的法律现代化理论和这种理论的各种变种、以及在这种理论支持下所推动的国家强行“变法”模式展开了理论上的批判。[21]如果我们从学术角度比较一下这两篇文章,无论是文章结构安排,还是理论阐述深度,“变法、法治建设及其本土资源”都是一篇论理严谨、推理严密的学术论文典范,虽然苏力的文笔一贯很轻松、很幽默,很有文学味道。相比之下,“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不过是一篇评论,文章结构比较松散,学理论述也并不严密,甚至有很多漏洞。[22]然而,在学术界影响最大、争论最持久的反而是“秋菊的困惑”这篇评论,相比之下前面那篇文章虽然提出了富有争议的“本土资源”的概念,但完全无法与“秋菊的困惑”引发的持久讨论相比。这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后面这篇文章充分利用了电影的文学效果。文章标题中用“秋菊的困惑”这个传神的表达非常具有文学意味,完全不同于“变法”“法治”“本土资源”这些抽象的、理性化的学术概念,而恰恰是文学所提供的整体性的生活经验和情感感受。在这个意义上,“秋菊的困惑”这篇文章虽然讨论的是“文学中的法律”,但显然具有“通过文学的法律”的效果,透过文学的整体感受强化了法律批判的效果。而恰恰是电影文本的独立性和开放性,为后续的讨论和对话开创了有效的空间。

      (一)法律多元与“地方性知识”:“普适主义法治观”的批判

    在“秋菊的困惑”中,苏力着力批判的是隐含在法律现代化理论中的普适主义的权利法治观,即“一种无语境的、客观普遍的权利,并可以毫无疑问地据此建立一个普适的法律制度来保护这种权利。”[23]苏力并非是在抽象价值意义上反对所谓的普适权利,而是在法律技术化意义上将权利理解为一种由概念和分类构成的话语体系和知识体系。法律现代化理论所主张的权利分类集中在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领域,而这套权利分类的话语体系在中国乡村的生活语境中找不到其对应物。同样,在乡村社会的习惯法秩序中,骂人断子绝孙就构成了侵权,但在国家法秩序中却不认可这样的权利分类体系。这两种不同的权利话语体系分别服从于两个不同生活世界的逻辑,是两股道上跑的车。因此“正式的法律制度无法理解、也没有试图理解什么是秋菊要的‘说法’。”[24]正是在对法律现代化理论的批判中,苏力建构起“权利”所代表的国家法与“说法”所代表的民间习惯法的法律多元主义,而这种理论恰恰与整个20世纪九十年代中国社会科学理论中流行的国家与社会理论范式相契合。

    在法律多元主义的建构中,苏力显然强调秋菊的“说法”的本土特征,似乎强调西方法律进入本土必须接受“地方性知识”的考验。由此,这种法律多元主义的二元对立也很容易被理解为普适主义与本土地方的对立。在此,我们需要澄清大多数中国学者援引吉尔兹的“地方性知识”这个概念时普遍存在的误读,即认为只有前现代的、如巴厘岛的原始部落或中国乡村社会的知识是一种“地方性知识”,相反西方现代性的知识乃是普适性知识,由此形成普适主义和地方性知识的对立。事实上,吉尔兹之所以采取“文化解释”的思路来理解人类生活,恰恰是因为他坚持每一种文化都是地方性的,都具有地方性的“特色”(“口音”)。秋菊的“说法”植根于中国乡村社会生活是地方性的,而所谓“普适性权利”根植于商业城市中布尔乔亚的生活方式也是地方性的。“权利”与“说法”的对峙实际上就是两种同样具有地方性特色的地方性知识的对峙。当这两种“地方性知识”或两种不同的权利话语体系遭遇的时候,为什么国家法中的权利话语体系对习惯法中的权利话语体系构成了暴力压迫和征服 凭什么国家法高于习惯法 凭什么权利就被“宣称为”普适的,而不是将“说法”看作是普遍正当的呢 这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而这个问题恰恰是文化阐释理论所无法回答的。

    可见,问题不在于普适性与地方性的对峙,而是在于两种地方性的对峙中,为什么一种地方性知识被上升为普适性的话语 由此可见,重要的不是西方的权利概念宣称自己具有普适性,而恰恰是由于西方权利背后隐含着的国家暴力使其具有了普适性。秋菊的“说法”之所以面临着失败就在于她的“说法”没有获得国家暴力的支持。在这个意义上,重要的不是通过后现代思想中的“地方性知识”对形而上学的“普适性”话语逻辑展开批判,而是要将这种哲学的批判变成政治的批判。比如在马克思主义的逻辑中,就看到布尔乔亚生活方式中的“法权”的实质就是将“地方性知识”(阶级利益)上升为普遍权利(国家意志)的过程,从而借助国家暴力机器来推行特定利益集团的“地方性知识”。而马克思始终站在“社会”的立场上批判国家法律机器的暴力,批判一种地方性知识对其他地方性知识的暴力。

    《秋菊打官司》发生于当代中国法治刚刚兴起之际,发生于“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资本主义复兴运动中。在这场运动所推动的法律现代化理论看来,和欧洲现代法治进程的历史相比较,中国法律现代化及其背后的社会政治运动无疑是一场迟到的“补课”(更为委婉的表达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然而,不同于欧洲启蒙思想家的法治理念中对“布尔乔亚”阶层(市民阶级与市民社会)毫不掩饰的赤裸裸赞美,在经历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实践洗礼的中国,很少有人敢公开基于“布尔乔亚”立场为中国法治发展进行辩护,而更多的是选用一套普适主义话语体系来重新包装“布尔乔亚”的主张。尽管如此,苏力始终将自己的批判集中在理论的批判而非实践的批判。他不是针对权利或法治背后特定地方性知识何以能僭取国家暴力的批判,而是针对将国家暴力包装成普适主义法治意识形态的批判。他在距离马克思主义一步之遥的地方停步了。

      (二)功能主义法治观:“法治教条主义”的批判

    尽管苏力在此建构起“权利”与“说法”的二元对峙,但这并不意味着苏力试图用“说法”来反对“权利”,或用传统乡村的“人治”来反对“法治”。他虽然借助后现代的解构主义的方法来解构普适主义的权利法治观,但他最基本的理论主张乃是实用主义、经验主义和功能主义。在他看来,权利的话语体系,无论是西方普适的,还是本土经验的,不存在对错的问题。法治不是一个理论问题,不是一个科学真理问题,不是一种形而上学的普遍价值,而是一种实践经验的问题,是合适与不合适的问题。法治说到底是解决社会纠纷、进行社会治理的工具或技术,法治作为一种现代治理术已经深深地镶嵌在国家治理之中。[25]法治是否能有效地解决社会问题取决于能不能坚持“实事求是”。在这个意义上,苏力与休谟、梅因、柏克这样的经验主义者,或者孟德斯鸠、托克维尔、哈耶克这些自由主义者站在一个立场上,而他批判的对象虽然高举自由主义的大旗,无论借用什么样的概念,都是和他们在意识形态上所批判的霍布斯、卢梭、百科全书派乃至马克思和列宁一样,同属于一个阵营。

    因此,苏力批判的不是“法治”本身,而是一种理解权利和法治的思维方法,即从一种抽象的形而上学立场出发坚持一套普遍真理以及作为“大写的真理”而存在的权利和法治。这种脱离现实经验的唯理主义(唯心主义)的法治构造,如果用毛泽东的话说,就是一种典型的“法治教条主义”。这种法治建设无视特殊历史经验,无视“地方性知识”或“本土资源”、完全照搬照抄西方既定的法律制度,并借助普适主义话语和国家暴力强制推行。曾经,我们按照马列主义教条开展社会主义建设并付出了惨重代价,现在苏力则担心我们又陷入“法治教条主义”而付出原本可以避免的代价,而“秋菊的困惑”恰恰展现出这种“代价”。因此,苏力的批判就从追问“谁的法治”开始,从而主张一种经验的、历史的或社会的理论立场,将关于权利界定和分类的体系落实到具体的社会和历史语境中。因此,苏力无疑在涂尔干、韦伯和马克思的意义上赞同法治,法律多元主义的背后说到底是“工商业社会”与“乡村社会”、“陌生人社会”和“熟人社会”这两种生活方式的关系问题。他希望在前者必然取代后者的“道路通向城市”的历史进程中,让二者尽可能地达成和解。[26]为此,他主张一种基于中国人生活经验的、不断试错总结经验的、充分吸纳中国本土生活经验和概念分类体系的法治。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苏力是法治的“中国派”,他反对的是法治的“西化派”。

      (三)批判理论的妥协性:苏力的两个理论面向

    可见,苏力对法律现代化理论的批判是非常温和的、有节制的。苏力之所以对法律现代化持一种温和的批判态度,是因为他所批判的乃是“某一种”法治理论,即西方中心主义的法治观念。他从“秋菊的困惑”中读出“谁的法治”并不意味着他假定“法治”本身是美好的,但他显然强调要实行“我们的法治”,也就是一种中国人的法律现代化。这是体现中国人生活经验和情感认同的法治,这种法治镶嵌在中国人的历史生活经验中,是中国人在“道路通向城市”的现代化进程中自下而上生发出来的,而不是像他所批判的那种法治理论一样,主张自上而下将西方的法治理念和制度简单粗暴地强加在乡村社会、强加在“秋菊”的身上。由此,我们看到苏力具有两个独特的面向:他在理论方法上是一个后现代主义者,但在价值立场上是一个坚定的现代主义者。更具体地说,他是流行的西方法律现代化理论的坚定批判者,但却是中国法律现代化理论的坚定拥护者。正如他与季卫东在关于中国法治与后现代主义问题的争论中所宣称的:“当代中国的这一代法学家包括我自己都是现代主义者。”[27]

    由此,我们可以澄清种种对苏力理论的误解,苏力既不是一个基于弱者立场(或“社会”立场)的左派马克思主义者,也不是基于乡愁的浪漫主义者。他实际上和他批判的法治论者一样,都是法治现代化的支持者,他毫不掩饰自己对中国现代化进程的支持态度。如果说有不同,不同之处就在于他所批判的法治论者是从价值层面上廉价地拥护现代法治,将现代法治等同于“进步”“文明”和“美好”等抽象价值。而在苏力看来,普通百姓可以对现代充满羡慕,而知识分子或者立法者采取这种廉价的赞美只能证明智识的浅薄甚至无知。如果说知识分子比普通百姓看得更为深远,正是因为他们看到了法治背后的更深的生活方式。正是借助福柯的“知识-权力”这个概念,苏力将法治理论看作是“知识”,看作对社会经济方式和生活方式的表达,而他所理解的“权力”也就不再具有马克思所说的“暴力”的意味,而变成一个以毛细血管的方式呈现出来的社会经济生活方式,具体来说,就是一种现代工商业社会或陌生人社会的生活方式。因此,“道路通向城市”并不意味着城市比乡村更“美好”,而是技术化的发展导致生活方式改变,一种生活方式挤压并淘汰另一种生活方式。在这个意义上,苏力对法治的立场和态度或许更像托克维尔对民主的立场和态度,如果法治是中国市场经济发展必须推动的不可避免的生活方式选择,那么我们如何尽可能享受法治带来的好处,同时避免为法治可能的破坏性付出高昂的代价呢 [28]

    苏力之所以能将后现代主义与现代主义的矛盾巧妙地融合在一起,就在于他的心目中潜藏着西方与中国的对立,用后现代理论来解构和摧毁西方中心主义的法治理论,从而捍卫中国法治道路的正当性。然而,由于后现代主义的解构方法和批判效果可以针对任何价值理论展开,因此,一旦坚持这种后现代理论就不仅可以有效地解构西方文化价值的普遍主义,也必然会解构中国文化价值的普遍主义。由此,一旦将这种后现代理论方法贯彻到底,苏力就不免成为中国传统文化价值(无论是古典传统还是社会主义传统)的颠覆者和解构者,只不过他在话语策略上激烈地批判西方普适主义的权利法治观而备受关注,而他对中国传统礼法秩序及其文化价值的解构和批判只是在语言修辞上更为温和中立而没有引起人们的足够关注而已。比如在《法律与文学》中,他娴熟地运用法律经济学理论、功能主义和实用主义以及后现代解构主义等方法,对中国戏曲中的法律故事进行细致的分析,其结果在不经意间解构了这些古典戏曲在传统解读中所强调的价值观念和文化精神。这样的解构和批判实际上非常类似于波斯纳对努斯鲍姆的批判。正是基于实用主义、功能主义、经济学的成本效益分析之类的经济学和社会学的理论,苏力特别看重费孝通、瞿同祖用社会学理论揭示出中国古代儒家礼法秩序背后潜藏的经济社会功能。[29]事实上,正是在这个社会学理论传统上,苏力写作了《大国宪制》,试图用后现代理论来解构中国传统儒家的价值理想,用这些经济社会学理论来解释儒家“齐家、治国、平天下”理念所承载的社会治理和政治治理的功能。按照同样的逻辑,“皇帝”和儒家信奉的“天道”思想、“生民”理论没有什么关系,不过是承载着特定政治社会功能的“制度”而已。[30]

    这种对价值的解构和对实用主义功能的强调,实际上来源于他经常援引的福柯和维特根斯坦关于“词”与“物”分离的理解,由此“价值”“理念”“精神”要么被解构为“知识-权力”,要么被还原为表达的“词”。苏力借助这些理论原本是为了让人们关注“物”,然而如果这种对后现代思想的运用缺乏必要的反省、限定和节制,过分强调“词”与“物”的分离,反而凸显了“词”的独立性和重要性。由此导致的一个可能危险恰恰是将中国法治面临的现实问题,无论是“不公正的司法解释”,[31]还是死刑废除问题,[32]还是“琼花”变成“秋菊”的困境,[33]统统归结为“词”的问题,即归结为他所批判的来自西方普适主义权利法治观带来的结果,甚至以为坚持一种实用主义或者功能主义的立场就可以避免这些问题。这种主张事实上恰恰夸大了“词”的功能,很容易陷入到他本来要批判的唯心主义的观念论中,忽略这种“词”的背后实际依然是“物”,即权利法治观的背后乃是特定阶层获取国家权力之后将自己的特殊利益上升为普遍的法律的过程,这种权利主义法治观之所以以普适主义的面目出现恰恰是为了隐蔽特定阶层的特殊利益。唯有如此深入到“词”背后的“物”,才能真正揭示为什么“词”与“物”出现分离,这种分离与“词”本身没有关系,而是与背后的“物”有关。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能真正理解西方文化左派的实质。二十世纪类似福柯这样的西方左派思想家以一种后现代的立场创造出一堆又一堆玄妙的概念和理论,但最终都集中在“词”的世界,而忽略了“物”,从而真正远离了马克思所关注的现实政治生活,变成了书斋中的文化左派。从此,他们不再关心经济不平等的阶级问题,而陷入到性别、族性和认同之类的文化问题。[34]由此,批判法律理论就会陷入到堂吉诃德式的与“风车”作斗争的虚假批判之中,关注“批判的武器”而忽略“武器的批判”。这无疑是西方左派文化批判理论影响下美国的批判法律运动本身所面临的困境。[35]

    更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后现代理论在有效地解构西方普遍主义价值观念的同时,也会自觉不自觉地转向解构中国文化传统中的普遍主义价值观。由此,我们所关心的“中国”就只剩下物”“实践”“经验”“制度”,而不可能有任何关于美好生活的追求。由此法律多元主义背后的“西方”与“中国”“现代”与“本土”的对峙也就丧失了文化价值层面的意义,一切都还原为赤裸裸的“权力”或“实力”。这不仅是一种现实主义的立场,更是一种社会达尔文主义乃至尼采式的虚无主义立场。这种理论的潜在倾向才会让我们真正关注什么才是“根本的根本”。正是由于苏力所采用的后现代理论本身面临内在难题,我们才能理解在苏力理论基础上,冯象和赵晓力后来发展出来的批判理论路向。冯象的批判法律理论恰恰针对苏力所面临的“词”与“物”的分离,而赵晓力的批判法律理论则针对的是有可能被解构掉的中国人的文化价值观念问题。

     

    三、对“法治”的批判:马克思主义与政法传统的遗产

    和苏力一样,冯象有着非常深厚的文学功底,也曾经专门讨论过文学中的法律问题。[36]但是,冯象与苏力的理论主张和写作风格有很大的差异。如果用伯林关于思想和写作风格中“狐狸”和“刺猬”的比喻,[37]苏力无疑属于“狐狸”类型。他可以在不同的场合采用各种不同的理论、概念和修辞进行全面而丰富的论证,而这种论证具有明显的法律人的职业特征,以论辩、反驳为目的,而不是以理论建构为目的。比较而言,冯象同样受过美国法学院的职业化训练,甚至专门从事商业律师事务,但如果不是写作相关的专业的具体法律问题,冯象的写作风格中看不出美国法律人的论辩特征,他更像伯林意义上的“刺猬”,文章短小精悍,理论也非常简单纯粹,关键时刻往往一剑封喉。然而,在批判法律理论的谱系中,他们两人的差异不是这种写作风格上的差异,而是理论主张中的根本性差异。冯象在苏力理论的基础上更向前迈进一步,将批判法律理论推向一个高峰。

      (一)对资本帝国“法治行省”的批判:马克思主义的复活

    苏力的批判法律理论仅仅指向“一种法治理论”,即一种西方化的普适主义的权利法治论,但苏力对“法治”本身并没有批判。相反,他试图建构一种理想的中国法治,一种吸纳本土资源或中国人生活经验的中国法治。而冯象在苏力的文章中恰恰看到了这种对“中国法治”的乌托邦幻想。这种幻想首先就体现在苏力着眼于秋菊的“困惑”,从而将中国乡村社会的习惯法想象为自成一体的法律体系,它有自己的权利界定和话语体系,有自己的纠纷解决方式,从而与国家法体系一样,构成了法律多元主义的格局。冯象敏锐地意识到,秋菊要一个“说法”就表明乡村习惯法无法解决秋菊面临的问题,以至于秋菊才不得不诉诸更高的法,也就是国家法。因此,秋菊挑战的不是国家法,而恰恰是在挑战乡村习惯法,恰恰是习惯法内部纠纷解决机制的失效才使得秋菊走向了打官司的道路。如果说苏力关注秋菊的“困惑”,冯象则更关注秋菊所要的“说法”。事实上,众多对“秋菊打官司”的解读,都注意到这个问题,也从“说法”的角度重新解读。[38]

    然而,冯象对这种乡村习惯法“乌托邦”想象的批判,并不意味着冯象就是站在苏力对立面的那个为了“说法”而斗争的权利法治论者。[39]相反,冯象对隐含在苏力理论中的那个“法治”,无论“秋菊的法治”还是“中国的法治”都展开了批判。表面上看,冯象使用的理论都是苏力所采用的,比如他们都会借助福柯理论中的“词”(法治的话语构造)与“物”(法治的实践运作)的分离。但是,他们用这些理论的批判指向却有所不同。苏力借助福柯的理论强调“西方”权利法治论的“词”与“中国本土”现实法治的“物”之间的分离,从而突出“西方法治话语”与“中国本土经验”的对立,并以此来批判西方权利法治论。这种批判理论的论证策略实际上假定法治在西方的历史经验中就会出现“词”与“物”的一致性,因此中国法治也同样可以实现“词”与物”的一致性。

    然而,冯象却认为,苏力假定的法治的“词”与“物”的一致性实际上是一种“乌托邦”的幻想。现代法治原本就是“一个人为的矛盾的统一体。它之所以能标榜自己比以往任何样式的法治更加‘理性’、更可预期、更‘不坏’,无非是因为它把不懂得预期它的干预、没办法认可它的裁断的秋菊们放逐到了‘法律意识’或‘权利意识’之外。秋菊的困惑,其实正是法治得以‘现代化’的不可缺少的前提条件。”[40]因此,当苏力试图建构一种能够让秋菊不那么困惑的、且能欣然接受的“理想”法治时,冯象却一针见血地指出,苏力所设想的“理想”法治只能是一种语词上的、理论中的理想,那是一种“法治乌托邦”的想象,而真实的法治恰恰是要生产出“法盲”,并以“法盲”的存在作为前提条件:

    法治现代化作为主导地位的意识形态(文字化、科层化、职业化的意志、手段和说教)的首要任务,便是设法保存并且每日每时地生产出秋菊们来,让他们成为自己教育、改造的对象,成为非文字化的、“简朴”的、“自发”的、互相矛盾的、愚昧无知的一个一个的“说法”,以便区别对待,细心保存。在这个意义上,法治的建设或“法律移植”(如果把法律看成西方式法治的产物),虽然离不开“大写的真理”和普适的权利的宣传和普及,包括大量的艰巨的“理论工作”,但它本质上不是理论的事业(enterprise)。这倒不是因为老黑格尔说过,理论的猫头鹰要到傍晚才起飞,而是因为法治(换掉苏力的一个字)只能是全体人民社会生活,包括他们的斗争、失败、压迫和解放的产物。在这个继往开来的事业里,每一个秋菊都必须充分认识到自己的“法盲”身份和位置。法律之手插在谁的口袋里,手心里捏着谁家的正义,从根本上说,不是靠哪一种权利话语的分析和解释能够预料的。法律因此是远比秋菊的“说法”要脆弱、多变、难以捉摸的东西,很容易被人操纵利用,常常服务于金钱和权势。法律,有时候变成了某个人的意志、“威权化的思想”,他说了算;有时候,法律干脆就是“和尚打伞,无法(发)无天”。[41]

    由此我们看到苏力的批判法律理论仅仅指向一种源于西方的权利法治理论,而冯象则在苏力停步的地方更向前迈进一步,直接批判苏力心目中的那个或许可以包容法盲秋菊的、理想中的本土法治。如果说苏力批判的是“词”,一种法治理论,而冯象批判的则是“物”,是无论发生在西方或者即将在中国建成的那个“法治”。苏力和冯象虽然都借助福柯的权力谱系学,然而作为西方文化左派代表的福柯,其理论其实是一种退化版本的马克思主义,他从马克思激进的历史唯物主义立场退回到一种相对保守的结构主义之中,以期调和唯物与唯心的哲学分歧。事实上,马克思主义法理学早就对法治的阶级性、暴力压迫性和虚伪性进行了透彻的批判,其中对虚伪性的批判恰恰就在于指出这种法治在语词和意识形态塑造中的普遍主义与在现实阶级利益中的特殊主义。这种历史唯物主义的批判比起结构主义理论更具有现实的、物质力量的政治针对性。

    苏力虽然是马克思理论的同情者,但似乎仅限于同情马克思的经济社会理论,他更愿意把马克思的理论与涂尔干、韦伯、福柯的理论放在一起来使用。而冯象对法治现实的批判几乎复活了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一句对现代法治服务于“金钱和权势”的本质揭示和批判胜过了许多后现代色彩的宏大理论。而他的这种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理论锋芒就直接指向现实的法治进程:

    法治在理论上,是全体公民无分阶级性别身份贵贱都有发言权的;因为其中几乎每一项改革,私有财产的每一天“神圣”的攫取,资本再临中国,每留下一个深深的脚印,都是以许许多多人的贫困、伤痛和流离失所为代价的。……中国正处于法治建设的蜜月期,法律尚未完全职业化,还在努力学习争取成为资本的语言和权势的工具,还暴露着它的红嫩的爪牙。……将来法治建成——我想这要不了太久,不过是资本帝国新设一路行省而已,不是什么了不起的功业。[42]

    因此,在冯象看来,对法治依附于资本和权势的批判将成为“一代学人和批判者肩头的重任。”[43]只有理解冯象试图将法治理想连根拔起,将批判法律理论的锋芒指向法治所保护的“金钱和权势”力量对弱者的压迫,我们才能理解冯象在“秋菊的困惑”这篇文章的结尾处讲述的“织女星文明”的故事。

    很少有人把这个故事与秋菊的故事勾连起来进行分析。“织女星文明”用一个科幻故事讲述了一个高级文明与人类文明之间的故事。它建构起高级与低级、“我们”外星人与“你们”地球人的两重文明和两重世界之间的差异和支配关系,前者清晰地关注着后者如何生活在他们所设定的游戏中,而后者则对前者的游戏规则一无所知,对前者怀有天堂般的美好幻觉。人类对“织女星文明”的美好幻觉,不就是马克思所批判的资产阶级法治以中立性、非人格化和程序性所展现出来的形式正义给压迫者塑造的一种公平正义的幻觉吗 这种美好的“幻觉”实际上掩盖了“我们”外星人对“你们”地球人的实质性支配。而这种支配不就是“法治”对“法盲”的支配,不就是在《秋菊打官司》电影中每一个懂法律的官员都眼睁睁地看着秋菊盲目地纠缠在几上几下的诉讼中所形成的支配吗 马克思把这个“我们”与“你们”说成是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的关系。在我们这个普遍遗忘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话语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冯象只能通过科幻故事来教育所有法治的信仰者:你们所满怀热情追求的“形式法治”最终会成为套在你们身上的“铁牢笼”。“法盲因此是建设法治的先决条件和必然产出,是社会法治化以后我们大多数人的名字。”[44] “秋菊的同类还在天真地期待,通过读书看报或想别的办法,摘掉‘法盲’的帽子——好比笑话里说的那只掉进奶油罐儿的老鼠,拼命挣扎,不肯绝望。”[45]因此,冯象才说《秋菊打官司》的结尾是一个“O. Henry式的故事结尾”。[46]

    事实上,就在《秋菊打官司》电影上映的年代,中国思想界掀起了关于“人文主义精神”衰落的争论。20世纪八十年代人文主义者所热切呼唤的现代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真正到来的时候,随之而来的商业文化和大众娱乐浪潮淹没了人文主义思想,人文主义精神也由此走向衰落。[47]因此,“秋菊的困惑”不仅是中国法治进程中普通“法盲”的困惑,而且也是市场—资本时代到来的时候所有人文知识分子的“困惑”,他们没有想到自己在八十年代的热情呼唤和鼓动的改革浪潮中最终淹没了自己。“秋菊的困惑”由此打动了很多人,成为中国迅速迈向现代社会的时代隐喻。

      (二)历史真理的批判:激活社会主义政法传统的遗产

    除了冯象,大多数学者并不认同“秋菊的困惑”有一个“O. Henry式的故事结尾”,因为他们对中国未来的法治充满理想,无论是主流学者们所追求的西方式法治,还是苏力的这种批判理论所追求的充分利用本土资源建设的理想法治。然而,在法治问题上,冯象批判的理论锋芒绝不会因此妥协。或许,他要批判的根本就不是所谓的“西方法治”,而是正在中国现实社会生活不断生根的现代法治,因为他深深地意识到改革开放在中国法律现代化进程中要建设的法治究竟是什么。这种法治与西方没有什么关系,只不过它一开始偶然地从西方的历史中兴起而已。这种法治的背后乃是资本主义,而资产主义从一开始就是全球的。中国法治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而不断成长、成熟,这不过是中国进入资本主义全球化体系的一种特殊历史方式,因此中国法治充其量不过是全球资本帝国的行省而已。这一点其实马克思早在《共产党宣言》中就已经阐明了。任何一个阅读这篇经典文献的诚实学者很难不去想象中国的改革开放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历史意味。奇怪的是,在我们这个以马克思主义为正统的社会中恰恰普遍遗忘了这一点,也许这恰恰是人们内心所期待的,故而他们自然欢欣鼓舞地拥抱这种遮蔽了阶级面目的权利主义法治。然而,冯象始终坚持不懈地批判和揭露这种法治的暴力性和阶级性,而今天越来越多的人生活在苏力所期待的“工商业社会”“陌生人社会”这样的“城市”,他们或许会认同冯象的一个基本判断:大多数人都成为了法治科层机器下的“新秋菊”。所不同的是,秋菊基于中国基层本土传统的力量来讨个“说法”,而大多数被资本主义法治话语驯服的“新秋菊”可能已经麻木到连讨个“说法”的意识和力量都丧失了。[48]由此,冯象的批判法律理论就变成了一项新的“启蒙”教育,把中国人从对西方18世纪启蒙所带来的资本主义法治的“迷信”中解放出来。[49]

    冯象对现代法治的批判一方面基于马克思主义学说,另一方面则源于他对基督教圣经的精湛研究。[50]揭示马克思主义与基督教传统在西方思想源流中的内在关联无疑是一项艰巨的学术工作。不过对冯象而言,将基督教学说和共产主义学说有机地融为一体并非基于学术理论的构造,而是基于二者共同指向的核心价值,即追求人人平等的永恒价值和“为人民(上帝)服务”的政治伦理,这个共同核心价值恰恰指向了人类历史发展的永恒未来。如果说这个永恒未来在共产主义学说中基于一种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哲学,在末日审判的论述中基于一种宗教信仰,那么随着智能机器人的出现,资本主义毁灭已成为不可避免的历史必然。冯象正是从这种“历史真理”出发对晚期资本主义以及服务于资本主义的法治体系展开批判,人类要想避免随着资本主义毁灭而最终沦为机器的工具/宠物/玩偶,就必须在机器人还没有统治人类之前就终结资本主义而走向“人机大同”的理想社会。[51]

    因此,冯象的批判法律理论从一开始就不是针对资本主义法治理论展开的,他甚至也不需要建构出一套高深的法学理论。法学理论说到底是法治实践的产物。他希望将法学提升到“历史批判”的高度,不仅强调法学研究与历史现实研究的内在关联,更强调法学要从历史发展必然迈向人人平等这个“历史真理”出发对中国现实中正在与资本主义法治接轨的“新法治”展开批判。[52]比较而言,同样出于对中国法治进展的批判,苏力更多从“词”的层面展开,从而展现出一种实用主义的、功能主义的理论乃至一种“语境论”的方法论在法学问题上的运用,而冯象对现实问题的批判不仅借助于人人平等这个永恒价值,更多是从历史经验出发,尤其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法传统中展开的人人平等的政治实践作为一面参考的“镜子”来观照正在展开的“新法治”。他的评论集取名为《政法笔记》一方面在展示现代法治进入中国之后如何让过往的政法传统发生畸变,从而暴露其中的种种矛盾和难堪,但另一方面也在充分利用政法传统的资源和遗产来揭露现代法治的虚伪。他将越来越强化的保护“私有”的资本主义新法治称之为“高法治”,而将弱化“私有”保护强调“公共”的政法传统称之为“低法治”,用“低法治”的历史经验来批判越来越强化的“高法治”。[53]为此,冯象不断激活政法传统中的有益要素作为批判现代法治的丰富的养料,这样会迫使人们把中国的社会主义政法实践作为在批判资产阶级法治中的有待挖掘和重新阐释的正面遗产。[54]

    比如他在其娴熟的知识产权领域中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中形成的公共知识产权来批判越来越强化保护的私有知识产权,[55]这大大激发了后来对这个问题更为深入的研究。[56]同样,“人民大学”被翻译为Renmin University或许可以一笑了之,但假如有一天“人民法院”或“人民共和国”被翻译为Renmin’s Court或Renmin’s Republic,我们还能笑出来吗 [57]中国法治建设的危险就在于西方资本主义法治传统一支独大,若缺乏古典礼法传统和社会主义政法传统的制约,就会变成一种不受约束的“资本-官僚-法治”的混合怪兽。也许到不了那时,曾经对法治抱有幻想的大多数人就会发现他们在法治机器面前都会变成“新秋菊”。事实上,在对《秋菊打官司》这部电影的众多解读者中,只有在现代法治环境中生活的美国教授斯通才能敏锐地意识到电影中的这种卡夫卡式的体验,才会说出“这个笑话就在我们(指美国人——引者)身上。”[58]或许在多年后的今天我们再读冯象对法治不断制造“法盲”的批判,对将法治营造为“织女星文明”般美好幻觉的批判,才能真正理解冯象的洞见。

     

    四、“生殖”“香火”与文化保守主义的批判

    大多数学者对《秋菊打官司》的理解止步于揭示乡村习惯法与现代国家法的差异。而赵晓力则进一步深入到秋菊的内心世界,俯身倾听秋菊想要的“说法”究竟是什么,为什么那个地方如此“要命”以至于秋菊竟然以中国人特有的那种不屈和倔强不断撞击“法律之门” 尽管在对秋菊打官司》的研究中,不少学者提到了“地方性知识”,但他们都没有意识到吉尔兹所说的“地方性知识”不是一套简单的权利界定和分类体系,其背后有一套完整的与其生活密切相关的关于生活正当性的建构,即韦伯所谓的“意义世界”。[59]

      (一)对“生殖”的信仰:尼采式的浪漫主义 

    赵晓力的论文从秋菊所要的“说法”入手,不仅看到她所要的是村长“道歉”这个具体结果,更看到其背后所要争的那个“理”。恰恰是这个“理”赋予人们在乡村社会乃至整个国家中的行为正当性。赵晓力非常清楚地指出,秋菊要的“理”说到底是批评与自我批评中的相互道歉和谅解,其中不仅包括村长的道歉,甚至还包括秋菊的男人也要向村长道歉。然而,由于党委的“缺场”导致秋菊被迫走向“打官司”的法律诉讼。而正是在司法诉讼所引入的法律多元主义的世界中,赵晓力透过两套权利界定和话语体系而进入到古典与现代两个不同的意义世界中。

    在国家法的权力界定和话语体系中,法律关注的是“肋骨”受到的伤害,而这种侵权法的背后乃是“一套关于‘人’和‘身体’的意识形态,这就是‘劳动力身体’的意识形态。现代经济学已经把‘人’建构成‘劳动着的主体’,在当代中国的语境中,农民尤其是这样的主体,或者只能是这样的主体。秋菊丈夫的身体,只不过是普遍劳动力的具体承载者。所以打击这个具体身体无非是破坏普遍劳动力,法律重视肋骨的伤,因为是肋骨的伤让庆来气短,干不了重活。医药费、误工费是对劳动力身体的补偿。这是用金钱这个普遍等价物,补偿那个受损的普遍的劳动力。下身 在秋菊看来那才是要命的地方,但相对于数量庞大,取用不竭的农村劳动力总量来说,踢坏万庆来的下身并不造成劳动力的多大损失,法律完全可以对此视而不见。”[60]

    这种对自然界与人类社会中的“力”的想象就来自于现代自然科学和西方启蒙哲学,整个世界乃是“力”的世界。正如我们在启蒙思想家霍布斯那里所看到的,人与自然、人与物本质上没有任何区别,人的认知、人的情感、人的想象乃至我们经常看作人与动物区别的道德、精神世界的文化想象本质上不过是一种力学的运动。唯有将人的行动理解为“力”,一种为荣耀、金钱和权势牵引的力量运动,才会有自然权利、战争状态、社会契约、法治理论等等一切我们今天看作是天经地义的普遍主义的权利法治论。[61]如果按照吉尔兹的理论,这种权利法治论也不过是一个“地方性知识”,它也镶嵌在一种自然科学和西方启蒙哲学所建构起来的作为“公理”的意义世界中。同样,秋菊之所以关注国家法所完全忽略的“下身”,并将这看作是“要命的地方”,是因为这里涉及到“生殖”,而在生殖的背后乃是“命”,“是子孙后代,是命脉,是香火。”[62]在赵晓力看来,这种信念背后乃是“对于生殖的古老信仰”:

    显然,秋菊相信一种生命力的原始观念。而张艺谋的这部电影,歌颂的正是这种原始的生命力。从《红高梁》开始,这就是张艺谋电影的一个基本主题。在那部电影中,他问,中国人还有没有种 结果,在一帮做烧酒的土匪、寡妇——一些中国的边缘人那里,找到了这种原始的生命力,这种生命力最终在一场与日本鬼子的殊死搏斗中迸发出来,证明中国人还是有种的;在《活着》中,他讲述了一个最没种的普通中国人富贵,在经历了战争、革命、运动,赌钱气死了父亲,在大炼钢铁中失去了儿子,在“文革”中失去了女儿,仍然顽强地活着、并且鼓励别人活着的故事。这种生命力到了秋菊这儿,就体现在她一遍遍上访告状的行动中。如果说秋菊是一个维权先锋,那么她要维护的,并不是什么她或她丈夫的个人权利,而是一种普遍的生育的权利,一种对于生殖的古老信仰:破坏生殖是最大的犯罪。在张艺谋的电影里,正是这种原始的生命力,这种老百姓生儿育女的基本的本能(basic instinct),让我们这个民族度过战争、革命、运动的劫难,也度过平凡日常生活中的消耗和杀机。这是这个民族之所以生生不息、无法从总体上消灭的真正原因。[63]

    若从文学角度看,赵晓力的论文写作与苏力的论文写作分别代表两种完全不同的风格,苏力善于以小见大,从个案入手以一种法庭辩论的风格与各种可能的不同意见进行辩驳,从而展现出一个优秀法律人的敏锐、论理与修辞,而赵晓力却举重若轻,把一个重要的论述不动声色地展现在一种简约、平淡的叙事中。这篇论文本身就是这种文学修辞的一个典范,从文章开头到每个段落的标题乃至行文节奏和情绪控制,都展现出这种风格。然而,上面这段出现在文章结尾的文字似乎破坏了文章整体的叙述风格,以一种罕见的激情展现出秋菊倔强、坚韧背后的生命力量,并将其上升到支撑中国人渡过近代以来种种“劫难”的精神力量,一种如野草一般蓬勃旺盛的生命力量。这种对自然、原始、旺盛、强劲、坚韧、精神充沛、生机勃勃的生死爱欲本能的赞扬,无疑具有尼采主义色彩,它实际上构成对“物的世界”——一个机械的、利益计算的、缺乏情感的现代法治世界的强烈批判。

    这种批判实际上构成了19世纪以来西方浪漫主义和历史主义对18世纪启蒙思想的批判。这种批判在法学理论中展现为历史法学派对法律实证主义的批判。法律不是人为制定的,而是像语言一样在历史文化传统中自然生成的,法律不是对意志和利益的体现,而是对民族精神的体现。[64]如果用赵晓力在文章结尾借助电影片头唱曲所展现的理论意涵来说,历史中生成的生生不息的自然法才是“永恒的”,而通过意志而从西方移植的法律不过是“暂时的”。“永恒”与“暂时”的对立乃是古希腊形而上学传统中本体与现象、“存在”(being)与“变化”(becoming)、“自然”与“人为”的对立。19世纪浪漫主义和历史主义实际上是与18世纪科学理性的启蒙哲学争夺对“自然”的解释权,即究竟启蒙思想从科学视角理解的物化的自然是“自然”,还是从土壤、大地上生长出来的生命更加“自然” 所谓“自然”究竟是科学视角下物化的“死的自然”,而是历史视角下“活的自然” 

      (二)批判法律运动的前史:浪漫主义与自然法的中国形态

    如果从“生殖”本能的角度重新审视“自然”“习惯”“传统”这样的概念,那么我们能不能将中国历史文化传统形成的传统习惯法看作是真正扎根大地和历史文化传统的“自然法”,而从西方移植而来的国家法不过是“人为法” 在这个法理学的根本问题上,我们不仅可以从德国浪漫主义哲学和历史法学派那里找到这样的理论资源,而且可以在20世纪九十年代中国法学理论大规模引入英美普通法的观念中也可以找到类似的观念。

    就在苏力推动法律多元主义与批判法律研究的同时,同样持批判法律理论立场的邓正来则致力于对哈耶克的研究。哈耶克在英美经验主义基础上对欧陆唯理主义哲学展开批判,从而建构出“法”“立法”和“公共政策”的法律多元主义。其中,“法”就是在特定历史文化传统习惯中形成的一种“自生自发的秩序”,这种法秩序恰恰是理性无法设计的,从而真正展现了自由秩序,英美普通法就是这种自由秩序的典范。比较而言,“立法”基于“人为理性”的设计,其背后是法国启蒙哲学中的唯理主义。由于人的“有限理性”,若立法不受到这种自生自发秩序的约束,则完全有可能走向自由秩序的反面,这恰恰是“变法”思想及唯理主义哲学思想面临的问题。正是在“自生自发的秩序”与“人为建构的秩序”“法”与“立法”的二元对立的基础上,哈耶克建构了“普通法法治国”。在普通法传统中,习惯法、文化传统作为自生自发的“法秩序”无疑属于“自然法”,它本身就高于人依据“有限理性”所制定的国家法。[65]而邓正来之所以倾力研究哈耶克,恰恰是希望用这种英美传统中的基于经验主义的自由主义传统,来批判中国“变法型法治”及其背后的唯理主义的政治哲学思想。

    在“变法、法治建设及其本土资源”“秋菊的困惑”等论文中,苏力不止一次提到哈耶克的“有限理性”,并用这个概念来批判国家立法的变法模式。然而,如果将这种理论思考贯彻到底,那么苏力所建立起来的法律多元主义秩序应该颠倒过来,即这不是“国家法”与“本土资源”的对立,而是“自然法”与“人为法”之间的对立。由此,我们不是希望人为制定的国家法如何照顾到本土资源,而是用本土资源背后的自然法理念来批判人为制定的国家法。这恰恰构成了英国普通法传统拒斥接受欧洲大陆的罗马法的法理依据。然而,在苏力开启的批判法律运动中,不仅历史法学派的理论视角被遮蔽了,普通法传统中的自然法理论视角也被遮蔽了。在批判法律运动中,几乎没有人试图从历史法学派乃至自然法学派的思想中汲取批判国家法背后的法律实证主义思想的理论营养。

    需要注意的是,浪漫主义和尼采主义在德国曾经支撑着历史法学派对德国民法典制定中主张移植启蒙思想下的“西方”法律传统(法国拿破仑民法学传统)的潘德格顿学派展开批判。[66]然而,浪漫主义和尼采主义在中国思想界最为强劲和盛行的20世纪八十年代,这两种思想在“文化热”的大背景下,实际上变成批判和摧毁中国古典传统和政法传统最强有力的力量。这种批判在“新启蒙”背景下反而为20世纪九十年代中国大规模移植西方法律扫清了理论障碍,以至于批判法律运动在九十年代兴起之际,在法学界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因此,要理解九十年代以来批判法律运动的谱系,还必须理解八十年代批判法律运动的前史。这里我们不详细展开对这段法律批判运动前史的讨论,但需要指出对后来批判法律运动产生深刻影响的两点:

    其一,浪漫主义与尼采主义在欧洲兴起构成了对资本主义理性化的批判,而在20世纪八十年代中国是作为“新启蒙”的一部分,为九十年代引入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相匹配的权利法治论开辟了道路。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权利法治论本身将传统自然法理论转化为自然权利理论,从而终结了自然法与人为法之间二元对立的哲学传统。自然法作为一种自然权利被当作一种“高级法”吸收到宪法中,并成为整个制定法体系中的公民权利保护问题。[67]“自然法”概念在西方理论传统中已经丧失了批判力量而走向衰亡,由此自然法与实定法的二元对立变成了道德与法律关系的技术性问题。[68]在美国,这个问题就变成司法审查的问题。在这种背景下,当西方权利法治论在进入中国的那一刻起,它本身就以“自然权利”这种绝对真理的面目出现的。无论在八十年代西方法律文化对中国法律文化的批判,还是九十年代市场经济的法律对计划经济的国家政策的批判,本身就包含着自然法的批判力量。

    在这种背景下,苏力开辟的批判法律运动在理论上无法复兴自然法的理论传统,而只能采用一种后现代主义的“解构”策略,对“自然权利”这种包含着自然法绝对真理的“大写的词”展开解构和批判。而在八十年代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中,梁治平逐渐放弃了早期秉持的西方法律传统对中国法律传统的批判态度,与主流的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分道扬镳,进而在后现代理论基础上吸纳了历史法学派的思想,提出了“法律的文化解释”理论,[69]从而基于中国法律文化传统对现代法律移植运动的变法思路展开批判,梁治平的法律文化解释理论的转向实际上推动了文化保守主义的兴起,从而构成批判法律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标志着梁治平思想转向的经典论文“法律的文化解释”发表于1994年,与苏力提出“本土资源”和“秋菊的困惑”刚好处在一个时间节点上。而赵晓力十年之后从“要命的地方”切入中国文化传统和中国人的生存意义,无疑回应了梁治平的“文化解释”问题意识,接续了中国法律领域的文化保守主义命题。

    其二,浪漫主义和尼采主义实际上开启了历史主义、相对主义和解构主义的后现代思潮。尽管梁治平和苏力秉持的理论立场和理论路径有所不同,但他们开创的批判法律运动从一开始就建立在这种后现代解构主义立场上。梁治平在结构主义和解释学的立场上,更多主张历史主义和文化相对主义,而苏力在结构主义和解释学的立场上,更多主张功能主义和实用主义。这种后现代主义虽然具有强大的批判和解构力量,但这种后现代的解构立场也同时包含着自我瓦解的力量,从而无法为批判理论提供持久不变的尺度和准绳。而这恰恰也是邓正来对梁治平的“文化解释论”和苏力的“本土资源论”不满意的地方,他强调批判法律理论必须以建构中国未来理想法治图景作为目标。因此,在围绕《秋菊打官司》形成的批判法律理论的谱系中,唯有冯象基于共产主义和基督教的理想图景能够始终秉持坚定不移的法律批判立场,而这种理想图景的建构恰恰在于坚持“人人平等”这个朴素的自然法理念。当然,冯象从来没有将其理论诉诸自然法理念,毕竟自然法是唯心主义哲学的产物,而冯象恰恰强调人人平等乃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比较而言,苏力的批判法律理论也就展现为一种就事论事、见招拆招的个案研究的“游击战”,这一方面是由于他受普通法训练所形成的针对法律职业群体发展出来的个案思考习惯,另一方面也是由于他秉持的“语境论”本身就反对任何一种本质主义的立场,而采取一种“后哲学”的解构主义立场。那么,如何理解赵晓力的这种具有浪漫主义色彩的批判法律理论呢 

    相信,今天的赵晓力并不满意这种诉诸生殖本能的尼采主义。需要注意的是,赵晓力在此更多借着张艺谋的电影叙事展开自己的讨论。如果说回到电影文本,那么张艺谋早期一系列获得国际大奖的电影以及他所代表的“第五代导演”的崛起本身就是20世纪八十年代中国思想界批判中国文化传统、批判社会主义政法传统的有机组成部分。这些电影文本迎合并强化了西方中心主义对中国文明的“东方主义”式的想象,塑造了一个落后、愚昧、野蛮的中国。然而,赵晓力恰恰是在这种落后和野蛮中读出了一个粗朴、自然、野性和充满生命力量的中国。“礼失求诸野”。在中国文明固有的精神力量在精英文化的“大传统”中被否定的时代,我们唯有在土匪、秋菊这些乡村边缘人的身上才能看到残存的中国文化和文明的力量。这或许是赵晓力试图借助尼采主义提供的一种新的批判意识:以一种文化保守主义的批判意识重新进入中国文明传统。

    事实上,也是从这个时候开始,赵晓力开始与他此前秉持的法律经济学立场以及后现代解构主义的批判立场分道扬镳,转向了一种文化保守主义的批判立场。这就意味着他必须放弃后现代解构主义,为文化保守主义的批判提供一个哲学尺度和准绳。而恰恰从1998年开始,赵晓力加入其中的“福柯小组”这个“无形学院”在思想理论上完成了从福柯向施特劳斯的转型,[70]赵晓力的研究也从过去的法律经济学和法律社会学转向对美国宪法、中国的生育、婚姻和家庭制度乃至中国文明传统的研究,把梁治平提出的“法律文化”理论提升到一个更高的哲学层次,即透过文化的表面深入到为中国文明传统提供价值尺度和整套政教体系的“经学”和“礼学”层面,为批判法律理论提供整全世界秩序的尺度和准绳。

    事实上,正是为了对大规模涌入中国人生活的西方文化寻找评判的价值尺度和秩序基础,中国的文化保守主义开始复兴,从而20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在西方文化观照下的现代视角对中国文化的批判转向了21世纪以来从中国文明自身价值尺度出发对西方文化推动下的现代化进程构成批判。相应地,八十年代从“文化”的角度理解中国文明传统转向了21世纪从“经学”和“礼学”这些奠定中国人生存秩序的政教体系来理解中国文明。2004年被看作是推动“文化保守主义”的“抬头年”或者“复兴元年”,[71]而就在2005年,赵晓力的这篇论文从中国传统中对生育的理解来解读“要命的地方”。同样,正是在中国传统“礼学”提供的家庭伦理视野中,赵晓力对最高人民法院推出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进行了最为尖锐的批判,而近年来致力于中国传统礼学研究的吴飞也参与到这场批判之中。[72]

      (三)何以“要命”:“香火”与文化保守主义的批判

    如果从文化保守主义的立场看,要真正理解“要命的地方”之“要命”所在,可能恰恰需要进入到中国人的整全世界秩序中追问“命”本身。因此,《秋菊打官司》中真正重要的概念乃是“命”,既是人之“生命”,又是人之“天命”。在中国文化传统中,“生命”无法在尼采主义的立场上被理解为高扬野性的生殖本能,而是“生生不息”之“天命”,而“人命”乃是“天命”的重要环节。具体到秋菊和村长,他们显然无法把生儿育女理解为尼采主义的狂野的生命本能,因为中国文化不是源于日耳曼的原始森林中。在秋菊和村长的意义世界中,“生命”“子孙”后代与遥远的祖先形成一个完整、生生不息的链条。秋菊和村长在这个链条上既是短暂的过客,又是不可替代的重要一环。他们的生命意义就在于维系这个完整生命链条,而这个生命链条通过婚姻网络的不断扩展,最终形成一个生生不息、不断扩展、循环往复的生命网络。这种生命网络往小处看就是家庭和家族,往大处看则是国家和天下这样的“命运共同体”。这个生生不息、不断扩展和循环往复的生命网络,完全突破了西方哲学和神学中所预设的“阳光”和“洞穴”“彼岸”与“此岸”“死”与“生”的二元划分。它既是哲学的,因为它始终是人文主义的、理性主义的、世俗主义的,但它又是神学的,因为它始终关注着生前死后、轮回与再生。更准确地说,我们根本无法用西方的“哲学”“神学”这些概念来理解中国“经学”“礼学”所建构起来的中国文明内在的整全世界秩序。这是一个生生不息、生死如一的世界,一种出世与入世、经验与超验、理学与心学融为一体的整全世界秩序。这才是秋菊和村长所共享的意义世界。

    如果从这个角度看《秋菊打官司》,整个故事始终是由“命”推动着向前发展。村长为什么要踢秋菊丈夫的“下身” 是因为秋菊丈夫看到村长生了四个女儿却没有一个儿子,而且村长老婆又做了结扎手术,就故意骂他“断子绝孙”。在秋菊与村长分享的这个意义世界中,秋菊丈夫的这句话实际上包含着宗教意义上的恶毒诅咒,甚至比基督教中“下地狱”这样的诅咒更为恶毒。因为“下地狱”仅仅是个人的事情,而“断子绝孙”不仅是自己的事情,更牵扯到整个家族和祖先。村长没有儿子就无法维系这个生生不息的生命链条的延续,也自然丧失了自己的生命意义,假如他们家族是一系单传,则意味着让他们整个祖先丧失了生命的意义。在这个生生不息的生命网络中,因为一家“断子绝孙”不仅导致自己、而且可能导致祖先乃至整个家族无法继续在整个生命网络中存活,并因脱离整个生命网络而彻底堕入无法再生的“虚无”。这才是真正可怕的,比“下地狱”更可怕,因为无法救赎,不可能轮回再生。因此,判断一个人包括自己的祖先能否加入到这个生生不息的生命网络中,一个重要标志就是有没有“香火”。“香火”这个词来源于承担着延续家庭生命责任的儿孙每逢节日给祖先上坟祭奠采用的上香和烧纸,由此也就代表子孙后代生命的延续。而整个中国古代礼制中复杂的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实际上就是围绕“香火”展开的。没有儿子就必须要“过继”甚至“倒插门”,以确保“香火”不断。

    由此,我们才能理解骂村长“断子绝孙”是怎样一种具有宗教意味的诅咒。正是这种恶毒的诅咒让村长瞬加“怒从心头起、恶向胆边生”,采取更恶毒的举动,踢向秋菊丈夫的下身,想让他也“断子绝孙”。虽然事情起源于秋菊丈夫的恶毒诅咒,但秋菊丈夫不过是“言语”,而村长却是诉诸实实在在的“行动”,况且秋菊丈夫是一个普通百姓,而村长是一个同时具有“私家”和“公家”身份的德高望重的权威。因此,在秋菊看来,村长的举动完全丧失了无论是“公家”身份的村长还是“私家”身份的族长都应该具有的最起码的道德品质和人伦责任,他从一个具有德行高尚的权威变成了一个实实在在的阴毒小人,由此才有了秋菊一而再再而三地讨“说法”。事实上,她要寻求的那个“理”也只有放在这个捍卫“香火”不绝、生生不息的整全世界秩序中才能理解。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秋菊打官司》实际上是一个具有宗教意味的复仇故事。我们只有理解“命”“香火”在中国文明传统中具有某种宗教含义(也就是所说的“儒教”),才能理解为什么村长宁愿接受法律惩罚也不愿意“道歉”;才能理解为什么村长提供的是一个“同态复仇”的和解方案,让秋菊的丈夫也踢村长的“下身”;才能理解为什么村长只有在倾尽全力来帮助秋菊生了“儿子”之后才获得救赎,彼此的复仇欲望得到大和解,村长瞬间变成了秋菊一家人的“恩人”;才能真正理解这个故事的悲剧性:“五·四”运动之后中国进入了新的礼崩乐坏时代,西方“公理”在精英文化层面彻底摧毁了“天理”,[73]而现在又借助国家法无情地摧毁乡野秩序中残存的“天理”。

    因此,从秋菊的角度看,她所诉诸的绝不是学者们普遍理解的“乡村习惯法”。事实上,“乡村习惯法”这个概念本身就是清末法制改革导致礼崩乐坏的产物。恰恰是在西式国家法中心主义的视野下,原本高于法律、在法律之上的“礼”就像失落的天使,一夜之间变成了低于法律、在法律之下的“俗”(习惯)。从这个角度再看清末法制改革中“变法派”与“保守派”的论战乃至民国时期制定民法典过程中开展的“民商事习惯调查”,我们才能体会这种悲剧性所在,即面对礼崩乐坏的大变革时代,中国人如何努力将文明的薪火小心翼翼地保存在乡野的“习惯”中。我们今天看起来流落乡野的习惯法,在中国文明传统中原本属于“天道”“天理”或自然法。当秋菊诉诸“公家”的精英体系来寻找这个“理”的时候,原本是希望用这种“天理”的自然法来颠覆西方“公理”奠定的制定法体系,这难道不是一个西方安提戈涅式的或中国窦娥式的悲剧 [74]

    事实上,所有人都明白秋菊所要的是超越法律之上的“理”,然而没有人试图把秋菊所诉诸的“天理”理解为一种绝对的自然法,理解为可以用来挑战和批判从西方移植而来的国家法的正当依据和准绳,也没有人试图把秋菊理解为安提戈涅或窦娥式的悲剧英雄。当很多人将秋菊“打官司”寻求天理的执拗看作是“个人性格”问题,唯有赵晓力在探寻为秋菊提供强大动力的精神起源过程中似乎有某种暗示。这也证明奠定中国文明政教传统中的“天理”甚至在批判法律运动主将们的心目中都不存在了。

    事实上,恰恰是由于“天理”的死亡导致法律批判运动在现实中节节败退,批判法律理论面对移植而来的国家法及其凭借法律职业支撑的法律教义学,最终沦为“社科法学”与“法律教义学”之间的技术性对话。[75]在这个意义上,批判法律理论从它策略性选择后现代解构主义的思考路径和理论工具开始,就已经埋下了今天衰亡的种子。批判法律运动往往借助西方19世纪以来后现代主义来批判西方18世纪启蒙思想,整个论战的话语都是在西方话语体系中展开的。而唯有文化保守主义推动中国文明传统中“天理”的复活与再生,才能真正激活批判法律理论的精神活力。这或许正是赵晓力目前努力的方向所在。

     

    五、初步小结

    电影《秋菊打官司》引发法律社会学的讨论已经有二十多年。提出“秋菊的困惑”的苏力毫无疑问成为批判法律运动的开创者。他虽然在语言表达的修辞上非常激烈,甚至以左翼的面目出现,但其批判实际上很温和,他批判的只是某一种特定的“法治”理论,却从来没有批判过法治本身。相反,他始终强调法治是工商业社会或陌生人生活中必须要接受的治理术。苏力的理论是后现代的,而他的理论主张却是现代性的。正是这种理论的两面性导致了其理论的妥协性。他在线性史观基础上承认中国必须通过“超前立法”实现国家强大。用他在成名作《法治及其本土资源》的扉页援引的诗歌来说,“这才是根本的根本”。在这个意义上,苏力表面上是属于“新左派”,但却始终是民族主义者。他所主张的后现代理论可以对任何价值(无论是西方的,还是中国的)进行功能主义的解构,并最终将其还原为“实力”,从而成为现实主义、实用主义甚至尼采主义。

    在苏力开创的批判法律传统之后,形成了两个批判的高峰。一个就是冯象所代表的左翼思考,即一种来源于左翼基督教传统(“保罗主义”)与共产主义思想的混合,坚持以人人平等的人类大同理念对右翼资本主义思潮展开批判,尤其是始终保持着对世界帝国这个资本-权力-法治综合体的批判。另一个就是赵晓力的研究中所隐含的文化保守主义,即一种基于中国传统“经学”/“礼学”对于人类生存意义和秩序安排的阐述,对现代法治背后的西方价值观念形成批判。之所以说是两个批判的高峰,就在于他们是从不同的价值和精神层面上对中国朝向西方现代性道路展开的批判。再后来,批判法律理论便开始走向衰退,凌斌虽然保持批判姿态,但都已经在“和谐法治”的概念下进行妥协,而此后在章永乐和徐斌对《秋菊打官司》的研究中完全放弃了批判意识并走向了综合,不仅在理论上消除中国古典传统的保守主义、左翼社会主义和右翼资本主义之间的内在张力,而且在法治秩序建构中试图调和、综合并安顿这三种秩序传统。[76]我们要理解批判法律理论从批判走向综合的历程,必须将其放在这二十多年中国迅速崛起的历史背景下,甚至放在近代以来中国走向世界的政治场域中,因为学术场域的变化与政治场域的变化原本就是密切关联的。然而,这种综合并不一定意味着法律批判运动的结束,反而需要在重建法律多元主义的基础上,重构中国人的精神生活,从而将批判法律理论推进到新的时代。[77]

    在批判法律理论从批判走向综合的这二十年中,源于西方的现代法律曾经作为一种移植的异质要素迅速融入中国社会生活,如今已成为中国人生活方式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批判法律运动的衰退似乎证明了法律现代化理论及其预设的“变法模式”或“超前立法”的正当性。也许正是预见到了这种现实的后果,法律现代化理论的支持者很少在理论上认真回应批判法律理论。或许他们从一开始就将其目标锁定在对现实制度的改革和安排上,而非思想理论的表述上。因此,他们更乐于占领面向大众的公共舆论,更乐于将权利主义法治理论塑造为与权力和制度纠缠在一起的大众意识形态,始终缺乏动力和能力来回应批判法律理论,缺乏思考如何建构美好秩序的意识和能力。因此,尽管围绕《秋菊打官司》形成了一个批判法律理论的谱系,但它在法学界乃至更大的法律职业界始终是极少数学者讨论和关注的话题,以致批判法律理论在法理学中始终处于边缘地位,成为少数人的理论事业。这无疑是民主时代的一种常态。毕竟,并非每个人都能理解批判法律理论的关切所在,并非每个人都具有朝向美好秩序的心性。

    然而,我们不要忘记,当移植的西方法律成为完善中国法治秩序的丰厚质料时,唯有批判法律运动所展现出的批判反省意识及其指向探索美好生活方式的思考和洞察才能真正为中国法治秩序的未来发展赋予形式和灵魂。在这个意义上,中国法治建构过程中三种法律传统在多元主义法治框架中的融合绝非意味着批判法律理论的衰亡,而是表明要在新的起点上重新出发。批判与其说指向现实,不如说指向未来。批判法律理论必须始终基于中国法治的历史经验对各种法治教条主义展开批判,基于政法传统中鲜活的政治伦理对法治机器中的技术官僚主义展开批判。“苟日新,日日新。”批判法律理论所激发出来的活力和力量不断推动法治实践和法治理论的创新,将为中国文明秩序的重建提供生机勃勃的向上动力。

    (学术编辑:章永乐)

    (技术编辑:孙竞超)

     

    【注释】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本文在写作过程中,陈颀和邵六益帮助提供了相关文献,段育科协助修订了注释文献,匿名评审人提出了很好的修改建议,特此致谢。文章可能的错误由作者承担。

    [1] 参见苏力:“变法,法治建设及其本土资源”, 《中外法学》1995年第5期,第1-9页。该文后以“变法、法治及本土资源”为题收入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23页。

    [2] 参见苏力:“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 《东方》1996年第3期。该文后收入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4-42页。

    [3] 相关的论述参见强世功:“中国法律社会学的困境与出路”,《文化纵横》2013年第5期,第114-120页。

    [4] 对“本土资源派”的有关论述,参见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213-220页。

    [5] 参见陈颀:“秋菊二十年:反思法律与文学”,《读书》2016年第9期,第160-168页;陈颀、强世功(编):《“秋菊的困惑”:法律与文学二十年》,三联书店2019年版(即出)。

    [6] 参见季卫东:“面向二十一世纪的法与社会——参加法社会学国际协会第31届学术大会之后的思考”,《中国社会科学》1996年第3期,第104-113页。苏力:“后现代思潮与中国法学和法制——兼与季卫东先生商榷”,《法学》1997年第3期,第11-19页。

    [7] 在这方面,邓正来无疑做出了开创性的理论贡献。他率先展开对苏力的“本土资源论”和梁治平的“文化阐释论”的细致梳理和理论批判,而这样的梳理和批判为他建构中国法治的理想图景奠定了理论基础。相关论述可以参见,邓正来,见前注[4],第139-264页;邓正来:《谁之全球化 何种法哲学 开放性全球化观与中国法律哲学建构论纲》,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

    [8] 关于这个问题,我将在另一篇文章“从批判走向综合:从《秋菊打官司》看批判法律理论的场域”(未刊稿)中加以讨论。

    [9] 相关讨论文章,参见《法治与人治问题讨论集》编辑组:《法治与人治问题讨论集》,群众出版社1980年版。

    [10] 参见苏力:《法律与文学:以中国传统戏剧为材料》,三联书店2006年版。

    [11] 参见(美)波斯纳:《法律与文学》,李国庆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2] 参见(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82-131页。

    [13] 参见(古希腊)柏拉图:《法律篇》,张智仁、何勤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07-134页。

    [14] 韦伯用法律类型学的方式将古代的道德、宗教为主法划分为“实质非理性”或“形式非理性”的法律。参见(德)韦伯:《法律社会学》,康乐、简惠美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44-259页。相关讨论亦见(德)施路赫特:《现代理性主义的兴起:韦伯西方发展史之分析》,林瑞译,国立台湾大学出版中心2014年版,第三章,第77-96页。

    [15] 参见(美)努斯鲍姆:《诗性正义:文学想象与公共生活》,丁晓东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16] 苏力:“孪生兄弟的不同命运——《法律与文学》代译序”,载波斯纳,见前注[11],第II页。

    [17] 波斯纳,见前注[11],第337-459页。

    [18] 苏力并没有注明关于“法律与文学”的这四种关系概括源于何处。就这四种内在关系的理论逻辑而言,我怀疑这里所说的“法律中的(in)文学”,是对law in literature的误译。因此,在这里我用“文学中的(in)法律”来取代苏力的“法律中的(in)文学”。由此可能带来的错误,由我承担。

    [19] 参见赵晓力:“关系/事件、行动策略和法律的叙事”,载王铭铭、(英)王斯福主编:《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20-541页。赵晓力:“知识和雷格瑞的命运:B镇民事调解的手记”,载李永新主编:《北大寻思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4-38页。

    [20] 陈颀:“秋菊的困惑与解惑:法律与文学在中国”,载陈颀等(编),见前注[5],导言。

    [21] “法律现代化理论”实际上是现代化理论在法学领域中的简单翻版,其基本主张就是中国应当全面接受西方现代法律制度和现代法律价值,从而实现法律现代化。这种理论的变种包括:主张全面移植西方现代的法律制度、推进法律现代化的“法律移植论”;认为实现中国法律现代化的最大障碍在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而要肃清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就必须全面引入西方的法律文化来支撑现代法律制度的“法律文化理论”;认为中国传统法律强调义务本位,而西方法律强调人权保护和权利本位,要实现法律现代化就必须确立“权利本位”的法律价值导向的“权利本位论”;当然还包括中国要建设市场经济就必须通过法律移植来建立现代法律制度的“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论”等等。邓正来将上述理论概括为“现代化范式”,参见邓正来,见前注[4],第59-123页。

    [22] 需要注意的是,“变法,法治建设及其本土资源”是发表在学术期刊《中外法学》上,而“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发表在当时刚刚创办的公共评论期刊《东方》杂志上。这两种不同刊物的不同学术规范要求决定了两篇文章的不同写作风格。

    [23] 苏力,见前注[2],第26页。

    [24] 苏力,见前注[2],第27页。

    [25] 关于法治作为一种“治理术”的讨论,参见赵晓力:“通过合同的治理:80年代以来中国基层法院对农村承包合同的处理”,《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2期,第120-132页;强世功:《法制与治理:国家转型中的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6] 参见苏力:《道路通向城市:转型中国的法治》,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27] 苏力:“可别成了‘等待戈多’:关于中国‘后现代主义法学研究’的一点感想或提醒”,《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0年第2期,第139页。

    [28] 托克维尔认为,如果人类社会的发展必然要迈向民主这种人人平等的社会结构,那么面对民主这种历史的天命,人类唯一能做的就是如何享受民主带来的好处而同时避免民主带来的弊害。参见(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4-18页。

    [29] 参见苏力:“费孝通、儒家文化和文化自觉”,《开放时代》2007年第4期,第32-48页。苏力:“在学术史中重读瞿同祖先生”, 《法学》2008年第12期,第85-92页。

    [30] 参见苏力:《大国宪制:历史中国的制度构成》,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

    [31] 参见苏力:“司法解释、公共政策和最高法院——从最高法院有关‘奸淫幼女’的司法解释切入”,《法学》2003年第8期,第3-29页。

    [32] 参见武孝武:“朱苏力谈死刑存废问题”,《上海国资》2011年第7期,第101-103页。

    [33] 参见苏力:“昔日‘琼花’,今日‘秋菊’——关于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产权争议的一个法理分析”,《学术月刊》2018年第7期,第99-118页。

    [34] 参见(美)罗蒂:《筑就我们的国家:20世纪美国左派思想》,黄宗英译,三联书店2006年版。

    [35] 关于美国的批判法律运动,参见朱景文主编:《对西方法律传统的挑战:美国批判法律研究运动》,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

    [36] 参见冯象:《木腿正义》,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37] 参见(英)伯林:“刺猬与狐狸”,载伯林:《俄国思想家》,彭淮栋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26-98页。

    [38] 除了本文后面将详细讨论的论文,还可以参见陈柏峰:“秋菊的‘气’与村长的‘面子’:《秋菊打官司》再解读”,《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期,第46-53页。

    [39] 事实上,在大多数普适主义的权利法治论的主张者那里,秋菊往往被解读为一个“为权利而斗争”的法治新时代的新女性。

    [40] 冯象:“秋菊的困惑”,《读书》1997年第11期,第6-7页,后以“秋菊的困惑与织女星文明”为题收入冯象:《木腿正义》(增订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2-59页。

    [41] 冯象,见前注[40],第58页。

    [42] 冯象:《政法笔记》(增订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弁言,第iii页。

    [43] 同上注。

    [44] 冯象,见前注[42],第57页。

    [45] 冯象,见前注[42],弁言,第ii页。

    [46] 冯象,见前注[40],第55页。

    [47] 1994年王晓明等人在《读书》上发起人文精神大讨论,张承志、张炜两位作家也发出“抵抗投降”的呐喊。参见王晓明编:《人文精神寻思录》,文汇出版社1996年版;萧夏林为此专门编辑了“抵抗投降书系”,《忧愤的归途·张炜卷》,华艺出版社1995年版,《无援的思想·张承志卷》,华艺出版社1995年版。关于这个时期中国思想界的变化脉络的初步梳理,参见许纪霖、罗岗等:《启蒙的自我瓦解:1990年代以来中国思想文化界重大论争研究》,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版,第1-42页。

    [48] 冯象:“新秋菊”,载冯象:《我是阿尔法:论法和人工智能》,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160-165页。

    [49] 关于西方三次启蒙运动及其对中国的影响,参见甘阳:“启蒙与迷信”,《文汇报》2011年11月28日,第11版。

    [50] 参见冯象一系列关于《圣经》的翻译和诠释。冯象:《创世纪:传说与译注》,三联书店2012年版;冯象:《宽宽信箱与出埃及记》,三联书店2007年版;冯象:《信与忘:约伯福音及其他》,三联书店2012年版;冯象:《摩西五经》,牛津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等。

    [51] 冯象:“我是阿尔法”,载冯象:《我是阿尔法:论法和人工智能》,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176-222页。

    [52] 冯象:“法学三十年:重新出发”,载冯象:《信与忘:约伯福音及其他》,三联书店2012年版,第191-203页。

    [53] 冯象:“知识产权的终结”“知识产权或孔雀尾巴”“法学的历史批判”,冯象,见前注[48],第28-46、56-75、47-55页。

    [54] 凌斌就试图从政法传统的角度出发,对《秋菊打官司》这部电影进行了重新解读,参见凌斌:《法治的中国道路》,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39-183页。

    [55] 冯象,见前注[42]引书中关于“法盲与版权”“鲁迅肖像权问题”等篇章,第47-57、58-70页;冯象,见前注[48]引书中“知识产权的终结”“知识产权与孔雀尾巴”等篇章,第28-46、56-75页。

    [56] 参见李斯特:“个体独创论的解构与重建:基于《乌苏里船歌》著作权纠纷的研究”,《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2期,第111-115页。苏力,见前注[33],第99-118页。

    [57] 冯象:“下一站,remin大学”,载冯象:《信与忘:约伯福音及其他》,三联书店2012年版,第258-267页。

    [58] (美)斯通:“喜剧与文化”,胡海娜译,载陈颀等(编),见前注[5]。

    [59] 参见(美)吉尔茨:“地方性知识:事实与法律的比较透视”,邓正来译,收入梁治平(编):《法律的文化解释》,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73-171页。

    [60] 赵晓力:“要命的地方:《秋菊打官司》再解读”, 《北大法律评论》2005年第1期,第715页。

    [61] 参见(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

    [62] 赵晓力,见前注[60],第716页。

    [63] 赵晓力,见前注[60],第717页。

    [64] 关于历史法学派的相关论述,参见(德)萨维尼:《历史法学派的基本思想》,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余履雪:《德国历史法学派》,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65] 参见邓正来:《哈耶克法律哲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关于普通法作为一种“自然法”的论述,亦可以参见Donald R. Kelley, The Human Measure: Social Thought in the Western Legal Tradition,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0, Chapter 10, pp.165-186.

    [66] 关于这场论战,参见(德)萨维尼、蒂堡:《论统一民法对德意志的必要性:蒂堡与萨维尼论战文选》,朱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

    [67] 参见(美)考文:《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强世功译,三联书店1996年版。

    [68] 参见强世功:《法律的现代性剧场:哈特-富勒论战》,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69] 参见梁治平(编):《法律的文化解释》,三联书店1998年版。

    [70] 参见赵晓力:“无形的学院”, 《北京大学研究生学志》2005年第1期,第14-15页。

    [71] “2004:文化保守主义抬头”, 《外滩画报》2005年1月18日。

    [72] 需要注意的是,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批判是法学界与中国礼学界共同推动的,参见《文化纵横》2011年第1期“保卫家庭”专题中的相关论文。赵晓力:“中国家庭资本主义化的号角”,《文化纵横》2011年第1期,第31-34页;吴飞:“当代中国婚姻的价值缺位”,《文化纵横》2011年第1期,第35-38页;马忆南:“婚姻家庭法领域的个人自由与国家干预”,《文化纵横》2011年第1期,第45-50页;顾骏:“司法解释与生活逻辑的背离”,《文化纵横》2011年第1期,第39-44页;强世功:“能动司法下的中国的婚姻家庭——从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谈起”,《文化纵横》2011年第1期,第24-30页。

    [73] 关于西方科学技术背景上的“公理”世界观取代中国古典的“天理”世界观的历史进程,参见汪晖:《现代中国思想的兴起》,三联书店2008年版。

    [74] 关于安提格涅与窦娥的悲剧解读,参见强世功:“文学中的法律:安提戈涅、窦娥和鲍西娅——女权主义的法律视角及探讨”, 《比较法研究》1996年第1期,第29-43页。

    [75] 2014年5月31日至6月1日,《法律和社会科学》编辑部、《法商研究》编辑部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专门召开“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对话会”。《法商研究》为此发表了相关的论文,参见苏力:“中国法学研究格局的流变”,《法商研究》2014年第5期,第58-66页;侯猛:“社科法学的传统与挑战”,《法商研究》2014年第5期,第74-80页;陈柏峰:“社科法学及其功用”,《法商研究》2014年第5期,第67-73页;谢海定:“法学研究进路的分化与合作:基于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的考察”,《法商研究》2014年第5期,第87-94页;邵六益:“社科法学的知识反思:以研究方法为核心”,《法商研究》2015年第5期,第111-119页;熊秉元:“论社科法学与教义法学之争”,《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第6期,第141-145页。

    [76] 参见徐斌:“教化权、官员伦理与秩序变迁:以《秋菊打官司》中的李公安为分析对象”,载强世功主编:《政治与法律评论》(第三辑),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145-178页。章永乐:“从秋菊到WTO:反思国际战略选择与国内法律秩序演变的关系”,《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1期,第28-35页。

    [77] 相关讨论参见强世功:“告别国家法一元论:秋菊的困惑与大国法治道路”,《东方学刊》2018年冬季号(总第2期),第43-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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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强世功:先确立人生基本信仰 再谈法律职业伦理
    强世功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强世功教授求学于上世纪八十年代末至九十年代末,初执教鞭于二十一世纪初。不仅接受了八十年代思潮的洗礼,也见证了九十年代思想的转型。在这篇访谈录中,他分享了自己求学与研究的心路历程。作为 2000 年前后新一代法律学人的代表,以自身的学术经历映射了中国法学研究近三

    强老师,您好!您是我们这批采访的中青年法学家里比较年轻的一位。首先想问您,考大学时报考法律系的想法和感觉。

    我 1986 年毕业于陕西横山县中学。当时,陕北是全国有名的贫困地区。明代的李自成就出自横山县,后来又出了高岗,都是因为贫困而造反的。当时填高考自愿,没有什么可以参考的。首选的不是专业,而是城市。我那个高中,往届考的最好的都在西安,比如西北大、陕师大和西北政法就是最好的了。我自己唯有一个想法,就是不想上陕西的学校,但是去哪儿,也不清楚。你们也知道,高考填志愿就像一场冒险,如果第一志愿太高不能录取,可能就要落入第二批学校。比我高一届的有位师兄叫柳蔚,我和他不熟悉,但至今记得他的名字。他本可以稳稳当当考上西北大学,但他估计高了点,第一志愿报了中国人民大学,结果未能录取,连西北大学也没有上,去了西安一个二类学校。这对我们来说,无疑是一个教训。但也因此我知道有中国人民大学这个学校。我是全校差不多最后一个填志愿的,一直很犹豫,北大不敢报,报西安的学校不甘心,于是就报了中国人民大学。其实对人民大学我也一无所知,只是由于柳蔚的教训,我记住了这个学校。至于报什么专业,也没有想法。其实,当时人大最强的是经济类专业,工业经济、农业经济、计划系、统计系等都有,我对这些专业毫无了解,经济学这个概念在当时非常陌生。于是,我就报了法律专业,纯粹是偶然。

    高考报志愿的这种创造性和偶然性,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所谓人生,就是这样大大小小的冒险构成的,而这种开放性和创造性给人的自由留下了空间。但其实一个人并不能真正把握自己的自由,因为这个自由背后可能是虚无,可能是一种我们说不清楚的力量所左右,这就是人们所谓的命运。我从小并不是学习最好的学生。可从小学到初中,我看着周围那些学习最好的学生由于种种偶然的因素而中断学业,而我自己也由于种种偶然跌跌撞撞走过来。因此,我常常想,在这种人生的偶然背后,究竟是怎样的一种必然呢 这样一种思考有助于我们建立一种真正的平等观,即他人的生活本来也可能是你的生活。他的幸福和痛苦,也是你的幸福和痛苦,因为原本就没有一个「你」。

    进人大法律系以后,您的第一感觉是什么 

    那时,我觉得进的是人大,而不是进了法律系。当时整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法律职业和法律学科在社会上和校园中没什么影响,和现在的情形完全不同。法律究竟是干什么的,也不清楚,只知道有法官和律师。

    当时,人民大学被看作是「第二党校」,因为它的传统是陕北公学校,马克思主义和计划经济是其思想和学术基础,这在 80 年代显然无法适应新的时代要求,这恰恰与北大形成明显对照。虽然人大距离北大不过几千米,但思想意识完全不同。我的同屋许宏中来自云南,他有一个高中同学曾曦在北大法律系。他常常到北大去玩,北大的风潮就是出国留学,到处是托福班。可我们人大的同学都不知道出国为何物,也没有出国的意识。我的理解是,在北大,你觉得西方世界就在你眼前,可在当时的人大,你觉得西方世界离你很遥远。这种心理差距无疑影响着一个人的眼界和未来发展方向。由于受到了北大的感染,许宏中回到宿舍就多了一本托福单词书,每天开始背单词。我们大家就送了他一个外号「许托」。当然「许托」和我们大多数同学一样,并没有参加托福考试。

    今天,虽然人们越来越强调专业,而我仍然认为,对于本科生而言,第一重要的是学校,学校的传统和风格往往奠定了一个人的人生品格和精神气质。

    您在本科时期,印象最深刻的老师是谁 

    八十年代的氛围比较活跃,大家热衷于讨论文化的话题,再加上当时法律类的书也很少,一没法条,二没理论,上课一点意思都没有。因此我从大二开始就基本不去听课了,一般就去图书馆看书,看的也自然不是法律书。后来赵晓力叙述南大的生活,也把学生分成「课堂派」和「图书馆派」,我们都属于后一类。因此,就学术而言,当时人大法律系里对我影响大的老师,倒真的没有。后来,我认识了梁治平老师,也是读了非法律刊物《读书》之后才知道我们系有这样一位老师。不过在大一上课阶段,有几个老师给我的印象很深。

    比如给我们讲《中国革命史》的是一位党史系的老太太,为了防止学生逃课,从第一堂开始,她就把我们的座位按照学号固定下来,「一个萝卜一个坑」,你就没法逃课了。她上课就是念讲义,让我们拼命记笔记。由于她念得很快,一节课下来手都写酸了。不过从此之后,听课做笔记的功夫练出来了。

    再比如,给我们上刑法总论的是黄京平老师。他的板书写得很详细,很标准。他很严肃,下课后,一支接一支抽烟,我们基本上不敢问问题。他考试的办法很绝,把课程内容分为 30 多道题,采取抽签口试。有一个同学平时学习很好,可抽了一道偏僻的题,结果考试没有及格。

    那么您那时看了哪些书呢 

    那时,大家看的书基本上一样,西方哲学之类的东西居多。影响比较大的当然是《走向未来》丛书,出一本我看一本,也不管和专业有没有联系。还有《读书》杂志以及甘阳和刘小枫在三联书店主编的丛书,还有李泽厚的三本「史论」及其批评者刘晓波的著作等。法律类书籍也因为受到梁治平的影响,主要是一些法律史的书。我的本科论文就围绕达维德的《当代法律主要体系》展开,讨论比较法与文化的问题,后来全文发表在《法律科学》。

    那您读的这些书,是自己自发地产生兴趣,还是受到社会潮流的影响 

    这两个因素本身是相互联系的。大学时代是求知欲最强烈的时候,因为你渴望自由阅读,发挥自己的想象,而那个时代知识界讨论的问题自然吸引你阅读。但是,没有人指导你读书,你只能自己探索,当然也要付出很大的代价。我在图书馆里读书的过程中,慢慢发现一些和我一样爱读书的同学,就彼此交流经验。

    有一次,我遇到哲学系的研究生学生。让他给我推荐一点哲学的书,他说康德的书是一定要读的。于是,我就找来康德的书,从第一批判读起。那时,我几乎不去上课了,每天早上都在图书馆,一个上午只能读三两页,还不知道他说什么,读不懂就一个字一个字抄下来。这样读了很长时间,一无所获。

    所以,后来我看到有老师给学生推荐的书单,把商务的汉译名著统统写上去,就知道这在蒙人。要么自己本来就没有读,列出来只是显示学问和品位;要么根本不知道如何引导学生读书。直到我后来参加读书小组,并自己组织读书小组,才模糊知道如何引导不同背景的学生阅读经典。

    既然经典读不懂,就采取新的方法读书。如果喜欢一个作者,就会把他的书都找来看。比如,我差不多看完弗洛伊德和弗洛姆全部中文著作,直到读厌了。这样的乱读,无疑是一种最大的消耗。既没有系统的知识,也不懂思想家的问题意识。因此,直到博士时代,我才开始慢慢学会读书。也是由于我自己的经验,我觉得一个合格的老师就应当学会如何指导学生读书。

    您就学于八十年代,那是一个我们现在的大学生十分向往的时代。您那时有哪些记忆深刻的事情 

    80 年代的文化思考对我们产生了很大的冲击。经常在食堂门口看到有人站在桌子上朗诵自己的诗歌,一打听是一个外地的无业人员。还有人在食堂门口挂出了布单,上面写了很多的数学运算,说是挑战陈景润,一问是一个外地小学数学老师。「礼失,求诸野。」大学刚刚复兴之后,中国知识的储备其实在民间,直到今天,我们在互联网上依然看到许多有思想深度的民间学者。

    在这样的文化思想氛围中,自然产生了骚动不安,youxing就成了家常便饭。比如 86 年刚入学那一年,大冬天刚刚下过雪,北京大学youxing队伍过来了,在人大门口喊了半天,只有少数人去了,大多数围观看看热闹。我跟着同班的一位同学一直走到白石桥,冻得实在不行了就回去了。从此,宿舍「卧谈」的话题就是「酱缸文化」、马克思主义、民主等。现在想来,我们其实什么都不懂,不懂思想、不懂社会、不懂人生,只是争论一些空洞的概念,消耗无尽的热情。

    其实,年轻学生需要老师的引导。可班主任的苦口婆心没有用,大家需要的不是父爱或母爱,而是精神的导师。可知识界给我们的依然是这种贫乏的、启蒙式的空洞概念和口号。所以,当我后来读到斯特劳斯时,就明白他为什么将启蒙理性主义看作是虚无主义的根源。应该说 80 年代的理性主义背后就是精神无所着落的虚无主义,这种虚无主义一直持续到 90 年代,变成了一股强劲的后现代思潮。

    您现在回顾那时的文化思潮,是怎样评价的呢 

    年轻人总要有血气。姜文的《阳光灿烂的日子》讲青春固有的血气,有一点无知,有一份残酷,但却是一种生命最自然的伸展方式。不同于对 80 年代以来对文革的理性主义反思和批判,姜文对文革时代展现出人性中血气的高贵充满了怀念,这颇有一点尼采的味道。可惜中国的文化评论没有从哲学意义上讨论姜文的这部电影。

    有人说,一个人年轻时如果不是马克思主义者,要么缺乏思想,要么缺乏道德。一个年轻人不能对社会的不公平无动于衷,不能对社会的丑陋熟视无睹,不能缺乏反抗精神和献身精神。学生就是学生,就像在阿兰·布鲁姆的眼中,是一群充满血气、精力旺盛、思维单纯、天真幼稚、对未来充满玫瑰色幻想的「野蛮动物」。

    问题恰恰在于教师如何去教育和驯化这群「野蛮的动物」,使得他们具有教养,具有理性,更理解政治和现实,思维更加细密和复杂,头脑更加冷静和富有韧性。然而,80 年代的问题恰恰在于知识界的教师群体本身没有经过思维的驯化,也处于「野蛮动物」阶段,一个 40 岁的知识分子的思想和一个 20 岁大学生思想没有什么区别,于是大学中缺乏制约和平衡这种「动物本能」的群体。这其实反映了当时知识界的在学术和政治上的不成熟。通过这个时代,应当反思一下学术与政治的关系,学者不应当直接卷入政治斗争中,变成政治中的党派分子。这其实也是我后来特别推崇韦伯的「学术与政治」一文的原因。

    如果从学术或者知识的角度看,八十年代中国知识界无论对西方,还是对中国的研究和理解都非常肤浅,知识的匮乏是缺乏理智的重要原因,以至于知识界把一种激情或情绪所左右。后来读到柏拉图《理想国》中关于心灵构成中理智与激情的讨论,也就特别能理解「无知者无畏」,反过来说,「无畏者许多是无知者」。因此,《理想国》应当成为每个大学生的必读书,这也许是驯化野蛮激情的有效工具。当然,这种状况也和特定的历史背景有关,八十年代的精神状况是对文化革命的本能反弹,其实以另一种延续了文化革命的精神,更远地说,这其实继承了源于五四运动对儒家文化的革命态度。五四一代由于对中国局面的彻底失望导致了激烈的文化反弹,八十年代也是对革命失望引发了新一轮文化情绪反弹。

    到 90 年代,这个情况发生了根本性的概念。其中一个重要的标志就是汪晖、陈平原等推出《学人》刊物提出的区分「思想」与「学术」,学术问题和知识问题被带进来。后来,邓正来推出《中国社会科学》强调学术化、知识化、专业化和本土化。这个时候,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由此到来社会科学的兴起,有助于用社会科学的知识传统来驯化「野性的思维」。因此,80 年代和 90 年代在学科和精神气质上完全不同。

    那时,知识界的情绪好象和大学生差不多。有的思想也不成熟,有的被迫害了几十年,突然有一种反抗的情绪。

    我们现在回过头会怀念八十年代,有的人也会怀念七十年代,认为那是一个感情最纯真,最具有奉献精神的时代。其实 90 年代比 80 年代更为丰满、厚重、成熟和多样化。比较之下,80 年代显得太单薄了。

    八十年代有您所说的不成熟的一面,但是也有实践的热情。而进入九十年代以后,这种热情似乎被逐渐消解了。

    这首先要理解知识和大学的功能。在欧洲历史上,后罗马帝国时代出现了一个权力多元中心的格局,大学和教会一样,是一个独立于政府的权力中心,也就是培根所为的「知识就是权力」。大学的自由精神由此而来。但是,民族国家兴起之后,大学越来越整合到现代国家的治理过程中,社会科学由此而兴起。这样,大学就在人文思想的社会批判与社会科学服务于社会治理之间徘徊。

    在中国历史上,无论春秋战国的百家争鸣,还是五四运动以来的近代思想繁荣,都是在政治权力严重削弱、政治秩序需要重建的时代才出现的。在这个意义上,百家争鸣对知识界可能是好事,就政治和社会而言,可能不见得是好事情。罗马帝国时代没有产生多少学术和思想,可欧洲百姓享受了千年和平。

    在知识与权力的这种变动关系中,我们看到 80 年代的差不多是一个知识挑战权力的时代,一种直接的外部挑战。但在 90 年代之后,知识与权力之间存在一种互动,一方面是相互抵制、另一方面又相互利用。比如经济学与市场改革、社会学与社会治理、法律与司法改革和法律职业等等。这样一个图景当然简单化了一些。但是,这涉及到了国家治理转型的核心问题,即国家与社会的关系。

    在 80 年代,由于全能主义国家对社会的全面控制,使得「社会」被乌托邦化了,有时市场、社会被推上神坛,成为批评国家和政府的基础。90 年代提出「国家与社会范式」总结并持续了这种批判。但是,90年 代国家经历了全面的治理转型,社会与国家关系不是一个对立关系,而是一个合作关系。

    比如市场,什么是「市场」 市场就是不受节制的经济权力,而今天的政府已经和这种经济权力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什么是「社会」 社会就是强者的支配,诸如家族势力、宗教势力和黑社会等等,中国推动基层民主 20 多年,最后连一直信奉民主的人士也产生了怀疑。什么是「法治」,就是将实质非正义加以合法化的所谓「程序正义」,比如用正当程序的概念来掩盖各种非法勾当,今天重庆的「唱红打黑」不也同样面临着程序正义的挑战。

    1999 年我博士毕业时,写了《惩罚与法治》的论文,放了十年之后,我基本没有修改就直接出版了,反而更有时代的针对性。经过司法改革的十年之后,我们更能看出法治的本来面目:一种隐蔽、迂回的现代治理术。

    在这种背景下,如果说 80 年代的批判矛头指向国家和政府,那么,90 年代以后,批判矛头应该指向社会、市场等等。这种分歧构成了 90 年代之后「自由左派」与「自由右派」论战的根源:即自由左派希望用国家这种每个公民公平参与的抽象权力来遏制和平衡来自市场和社会的强制;而自由右派则希望把市场和社会的强制力量上升为国家力量,或者用国家力量来保护市场和社会的强制。

    其实,早在 80 年代的文化批判中,就有一个内在的分歧。一种是表面上的政治意识形态批评,主张走资本主义道路,而另一种是视野更大的针对现代性本身的批评,刘小枫《诗化哲学》就代表了这样的趋向。后一种批判其实在 90 年代之后才具有现实的针对性。然而,90 年代反而丧失了这种批判精神。如果从这个意义上讲,90 年代虽然在知识上比 80 年代丰富,但在精神上可能比 80 年代贫瘠。当知识在驯化「野性的动物」时,要当心的是不小心阉割了动物的野性本能。同样,80 年代试图用启蒙时代的自由主义思想来否定马克思主义,而 90 年代之后,马克思主义的生命力才真正展现出来。

    您大学时其他印象比较深的其他事情还有吗 

    除了游行,就是崔健的摇滚乐。代表了整个八十年代的一种风貌。还有就是大量的讲座。基本就是这三部分。那时没有市场的概念。大概 88 年底就出现了市场。有的同学做起小生意,在楼道里摆起小摊。有班上有一个来自上海的同学,不读书了,去做生意。我记得很清楚,他对我们说:你们学法律干什么 毕业了不就当个小法官、小律师吗 有什么意思 他在宿舍门上钉了个某某公司的牌子,进进出出似乎在倒卖货物。这对于我们从农村来的同学,似乎不可思议。当然,我们也卷入了市场经济的大潮中,我自己就曾经卖过高考复习题之类的东西。

    那么您考研是什么想法 您当时考上法理学专业,在北大这个氛围中,有什么新的感受 

    90 年毕业,那一年是不能报考研究生的。我就回陕西老家,工作了三年。那时,规定必须工作两年后才能考研。92 年考了人大法律系,未能被录取。第二年干脆就考了北大法理专业。

    我 93 年入校,真正思想发生转变是在 94 年。之前我的思考依然是八十年代的惯性,关心法律文化、西方法哲学、自然法等问题。94 年以后接触到经济学和社会学,进入到了「法律文化研究中心」,受社会学影响比较大。我后来硕士博士论文做的都是法律社会学方面的课题。

    在本科时候,最有精力、最想读书、甚至享受禁欲主义的苦行来安心读书,但很遗憾,我没有遇到能指导我思考和读书的精神导师,自己摸索了半天还是不知所以。这让我想起《神曲》的开始:「就在我们人生旅程的中途,我在一座昏暗的森林之中醒悟过来,因为我在里面迷失了正确的道路。……踏进人生迷误的森林去的青年不能走正确的路,除非有一个已经走过这条路的长辈指点给他看。」

    研究生的时候,非常幸运地遇到一批好的老师,彼此也比较平等。像苏力、梁治平、贺卫方、邓正来、季卫东、夏勇、高鸿钧、张志铭等等。尤其是我参加了「法律文化研究中心」,形成一个小的学术共同体。大的氛围是,九十年代引进了经济学、社会学和人类学。经济学差不多就是林毅夫、樊纲、张维迎等年轻学者带进来的。还有一个就是社会学、人类学领域,比如王铭铭、孙立平等人,跨学科的交流对我影响非常大。

    更幸运的是,博士开始和赵晓力、郑戈以及外系的李猛、应星、吴增定、渠敬东、张旭等一批朋友组成了读书小组,赵晓力称之为「无形学院」,这其实是一个地地道道的「友爱共同体」。朋友之间的激励和对话是相当重要的。我其实特别注意我们同一代人的思考。比如李猛在 1998 年写的「论抽象社会」一文,我精读了数遍。每次教法律社会学课程,都作为学生的阅读文献,可是直到去年给研究生上法律社会学课时,我再次重读这篇论文,我才觉得似乎真正理解了李猛这篇文章的真正意图。理解一个朋友的思考,我差不多用了 10 年的时间,你们也就能明白为什么赵晓力说「李猛是我们一代人的老师」。

    您当时读研的时候,就已经立志从事教学研究吗 

    那时不一定想的如此明确,但基本上按照这个方向走。吴增定有句话,大体是说,如果真的需要养家而不做学问,他就不做学问了。我觉得这才是真正的学问。如苏格拉底所言,哲学是一个生活方式。做一个能养家的好丈夫或好父亲,也是在践行一种哲学思想。后来的哲学家们把哲学变成了书斋学问,其实背离了哲学之道,古人讲「知行合一」,批评不识大体的「陋儒」,很有道理。

    您从那时到现在,在法理学界内有哪些基本的观点 

    对这个问题,梁治平老师有一句话很重要的。我进入「法律文化研究中心」之前,已经在《中国法学》上发表了文章。研究生一年级就在法学界最高期刊上发表文章,一定很开心吧。但梁治平对我说了一句话:你读的东西,一定要比你的目标更高。换句话说,如果以《中国法学》为目标,肯定水平比上面的文章更差。所以,我参加「法律文化研究中心」以后,基本不再看当时的法学期刊,因为我的问题可能不是当时这些刊物所能容纳的。

    当时邓正来办的《中国社会科学季刊》《中国书评》,包括当时其他一些刊物,成为我们阅读和写作的标杆。当然,今天的刊物已经和以前很不同了。知识精英已经从体制外进入了体制之中,连邓正来也到了复旦。因此,对于本科或研究生教育,最重要的是培养起思想和学术地眼界、品味和鉴赏力,要明白什么是真正重要的,真正好的,哪怕「虽不能至,心向往之」。因此,在读书时代培养的阅读品味虽然不能说决定了将来的水平,但至少影响了未来发展的趋向。

    我在博士阶段很少在法学刊物上发表文章,只在《比较法研究》上发过。当时认为,超越传统法学模式最好的刊物就是《比较法研究》,这是我唯一认真阅读的法学刊物,再上面发表文章,也是为了感谢和纪念。我当时文章主要发表在公共刊物上,希望自己能把视野放到公共知识界,而不局限于法学领域。

    您认为,国内的法理学和国外研究水平的差距体现在哪里 

    很难做一个总体的判断。应该说,法理学界,中国和西方面对的问题不一样。欧洲情况我不熟悉,我比较熟悉的是美国的。美国法理学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帝国核心地带的法理学,就是美国本土的法理学,主要都围绕着最高法院。所以我经常说,如果不了解美国宪法,就不了解德沃金在说什么。说到底,美国法理学界讨论的问题一方面是围绕着最高法院保守派和自由派对于宪法的解释而展开;另一方面也此也围绕司法的职业主义或形式主义与回应社会的法律现实主义或法律社会学思想之间的「钟摆」运动。美国法理学的第二部分就是帝国边陲地带的法理学,就是美国在第三世界搞的法律现代化理论,包括法律与发展理论,法律移植理论,法律多元理论等等。

    我们中国的法理学从 80 年代以来,大体上从美国的帝国边陲的法理学问题开始的,比如法律现代化问题、法律移植问题、法律文化问题,法律多元和法律发展问题。所以,如果中国法理学与西方接轨的话,在这个领域是接轨的,这也证明中国其实处于美国这个全球帝国(现代性帝国)的边陲地带。所以,我那时对美国的 Law and Society Review 上的所讨论的问题一点都不陌生。我甚至认为,苏力讨论的法律多元和本土资源问题,比美国学者 Merry 等人的讨论要更深入,因为苏力是一个思想者,而后者大多数是美国法学院中的普通教授。

    在博士毕业开始,我的研究有一个转向,对美国宪法问题的研究。其实,也就是从帝国边陲问题转向了帝国的核心问题。我 2001 年在美国访问的时候,和美国的法律社会学或人类学的学者有些交往,参加完 2002 年温哥华的北美法律与社会协会年会之后,差不多就向这个领域告别了。从美国宪法我又慢慢转向中国宪法问题,宪法司法问题和香港问题为我对中国宪法的思考提供了动力。有了这样一个大致的轮廓,就可以看出,我们无法笼统比较国内法理学和国际法理学问题。

    您在研究生期间与不同学科的老师都有过交往,那么您研究所采用的方法主要是怎样的呢  

    我觉得,并不存在单纯的法学研究方法,也不能用一个方法研究所有的研究。首先要明确,研究的问题是什么。有了问题才能想方法解决。只有方法和问题结合在一起,方法才有意义。

    您现在是中青年学者的代表性人物,那您认为现在的中青年学者处于一个怎样的学术地位 

    首先,学术本身是不断超越的。如果后面的学者总觉得前面的学者难以超越,那么关注的视野就会越来越窄,不是研究整体性问题,而变得领域越来越窄,就调解研究调解,就法制史研究法制史,而不考虑为什么要研究这个学科,这些问题与一些根本性问题存在怎样的关联。我讲的不仅仅是我们超越前代,后代超越我们,也是一样的。

    第二点,自己能不能超越自己。这一点非常重要。无论对于已经成名的学者,还是目前正在努力的学者,都是一样的。有的人起点很高,但是过了二十年,发现他讲的还是当年的东西。有的人可以成为你一辈子的导师,你可以跟着他,你在想,他也在不断想,总是在不断地推进。我也经常问我自己,能不能超越自己。在思考问题的深度和广度上,能不能超过自己。不过,现在我们看到的现状是有不少人从成名的那一刻起,学术就差不多要停止了。

    您身处法理学界,法理学在哪些领域还能获得突破 

    虽然我自己身在法理学界,但我自己很难界定什么是法理学。如果一定要做一个界定,那么就等于认定,这个范围就是法理学,范围以外的就不能涉足了。

    我自己研究的领域也有一些变化。我硕士博士阶段主要研究的法律社会学,但是博士以后我就基本不研究法律社会学,以后我就转向到宪法学、政治哲学上的问题。在思考问题的过程中,会发现之前法律社会学的东西没法满足,因此不得不转向思考一些政治哲学、宪政学的问题。当然也不是说从法理领域转到了宪法领域。目前宪法学界讨论的问题和我自己关心和讨论的问题并不一样。

    至于法理学中新领域的开拓,其实根本没有什么领域是新领域。我给中国法理学画一个简单的研究地图,一共包括三块。第一块是最主流的关于意识形态的讨论,比如当年的 「法制」与「法治」问题,「市场经济是不是法制经济」问题等等,不管是科学发展观还是和谐社会,只要中央提出一个新的政策,马上会有大量法理学论文生产出来。这一块由来已久,而且是很重要的一块。

    除此之外,目前的格局基本上两分天下:一是苏力等人持续推动的法律经济学和法律社会学研究,目前这个领域的人也最多,最有活力。二是邓正来等人推动的美国法哲学研究和郑永流和舒国滢等推动的德国法哲学研究。这两种研究对面临着自己的问题。

    就前一种研究而言,变成了缺乏思想动力的常规研究。比如调解研究,目前的研究出了文献和案例材料有所改变以外,在问题意识上和我十年前做调解没有什么变化,甚至还不如那个时候。在这个领域,我曾经提出了一个法律社会学研究中「双向运动」,即法理学者在深入部门法,而部门法在深入法理学领域,比如目前法律社会学研究中比较优秀的学者往往是诉讼法、刑法和行政法领域的学者,而苏力和凌斌也不断介入对部门法中具体案件的讨论。但是,除了这些常规研究之外,如何思考中国的重大问题,比如说「中国崛起」问题。最近北大法学院组织了「和平崛起与中国法理学问题」的学术研讨会,你会发现对这个问题的讨论,我们的法律社会学基本上无能为力,这就意味着法理学必须超越法律社会学的思考。这意味着要进入到法哲学领域。

    可是,就第二个领域而言,对美国法哲学的理解比如理解美国宪法、美国政治,同样对德国法哲学的理解,除了要理解德国哲学传统和注释法学传统,还必须理解欧洲政治。这其实对法理学研究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更大的问题上,上述两个领域如何结合起来 对中国法律社会学研究中发掘出的问题,如何上升到法哲学的高度来思考。比如,如何在法哲学的意义上总结中国过去的司法改革以及目前的新发展 这无疑是未来需要思考的。

    从目前的状况看,学者们不大关注第二个领域,更倾向于关注中国问题,或者法律社会学。这似乎说明一个问题,我们法理学界可能变得越来越保守了。有的人会说,像八十年代那样关注西方,谈西方太多了,应关注中国本土的东西。但事实上,我们对中国问题的理解仍然需要借助对整个世界的理解。比较之下,我们对西方的那一套,其实理解得很浅薄,反而越到今天,对西方的理解越简单化了,以至于很容易对中国的理解也越来越简单化。

    您理想的学术环境、学术氛围,应该是怎样一种状态 

    很简单,就看两个搞学问的人坐在一起聊什么。这是一个标准,可以去衡量每一个院校的学术环境。如果两个人坐在一起不讨论学问,而完全陷入诸如房子、课题、学界逸事等等,可能就有问题。如果在校园中两个人肆无忌惮地争论一个学术问题,而周围的老师和学生又不觉得奇怪,那这当然理想了。就这一点而言,北大确实是最好的环境了。可惜,这样的环境受到社会大气候的影响,尤其法学院之间的竞相用房子、票子、位子「挖」人,使得学者越来越变得和明星一样了。这样,社会标准慢慢取代了学院自身的标准,使得「优秀学者」与「知名学者」之间出现了分裂,甚至用「知名学者」的标准来取代「优秀学者」。因此,什么时候大学、学院与社会之间竖立起一种知识上的相对隔离,就像司法应当与社会形成一定的隔离一样,那么我们的学术才能真正有所起色,就像我们的司法公正才能真正有所根基。

    最后的问题,是有关我们这些年轻学子的。能向我们法科学生推荐一些书目吗 

    我前面说了,推荐书目是很负责任的。我可以把无法挑剔的经典书目开列一大堆,不能说我有什么错,但这样推荐毫无意义。这也是我的读书经验告诉我的。推荐书就如同医生看病,必须对症下药,否则就是多运动、多吃蔬菜之类的保健训导,谁都会。因此,推荐书一定是在课堂中,在具体的教学环境中,针对不同的学生和不同问题,去推荐阅读。北京读书的好处就在于有不同的读书小组,认真阅读经典,讨论问题。

    您从自身经验出发,对现在的学生提出一点建议和期望。

    做老师的也是一路从学生走过来的。如果能够总结一点经验的话,对学生有两个建议。第一,一定要把读书和做人联系在一起。我自己在 80 年代时,只顾读书,其他一切都不管;在 90 年代受到后现代思潮的影响比较大,人生中多有一份虚无感和荒诞感。直到前些年,才开始真正严肃认真地思考人生问题。这个问题才是根本的问题,读书不过做人的一种方式而已第二,要把思考和研究区别开来。做研究往往是职业所需要,但是思考不应当受到职业的限制。所以,一个坐机关、做文案的人,完全可以去阅读和思考一些自己感兴趣的、也可能是真正重要的事情。因此,不要把读书看作是为了作学问,读书应当为了有助于思考人生。即使对于作学问而言,读书也不同于研究。为了研究,可能要读大量的资料,但是读柏拉图的书,读孔子的书,不一定就是为了写关于柏拉图和孔子的论文。现在学生们都太功利,不太理解人生与职业的关系、读书与人生的关系、思考与研究的关系。

    我们现在这些学生,本科愁就业,研究生愁是否考博,即使有意从事学术,生存压力比较大,觉得从事学术不太现实。

    社会大环境如此。这一点,我们比你们的环境要好。但是,撇开社会大环境,其实做学术、做律师、做法官等等,不过是职业的方便、生活的便利选择而言,无论哪一行,关键要做得好。你会发现,凡是能够做得好的,都有一个共同的品质,那就是心无杂念、镇定自若。目标定了什么都不在乎,把一切都放在一边,把所有精力都放在目标上。

    现在的学生,欲望太多,想要的太多,但又往往没有明确的人生目标,四年本科什么都想干,又不知道真正想要什么,结果搞得整天惶惶不可终日。想读书,又怕找不到工作,想搞社会活动,有发现耽误了读书,到最后只能等待命运的安排,该去哪里就去哪里。其实,既然自己决定不了命运,何不干脆踏踏实实读几年书再说呢 

    目前,大学生最大的问题是不读书,不想问题,热衷于社团活动,内心里空空荡荡。这也是我们这个时代的特征,多少人忙忙碌碌,内心里却空空荡荡,内心的恐惧随着财富和年龄的增加而增加。其实,大学的真正意义在于帮助年轻人思考一些人生的根本:我们生活在怎样的时代和环境之中,我们为什么要这么活着 怎样的生活才是有意义的 我们究竟如何才能有所贡献 为什么要作出这些贡献 究竟什么是幸福 死亡对于每一个人意味着什么 究竟应当如何面对死亡 等等。

    之所以说这些问题是人生的根本,是因为人不能依靠本能生活,而必须依靠思想,这是人与动物的区别所在,也是一个受教育的和没有受教育的区别所在。其实,大学生毕业之后,由于工作、家庭等等的世俗事务的迫切要求,反而被社会裹挟着走,顾不了思考这些根本问题。但恰恰在这时候,人们才真正面临这样的问题:工作、失业、疾病、官司、死亡等等,人生的种种痛苦接踵而来,大学最美丽的时光已经不再。而面对这些问题,往往要依赖在大学时代的思考提供解决的思路,奠定生活的基本品质。因此,大学时候思考这些根本问题似乎对于毕业找工作没有帮助,但恰恰是晴天备伞,会受益终生。因此,大学对一个人的帮助不仅是找一份职业,而是帮助他奠定对人生基本问题的思考,奠定一个人最基本的伦理品质。

    就拿我们法律职业来说,大家都说谈到目前法律职业伦理的匮乏,但是,如果一个人不去思考人生的根本问题,不能理解生命的意义,对人生没有基本的信仰或信念,职业伦理培养最终也是一句空话。法律职业需要职业伦理的支撑,职业伦理需要人生信念或信仰的支撑,而人生信念或信仰需要大学教育来帮助探索和确立。但是,如果大学教育要奠定人生的信仰和信念,就需要把一个人的思考和生命融入到延绵不绝的历史长河中,这恰恰是大学通识教育或者经典阅读的意义所在。而我们今天的法学教育已经越来越职业化,越来越单薄,与大学的名称越来越不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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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强世功:中央治港须认真面对“高度自治难题”
    强世功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香港回归祖国的二十年历史充分证明“一国两制”治理模式具有巨大生命力。同时,香港在经济民生领域存在的问题,导致香港政治环境恶化。“港人治港”高度自治难以解决经济民生问题。中央作为香港的主权者,承担着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的政治责任,毫无疑问要思考如何在“一国两制

    今年是香港回归祖国二十周年。二十年的历史充分证明“一国两制”作为一种国家治理模式具有巨大生命力。然而,最近一些年来,香港经济、政治生态持续恶化,许多深层次结构性问题逐渐暴露出来,对香港的长治久安构成挑战。

    “一国两制”意味着中央在内地和香港采取两种不同的治理思路和治理模式。在内地中央采取直接治理模式,通过党委和政府两套体系进行治理;而在香港,中央则按照宪法和基本法设立特别行政区,按照“一国两制”、“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的思路来治理,即除了少数中央直接行使的权力外,涉及到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大部分日常治理的权力授权特区政府按照行政主导体制来运行,从而形成一种间接治理的模式。从人们通常对“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的理解看,回归后香港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制度保持不变并实行高度自治,法律领域基本上不变,除了增加人大释法,香港竟然获得了司法终审权,政治上最大的变化就是引入选举制度,而港英政府当年在推出代议制改革的时候就意在建立植根于本地的政权,使香港最可能获得最大程度的自治。可见,“一国两制”的治理模式主要是中央如何通过间接治理驾驭一个实行高度自治的特别行政区,中央保持的少数关键性权力主要在于防止香港完全脱离国家统一的轨道,而不是在于日常治理香港或按照自己的意志来塑造香港。这接近一种“统而不治”治理模式。

    “一国两制”这种制度设计的初衷在于香港地域狭小且高度发达,经济政治和文化秩序自成一体,而且假定香港资本主义制度拥有内在优越性,包括中央高层在内的内地官员不熟悉香港资本主义运作模式,中央信任香港人可以处理自己的事务,这样中央非但不需要在香港问题上牵扯太多的精力,反而可以利用香港成熟发达的资本主义帮助内地的社会主义建设。然而,从香港回归的历史经验看,如果说在政治和法律领域中引发一系列争议还在人们的意料之内,那么在经济、社会和文化领域,这些原本被看作是“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范围,竟然产生贫富分化、“港独”思潮这些特区政府的“高度自治”难以解决的问题就是意料之外了,而这些问题直接牵涉到普选问题以及中央与特区的关系问题。这就意味着中央不得不

    放弃“统而不治”的想法,探索在行政主导体制下如何治理香港。然而,香港回归二十年的历经经验证明,中央试图通过行政主导体制治理香港不仅要面临“高度自治论”的挑战,而且要遭遇高度自治所带来的一系列难题。中央治港只有克服这些“高度自治难题”才能实现香港的长治久安。

    本文第一部分描述香港回归以来在经济民生这个高度自治领域面临的问题,这些问题成为香港政治环境恶化、普选问题引发激烈冲突的重要根源。第二部分指出中央要解决香港问题,首先就要面对反对派提出的“高度自治论”挑战,这套理论背离了“一国两制”原则,把香港理解为独立或半独立实体,很容易滑向“港独”主张。第三部分主要阐述中央解决香港问题的行政主导思路,并分析了这种解决思路所遭遇的“高度自治难题”。在此基础上,结论部分指出中央治港须直面“高度自治难题”,通过解决这些问题与时俱进地丰富和发展基本法,把“一国两制”推进到新的历史时代。

    一、高度自治:香港的经济民生难题

    在通常人们对基本法的理解中,经济民生属于“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范围,由特区政府来解决。香港回归之后,香港经济发展失去了方向和动力,香港经济增长放缓暴露出原来香港繁荣所掩盖的原始放任资本主义制度固有的贫富分化矛盾。日益尖锐的阶层矛盾导致香港政治生态El益恶化,从争普选、“占中”运动、旺角暴乱到“港独”,香港政治运动日益激进化和年轻化。

    (一)贫富分化难题:香港经济下行暴露出高度自治下的固有矛盾

    社会学研究表明,一个以中产阶层为主的橄榄型社会是最稳定的社会。香港作为“亚洲四小龙”起飞的过程中,经济持续发展,形成了一个稳定的中产阶层。回归之后,香港遭受到亚洲金融危机的打击,经济社会问题日益暴露出来。特别是中国加入WTO之后,香港在国家改革开放中的独特优势逐步丧失,由此导致香港长期经济低迷,中产阶层面临巨大的压力。这一系列经济、社会问题的打击直接导致2003年香港大游行,迫使中央出手从外部介入香港经济,采取一系列措施帮助特区政府稳定经济,整个社会经济状况好转,香港一度出现政通人和的稳定局面。这种良好的政治局面也促使中央下决心尽早解决香港普选问题,从而让香港从政治争拗中解脱出来,集中力量发展经济。

    然而,2008年以来,全球金融危机和中国经济增长速度放缓,直接影响到香港经济发展。一个最直观

    的现象就是香港回归二十年来,普通雇员的工资基本上没有变化,而香港房价却不断飙升,实体经济已经转移,香港缺乏就业渠道,港币对人民币大幅度贬值。这一系列因素叠加在一起,导致香港民生持续恶化,不仅堵死基层百姓上升为中产的通道,更重要的是中产阶层一不小心就落入社会底层。尤其大学生这个潜在中产群体一毕业就无法找到满意的工作,直接落人社会底层。更重要的是,香港与内地经济地位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原来需要香港人同情和帮助的内地人突然成了涌入香港大肆炒楼、购买奢侈品的“土豪”,香港人原来在内地享受消费的优越感一夜之间变成内地人到香港享受的优越感,这种社会心理的落差直接导致香港社会对内地和中央的普遍怨恨情绪。

    对香港资本家的不满、对中央和内地的这种怨恨情绪,这两种情绪在政治上就通过争取民主普选的渠道释放出来。2008年之后,香港经济民生环境急剧恶化直接导致社会运动不断年轻化和激进化。反对派乘机利用香港中产、青年学生和底层社会的这种不满和怨恨情绪,将香港的社会阶层矛盾转化为对抗中央和内地的政治矛盾,从打倒“官商勾结”、“争取普选”直至发展为“占中”、旺角暴乱和“港独”思潮的兴起。

    可以说,近年来香港激烈的政治冲突暴露了原来香港经济繁荣所掩盖的根本问题,即香港采取完全放任自由的资本主义制度本身出现了问题。在经济增长的时候,这些问题被掩盖起来,可一旦经济增长放缓,这种制度的弊端就暴露出来。这种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弊端所带来的问题必然反映到政治领域。香港中产阶层和普罗大众之所以不满中央,很大程度上是不满中央偏袒香港大商家的立场和政策。这种不满情绪在反对派操控的传媒误导下,转向争取普选、反对中央和特区政府的政治运动。

    (二)发展战略难题:香港高度自治下难以解决的问题

    从表面上看,自由放任的资本主义制度带来了财富分配不均,引发贫富分化问题。然而,贫富分化原本就是资本主义制度的内在产物,在整个社会保持高速经济增长甚至适度的经济增长的条件下,贫富分化

    问题并不一定成为社会和政治问题。香港回归之前,贫富分化原本就非常严重,但在殖民统治下,经济若

    能保持高速增长,每个人都有发展的机会,而且有内地社会主义作为对照,普罗大众宁可忍受这种不平等而努力争取自己向上流动的机会。香港回归之后,特区政府在公共福利上的投入不断改善,然而贫富分化之所以变成了普遍社会关注的焦点,是由于经济增长放缓、香港下层看不到希望、中产不断萎缩并处在不断跌落到下层的恐惧之中。而香港回归之后实现的民主政治不仅为这种不满提供了表达机会,而且不断刺激和制造这些不满。由此看来,香港经济的根本问题不仅仅是财富分配问题,更重要的是如何实现经济增长。

    事实上,香港经济起飞始终是全球地缘政治和全球经济发展的一部分,是西方海洋世界与亚洲大陆之

    间的经济互动激发了香港经济的起飞。改革开放以来,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贸易中心和航运中心,有效地帮助国家引入西方的资本、管理和技术,加速了国家的现代化建设。然而,香港回归之后,随着中国加入WTO面向全球开放,香港的独特优势逐渐丧失,在国家经济战略中的地位日益模糊并呈下降趋势。从此,如何重新定位香港在国家战略中的地位始终成为一个问题,然而,香港经济发展战略和未来的经济增长点究竟是什么,这一点香港社会始终缺乏关注和共识,甚至可以说这个问题恰恰是高度自治带给香港的问题。

    其一,由于长期殖民统治,香港政治精英对内地持排斥的立场,因此他们对香港与内地的经济互动和经济整合持排斥态度,担心香港在经济上被内地整合之后必然带来在政治上的整合,从而危及到香港的高度自治。香港回归初期,中央政府和广东省特别希望借助香港来加速内地尤其广东的经济发展。在中央推动下,香港特区政府和广东省成立了粤港经济联席会议以推动两地的经济合作。然而,特区政府政务司长陈方安生强调香港要面向世界,做世界的自由港,从而回避香港与内地经济的合作问题,致使粤港经济联系会议未能发挥推动两地经济合作的作用。面对香港的消极态度,内地经济继续发展并与香港形成竞争,很快深圳在贸易、航运等领域就超过了香港。此后,特区政府吸取经验教训,积极推动两地经济合作,但是对这种合作香港始终存在反对声音,无论是高铁进入香港还是港珠澳大桥问题,无论签署CEPA协定还是“一地两检”问题,香港与内地的经济合作面临着巨大的反对力量,他们担心香港被内地经济整合之后,必然带来香港在政治上与内地整合,从而危及香港高度自治。

    其二,香港地缘特点再加上长期殖民统治,导致整个香港精英阶层缺乏长远的战略意识和深层的理论思维,表现在经济领域就是信奉自由经济,喜欢赚快钱,而缺乏长远的规划和产业政策。在这种环境中,特区政府自然形成了积极不干预的经济政策,他们普遍相信香港只要保持普通法下的法治,只要能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就能够保持香港的经济繁荣,尤其是香港普通法能够保持其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在这种文化商业环境中,香港特区的政治精英阶层长期信奉积极不干预的政策。事实上,香港回归之后,行政长官董建华看到了香港经济面临的问题,从而提出一系列具有前瞻性的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民生政策,但这些政策受到特区政府公务员队伍以及整个香港精英阶层的抵制,其中数码港项目变成房地产项目足以看出商业精英的目光短浅,只看到香港人熟悉的房地产而看不到互联网经济的巨大发展潜力。

    其三,香港回归之后迅速变成了“选举社会”,媒体政治和街头政治逐渐取代了协商政治和务实政治,持续的政治抗争削弱了特区政府和中央的管治权威,关注体制问题的“宪法政治”取代了关注现实问题的常规政治,特区政府和中央不得不应对普选问题,以至于没有精力来解决经济民生问题,香港特区陷入“政府空转”的长期内耗。在殖民时期,港英的总督独裁形成了独特的行政主导体制。香港回归结束了港英独裁,引入了民主政治。在基本法起草过程中,中央接受了港英政府的行政主导体制,并规定要按照循序渐进、均衡参与和符合香港实际的原则发展主政治。香港回归之后,选举政治和媒体政治迅速发展起来,香港迅速变成“选举社会”,区议会每三年一次选举、立法会每四年一次选举、行政长官选委会、行政长官和港区人大代表每五年一次选举,由此香港差不多年年搞选举。选举政治加速香港的政治分化和社会分裂,导致特区政府基本上无力解决香港面临的经济和民生问题。比如,梁振英2012年7月就任行政长官,其经济民生政策还没有来得及推进,反对派在2013年初就提出了“占中”计划,迅速引导民意关注普选问题,致使梁振英政府始终被普选问题所困扰,没有精力来解决经济民生问题。

    二、中央治港遭遇“高度自治论”的挑战

    无论是香港经济发展引发的贫富分化问题,还是香港经济发展面临的战略定位问题,都需要一个强有力的政治力量来解决。在“一国两制”、“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格局下,这些难题究竟应当由谁来解决 谁应当为这些问题承担最终的政治责任呢 中央作为香港的主权者,承担着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政治责任,因此中央毫无疑问要思考如何在“一国两制”格局下解决香港的经济民生问题。

    然而,中央解决香港经济民生问题首先就要面对另一种解决思路的挑战,这种解决思路就是香港民主派所主张的“高度自治论”,即主张在“高度自治”下由香港人通过普选来解决经济民生问题。“高度自治论”原本主张通过普选来解决香港的经济民生问题,然而由于“两制”之间在政治认同和核心价值观念上的冲突,“高度自治论”很容易滑向“永久自治论”甚至“港独”主张。由此可见,民主派所主张的“高度自治论”在理论和实践上都背离了“一国两制”的构想,在实践中必然破产。

    (一)“高度自治论”的基本理论主张

    香港民主派是一个光谱复杂的阵营,其中既有极端右派的主张,也有极端左派的主张,既有民族主义的立场,又有分裂国家甚至恢复殖民地的立场,但这些相互分歧和对立并不妨碍他们团结在一个阵营里,因为他们在一点上可以达成共识,那就是反对内地社会主义制度,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中央对香港的管治,主张香港实行“港人治港”下的“高度自治”。为此,香港民主派提出一套系统完整的通过普选解决香港经济民生问题的政治主张和理论表述:

    其一,所谓“港人治港”就是香港人决定自己的命运,为此必须排除中央治港。所谓“高度自治”就是中央仅仅拥有驻军和部分外交权力,其他权力都属于香港高度自治范围,由此中央对行政长官的任命权仅仅是形式任命,中央拥有对基本法的解释权要么备而不用,要么只能在香港法院提请解释的情况下才能解释,而决不能主动释法。香港的“高度自治”是由英国人为香港争取的,体现在联合声明中,基本法就

    来源于联合声明。因此,香港需要寻求国际社会支持来监督中国政府,防止中央干预香港的高度自治。在这种政治前提下,香港的经济发展和民生问题应当由香港人自己解决,不需要中央插手,也不需要中央支持。

    其二,要解决香港经济发展和贫富分化,需要强化行政长官和特区政府的权威。目前特区政府之所以无法建立权威,就在于立法和行政关系没有理顺,行政长官“有权无票”,而立法会“有票无权”,而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落实行政长官普选,这样通过民主授权增加行政长官的认受性,让行政长官有票有权,增加行政长官和特区政府的管治权威。

    其三,香港贫富分化之所以难以解决,是由于香港的功能团体选举制度赋予大商家在政治上拥有特权,由此形成了“官商勾结”的局面,他们成为既得利益的建制派,而要打破这种局面,必须废除功能团体选举制度,实现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全面普选,使得行政长官和特区政府向立法会负责,从而确立三权分立、立法主导的政治体制。

    其四,香港的“官商勾结”不仅在于香港大商家与特区政府的“勾结”,最重要的是他们与中央高层的“政治同盟”关系,他们在内地投资,纷纷进入内地各级政协组织,成为共产党的“政治盟友”,由此中央治港变成了中央通过大商家这些既得利益的建制派治港。因此,要解决香港的贫富分化问题,要反对香港的资本家,就不仅要反特区政府,而且更要反中央,特区政府和大商家是中央在香港的代理人。中央采取的挺港经济措施导致香港经济发展依附于内地经济,丧失了经济发展的独立性,从而危及香港的高度自治。

    其五,尽管香港资本主义面临问题,但只要实现普选就可以解决一切问题。尽管内地经济不断崛起,香港经济不断下降,但内地的民族主义意识要么是一种非理性的冲动,要么是霸权思想,而且内地制度不可持续,更面临人权、腐败、民主、环保等挑战,相反香港人拥有自由、法治和民主,虽然面I临经济问题但总体上比内地人更幸福,更具有优越感。如果说此前香港对内地的优越感在于物质财富,那么现在香港对内地的优越感就更需要依靠香港核心价值之类的精神支撑。两地的分歧和摩擦如果套用美国战略家卡根的说法,“香港人更像来自金星,内地人更像来自火星”,他们的共同看法不多,分歧越来越大。

    上述五点主张是香港民主派共享的基本立场,其深层理论根源就在于坚持“历史终结”,即香港的资本主义制度代表着人类历史发展的未来,发达的香港不能受到来自落后的内地的干预。因此,对于香港民主派而言,香港代表着中国的未来,赋有对中国进行和平演变的使命,如果不能对内地实行和平演变,也至少应当让香港保持与内地的隔离,防止内地污染香港,因此必须将中央排除在外,以保持香港的高度自治。其中,最重要的政治手段就是民主普选和公投自决,将香港的前途和命运交给香港人,面对即将到来的2047年,香港人如果不能实现“公投建国”,也要实现“永久自治”。由此可见,这种“高度自治论”的实质在于要“两制”但不要“一国”,或者只要一种表层的“一国”,“一国两制”由此被理解为象征性的“一国”和彼此独立、相互分离的“两制”,由此将香港理解为一个独立或半独立的政治实体。

    (二)“高度自治论”导致香港陷入“普选难题”

    2003年被香港民主派看作是香港政治分水岭。香港回归之后遭遇了亚洲金融危机的打击,而香港精英不愿意推动香港与内地的经济合作,致使香港迟迟无法摆脱亚洲金融危机的阴影,香港中产阶层面临巨大的生存压力。再加之SARS的打击和二十三条立法的刺激,导致2003年香港大游行。香港民主派顺势将经济和社会矛盾导向政治普选议题,从而掌握了香港政治话语的主导权,并按照上述理论逻辑来推动香港向他们所理解的政治目标发展。正是由于香港民主派打着普选旗号、号召打到“官商勾结”、废除功能团体选举、防止中央干预香港高度自治,捍卫香港的核心价值观念。这个具有政治诱惑力的口号获得 了香港中产专业人士和香港底层大众的支持,致使反对派在直选中始终能够获得60%左右选票。

    香港民主派的这种主张显然背离了“一国两制”的设计初衷。“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的设计首先就在于维护香港的资本主义制度,保持工商界和民主派的平衡。在基本法起草过程中,香港工商界和民主派就在普选问题上发生严重分歧,工商界将民主派的主张看作是激进的“民粹主义”。最终双方妥协,在普选问题上确立了“符合香港实际”、“循序渐进”和“均衡参与”、“最终达致普选”的原则。然而,2003年以来,香港民主派采取激进的立场提出2007年和2008年分别实现行政长官和立法会“双普选”。这就迫使中央被迫回应香港的普选议题,回应民主派提出的“高度自治论”的挑战。在这个意义上,2003年也成为中央治港政策调整的分水岭,即从回归初期的消极不干预政策调整为不干预但要有所作为,而且要敢于作为,善于作为。从此中央主动承担起主权者的宪制责任,积极回应香港社会的民主普选诉求,并采取一系列措施确保“一国两制”和基本法“不变形”、“不走样”。

    如果我们简单回顾从2003年以来香港政制发展的历史进程,就会发现这个历史进程表面上看是香港民主派与中央争夺香港管治权的过程,但这个管治权实际上在决定香港究竟走哪一条道路,是走“高度自治论”提出的香港独立半独立的道路,还是走基本法设计的香港作为中央直辖的特别行政区地方政府的“一国两制”道路。在这个过程中,香港民主派与中央都在争夺对民主普选的话语权和主导权。香港民主派充分利用了2003年大游行所激发出来的对特区政府不满的民意,率先打出争取“双普选”的政治旗帜,从而赢得了话语主动权。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民主派在2003年底的区议会选举中,打破了爱国爱港阵营在基层固有的优势,民主派许多政治明星空降地区就可以获得大胜,香港进入了明星政治时代,选举政治游戏真正进人到香港人的生活中。民主派在“踢走保皇党”的口号下,试图顺势夺取2004年立法会选举中三分之二以上议席,主导香港立法会,并在立法会通过“双普选”的方案。

    面对民主派的普选攻势,中央在2004年初进行人大释法,明确了香港政制发展必须走“五步曲”的法律程序,从而将香港政制发展的主导权和决定权牢牢地把握在中央手中。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何时普选,怎样普选,必须由人大常委会决定。在人大释法的基础上,中央很快通过了人大决定,否决了2007年和2008年“双普选”的方案,并提出政改方案可以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增加民主成分。然而,2005年民主派在立法会否决了特区政府提出的政改方案,遭到了民意普遍质疑。中央和特区政府顺势将民主派称之为“反对派”。这就意味着中央不仅掌握着香港政制发展的决定权,而且也开始尝试掌握香港的话语主导权。

    与此同时,中央通过行政长官更迭以及一系列经济挺港措旌,稳定了香港经济,恢复了香港秩序,一度实现了政通人和、强政励治的局面。在这种背景下,中央以更加积极的态度推进香港政制发展,其目的在于平息普选争拗,理顺立法和行政的关系,增加行政长官的认受性和权威性,让特区政府能够强政励治,解决香港日益严峻的经济和民生问题。正因为如此,中央在2007年底做出人大决定,宣布2017年可以实行行政长官普选,之后可以实现立法会普选。

    面对人大的决定,反对派放弃了原先确立的废除功能团体制度、争取立法会普选的战略,转而争取行政长官普选。而行政长官普选的关键在于基本法第45条确立的行政长官提名机制,为此反对派不惜以“占中”为要挟,企图突破基本法规定,将公民自由提名纳入到行政长官提名机制。中央始终掌握着“法治”的话语权,强调坚持“一国两制”和基本法不动摇,并通过发布《白皮书》,针对民主派的“高度自治论”,全面阐述“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的理论。在此基础上,人大决定中确立了被称之为“高门槛”的提名方案,以防止普选产生“与中央对抗的行政长官”,从而保证普选能够在“一国两制”在既定的轨道上进行。

    至此,反对派按照“高度自治论”推动的普选运动反而遭遇到普选困境。如果接受人大决定的框架,就意味着反对派必须放弃错误的“高度自治论”,只有在政治上与中央妥协,按照中央确定的“一国两制”轨道来参与香港管治;如果在立法会否决特区政府按照人大决定提出的行政长官普选,那就意味着香港暂时无法落实普选,普选问题虽然会成为反对派进行政治抗争的渠道,但只要中央立场坚定,反对派的抗争难以取得实质性的政治结果。面对各种政治利益的权衡,反对派选择了否决政改方案,这就意味着通过普选夺取香港管治权的“高度自治论”在理论上破产,于是更为激进的“港独”理论顺势而起,不少“港独”分子也因此被推入立法会。

    面对这种局面,中央出手遏止“港独”势力,一方面通过人大释法对立法会宣誓做出明确的法律限定,另一方面推动特区政府对“港独”势力采取强硬立场。虽然香港社会对经济民生问题不满,甚至对中央也持批评态度,但“高度自治论”发展为“港独”主张,对不少香港民主派人士而言,这也不一定是他们的初衷。在“港独”毫无出路的境地中,香港民主派需要有勇气放弃错误的“高度自治论”,正心诚意接受中央对香港的主权行使,回到“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的轨道上共同走出日前的普选困境。

    (三)普选困境的根源:高度自治引发文化政治的整合难题

    “一国两制”和基本法既然设计了行政长官和立法会普选,就意味着普选本身不是问题。那么,为什么香港会陷入普选困境呢 其深层根源恐怕在于文化思想领域的高度自治。香港在特定历史背景下回归,“一国两制”仅仅在政治和法律上恢复中央行使主权,但在社会文化上“保持不变”,依然维持资本主义的文化体制、教育体制和传播体制,从而维持西方资本主义的价值观。而在后冷战时代,以“历史终结论”为代表的西方资本主义全球化逐步演变为“普世价值”,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构成了挑战。因此,香港面临的政治分歧往往不是常规政治中的利益分歧,而是宪法政治中难以调和的敌我划分问题。谁是我们敌人,谁是我们的朋友。根本政治敌我的划分是通过政治价值观确立起来的。

    正是面对这种根本政治分歧,邓小平反复强调“港人治港必须是爱国者治港”。这里的“爱国者”并不是文化概念,而是一个政治概念。“爱国者”的标准是什么,谁才是真正的爱国者,这个政治判断标准无疑属于主权者。然而,在香港的教育文化领域实行高度自治的背景下,香港的教育文化领域每时每刻都在进行反对社会主义、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中央对香港行使主权的思想文化再生产。这就导致香港虽然在宪法和法律层面上实现了回归,但是在政治价值、文化观念的层面上并没有实现回归,由此产生了“人心回归”的问题。因此,在不少人看来,香港回归以来,中央和特区政府都未能在香港开展“去殖民化”工作,也未能有效地开展系统的争取人心回归工作,致使香港主流社会未能真正认同中央对香港恢复主权行使。香港在经济上与内地日益密切整合的同时,在文化思想上却与内地渐行渐远,甚至形成日益狭隘保守的本土主义以及与内地分离的“港独”思潮。

    需要注意的是,香港本土主义的发展也受到了全球化运动中民粹主义思潮的影响。从世界范围看,自由资本主义体系的扩张推动了区域性民粹主义抵抗运动的兴起,民粹主义和本土主义结合在一起往往会导致分离趋势。英国脱欧、苏格兰脱离英国是欧洲发生的分离运动,香港和台湾则是这种民粹主义在中国的表现。需要注意的是,过去香港和台湾以资本主义的自豪感来批判大陆的落后萧条,然而面对中国经济的崛起,香港和台湾反过来以弱者的身份,从民粹主义视角将大陆看作是全球大资本家利益的代表反抗中央恰恰是反抗全球资本主义运动的一部分。因此,香港传统的国际右翼势力和新兴的国际左翼势力合流,从不同立场来反对中央,导致香港问题出现台湾化趋势,即香港年轻一代以“本土”、“自治”甚至“独立”为口号,加速香港在政治文化思想的离心取向,两地关系渐行渐远,人心回归困难重重。

    在这个意义上,香港问题不是经济问题,也不是政治普选问题,归根到底是文化政治问题,是政治认同、国家认同和文化认同问题。这是近代以来中西文明冲突带来的一场全球文明秩序漫长较量中产生的问题。香港民主派完全认同了西方文明,然而,从中央角度看,按照“两个一百年”的国家战略,整个国家正处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关键时期,中国文明复兴的任务就在于创造不同于西方的新的现代文明为人类未来的发展提供新的历史图景。在这种背景下,中央无疑需要政治相对稳定、人心趋于回归的香港,需要有助于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香港,需要能帮助中国经济政治和文化“走出去”的香港,特别在 “一带一路”战略中发挥其他内地城市无可替代的积极作用。然而,目前香港经济社会面临矛盾,国家安全缺乏保障,香港政治围绕管治权陷入内耗,社会运动激进化,香港精英的视野越来越狭隘、保守,缺乏想像力和创造力,以至于香港在国家战略中日趋边缘化,与中国崛起的历史趋势背道而驰。

    三、行政主导思路要面对“高度自治难题”

    2003年香港大游行凸显了香港经济在高度自治下面临的危机。香港经济民生的高度自治问题引发中央与香港特区之间系统性的冲突和对抗。香港社会阶级矛盾越尖锐,反映到政治领域中争普选的政治运动越尖锐。虽然香港经济属于高度自治范畴,但是当香港经济民生影响到中央与特区关系、影响到中央对香港的主权行使、影响到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时,香港经济民生问题就不再是高度自治范围内的事务,而属于中央治港必须关注的事务。这其实是2003年以来中央调整治港思路的内在政治逻辑。而中央治港始终坚持按照基本法的规定,采取直接治理和授权特区政府间接治理相结合的原则,由于经济民生属于特区政府高度自治范围内事务,中央坚持在“爱国者治港”原则下通过特区政府来解决,这就意味着中央在香港的主权行使并不是直接面对香港市民的直接治理,而是帮助特区政府、强化特区政府权威,巩固香港的行政主导体制,从而利用行政主导来解决香港经济民生问题。中央的这种治港思路可以称之为“行政主导思路”,然而这种思路也面临着“高度自治难题”。

    (一)行政主导思路的基本理论主张

    在基本法制定过程中,特区政治体制究竟是采取三权分立原则还是行政主导原则,曾经有很大分歧,一度三权分立主张非常流行,直到邓小平接见基本法草委,明确提出香港政治体制不能照搬照抄西方体制,这场争论才算结束。然而,面对香港反对派提出的普选思路,如何通过维护香港的行政主导体制来解决香港的经济民生问题,中央在实践中进行了一系列的探索和发展。

    其一,香港经济民生问题最终需要特区政府来解决,这就需要强化行政长官和特区政府的权威,巩固行政主导体制。行政长官既是特区政府的首长,又是整个特区的首长,代表整个特区政府凌驾于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之上。行政长官既要向特区负责,又要向中央负责,是中央管治香港的支柱和纽带,赋有落实基本法的责任。为此,中央治港首先就要树立行政长官的权威,在重大问题上旗帜鲜明地支持行政长官施政。

    其二,中央要支持行政长官和特区政府的权威,既要帮助特区政府理顺立法和行政的关系,又要支持特区政府理顺行政长官和公务员队伍的关系。就前者而言,中央按照“先行政长官、后立法会”的思路来循序渐进推动普选,并通过“大统战”来进一步扩大爱国爱港阵营,拓宽行政长官在香港的政治基础,推动在立法会的爱国爱港政团支持特区政府施政,形成隐形的执政联盟,解决行政长官在立法会无票的难题。就后者而言,中央支持特区政府推出政治委任制度,强化行政长官统领公务员队伍的能力。

    其三,中央支持并指导特区政府解决经济民生问题,一方面不断强化对行政长官的施政指导,要求行政长官和特区政府推出有利于经济民生的政策,推动特区政府逐渐放弃积极不干预政策,开始迈向一个具有规划和统领经济发展能力的政府。另一方面中央应特区政府要求推出一系列国家规划和相关政策,推动香港经济的发展。

    其四,面对反对派提出的“高度自治论”,中央不断重述、丰富和发展“一国两制”理论。强调“一国”是“两制”的前提,香港的资本主义从属于内地社会主义制度。强调“港人治港是爱国者治港”,坚持中央对行政长官实质任命权,坚持普选不能产生与中央对抗的行政长官。强调高度自治是基本法授权下的高度自治,基本法是依据国家宪法产生、授权特区行使权力的宪制性法律,宪法和基本法共同构成香港的宪制基础;特区政府是直辖于中央的地方政权,中央要依据基本法积极行使权力,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完善与基本法实施相关的制度和机制。

    第五,“一国两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内地与香港血脉相连,同属于一个“命运共同体”,中央始终高度关心香港发展,主动承担起维护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政治责任,香港的未来既要发挥“一国”的积极性又要发挥“两制”下高度自治的积极性,不断提升香港在国家发展战略格局中的重要地位,共同推进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上述五点基本主张实际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在“一国两制”下的具体运用,其根本在于坚持国家的社会主义制度为‘‘体”,香港地方的资本主义为“用”,充分发挥香港在国家发展战略中的独特优势,不断吸收资本主义制度的有益要素,融通古今中西,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最终走出一条不同于西方的现代化道路,形成不同于西方现代化道路或模式的中国道路或中国模式。

    (二)行政主导思路遭遇“高度自治难题”

    香港回归之后,中央就是按照行政主导的思路,依靠基本法但重点是依靠行政长官来治理香港。这种治港模式就是让行政长官站在香港管治的前台,而中央站在香港管治的后台来支持行政长官,从而展现出“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的效果。因此,在香港回归遭遇金融危机时,中央只是在幕后为特区政府提供充足的现金,支持特区政府抗击金融大鳄的洗劫,面对居港权这种关于香港公民身份认定的重大政治问题,中央也是应行政长官的请求才提请人大释法,甚至对于特区终身法院在庄丰源案中规避人大释法也采取隐忍的态度。即使涉及国家安全的二十三条立法,整个过程都是特区政府在前台推动,中央并没有在前台引导。然而,2003年大游行表明,行政长官在前台、中央在幕后的行政主导模式遇到重大挑战,面对香港民主派提出的普选思路,中央不得不调整治港思路,逐渐走到前台来巩固行政主导体制。然而,总结以巩固行政主导来解决香港问题的思路,不得不承认这个思路遭遇到了难以克服的“高度自治难题”。

    其一,面对普选压力,行政长官的权威始终无法树立起来,回归以来历届行政长官没有一个能够完整连任两届十年,未来行政长官依然面临普选难题。香港民主派提出的普选思路根本上就是挑战中央任命的行政长官的权威。中央充分认识到这个问题,试图变被动为主动,积极推动行政长官先实行普选,以便释放行政长官权威所面临的普选压力。然而,反对派否决普选方案,不仅自己陷入普选困境,也给中央治港带来普选难题:若修改人大决定,改变提名机制,那就意味着在政治上要放宽行政长官人选的“中央信任”标准,甚至容忍反对派提出的候选人出任行政长官;若坚持人大决定,而反对派又不妥协,那就意味着行政长官无法树立起权威,香港政局也无法稳定下来,反对派随时都可以运用普选压力来挑战行政长官权威。回归以来,中央信任的行政长官没有一个能够连续任满完整的两届,从2003年以来的“倒董”2017年行政长官选举中的“ABC”主张,都表明行政长官的权威面临着挑战。

    其二,在高度自治下,行政主导体制保留了原来港英公务员体制,然后外加了一个民选的行政长官,由于行政长官和公务员队伍未能整合为一个强有力的施政团队,导致行政主导很容易蜕变为“公务员主导”,中央对特区政府的施政指导难以获得共鸣。这个问题在董建华时期所谓“董陈配”中就突出展现出来,董建华提出一系列发展经济和解决民生的施政方针,但由于公务员队伍的抵制而未能实施。特区政府试图通过政治委任制度来强化行政长官的施政团队,然而铁打的公务员队伍,流水一样的行政长官和政治任命官员,表面上是行政长官统帅公务员队伍,可实际上却是公务员队伍牵制着行政长官。港英时期公务员队伍对港督和英女王保持政治忠诚,从而形成统一的政治团队,而香港回归之后,中央和行政长官未能填补港英留下的政治真空。公务员队伍强调“政治中立”,未解决对中央和行政长官的政治忠诚问题,他们在价值观上受西方影响比较大,在利益上排斥行政长官和中央的领导,在日常工作中与中央和内地国家机构缺乏业务纽带,导致行政长官、政治任命官员与公务员队伍“两张皮”的问题始终未能真正解决。这就迫使香港不得不选择“公务员治港”模式,香港回归以来的行政主导实际上是“公务员主导”。

    然而,香港公务员脱胎于港英时期,长于执行而拙于决策,缺乏战略意识和长远规划,由于中央和行政长官未能有效填补港英留下的决策真空,致使香港回归以来,特区公务员队伍不仅缺乏解决经济民生问

    题的政治动力,也缺乏解决这些问题的经验和能力,面对日益恶化的经济和民生问题束手无策。中央从早期提点“查找不足”、提醒关注“深层次问题”,到后来直接将香港纳入国家发展战略规划,甚至提出具体的施政指导,要求特区政府致力于产业发展,解决经济民生问题,但中央对特区政府的施政指导建立在内地体制运作的基础上,而香港的公务员队伍缺乏这样的政治意识和行动能力,导致中央的施政指导难以发挥切实的效果。

    其三,在高度自治下,香港的爱国爱港阵营内部力量散且矛盾重重,无法有效组织起来为行政长官提供强有力的政治支撑和组织保障。在选举政治条件下,行政长官若缺乏政党支撑则难以开展施政,更不用说强政励治。尽管很多人讨论香港政党政治问题,公民党甚至提出要成为香港的执政党,但不可否认“爱国者治港”在理论上必然要求爱国者要发挥执政党的政治功能,否则爱国者如何治港呢 然而,“爱国者”虽然是一个政治概念,但却是一个光谱广泛的政治概念,这个阵营横跨了体制内的公务员队伍和体制外的政团组织,横跨了工商界、中产专业界和基层民众,而且中央提出“大统战”意味着不断扩大爱国爱港阵营的光谱。如此宽泛的阵营必然内部矛盾重重,而在选举中更因为利益分配而分裂,2012年的“双英之争”就是例子。这就意味着只有强有力的组织能力才能协调爱国爱港阵营的政治行动,而这样的协调能力显然是行政长官所不具备的。因此,尽管行政长官能够获得中央的充分信任和强有力的支持,但他不见得能够获得爱国爱港阵营内部的强有力支持,行政主导也必然因此打折扣。

    其四,面对经济民生的高度自治,中央能够外部提供的经济挺港措施越来越少,而且这些措施往往无法惠及普罗大众,反而激化香港内部矛盾,殃及中央,使得香港内部阶层矛盾变成了香港与中央和内地的矛盾。2003年以来,中央推出一系列挺港经济措施取得很大成效,香港市民对中央有很高的信任度。然而,2008年之后,面对全球金融危机,中央继续按原思路从外部推出挺港政策最终暴露出香港原始放任的自由经济的弊端,即中央挺港政策加速香港贫富分化,大商家获得更多利益,而普罗大众无法从这些政策中获得好处。中央一片好意非但未能获得香港市民感激,反而引发怨恨,加剧内地与香港市民矛盾。这不仅是中央在香港遇到的问题,也是在台湾遇到的问题。换句话说,由于高度自治,中央无法左右香港内部的资源和利益分配,只能在外部发挥作用,而香港内部资本主义制度固有的弊端导致资源和利益分配天然倾向于大商家,不利于普罗大众。这就意味着在高度自治的前提下,中央对香港普通市民的生活关爱无法落到实处。

    其五,面对教育文化高度自治,中央在外部争取人心回归的努力进展缓慢,香港人对中央的政治认同不升反降,特别是“一国两制”下高度自治变成“两制隔离”,造成了两种不平等的公民身份和政治认同,导致“香港回归一代”变成了“占中一代”。中央很早就注意到香港的人心回归问题,并提出国民教育问题。然而,教育文化领域乃是文化政治的关键所在,也是中西方文明传统的冲突所在。由于“一国两制”将香港的教育文化领域作为高度自治范围来看待,香港民主派时刻警惕中央和内地的价值观念进入香港,一方面从“香港良心”到“香港核心价值”观再到“反国教”运动,香港的教育文化传媒反复宣传“高度自治论”,时刻警惕中央和内地价值观念的输入,但另一方面香港的教育文化传媒到处充斥着妖魔化共产党,妖魔化内地政府的政治宣传,以配合其“高度自治论”主张。事实上,高度自治下的香港教育文化环境甚至比港英时代更为恶劣,因为港英时期的舆论宣传要顾及中国的感受,担心中央在香港宣传反殖民主义,而回归后香港文化教育在高度自治下则没有任何禁忌。香港回归二十年,从来没有触及“去殖民化”的问题,连国民教育问题也始终未能有效解决,反而因“反国教”运动将国民教育概念彻底污名化。在这种环境下,中央在外部推动的人心回归的工作无疑效果有限,两地文化交流主要是一些走马观花的外部印象,很难在思想层面上展开深入的思考、讨论,从而形成稳定的价值观。

    尤其是对于香港回归之后的“九七一代”,他们没有经历殖民地统治的屈辱,自然缺乏本能的民族主义情怀;回归后在“港人治港”的口号下确立了香港人的政治身份认同;而在一个全球化和互联网时代,进一步削弱了国家观念和民族意识。更重要的是,当“一国两制”发展为两地公民身份的隔离,香港人不能参军,不能担任国家公职,香港公职人员缺乏在国家体制内的上升渠道时,当内地法律文件往往将香港作为“境外”来对待时,香港与中国、香港人与中国人的范畴对立就自然出现在香港人的认知和思维习惯中,这无疑不利于中央开展争取人心回归的工作。在“公民个体为本”的现代社会中,“人心回归”需要建立在国家公民身份平等、统一的基础上。

    结论

    法律稳定性与社会生活变化之间的矛盾是法理学中永恒的主题。“一国两制”的法理学就是要面对这种矛盾,解决这个矛盾。香港回归二十年的实际既证明“一国两制”的成功,但也暴露出其中的问题,尤其是中央治港面临的“高度自治难题”。基本法是在20世纪80年代的特殊历史环境下设计出来的,而经过30年的发展,时代主题、国际形势、国内中心工作、香港在国家战略格局中的定位、香港的现实问题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就意味着“一国两制”作为“道”可以不变,但体现“一国两制”之道的基本法作为一种“术”需要与时俱进。这种“术”的变化并不是要修改基本法的条文,而是将基本法作为一种“国家治理术”,用新的理论、原则、方法和技术来充分运用基本法、丰富基本法的内涵进而发展基本法。而这一切就需要直面“高度自治难题”,运用基本法的思维和法律手段来解决这些难题,从而把20世纪80年代形成基本法1.0版本升级到2.0版本,丰富和发展“一国两制”,把“一国两制”事业推进到新的历史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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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强世功:认真对待香港本土意识 探索强化国家认同之道
    强世功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

     

    香港回归以来,中央在香港恢复行使主权,“一国两制”取得了巨大成就。然而,国家主权不仅仅是体现为“硬实力”,而且体现为国家认同这样的“软实力”。因此,中央始终将“争取人心回归”作为一项重要任务。2007年,时任国家主席胡锦涛同志在香港特区政府的讲话中特别提出,“青少年是香港的未来和希望,也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我们要重视对青少年进行国民教育,加强香港和内地青少年的交流,使香港同胞爱国爱港的光荣传统薪火相传。”

    然而,近年来随着香港与内地的交流日益加深,香港出现了一些排斥内地的负面声音,甚至出现了“香港城邦论”乃至“港独”言论。2012年香港爆发了“反对国民教育”的运动,将强化国家认同的“国民教育”看作是“洗脑”。2014年2月,香港大学学生会刊物《学苑》更是以“香港民族,命运自决”作为封面故事,讨论香港人的“本土意识”、香港人的“民族自决的权利”以及建构香港“本土共同体”等问题,并在民调中公然调查香港“独立成国”和“公投建国”等问题。

    今天的香港大学生是伴随着香港回归成长起来的“97一代”,和他们父辈强烈的爱国意识和国家认同感相比,“97一代”无疑具备更为强烈的本土意识和独立意识。这对“一国两制”的未来发展无疑会产生消极的负面影响。因此,必须认真对待香港年轻一代中越来越强烈的本土意识。

    一、着眼于香港年轻一代,全面客观地分析香港本土意识产生的根源

    1.香港本土意识有其深厚的历史根源,是特定历史背景下的产物。新中国成立之后,随着两地政治文化的差异逐渐加大,香港形成了自己独立的本土文化。表现为香港从20世纪60年代以来以粤语歌曲、电影乃至武侠小说等大众文化为核心,形成了不同于内地的独特文化形态。这些文化背景孕育了香港本土的自我意识。而在20世纪70年代,港督麦理浩治港11年,实施了一系列社会民生工程,尤其是通过“居者有其屋”的“公屋”政策,使得漂泊的内地人终于在香港定居安家。“香港是我家”慢慢成为内地移民的共同观念。这种定居的社会形态成为香港人本土意识持久的发展基础。

    在香港经济起飞的过程中,内地却经历了“三年自然灾害”乃至“文化大革命”的动荡,香港与内地差距越拉越大。内地的落后与香港的发达所形成的强烈对比,进一步强化了香港人的本土自我意识。比如在当时流行的香港电影中,塑造了“阿灿”这样一个猥琐的内地人形象,从而有效地强化了香港人的自我认同。香港人的这种集体无意识潜移默化地影响了香港年轻一代对内地的理解和认识。没有内地生活经验的年轻一代对内地的认识依然停留在20世纪形成的观念中。

    2.高度自治的政治安排,强化了香港人的政治身份认同,特别是选举政治带来的社会分化不断强化这一进程。如果说20世纪70年代,“香港人”是一个文化概念,那么进入80年代,随着中央提出“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政策,“香港人”也迅速变成了一个政治概念。按照“基本法”的规定,香港实行高度自治,其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制度自成一体,甚至有自己在国际法的特殊定位。在这种政治制度背景下,“香港人”的政治意识巩固了其本土认同。

    与此同时,中央在关于香港的政治话语中,也不断强调香港人在香港“当家作主的主人翁意识”。这样,在香港自然形成了一种潜在的文化观念,将“香港人”作为一个独立的政治主体区别于“中国人”。于是,香港的公共话语体系中,“香港人”与“中国人”是两个并列的概念,香港与内地的关系普遍被称之为“中港关系”。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选举政治的内在逻辑在于促使社会分化。而在香港的选举政治中,反对派始终将自己打扮成香港本土利益的代表,宣称捍卫高度自治,以对抗内地和中央。香港回归之后,香港遵循循序渐进原则发展民主,使得部分香港年轻一代对普选失去了耐心,不断卷入到采取“公投”、“占中”之类激进的手段来争取普选。在香港的本土意识发展的背景下,“公投”之类的活动容易与“民族自决”概念联系在一起,诱发香港的分离意识。

    3.现有的制度安排将内地人与香港人隔离开来,一方面限制了内地居民移民香港,促使香港人口结构的本土化;另一方面也阻塞了香港人融入内地的渠道,强化了香港人的本土意识。香港回归之后,中央担心内地人进入香港影响香港的经济发展,从而严格限制内地人进入香港。特别是经过1999年人大释法之后,许多香港人在内地出生的子女无法进入香港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然而,香港人口严重老化,以至于特区政府号召每个家庭生三个小孩。而在香港人口结构中,内地移民比例越来越少,香港本地人口越来越多。这些本地出生的香港人由于和内地缺乏社会纽带,其国家认同较为淡漠。

    与此同时,香港人虽然名义是中国公民,但由于“两制”的隔离,与其他中国公民不具有同等待遇,在内地上学、生子、置业、求职和谋生,差不多按照外国人来对待。香港年轻一代在香港面临的生存压力在内地也没有合适的排解机会。这种法律隔离所造成的香港人在内地的生活不便,在客观上强化香港人的本土意识和身份认同。而他们自身观念里的“中国人”身份仅仅是一个族群身份,而不是公民身份,较难由此产生国家观念。

    4.内地经济迅速发展将香港经济整合到国家经济发展的大格局中,削弱了香港的相对优势,香港人开始丧失过往的优越感,从而导致香港年轻一代的心理焦虑,诱发了本土回忆以及民粹主义的本土诉求。回归之后,香港经历了亚洲金融风暴的打击,中央随后出台了一系列经济上的挺港措施,在恢复香港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将香港经济整合到内地的发展之中,从而避免香港被边缘化。在内地经济增长与香港经济停滞的此消彼长中,香港原来相对于内地的优势开始下降,从而导致两地居民在心态上发生了微妙变化,香港社会普遍陷入心理焦虑。特别是内地居民在香港大规模消费、购楼、生子,对香港居民原有的生活方式和心理预期构成的巨大冲击,引发了香港社会对其核心价值的关注。

    与此同时,香港社会愈演愈烈的贫富分化,积聚了普遍的怨气。在这种过程中,中央或内地往往被误作是大资本的代言人,变成了香港社会矛盾的“替罪羊”。而类似于20世纪60年代的全球青年运动,香港的资本主义因为趋于资本垄断而丧失了竞争活力,年轻人没有上位的机会。因此,年轻一代反资本的社会运动就演变为反内地的政治运动。在这种背景下,香港年轻一代开始怀念香港过往的美好时光,由此衍生出美化港英统治的怀旧情绪,以及“反内地”的“香港城邦主义”论述和孤立主义情绪。这种情绪很容易被香港反对派利用,从而卷入到反对“西环治港”(“西环”系中联办驻地)、反“国民教育”、反“赤化”、反“人大释法”、反新界开发、反自由行等一系列政治运动中,甚至发展为极端的“香港民族,命运自决”主张。

    二、着眼于顶层设计,探索新形势下切实有效加强国家认同的根本之道

    1.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和发展“一国两制”,打破“两制”造成的公民身份隔离,从法律制度上强化“一国”建构,从而奠定国家认同的法律基础。国家认同必须以国家建设为基础,没有“一国”的制度建设,就难以产生“一国”的认同。“一国两制”作为20世纪80年代的构想需要与时俱进。那时由于香港的优越地位,香港人担心回归之后被内地拖累,从而用“两制”来保护香港,以至于产生“河水不犯井水”的说法。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两制”在某种意义上已经对香港产生了复杂的影响。为此,“一国两制”需要从强调“两制”转向强调“一国”与“两制”平衡。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中央对港方针政策要维护国家发展利益,目前“两制”造成的公民身份隔离显然不利于香港乃至国家的发展利益。

    具体而言,需要从法律上打破“两制”在中国公民中制造的内地人与香港人的不同等待遇。一方面从法律上消除在居港权问题上人大释法带来的负面效果,使得香港人在内地所生子女能够顺利移民香港,从而改善香港的人口结构,通过人口流动来强化香港人与内地人的社会纽带。另一方面从法律上消除对香港人在内地“非国民待遇”,使得香港人在内地生活与深圳人、广州人、上海人在内地生活一样,受到平等待遇。从而将香港人有效地吸纳到整个国家体制中,使得他们真正感受到作为一个中国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从而使得“一国”不再是一个抽象的法律概念,而是成为他们日常生活经验的一部分。

    2.从国家未来发展战略的需要出发,将香港定位为治理良好的国际大都市,作为内地学习和借鉴的榜样,由此将香港中产专业人士作为爱国爱港阵营的主体,吸纳到国家发展体制中,激发其爱国热情,使得香港年轻一代投身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中。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们将香港定位为经济城市,看中香港发达的资本主义经济对内地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建设具有的积极作用。如今内地经济发展使得不少内地人持“暴发户心态”,看不起香港,甚至将香港看作是需要中央特别关照和扶持的“包袱”或“负资产”。

    在这种背景下,我们需要重新定位香港,将香港看作是在自由民主制度下良好治理的国际大都市。过去三十多年,我们在经济管理方面学习香港,并积累了成熟的经验,如今面对内地大规模的城镇化进程,特别是北京、上海等国际大都市都面临着交通、环境、教育和福利等城市治理问题,而这方面香港有成熟的经验,无疑应当成为内地虚心学习的榜样。与此同时,面对内地未来反腐败、法治中国建设和完善民主制度,我们急需要探索自己的发展道路,而在这方面香港已经发展出良好的治理模式,值得内地学习其长处,同时香港在现代化进程中出现的贫富分化、社会分裂等弊端,也为我们克服体制弊端提供了试验田。

    如果能够实现香港定位的战略转型,那么香港爱国爱港阵营的主体就需要从工商界人士转移到中产专业人士。他们作为现代城市治理的主体,不仅要发挥其在治理香港中的积极作用,而且有必要将他们吸纳到国家体制中,让他们在内地城市治理、国家法治建设和民主制度的完善过程中发挥积极的作用。这无疑会激发香港中产专业人士报效国家的爱国热情,也为香港的未来一代产生积极的示范效应,使得香港年轻一代摆脱香港的小圈子,投身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中。

    3.充分尊重香港在“一国两制”下与内地不同的价值观念和文化传统,以及由此形成的不同于内地的国家认同观念或爱国情怀,真正做到“用香港行得通的办法来解决香港问题”,在全球化背景下推动“认识中国文明,关心全球命运”的国民教育活动。“一国两制”的制度设计源于香港不同于内地的历史背景和制度现实,因此香港的国民教育问题,必须尊重香港已经形成的现代核心价值,充分肯定自由、民主、法治、平等之类的香港核心价值,不宜人为地将“爱国主义”与“自由民主”对立起来,也不宜将在爱国爱港阵营与追求民主普选的泛民主派简单对立起来。在国家认同以及爱国主义问题上,要学习周恩来和邓小平当年在香港问题上的宽广胸怀,要求香港人感怀中华文明的历史,珍惜中华民族的血肉同胞之情,尊重“一国两制”下中央对香港的主权。

    正因为如此,在香港推行国民教育,必须“用香港行得通的办法解决香港问题”。2012年特区政府推动国民教育课程之所以引发“反国教运动”,一个重要原因是教科书中某些观念和素材不符合香港实际,差不多用内地20世纪的老话语来教育今天的香港一代,这无疑不符合香港实际。在香港推行国民教育,不是用“硬销”的方式来让香港年轻一代认识国家发展。而应当从香港作为国际大都市的定位出发,着眼于全球化发展的潮流,推动“认识中国文明,关心全球命运”,使香港年轻一代重新认识中国历史文明对于未来全球化的贡献,重新思考在未来全球化格局中,“两岸四地”的中国人应当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对人类文明作出怎样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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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强世功:大国崛起与文明复兴——“文明持久战”下的台湾问题
    强世功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本文从中国文明面临的现代性挑战来思考台湾问题,将其既看作政治事件,也看作思想事件。一方面,中国迈入现代在释放出巨大个人自由的同时,迫切需要强大的国家保障个人自由的实现,台湾对于中国的崛起具有地缘政治上的战略地位,台湾统一必须放在中华民族复兴这个“文明持久

     

    Abstract: The Taiwan issue is not just a political issue, but also a cultural issue. The author insists that the unification of Taiwan with mainland China should be considered as part of the revival of Chinese civilization. As a rising power, China is offering the world a great example of ethical life. This requires cooperation between statesmen on both sides of the Taiwan Strait who have a vision for the future of world civilization as a whole.

     

    在中国经济迅速增长的同时,中国政治发展也开始步入了关键期,这个时期被称之为“战略机遇期”。{1}在国际政治中,中国要谨慎地处理和平崛起以及由此带来的国际力量重新整合,其间不排除发生局部的冲突和较量;在国内政治中,中国要用民主法制的手段来协调不同阶层、不同区域和不同政治力量之间的利益分歧。在这复杂的政治局面中,台湾问题成为目前中国内政外交的关键所在。一方面,中国能否和平崛起与如何解决台湾问题密切相关,台湾问题需要放在国际政治格局的重组中来审视;另一方面,台湾问题与中国循序渐进地实现政治转型密切相关,台湾问题如何解决不仅是基于时势的手段选择,而且关乎中国未来政制的建构,关乎中国文明的复兴。台湾问题不仅是一个政治事件,也是一个思想事件,不仅涉及到统一与分裂的内政问题和中国崛起与世界格局的国际问题,也涉及到中华文明能否在未来复兴的人类前途问题。这其实是中国进入现代以来一直面临的问题,因此思考台湾问题首先要从思考中国面临的现代性困境入手。

     

     

    一、中国面临的现代性困境

     

    中国进入现代以来所经历的国家转型无疑给公民自由开辟了广阔空间,每个人的自由创造使古老的文明焕发出新的生命力。今天,我们不仅创造了人类经济发展史上的奇迹,形成了独特的“北京模式”,而且在推动宪政、法治和民主的道路上,正从事着人类前所未有的事业:面对现代性的命运,我们是以“尾随者”的姿态走在历史终结的道路上,还是以政治民族的胸怀为人类开辟出新的历史道路 这与其说是历史对中华文明的挑战和考验,不如说历史赐予我们这个民族的机会。

     

    然而,与每个人生机勃勃的自由创造力形成对照的是,我们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难和错综复杂的问题,因为我们要在短短的一百多年时间里,走完西方历史上经历了一千多年现代化历程。公平问题、道德问题、腐败问题、教育问题、人口问题和环境问题等等,这些成堆的问题将个人自由转化为尖锐的社会冲突:贫富冲突、官民冲突、地区差异、城乡差别等等,这些矛盾固然需要建立一个和谐的法治社会,通过一套公平合理的制度来加以规范和调节,但不可否认的是,在这些表面矛盾的背后隐含着一个深层的人类生存的基本矛盾:众多人口与有限资源之间矛盾。“孙志刚事件”表面上是收容制度的不合理,而实际上隐含着过剩的劳动力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接二连三的煤矿事故表面上是地方官员或矿主漠视矿工生命,实际上隐含着经济发展与资源匮乏之间的矛盾。所有这些问题,我们都不能作为一个简单的政策或者制度来思考,而必须放在现代性的背景下来思考。

     

    事实上,现代自由主义为我们提供了思考这些问题的基本视角:即通过资源的市场配置实现效用最大化。这意味着在全球化时代,过剩的劳动力可以通过人口自由流动来缓解,而资源匮乏也自然可以通过全球市场来解决。但这种理想的自由主义思路却被一种外在的力量扼杀了,在目前西方主导的全球经济体制中,资本和物质资源可以全球自由流动,而劳动力资源却不能自由流动。这意味着我们众多的劳动人口必须被困在这块资源困乏的土地上,我们的经济政策只能争取引进外资,而不能输出劳动力。无论西方经济学家编出什么样的理由,都不能掩盖一个普通人的常识,中国人追求幸福的权利受到了恶劣的生存环境的限制,当中国人怀着追求自由的理想,试图离开穷乡僻壤的恶劣生存环境闯世界,等待他们的可能是“偷渡客”的命运。有人可能抱怨中国人口太多,但人口多并不是罪过,每个人都有生存并过上幸福生活的权利,中国人口众多并不能成为他们在这种不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面前丧失权利的理由。

     

    尽管某些西方经济学理论认为,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可以通过资源的流动来替代,可是,当我们要购买俄罗斯的石油时,会遇到日本的阻挠;要购买中亚的石油时,美国的势力开始控制那里的国家;当你想从非洲进口石油时,漫长的运输线上随时出现的航母让你的自由交易成为泡影。自由交易必须由法律来保证,可谁的法律能保证这样的自由交易呢 哈耶克认为“自由就是强制的不存在”,那么,究竟是什么样的强制力量对人口和资源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动构成强制 我们看到的典型例证就是如果一个国家不服从西方世界的政治安排,它就要面临西方世界的经济制裁,用国家暴力的强制消灭了自由贸易。

     

    正是在这个地方,自由主义触摸到一股冷冰冰的现代力量,这就是构成国际秩序的主权力量。自由主义者不喜欢主权,因为他们知道,每个人选择自由生存和自由创造的权利受到了大使馆签证处、移民局、海关及其背后的法庭、监狱、军队等等这些国家主权力量的强制。如果不能在全球范围内彻底消灭国家和主权,不能形成每个人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动的“开放社会”或“天下大同”,那么,自由主义所主张的个人自由只能降格为“公民自由”,即以政治共同体或者国家作为前提条件的公民自由。因此,真正的自由主义者从来不是采取鸵鸟政策仇视主权,而是认真地面对主权并引导主权。自由主义的鼻祖霍布斯把自由的个体编制在“利维坦”这样的强大主权中,而用主权来对抗主权,构成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今天,中国人追求自由的权利不仅受到各种内部制约,而且受到外部强制,外部强制往往会加剧内部矛盾。可以想象,如果中国经济发展所需要的能源和市场受到其他主权国家不合理的限制,中国人的自由追求将会面临怎样的局面。事实上,1949年之后的经济政策之所以走向计划经济乃至集体化道路,与西方世界对中国的全面封锁密不可分。自由的人民必须以强大的国家主权为前提,以遏制其他主权的霸权,建立一个公平合理的国际秩序,保证经济的增长,从而为解决内部矛盾提供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国家主权不是外来强加的力量,而恰恰是个人自由的产物,它来自每个人身上追求自由的欲望和意志,它是人民主权的法律表现。国家主权不过是每个人实现自由的工具,国家主权的伸张也正是公民自由的伸张,公民自由和国家主权构成现代性的两翼。在全球化的时代中,国家主权之所以如此重要,是因为每个人都迫切地需要透过国家主权来实现其自由。中国现代性的真正困境在于释放出公民自由的同时,国家却无力满足其自由。今天,我们的产品已经远销世界各地,我们的生产原料依赖全球范围内的资源。我们与全球的关系越紧密,也越需要国家主权来保护全球范围内自由交易的供给链条。在全球化时代,国家安全概念已经超出了传统的范围,台湾问题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与自由中国的命运紧密联系在一起。

     

     

    二、中国的地理环境与国家安全

     

    国家安全首先是国家保护其公民的生命、财产和追求幸福等基本人权不受到其他国家的剥夺,因此,国家强大是保证公民自由的必要条件。国家强大有很多偶然的因素,其中地理环境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孟德斯鸠把国家的政体与地理环境联系起来,托克维尔探索美国民主的时候,首先看到的是其独一无二的地理环境。

     

    中华文明的孕育和成熟与其独特的地理环境密切相关。东部、南部广阔的大海和西部高山峻岭为东亚大陆上的文明发育提供了安全屏障,唯一的不足是北部开阔的高原。国家分裂或朝代灭亡也大都来自北方势力的入侵,长城由此成为构筑帝国安全的最后屏障,成为国家安全的象征。不过也正是来自北方不断侵入才刺激着文明的成长。这种相对安全的地理环境形成了“分久必合,合久比分”的历史循环论,也促进了民族和文化之间的融合,使得中华文明对任何其他民族和文化怀着一个开放的心态。古典中国政治追求的从来都是“以天下为己任”的普遍主义,只有“天下”和“文明”的观点,而没有狭隘的国家或民族观点,以至于白鲁恂(Lucian W.Pye)说,“中国是佯装成国家的文明”。

     

    十九世纪以来,西方世界的入侵意味着中国古老的安全观受到了全面的挑战。因为现代技术的发展使得地理屏障在国家安全中的重要性降低了。曾经作为安全屏障的东南沿海变成了最不安全的敞开大门,中国边疆面临着全面的危机。“分久必合,合久必分”也成了老黄历,中国人面临的不仅是国家统治的危机,而且是文明被摧毁、种族被消灭的危机。西方世界以“民族国家”的姿态战胜了“文明国家”,从此,中国经历了从“文明国家”向“民族国家”的痛苦转型。

     

    正是在面对西方列强的入侵,中国人才为了抵抗外族入侵而掀起了内部革命。中国人对外争取国权也就自然变成了对内争取人权。人权与国权、个人自由和国家主权从一开始就交织在一起。中国人建构“民族国家”历史也是其建构国际政治秩序的历史。“国家要独立,人民要解放”,孙中山和毛泽东等建构共和国的历史,也是中华民族反对外来压迫、追求公民自由的历史。“五四”一代人把“启蒙”与“救亡”交织在一起,因为国家独立是个人自由的保证,个人自由是国家独立的动力。公民自由与民族国家的建构就此紧密联系在一起,共和国就奠基在公民自由和人民主权之上。在这一历史进程中,台湾与大陆的命运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即使在1949年之后,两岸关系也一直处于国际法上的“内战状态”,究竟通过和平还是战争来解决,取决于两岸政治局势的发展。

     

    民族国家的建构从一开始就是中国回应国际秩序的政治努力,因此人民共和国的建立和发展,包括台湾问题,也必须放在国际政治秩序中才能理解。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安全始终面临北方的苏联和东部的美日同盟的威胁。在苏美争霸的局面下,我们建国初期与苏联结盟,也包含了对北方安全的考虑,而中国的这种选择必然被美国看作是敌人,朝鲜战争开始,美国基于“封锁中国”的战略考虑,把台湾纳入到其在中国东部构筑的“包围链”之中。在这样的国际安全环境中,中国自由经济的外部环境受到限制,为了保证现代化建设所必需的资本和原材料供应,计划经济模式逐步成为一种历史的必然。

     

    中苏结盟并不意味着中国要成为苏联的附庸国,当苏联试图把中国纳入其势力范围时,我们的第一代领导人断然拒绝了这个要求,甚至不惜与苏联兵戎相见。中国的国家安全从此处于腹背受敌的境地。“当掉裤子也要搞原子弹”,陈毅的这句话道出了一代中国人追求自由的心声。为了这种不受外国支配的自由,一代中国人为了子孙后代付出了惨重的代价,大跃进、人民公社和“文化革命”都与美苏全面封锁下优先发展重工业、军事工业和三线建设这些国家战略密切相关,看不到这样的恶劣外部环境就无法理解国内利益冲突的根源。这样的安全战略无疑要付出了巨大的代价,但也为我们营造了几十年的和平建设环境。

     

    为了对付苏联的全球霸权,1972年美国与中国建交,美国承认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中国东部沿海的封锁开始解除,中国的经济建设就从东南沿海开始,吸收外来资本和出口贸易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战略,海峡两岸进入了良性互动阶段,经济贸易持续增长。然而,苏联解体使得中国北部边疆获得相对安全之际,随之而来的美国全球霸权不仅将其势力扩展到中亚,威胁中国的西北边疆,而且重新将台湾作为其遏制中国崛起的支点,强化其与日本的军事同盟关系。尽管美国目前的全球战略依然处于变动之中,但是,台湾无疑成为美国针对中国的战略重心所在。

     

     

    三、国际秩序和中国政治中的台湾

     

    台湾作为中国领土的一部分在传统的国家安全战略中并不占有重要的地位,因此也没有成为明清帝国苦心经营的重点。随着现代资本主义在中国的兴起,海外的广阔世界成为经济发展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中国的国家安全概念从本土延伸到全球,随之台湾在中国领土中的战略地位也变得越来越重要,它既是保护中国的能源和产品在全球范围内自由贸易的重要屏障,也是美国遏制中国崛起的重要支点。

     

    活跃在美国政界的汉学家谭若思(Ross Terrill)指出,一旦台湾不再以独立实体存在,东亚的权力平衡亦会跟着改变,日本会减低对美国安全保证的信赖,菲律宾、越南也将会重新考虑对中国的看法。当然,他给美国政府提供的政策建议就是肢解中国,支持台湾独立。而亨廷顿在《文明的冲突》中甚至假想了一场台海战争引发亚洲战争最终摧毁中国。

     

    美国的战略学家们已经给我们描绘了一幅清晰无比的地图。{2}国际政治斗争表面上是不同国家之间争夺政治领导权,实际上是争夺话语领导权,最终争夺文明支配权。在文明冲突中,每一个文明都需要一个核心国家才能维持这种文明的力量。在儒教文明传统中,中国是无可争议的核心国家,但在儒教文明的现代转型中,日本通过“脱亚入欧”变成了世界强国,在东亚和东南亚发挥着相当的影响力。若与中日结盟,美国的势力必将退出对东亚和东南亚的支配,但基于双方的历史矛盾和现实利益冲突,除非中国对日本取得决定性优势,日本必然“恃洋自重”,与美国结盟以对抗中国。而中日在东亚的竞争中,台湾无疑是一个关键性要素。若中国实现了统一,在地缘政治上占据了整个东亚的战略高地,且依然保持经济增长和政治稳定,并与东盟、朝鲜和韩国形成稳定的战略伙伴关系,日本明智的选择只能是“脱欧入亚”,将整个东亚和东南亚都恢复到儒教文明传统之中。若美国的势力退出东亚,则其对南亚和波斯湾的霸权也随之减弱,儒教文明也因此获得了足够的空间来全面复兴,世界可能形成北美集团、欧洲集团、俄罗斯中亚集团、东亚集团和南亚集团的共治局面。反之,如果美国或日本控制着台湾,中国崛起就如同笼中雄狮,难有作为,儒教文明的复兴也不过是一句空话。因此,中国要复兴传统文明,就必须取得在东亚的政治领导权,要取得东亚的政治领导权,就必须实现与台湾的统一;反过来,中国要实现台湾统一,就要取得东亚的政治领导权,要取得东亚的政治领导权,就必须重建传统文明在东亚的影响力。台湾问题涉及到两种文明力量在亚洲的较量,其结果影响着人类文明的未来。

     

    从国际法上看,台湾无疑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实现与台湾的统一还必须从中国的内政来思考。台湾问题缘起于1945年国共两党的争夺政治统治权的内战,这种内战状态一直持续到今天,它实际上是中国从“文明国家”向“民族国家”转型中两种现代性路向的不同抉择。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随着大陆对社会主义的不断扬弃,两岸的在现代性路向上的分歧逐渐缩小。台湾的经济转型和政治民主化曾经被人们作为成功的典范昭示着中国的未来,因为如何实现稳定的宪政民主转型一直是中华民族在“民族国家”转型中面临的难题,台湾的成就被看作是中华民族和传统文明的骄傲。此时,若台湾当局在“九二共识”的基础上通过推动大陆的政治民主化来实现国家统一,中国的政制无疑会呈现出另一种局面和未来。遗憾的是,台湾当局把政治民主化的动力转化为本省人与外省人之间的统独之争,变成促使国家分裂的力量,以至于和平统一渐行渐远,战争的危险越来越近,历史机遇与中国人擦肩而过。命运会赐福于伟大的政治家,而不会光顾政治小丑。民主化在台湾政治小丑的拙劣表演中暴露出其最为脆弱的一面,也暴露出现代性最阴暗的一面:即民主化成为挑起地区矛盾、民族矛盾、阶级矛盾和文化矛盾的诱因,也成为国家和民族分裂的正当化理由,台湾分裂势力正在运用文化手段改造台湾人的思想,从人心上把台湾分裂出去,以实现彻底的政治分裂。国家主权和文化统一性处于危机之中。

     

    在这危急之秋,中国大陆必须以最大的坚韧和意志挑起国家统一的重任,把它看作是“天降大任”的命运考验,并以文明复兴的政治抱负和高超的政治智慧来实现国家统一。既要从国际政治的角度来思考台湾问题,也要从国内政治的角度对待台湾问题。在防止分裂的同时,必须采取新思维,探讨统一的途径。就国际局势看,台湾的分裂趋势一定程度上取决于美国战略究竟是维持全球霸权,还是主导和协调多级体系。从目前美国新保守主义主导的全球战略看,美国正试图维持和巩固其全球霸权地位。在肢解苏联和科索沃战争之后,美国稳定了整个欧洲,并通过反恐战争将其战略重心转移到伊斯兰地区以及周边的中亚地区,而在东亚问题与中国处于合作状态。如果美国重建阿富汗和伊拉克取得成功,并解决了伊斯兰世界的问题(比如巴以冲突、伊朗核问题),美国的战略重心有肯定会转移到东亚。布什总统连任后的一系列动作,尤其是美日同盟的深化,已经预示着这种发展的可能。届时,不排除美国在东部台湾问题和西部边疆问题上同时向中国发难。从国内局势看,台湾的分裂势力也由于去年“立法院”选举的失利而得到一定的遏制,而《反分裂国家法》又为台独势力划定了底线;国民党领导人成功访问大陆为两岸和平的前途增添了希望。在这有限的时空里,中国必须根据时势的变化,在战争与和平、统一与分裂之间作出深思熟虑的政治抉择。

     

     

    四、战争与和平:文明持久战

     

    在历史上,一个大国的兴起往往要通过一两次标志性的战争胜利获得自我认同和世界承认,也有大国在兴起的过程中因为战争而最终走向彻底崩溃。大国的和平崛起,除了政治领导人的高超政治智慧,还需要历史的机遇。在成功与失败、德性与命运的背后,往往体现出文明兴衰的必然。因此,在大国崛起的过程中,必须认真对待战争,必须紧紧地把握和驾驭战争,必须对战争有深思熟虑的考虑,既要避免因为战争而迈向崩溃,又要把握利用战争迅速崛起的时机,更要在有能力争取不战而胜,和平崛起。在这种深思熟虑的政治决断过程中,不仅要对国际利益格局有一个清醒的考虑,而且要对国家实力的对比有一个清醒地认识,不仅要对战争的目的、性质、影响和后果有一个清醒地考虑,而且要充分利用各种经济、政治和文化手段来达到战争要实现的目标。无论如何,我们必须认识到,战争仅仅是政治的一种手段,而且是迫不得已才使用的危险手段,如果战争是必要的,那必须是必然的,必须是服务于既定战略目标的必然要求。如果一个国家没有一套崛起的整体战略,没有对实现战略目标的坚韧耐性,任何对战争的轻率考虑都是危险的。

     

    在今天的局势中,我们必须把战争作为实现台湾统一的必要组成部分来思考,把战争作为政治的必要手段和可能途径来思考。这样的考虑恰恰是整个国家大战略的必要组成部分,这个大战略就是中华民族的崛起。没有台湾的统一,这个大战略无法实现,而为了实现这个大战略,当前的战略就是紧紧抓住本世纪二十年的战略机遇期,在这种战略机遇期内,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尽最大可能避免战争。因此,无论是国家的大战略,还是实现国家大战略的战略步骤,都必须把战争考虑在内。这既包括充分准备战争,也包括尽最大可能避免战争。只有认真对待战争,真正准备战争,才有可能避免战争,缔造和平,或者通过一次代价有限的战争,缔造持久和平。这种战争与和平的辩证法,植根于无法改变的人性,因为只有以野心才能遏制野心,才能保持政治的平衡。

     

    目前的台海局势之所以如此危险,就在于整个东亚的政治实力处于不平衡的对抗之中,美日同盟在东亚试图以压倒性优势遏制中国的崛起,台湾不过是其实现霸权野心的筹码。这种遏制若发展为战争,那不仅是一场令人痛心的内战,而是一场让人忧心的区域性国际冲突,若得不到有效的控制,很有可能演变成世界性冲突。若在这场冲突中我们遭到失利,其结果不仅是国家分裂、政制崩溃,民族和文明的复兴也可能遥遥无期。这场战争太关键,太重要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们的敌人是谁,战争的后果是什么。台独危险越严重,实现台湾统一的任务也就越迫切,战争的可能性和危险性也就越大;战争的后果越严重,就越要认真对待真正战争,尽力防止台独,避免战争。避免一次失败的战争,和发动一次胜利战争一样,都需要非凡的政治远见。当年的清政府轻率地发动一场注定失败的甲午海战,直接导致了帝国的崩溃,而1951年新中国在朝鲜战争中的胜利奠定了它在国际政治中的发言权。同样是着眼于朝鲜半岛,同样是与强国的战争,在失败与胜利的背后,不仅有国际局势的不同,国家综合实力的不同,还有政治家的政治智慧和国民政治意志的不同。政治家若不考虑此三者,则不可以妄言战争。

     

    当年,面对日本侵华的局势,中国处于“战难和亦不易”(胡兰诚语)的局面,诚如陈布雷所曰:“以可战而不战,以亡其国,政府之罪也,以不可战而战,以亡其国,也政府之罪也。”战争不是目的,在敌我力量悬殊的情况下,为避免亡国,只能是既战又不战,蒋介石的思路是“以空间换时间”,毛泽东则曰“持久战”,二者面临的问题不同,解决的方法不同,但是解决的思路是一致的,那就是根据时势和实力把握了战与不战的辩证关系。因此,在战争问题上,我们既要反对幼稚的和平主义和胆怯的投降主义,反对单纯的经济主义,以为战争会破坏经济发展,而看不到国家安全才是经济发展的基石,但也要反对不顾实力的冒险主义和不考虑时机的盲动主义,防止把战争变成目的,变成不计后果的豪赌。这两种倾向都是一个民族在政治上不成熟的幼稚表现,前者缺乏政治意志,后者缺乏政治理性。而真正成熟的政治家必须在坚强的政治意志和生命顽强的政治本能与冷峻的政治克制和深思熟虑的政治计算之间保持平衡,必须为崇高的政治原则而理性地选择合适可行的工具,必须意识到战争不过是可能的工具之一,它必须服从国家的大战略。

     

    今天的台海局势似乎还没有发展到当年的危急关头,但已处在“战难和亦不易”的局面中,而且这将会成为我们长期面临的困境,而我们的思路依然是“以空间换时间”,依然坚持的是“持久战”。当然,这里所说的“持久战”不是单纯军事战争,而是近代以来面对西方文明的侵入,中国人展开政治的、经济和文化的持久战争,这是一场“文明的持久战”。邓小平确立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韬光养晦,决不当头,绝不参与军备竞赛,实际上依然是“以空间换时间”的战略思路,即让出政治和军事的空间,埋头搞经济建设,换取战略机遇期的宝贵时间。台湾问题必须放在这个“持久战”的思路中来思考,若能维持“台湾不独,大陆不武”且两岸实现经济文化互动,就为我们赢得增强国家实力的宝贵时间。我们目前虽然处于弱势,但已经挺过了十九世纪的殖民战争和二十世纪的冷战的危险期,度过了清末以来的战略防御阶段,稳住了脚跟,进入了战略相持阶段。这就意味着我们要开始“有所作为”,无论在国际,还是在国内,无论在政治军事上,还是在经济文化上,都要采取积极稳健的攻势,甚至在局部领域以攻为守,积极扩大根据地,积小胜为大胜,为国家统一创造条件。

     

    在这场全面的“文明持久战”中,军事战争无疑是其组成部分,也是最危险的部分,尤其要考虑“以不可战而战,以亡其国”的危险,因为民众总容易被空洞的大道理所鼓动,而政治家必须考虑战争的后果,必须时刻牢记:实现统一不是我们的唯一目标,文明复兴才是我们真正的目的。在战略机遇期内,若台独势力在美日的支持下悍然宣布独立,把中国逼到死角里,战争还是和平 这依然需要对时势、实力和战争的后果进行冷静全面的评估,不能被冲动的民意牵着鼻子走,更也不能抱一丝的侥幸和幻想,把战争当作不负责任的赌博。若此战不可避免,须有不怕“打碎坛坛罐罐”的坚强意志,只有这种“鱼死网破”的决心和意志,才有可能遏制战争或赢得胜利。如果这是一场“以战而亡其国”的战争,则必须避免这样的战争,寻求其他的统一思路。因此,无论战争还是和平,都要由有承担的政治家们做出审慎决断,都要服从国家崛起和文明复兴这个大战略。

     

     

    五、战略相持阶段的国家战略

     

    从“文明持久战”的角度来思考,国家崛起不过意味着我们开始进入相持阶断,只有文明的复兴才是战略反攻阶段。而本世纪前二十年的战略机遇期,就是中国开始迈入战略相持阶段的关键时期,它决定着中国未来的前途和命运,也是改变世界的前途和命运。乐观主义者认为,中国若能保持经济的持续增长和政治稳定,到本世纪二十年代,中国在经济实力远超日本,亦接近美国,军事实力也会大大增强。为了避免灾难性的冲突,美国会退出对东亚的影响,承认并鼓励中国在亚洲取得政治领导权,并与中国在国际上建立持久的合作关系,由此为国家统一和文明复兴奠定政治基础。而悲观主义者认为,为了遏制中国的崛起,美日同盟联合欧盟发起全面肢解中国的战略,策动台湾独立,中美关系将全面恶化,中国经济会出现衰退,国内社会矛盾被激化,在内忧外患的局面中,全面战争的结局可能毁灭台湾,重创日本,肢解中国,拖垮美国,而欧洲、俄国和印度得到全面的复兴。如果我们把两种未来图景加以对照,那么,中国在这二十年中的发展战略就有了一个清晰的目标和蓝图,即努力争取乐观主义者提供的光明前景,而避免悲观主义者描述的悲惨命运,必须励精图治,制定一整套完整的战略相持阶段的国家战略,争取一个“前途光明的中国”。

     

    第一,必须实行战略上的克制。一方面是政治上的战略克制,包括避免与美国、甚至日本发生直接的冲突,避免直接挑战美国的霸权地位,支持美国在其他国际问题上的主导权来换取美国在东亚问题上对中国大国地位的认可和支持;另一方面是经济战略上的克制,走新型工业化发展的道路,发展高科技产业,逐步缩小高耗能、低附加值的工业,这不仅有利于中国经济的长远发展,而且可以避免因能源紧张、和产品销售与西方世界发生经济利益上的激烈冲突。但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战略克制决不是战略退让,而是一种积极的、态度克制的、现实主义的、有条件的进攻方式,是一种积小胜为大胜的小步递进战略,通过积极建立根据地来巩固增强势力的战略。在当年的国共内战中,共产党采取让出江南、进军东北的策略,在东北又采取让出大路、占领两厢的策略,都是这种战略克制的典型实例。今天,我们必须把这种战略战术运用到国际政治中。

     

    第二,必须积极参与国际秩序的建立,有意识地在拉美、非洲、中亚和中东建立自己的根据地,巩固在东亚的地位,并建立有利于国家安全的合作性制度性机制。一方面要充分利用联合国和在“第三世界”中的传统优势,在第三世界中建立自己的战略根据地,在全球事务中发挥大国作用,以形成对美国的必要制约;另一方面要采取睦邻友好政策,有选择性地与某些周边国家发展战略同盟关系,通过各种制度性机制构筑防止冲突的缓冲地带,比如充分利用“六国机制”,正面促进朝鲜半岛的和平和统一;利用“9+3”机制协调维护东盟的稳定和繁荣;通过“上海组织”增进与中亚国家的政治合作;利用与巴基斯坦的传统友谊促进印巴和解,以低调的姿态成为亚洲事实上的核心国家,使美国被迫尊重中国在亚洲的政治领导权。

     

    第三,必须充分利用自己的经济优势,要善于把经济优势转化成政治优势,而且最终必须要转化成文化的和意识形态的优势,发挥“软权力”的作用。中国目前在亚洲和世界上的最大优势是经济优势,而最大的劣势是意识形态劣势,这不仅是因为冷战结束后共产主义意识形态失去了吸引力,而且因为西方世界掌握了现代话语的支配权。为了改变这种劣势,我们除了不断吸收西方文化,更新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关键是要把激活和复兴传统的文化意识形态作为文明复兴的使命,由此要有意识地回归传统的文化价值,在构筑“小康社会”和“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不断复兴传统文化的价值,发挥中国传统文化在亚洲的影响力和对西方文明的吸引力。一方面要借助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亚洲国家的价值认同、文化认同和身份认同,强化亚洲国家处理亚洲事务的政治认同,鼓励和支持日本“脱欧入亚”,重新把日本融入到亚洲世界之中;另一方面要在积极吸收西方文化的同时,通过政治民主化对西方文明释放出文化上的和意识形态上的善意,消除部分西方人对中国文明发展路向的疑虑,以世界秩序的建设者和合作者的姿态而崛起。

     

    第四,整个对外战略的根基还在于对内战略,对内战略必须与对外战略协调一致,相互促进,而不能相互恶化,从根本上说,只有国家内部健康稳定发展,才能对外实现国家安全。在经济上,必须最新型工业化道路,按照国家经济和军事战略进行知识产权创新,同时必须平衡城乡的地区发展差异,缩小收入差距造成的阶级矛盾;在政治上,必须积极主动地回应现代民主化的挑战,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方针,探索执政党在民主体制下的执政规律,提高执政能力,建立现代的行政管理体制,完善法治和宪政建设,探索新型民主化道路;在文化上,必须确立中国文化的主体性地位,恢复中国人的文化自尊心和自信心,以此凝聚人心,把马克思主义思想、西方自由思想作为中国文明的有机组成,在现代性的基础上复兴和重建中国文明。

     

    第五,必须充分认识两岸隔绝造成的文化和人心上的隔阂以及由此造成的复杂性,因此在台湾问题上必须运用新思维,走渐进统一的道路。《反分裂国家法》为台湾的统一划定了底线,但是如何实现统一,依然有很大的想象空间,需要发挥政治的想象力。国民党领导人访问大陆使得国共合作开始取得初步的成效,它会对台湾统一产生深远的影响。在此基础上,一方面中国必须真正把台湾作为地方的内政问题,积极影响台湾政治,在台湾选举中发挥影响力,另一方面在统一问题上要按照渐进统一的思路,进行大胆想象和制度创新。在这方面,“一国两制”解决港澳回归就是一个制度创新的范例。对于统一台湾更应该解放思想,大胆构想,不仅可以讨论联邦制的统一模式,而且可以构想回到1945年的政治基础上,由国共两党主导重建中国未来的民主政治。

     

    如果我们能对外采取战略克制、合作性制度建设和文化统合的国际战略,对内采取协调发展和渐进统一国内战略,中国和平崛起的未来就在眼前,文明的复兴也会随之而来。因此,必须意识到,“我们正在从事着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的伟大事业”,对此我们应当有充分的自信和冷静的应对,但也必须清楚我们面临的困难,未雨惆缪,着眼长远,不能有丝毫的松懈。

     

     

    六、台湾问题对大陆知识界的挑战

     

    对每个中国人来说,台湾问题一直是心口上隐隐的痛。台湾目前的分治状态和分裂趋势,不仅构成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损害,而更重要是对中国人的尊严和意义的伤害。温家宝总理在2003年访问美国之前,就台湾问题借用了林肯的一段话,“记忆的神秘琴弦,从每一个战场和每一个爱国者的坟墓,延伸到这些广阔国土上的每一颗跳动着的心和每一个家庭,它一定会被触动,它一旦被我们天性中善良的性灵所触动,必将奏出联邦的大合唱。”台湾问题在每个中国人心灵中奏响的是文明的大合唱。台湾对于中国人的伤痛在于文明屈辱的记忆,因为人之为人而不同于动物,就是在于人不是一个虚无的存在,而是一个有文明赋予意义的存在。历史从来不是一个物理学上的时间概念,而是文化意义的载体,是培育主体意识的土壤,是所有价值、伦理和正当性的来源。历史决不是对过去的记载,而是对现在的见证,历史就是文明,是关于永恒存在的哲学。捍卫历史,就是捍卫人的存在,这是一场关系到成为主人还是沦为奴隶的生死之战,这是一场来自本能的为生存而战,哲学的目的就是为这场战争进行最高的辩护。台湾问题的痛就在于对中国人的存在、对中国人生存的哲学根据、对中国文明构成了全面的挑战。

     

    众所周知,1949年之后的台湾思想界,主要处在胡适到殷海光的自由主义话语的潜在支配之中,这种话语由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的台湾民主化运动而成为主流,自由与专制成为其思想轴心,与八十年代大陆知识界的主流话语遥相呼应,只不过大陆思想界在自由与专制的话语背后,有一个更大的源于“五四”的启蒙话语背景:传统与现代、中国与西方。进入九十年代,台湾知识界掀起了一场哲学革命,市民社会与本土化成为思想界的支配话语,这也迅速影响了大陆的知识界,引发市民社会理论与“地方性知识”的中国例外论。九十年代末期以来,台湾的哲学革命向更极端的方向发展,本土化引发了本省人与外省人的族性问题,族性问题终于和“想象共同体”联系在一起,成为台独运动的哲学辩护。作为中国人生存依据的历史与文明被撕裂,作为中国统一的哲学根基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海峡两岸息息相关的思想互动,终于因残酷的政治现实第一次在哲学上决裂了,因为中国不是符号想象的虚假建构,也不是法律技术建构的国家机器,而是通过历史和文明建构起来的政治共同体。中华民族也不是生物意义上的种族,中国人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公民身份,而是包含了历史和伦理意义的哲学主体。一句话,由历史文明塑造的中国和中华民族对于每个中国人来说具有生存论意义上的根本性,具有文明上的意义和价值,它包含了哲学上的真理性和道德上的绝对性。台独势力通过撕裂历史、虚构历史来为台湾独立辩护,实际上是在摧毁历史,摧毁文明,最终摧毁每一个中国人生存的哲学根据。因为根本的问题在于:我们作为中国人存在的哲学根据是什么 这是国际法不能解答的,也不是统一与分裂的政治后果能解答的,更不是战争能解答的。

     

    面对台独势力的哲学挑战,大陆知识界乃至整个华人思想界突然陷入了“失语症”,丧失了哲学上回应的能力,这并不是大陆知识界第一次在涉及人类历史的重大事件中丧失发言权,这种“失语症”凸现了这20多年来大陆知识分子群体的基本状况。

     

    首先,我们必须承认,有相当一部分知识分子在骨子里对台湾独立抱着无所谓的态度,因为在他们的思想里,中国人或者中国本身没有什么意义的,他们认同的是“世界公民”,说到底就是认同西方世界的公民,或者美国公民。在这些人看来,只要人们过得自由,做什么人都可以,只不过这些人并没有认真地思考什么是自由。这些人在八十年代反对收回香港,九十年代要做“一夜美国人”,最近又提出美国在朝鲜战争中没有打过鸭绿江推翻新中国是一个历史性错误。

     

    其次,知识的学科化使得知识分子都关心专业领域的问题,台湾问题因此被专业化,变成台湾问题专家思考的问题,而看不到台湾问题的牵涉到中国面临的自由、主权和文明等现代性问题。而在专业领域中,政治学的发展无疑是最薄弱的,它在大学院系了差不多被行政管理科学所取代,缺乏对政治哲学关注和思考。至于我们的哲学家们差不多都变成了学院派的哲学教授,无力思考台湾问题给中国人的生存提出的哲学挑战。

     

    最后,在上述背景下,那些真正关心台湾问题并热切捍卫国家统一的知识分子,却面临着哲学辩护上的理论困难,因为自由派已经垄断了自由、人权和文化认同等等现代性的正当话语,任何理论上的反思都会被扣上不名誉的政治帽子。如果坚持13亿中国人来决定台湾的命运,就会被批评鼓励“多数暴政”的专制主义;如果主张武力解决台湾问题,就会被指责为马基雅维里主义;如果强调民族的统一性,会被指责为民族主义,如果强调传统文化的意义,则被指责为保守主义。因此,如果不能克服学科的界限,无法在理论上反思整个现代性话语,中国文明的主体性地位就难以确立,中国人的生存意义就难以获得正当性,台湾统一问题就难以给予哲学上的最高辩护。

     

     

    七、历史与现代性重建

     

    从上述大陆知识界的基本格局,就可以看出,中国人对自己生存意义丧失了辩护的能力。究其原因在于大陆知识界对于现代性问题的片面理解,对自由问题的单向度的理解,把人的自由理解为没有历史和文化的存在,理解为无根的存在,由此国家、历史和文化统统看作是约束自由的传统权威而摧毁,人由此成为赤裸裸的欲望主体。然而,一个无根据的欲望主体怎么可能建立起国家并服从政治权威的统治呢 这个欲望的主体随时可以摧毁这个国家,因为国家和政治权威本身并没有权威,个体的自主性才是最高的权威。这种单向度的自由主义思路导致虚无主义和后现代主义。因此,对于自由主义,真正的问题在于自由的人如何才能成为伦理的主体 自由人如何建立起政治制度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这正是自由主义大师卢梭思考的主题,一个人从欲望的主体成为伦理的主体,必须通过教育培养为“公民”,然后才能通过社会契约建立政府,并依赖“公民宗教”来维持一个政治共同体的存在。而这样的“公民宗教”必然是民族的,因此,真正的自由主义必须以民族主义作为前提,只有民族主义培育出来的公民归属感和认同感,才能奠定共和国的基石,自由公民的真正根基在于历史文化之中。托克维尔正是在卢梭的立场上,探讨现代民主的意义。

     

    由此来看,“五四”以来,中国的自由主义者一直处于悖论状态之中,一方面不遗余力地主张自由主义,另一方面又不遗余力地否定支撑自由主义的历史文化传统。以至于否定了中国人的生存伦理,把中国人变成了纯粹的无根的欲望主体,自由被等于单纯欲望的满足,而没有任何伦理上的生存意义,这就是今天中国的自由主义话语被经济自由主义话语垄断的原因所在。因此,中国面临的现代性困难不仅在于如何解决人口和资源的矛盾,满足每个自由人的欲望,而且在于符合恢复传统文化,给中国人的生存赋予哲学意义,使中国人的生存具有伦理上的尊严感和自豪感。

     

    今天,中国是一个经济上生机勃勃而政治文化上茫然失措的国家,中国人的财富每天都在增加而幸福却每刻不断在减少,因为国家缺乏文明的方向,个人缺乏伦理生活的根基。传统文化赋予的伦理基础和生存意义被“五四”以来的反传统摧毁了,共产主义赋予的伦理基础和生存意义再次被后冷战的意识形态所摧毁,而今天除了永无止境的贪婪,我们的生存还能凭信什么。这种生存根基的摧毁每次都是通过对历史以及历史中所确立起来的伦理德性的解构完成的。“五四”以来,我们把中国历史描绘成封建的、专制的、吃人的历史,儒家伦理因此被摧毁,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们再次用同样的手法解构我们的共产主义历史及共产主义伦理;相反,我们不断要神话西方的历史,试图把中国的历史纳入到西方的历史中,让中国人在西方历史中获得生存的意义并按照西方人的伦理生活,就像被过继到别人家的孩子,中国人因此无所适从,过得很不开心,既找不到自己的生存意义,也不知追求怎样的伦理生活,完全丧失主人意识,茫然若失,不知所措,这就是福山强调的“历史终结”的政治意含。

     

    因此,要回应台湾问题提出的哲学挑战,就必须重建历史在现代性中的重要地位,把历史与人生的意义联系起来,把历史与德性的培养和伦理生活联系起来,更全面完整地理解自由主义和现代性问题,捍卫中国历史和文明对于中国人的自由生活的重要意义,为中国人的伦理生活提供哲学根据。因此,未来中国的思想界,历史问题必然会重新成为哲学思考的主要问题,因为中国人的生存信念和伦理生活不是任何宗教给定的,而是老祖宗给定的。当我们的知识界按照西方现代学科的标准来理解历史的时候,根本没有考虑过历史对于人生的利弊问题。

     

    把历史作为哲学来思考,作为中国人安身立命的依据来思考,既不是书院中的学理反思,也不是知识分子一厢情愿的努力,而必须扎根于深厚的现实基础。当我们的知识分子丧失生存本能的时候,这种生存本能在民众中间以粗野的方式表达出来,“礼失求诸野”,我们的知识分子必须在人民大众中找回自己的生存意志。“五四”以来不断的文明驯化,使得我们的知识分子迷恋于“最后的贵族”,变得太文明了,已经丧失了纯朴的自然天性,丧失了健康的生命力量。今天,只有返回到人民大众中间,返回到自己的历史文化传统之间,返回到政治共同体之中,知识分子才能重新获得自己的硕壮的生命力,为中国人的伦理生活提供哲学依据。

     

     

    八、学术与政治

     

    台湾问题作为民众、政治家与学人必须严肃面对的问题,不仅是一个政治问题,也是一个哲学问题。台湾的统一不仅有利于中国的和平崛起,也有利于中华文明的复兴,因为国家统一将奠定文明复兴的政治基础,会使中国政治从被迫防御中解放出来,变得自信、开放和从容,中国的政治发展也因此获得更广阔的空间,为文明的复兴提供了政治动力,为中国文化奠定主体地位,使得中国在完成“民族国家”建设的同时,逐步恢复到“文明国家”的传统中。

     

    无论采取何种手段统一台湾,台湾的重建必然意味着中国政治的重建,这种政治重建不仅涉及到如何重建中央与台湾的关系,而且涉及如何在民主化的过程中克服地方分裂,通过大众民主重建中央的政治权威,这都涉及到后发达国家的民主化进程的道路选择问题。这些现实问题给所有的华人学者和政治家提出了思想上的挑战,而最根本的挑战在于:随着国家统一和崛起,我们准备如何建构国际政治秩序 我们准备怎样的伦理德性为人类承担责任 我们除了给世界提供产品和市场之外,还能提供怎样的思想文化、怎样的生活方式、怎样的未来图景 中国的崛起不仅是为了让中国人尽最大可能发挥自由创造力,而且要承担其对其他国家与人民的责任,要对人类的生活方式提供榜样,说到底,伦理生活的重建才是文明复兴的依归。文明复兴的使命就是要给全人类的伦理生活提供有意义的普遍性答案,这无疑是历史赋予中华民族的使命。台湾问题既要放在文明冲突的政治图景中来理解,也要放在文明复兴和伦理生活重建的哲学图景中来理解,如果我们没有这种追求美好生活的伦理冲动,政治统一也难以保证长治久安。

     

    文明复兴目前似乎成为中国人的口头禅,且很容易走向极端保守主义。其实,文明复兴必须回答现代性提出的挑战,必须回应西方文明对传统文明的挑战。如当年梁启超所言,今日之中国已为世界之中国,中华文明的复兴必须要在文化思想上整合多元成分,创造一种崭新的现代中国文明,这意味这一文明既是现代的,也是中国的。这意味着中国学人必须以开阔的心胸看待自己以往的文明成就以及世界文明成就,更必须摈弃各式各样的桎梏和教条,包括种种“洋教条”和“古教条”,特别要防止一种对“洋教条”和“古教条”屈膝膜拜的奴隶心态,中国学人因此首先必须树立当代中国文明创造的自我意识,面向未来以高度的想象力和创造力复兴我们的文明。

     

    而就现实情形来说,两岸的中国学人首先应当克服意识形态分歧造成的敌视状态,必须摆脱“自由主义”与“共产主义”、“民主”与“专制”之类的意识形态教条和“左派”与“右派”、“自由”与“保守”之类的政治意识形态标签所造成的狭隘心态,破除画地为牢的意识形态思维惯性。中国学人长期的政治化已经妨碍了真正严肃长远地思考问题,限制了思考中国政治和中国文明未来的眼界,窒息了思考人类历史和未来命运的创造力。为此,中国学人必须要从冷战思维中解放出来,要从“历史终结”意识中解放出来,要从奴隶意识中解放出来,正心诚意地从正面来树立中国文明的文化主体意识,思考如何面对现代性冲击而重建伦理生活。唯有这种伦理生活的重建,中国文明才有复兴的希望,中国学人才能为人类文明作出真正的贡献。

     

    回过头来看,目前解决台湾问题的最大障碍是我们缺乏一套文明的力量来施加文化影响力,以争取人心的统一。因为中华文明处在西方文明的压力之下,我们的文化只能吸收西方文化,还难以形成自身的文化创造力。这种文化停滞的局面与生机勃勃的经济增长形成错位。面对这种局面,中国学人容易把责任归结为政治力量限制思想自由,而政治家则容易把“公共知识分子”看作西方文化的贩卖者或政治秩序的破坏者,并无真正的文化创造。这种政治与思想之间的互不信任局面成为目前政治转型和文明复兴的真正障碍。我们必须有意识地努力打破这种僵局,在政治与学术之间、在政治家与学人之间建立良性的互动,这既需要彼此在韦伯所谓“信念伦理”与“责任伦理”寻找平衡,也需要彼此在面向文明复兴的未来上相互支援,更需要他们共同建立对自身历史和文化传统的自信心。重任当头,所有的中国学人必须以深刻的文明关怀和艰苦的学术努力,超越各种现成的教条,超越地域、党派的私利,为中国人提供关于文明未来的图景;而中国的政治家也必须以承担历史使命的责任感,把政治力量转化为一种文明的力量。

     

    在文明复兴的意义上看,台湾问题能否顺利解决,既是中国文明复兴面临的严峻考验,也是中国文明复兴之成败的核心关键所在。今日之中国既需要承担文明复兴使命的伟大政治家,把维护国家统一作为文明复兴的基石,把繁荣文化思想作为复兴文明的首要任务;今日之中国也需要承担文明复兴的伟大学人,把当代中国史和世界历史作为中华文明的一部分来思考,把现实的政治力量作为迈向文明未来的支柱来对待。中国政治家和中国学人必须以一身钢筋铁骨,共同担当现代中国艰苦卓绝的命运,以坚强的意志和恢弘的气魄进行不懈的创造。我们深信,台湾问题解决之时,也将是古老中国重新成为屹立于世界的强大国家和伟大文明之日,也是中国人重新尝试为人类生活提供伦理榜样的开始!

     

     

    【注释】

    {1}“战略机遇期”这个概念是在2003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正式提出来的。事实上,早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末和九十年代初,邓小平就反复强调中国必须抓住历史机遇,从1990年到1993年,他分别在不同的场合9次强调要抓住机遇,加速发展,最完整的一次是在1990年6月11日会见香港的包玉刚时指出:“现在中国遇到一个难得的发展机遇,不要丧失这个机遇。许多人不懂得这是中华民族的机遇,是炎黄子孙几百年难得遇到的机遇。鸦片战争一百多年来,中国在世界上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放弃社会主义,中国就要乱,就丧失一切。如果乱起来,中国什么事也做不了。不要看现在有人孤立我们,日子难过一点,但现在确实是一个机遇,不要丧失机遇。”1991年8月21日,他又指出:“现在世界发生大转折,就是个机遇。我们不抓住机会使经济上一个台阶,别人会跳得比我们快得多,我们就落在后面了。”参见《邓小平年谱》(下),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第1316页。

    {2}美国国际战略学家库普乾认为,“要提出一个关于未来的大战略,就必须有一个特殊的世界地图。地图上事关紧要的不是地理特征——海洋、高山、河流或,或者甚至国家疆界。相反,大战略是要确认地缘政治分裂带,弄清潜在的全球力量将在哪里和将以何种方式会相互产生矛盾,先是将可能最终因发展要战争的裂隙。挑战并不仅仅来自于确定这些分裂呆在哪里,而且环在与厘清如何战胜它们——或者至少厘清如何减弱它们的毁灭性潜能。”库普乾:《美国时代的终结》,潘忠岐,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4年,第29页。当然,在库普乾的世界地图中,对美国真正的挑战是欧盟的兴起,中国在东亚的崛起并没有对美国构成真正的挑战。

    强世功:北京大学法学院,100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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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远报告】强世功:党章与宪法:多元一体法治共和国的建构?
    强世功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强世功 / 北京大学法学院修远基金会研究报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建立,要求我们不仅从中国几十年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出发构建符合中国实际的法治道路,而且也要求我们从现代法治理论的高度说清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根本来源,从而不仅在实践中,而且在法理学上…


    刘少奇

      强世功 / 北京大学法学院

    修远基金会研究报告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建立,要求我们不仅从中国几十年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出发构建符合中国实际的法治道路,而且也要求我们从现代法治理论的高度说清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根本来源,从而不仅在实践中,而且在法理学上奠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

     

    2014年下半年,修远基金会邀请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强世功共同展开课题研究,试图从现代法理学、中国特色党国宪政体制、党章与宪法的辩证关系等三个方面,从理论上回答上述重大问题。本研究的目标,是从理论上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提供新的思路。

     

    一、问题的提出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依宪治国”的主张。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将“法治中国”纳入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总体战略目标之中。在此基础上,作为三中全会的“姊妹篇”,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对法治建设进行了全面部署。

     

    《决定》的核心议题是理顺“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决定》虽然以过去三十多年法治建设经验为基础,试图克服法治实践中的基本困难,但是《决定》在理论上依旧没有彻底解决“党大还是法大”这一中国法治的基本难题,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也缺乏充分、完整、系统的理论表述。因此,要真正落实《决定》内容,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就需要澄清思想上的模糊认识,驱散话语迷雾,构建符合中国实际、解决中国问题的法治理论。

     

    本文以《决定》的内容为出发点,在法律多元主义理论基础上,提出了多元主义法治观,并以此来建构“多元一体的法治共和国”,即建构符合中国实际的“政党法治国”,区别于西方大陆法传统中的“立法法治国”、普通法传统中的“司法法治国”或当代法治发展出现的“行政法治国”等不同法治模式。而在“政党法治国”的建构中,核心在于处理好党章和宪法、党规和国法、政策与法律的关系,并在党国宪政体制的制度框架中对这一“党法关系”问题加以回答。

     

    二、多元一体的法治共和国

     

    (一)“国家法中心主义”对中国法治实践的影响

     

    晚清以来,中国法治进程一直受到西方法治模式的极大影响。更宽泛地说,世界各国的法律现代化进程几乎无一不以西方法治模式作为最权威的参照系。该模式以形式法治为特征,以“国家法中心主义”为基本立场,将法限定为国家法,强调国家专门立法机关制定法律,并有专业化的司法机构实施法律,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性,法律的治理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古典时代的文明社会并不以国家法为唯一权威性规范。比如,古罗马帝国即使在对罗马法进行了法典化编纂之后,依然保持着皇帝敕令、元老院法律、裁判官法以及习惯法的法律多元主义传统;基督教兴起之后,永恒法、自然法、制定法和神法共同协调着世俗法律秩序与宗教法律秩序之间的关系。然而,随着地理大发现带来的贸易繁荣,资本主义的主权国家开始在欧洲兴起,世俗国家的力量不断壮大,教会和封建势力的权威逐步瓦解,在法律领域直接反映为多元主义法律规范向单一国家法规范收缩。再加上理性主义通过启蒙运动取得了意识形态的胜利,由此导致科学观念的盛行,而在多元主义法律领域中唯有国家法才可以根据科学理念进行立法活动。最终,国家法逐渐将宗教、道德、政治等多元主义法律规范排除在外,从而保持程序上的人人平等,并用法律来约束政府权力。因此,程序正义、权利保护、权力制衡、有限政府等观念都成为现代西方法治观的核心内容,“国家法中心主义”也成为其基本立场。

     

    清末开始的大规模法律移植,彻底摧毁了中国“礼法合一”的法律多元主义传统。然而,现代法治的引入非但没有在中国真正建立起法律的权威和稳定的社会秩序,反而使中国陷入了极其严重的动荡局面。随着十一届三中全会重新开启学习、借鉴和移植现代西方形式法治,“国家法中心主义”再度抬头。

     

    “国家法中心主义”的形式法治观对中国法治建设主要造成了两方面的消极影响。第一,在规范层次上,片面强调国家立法的权威地位,忽略党规党法、道德和社会习惯等其他规范,导致法治发展与社会失范并行的悖谬现象;第二,在规范实施层面上,片面强调以法院为纠纷解决的中心,导致各种社会纠纷涌入法院,法院不堪负重,涉诉信访不断攀升,损害了法院的权威形象。更为严重的是,这两种片面倾向使得法治建设从解决社会纠纷的治理问题转化为政治体制问题。总而言之,法治发展与国家宪政体制之间、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之间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紧张关系。

     

    (二)“法律多元主义”对“国家法中心主义”的批判

     

    如上所述,党法关系之所以成为一个难解的问题,根本在于我们未能在理论和实践上排除“国家法中心主义”的消极影响,依然以西方国家法中心主义的形式法治观作为我们进行法治建设的蓝本。《决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如果说“中国特色”明确了我们的法治秩序必须有别于西方法治模式,那么就需要首先在理论上明确“法治”所说的“法”究竟是什么。

     

    法的概念有广义、狭义之分。“国家法中心主义”所谓的“法”仅仅是狭义上的法,即国家法。国家法只是“法”的类型之一。事实上,所有指导人类共同生活、为人的行为提供遵从的依据、从而提供稳定行为预期的形形色色的规则,都可以称之为法。在西方历史上,有自然法、宗教法、成文法、普通法、判例法、衡平法和习惯法等;在中国历史上,有宗族法、律法、礼法、祖宗之法和习惯法等。因此,广义的法指的就是具有规范性的规则,并且将“法治”界定为“规则之治”,从而容纳和解释不同人类社会中的秩序建构和良好治理。

     

    由此,人类历史上的法治观其实也可以相应地划分为两种:其一就是对法作狭义理解的“国家法中心主义”的法治观。其二就是对法作广义理解的“法律多元主义”的法治观,包括古典的法治观和后现代的法治观。富勒认为“法治就是使人们服从于规则治理的事业”,他用广义的规则概念取代了狭义的法律概念,实际上确立了多元主义法治观的定义。这种法治观从法的广义概念出发,不仅强调国家法的重要性,也强调其他机构制定的规范以及社会道德习惯的重要性,认为不同层次上的法律,正是针对不同的问题,从不同的角度来共同推进良好的社会治理。

     

    历史地看,“国家法中心主义”的法治观只是欧洲资本主义发展的特定产物。马克思主义对之进行了最为彻底的批判,一方面揭示出资本主义法权以表面上的形式平等掩盖了法律背后阶级利益的实质不平等;另一方面,通过革命法制实践对西方法治模式构成了根本挑战。

     

    正是由于社会主义在理论和实践上的双重批判,加之社会生活的复杂化,特别是风险社会的来临,迫使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开始关注社会公共福利,承担公共治理的职能。行政权力急剧膨胀,行政机构通过大量的行政法规、公共政策来规范社会生活,从而使西方法治从片面依赖国家立法,转向了更多依赖政府的公共政策,从而使得当代世界普遍趋向于“法律多元主义的实质法治”。由此,西方大陆法传统中的“立法法治国”模式和普通法传统中的“司法法治国”开始日益趋向“行政法治国”。其核心内涵在于:第一,社会秩序的建构所依赖的规范不仅是国家立法机构创设的法律,而且包括形形色色的行政规章、决定命令、公共政策、司法判例、社会习俗和社会合作组织的自我立法等规范。第二,多元化法律秩序不再固守以自然权利为基础的法律概念,而是指向特定的社会目标,依据社会治理目标进行公共利益的政策衡量。特别是法院秉持的不再是传统的法律教义学或法律形式主义,而是日益变成了“公共政策的法院”,甚至是“政治的法院”。

     

    (三)政党领导的多元一体法治国

     

    四中全会《决定》从实际出发,尊重并总结中国法治建设的历史经验。而这个最大的“实际”就是中国法治建设中存在着移植而来的国家法律体系、本土传统习惯法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及党内法规等等法律多元主义的规范性要素,进而已经形成了党领导国家的宪政体制,形成了政策与法律互动的法律多元主义格局。《决定》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个概念,具体包括:“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但是,如果我们着眼于《决定》全文,这个多元主义的法律规范体系会更为复杂,其中不仅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及指导性案例,而且包括“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礼序家规之类的社会性规范”,不仅包括各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道德规范构成的“非正式法”,而且包括路线、方针和政策。总之,《决定》至少明确提供了四种法律规范体系:规范整个国家发展方向和目标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规范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和公民行为的国家法体系(包括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规范执政党和党员的党内法体系;规范各种社会组织和个人行为的社会习惯法。

     

    这就意味着《决定》试图坚持法律多元主义法治观,在法律规范体系、法律实施主体、法律实施环节和法律文化传统等方面,建构多元主义的法治格局。但是,中国的法律多元主义绝不是异质杂陈的法律丛林,多元是一体当中的多元,一体是多元之上的一体,多元凝为一体,一体统率多元,从而建构一个“多元一体的法治共和国”。

     

    所谓“一体”,具体而言,是指在多元法治实施主体当中必须坚持以党的领导为体。《决定》中强调人民和执政党在法治实施中的主体地位,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列为建设法治的两个基本原则。在多元法治实施主体中,党始终处于组织和领导地位。为此,《决定》不仅强调人大、政府、法院的党组就相关重大问题向中央汇报,强调政法委对政法的领导必须长期坚持,而且在法治监督体系和法治保障体系中,始终贯穿党的领导。总之,如果从捍卫法律权威的法律实施主体的角度看,中国的法治模式既不是议会主导的“立法法治国”,也不是法院主导的“司法法治国”,更不是政府主导的“行政法治国”,而应当看作是执政党主导的“政党法治国”。

     

    按照“国家法中心主义”的法治观,国家立法之外再无法律,“政策”就不具有法律的性质。由于受这种西方法律思维的影响,《决定》并没有独立地将“政策”纳入到法治多元体系中。但是,如果“政策”不能纳入“法”的范畴中,四中全会《决定》作为党的政策怎么能够对整个国家产生普遍的效力和约束力呢 然而实践早已证明,无论是党的政策,还是国家政策,都是中国共产党治理国家、规范政治和社会生活,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规范性力量,甚至是宪法修改和国家立法活动的规范性依据。改革开放以来,党的“一号文件”对于国家经济社会生活发挥的规范性作用远远超过了宪法发挥的作用。这都是有目共睹的事实。事实上,如果不囿于法理上的具体概念内涵,而是基于《决定》的整体文本,就会看到《决定》事实上充分肯定了“路线”、“方针”和“政策”作为一种特殊法律规范在法治体系中的核心地位。

     

    首先,《决定》肯定了“重大政策”具有比法律更高的权威。《决定》明确提出“凡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党中央讨论决定。党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改建议,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宪法修改”。这就意味着立法或修法不得与现行的“重大政策”相冲突。如果法律修改或者立法触及到了“重大政策”,且有可能与现行的“重大政策”发生冲突,那么必须要将相关问题提交“重大政策”的制定者党中央批准。即使全国人大作为最高权力机关,也没有权力通过立法或修法来变更党中央制定的重大政策,党中央在宪法体制上高于全国人大。

     

    其次,推进“依法治国”并不是用法律权威来取代政策权威,而是同时发挥政策和法律这两种不同规范的积极性,并且做到政策和法律相互协调。《决定》明确提出要“完善党委依法决策机制,发挥政策和法律的各自优势,促进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互联互动”。

     

    最后,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良性互动最终统一于党所确立的“依法治国”这个 “方针”之中。在党的政策规范体系中,“政策”之上有“重大政策”,“重大政策”之上又有更高的“方针”,而“方针”之上还有更高的“路线”。“路线”实际上就是执政党指明国家发展目标和方向的最高规范或根本规范,在中国实际上构成了“最高的法”,构成了凯尔森所谓的“基本规范”。 “路线”、“方针”和“政策”构成一个规范体系,构成了国家法律之上的“高级法体系”。这个高级法体系构成其他国家法律规范体系所必须遵循的普遍原则和普遍价值,起着引领国家法、规范国家法、批判和修正国家法的积极作用,相当于西方法治传统的“自然法”或中国古典传统中的“天道”。

     

    由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国家法律规范的关系在“政党主导的法治国”中得到了衔接与协调,从一个侧面揭示了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问题,但还没有涉及这个问题的实质。无论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构成的规范体系,还是党内的其他法规体系,其最终规范性依据是《中国共产党章程》,而国家法体系的效力来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因而,“党大还是法大”,根本上追问的是党章与宪法的关系、政党与国家的关系。那么,要回答这个问题,就必须深入到中国宪制秩序形成的具体历史中探求答案。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党国宪政体制

     

    要准确理解党章与宪法、政党与国家的关系,必须理解我国宪政体制围绕党的领导制度形成了中国特色的“党国宪政体制”。严格说来,19世纪以来的全球宪政大体上都属于党国宪政体制,因为无政党无以组织国家,国家必须通过政党来组织和运转。而再从政党和国家关系看,全球宪政体制中主要形成两种党国关系模式:西方世界的党国分离模式与当年苏联创立的党国整合模式。在中国最早提出建立党国体制的乃是孙中山领导的国民党。新中国成立之后,官方理论长期以来忌讳使用国民党曾经使用过的“党国体制”这个概念。事实上,中国的党国宪政体制恰恰回应了古典宪政秩序向现代宪政秩序转变的历史性难题,不仅要“以党建国”,而且要“以党治国”。因此,要理解中国当下的宪政体制,就必须看到中国独特的历史探索与经验教训,不断借鉴和吸收西方“党国分离体制”和“党国整合体制”的优点,并清醒地避免其缺点。事实上,中国的党国宪政体制正是在上述两种模式的基础上,在中国实践中摸索出的第三条道路:即“党国互动模式”。

     

    (一)党国宪制的两种模式

     

    西方国家普遍采取党国分离体制。这种体制首先要求政治与宗教相分离、法律与道德相分离、国家与社会相分离。国家只是处理和平衡利益的机器,法律只是利益平衡的工具。在西方党国宪政体制中,法律是连接政党和国家的中介环节,政党仅仅需要代表“利益”,通过选举进入国家,进入国家之后严格按照法律进行治理。换言之,国家机器在政治中始终处于主导地位,法治的最高权威就在于捍卫国家作为官僚机器的运作,而党只有通过选举才能进入国家机器来临时性地领导国家。这种宪政体制强化了国家法律机器,实际上遏制了政党的发展,使得政党沦为简单的选举机器,其主要工作就是筹集资金、舆论宣传和群众动员,最终要服务于选举。正因为如此,现代政党越来越多借助操纵传媒来实现动员,而并不会真正深入到社会中,也不承担选举之外的任何社会职能,从而无法真正代表社会利益、选民利益,甚至从根本上远离社会。

     

    而苏联党国整合宪政模式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强调国家与社会、法律与道德、政党与国家的紧密结合。政党要承担起整合分散的规范性力量的政治功能。马克思主义政党不仅仅是分散的社会“利益”的总代表,而且是社会道德、政治信仰乃至于人类终极使命的代表。在党国分离的宪政体制中,如果说“法律”作为最高的权威处理教会和国家、政党和国家以及国家和社会的关系,从而形成“以法治国”(the rule of law)所强调的法律的最高统治,那么在党国整合的宪政体制中,党始终作为最高的政治权威来处理宗教和国家、国家与社会、道德与法律、政策与法律的关系,从而在实际上形成“以党治国”(the rule of party)的格局,而宪法和法律仅仅是党治理国家、提供执政能力的重要手段和工具,由此形成“依法治国”(the rule by law)。

     

    “党国分离模式”和“党国整合模式”的对立仅仅是理论抽象的产物,在现实政治秩序当中,所有党国宪政体制都具体地处于这两种理论模型之间的不同位置上,比如英国的内阁制就比美国更接近于党国整合模式。中国共产党在历史中形成的党国宪政体制固然受到了马克思主义的影响,但也不同于党国整合的苏联模式,相反,中国的党国宪政体制始终立足中国文化传统和本土经验,始终将苏联模式作为批判的对象,从而在实际中试图在两种党国宪政体制之间尝试走出第三条道路。

     

    (二)中国党国宪制的早期探索:超越两种模式

     

    晚清以来,中国宪政制度开始面对如何按照西方现代国家的组织原则来重建国家的重大政治问题。现代政党在君主立宪失败之后登上历史舞台,但又因为严重的党争导致宪政体制一再失败、国家分崩离析,处于持续动乱之中。孙中山从俄国布尔什维克党那里汲取思想营养,试图将国民党改造为超越血缘、地缘、阶层因素,按照政治理念组织起来的抽象组织。因此,从孙中山开始,中国的党国关系就与西方的党国关系分道扬镳。西方的党国关系是在国家建构已经完成之后解决政党如何统治国家的问题,由此形成了党国分离的体制,而中国建党其实为了建国,由此“党”就要变成“国家”的原型,拥有许多重要的国家职能。国共两党虽然在意识形态、政治理念、组织模式、国家领导模式等方面存在根本区别,但二者都最终要走向“以党建国”、进而“以党治国”的道路。因而,“党国宪政体制”并非贬义词,而是一个中性词,关键在于党是什么样的党,国是什么样的国,党如何领导国,党和国的关系究竟是什么,这些问题是建立稳定宪政体制的关键所在。

     

    中国共产党是在俄国十月革命影响下成立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但在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进程中,经历了从早期苏俄布尔什维克化到本土化的发展演变。在这个过程中,中国党国体制的发展演变先后两次对苏联模式进行了有意识的批判和背离。

    苏联党国整合体制源于俄国革命的特殊性。俄国共产党依靠集中在大城市的工人阶级队伍,通过暴动迅速掌握国家机器并由此来统治整个社会。由于俄国共产党并不是从社会(尤其是广大的农村社会)中生发出来的,也没有能够真正扎根社会,是通过首都革命暴动成功之后,推向全社会的,因此,苏联党国宪政体制从一开始就始终面临一对矛盾:一方面党始终强调要代表社会,领导社会,而实际上苏联共产党却远离社会,更谈不上真正地领导社会,因此,党只能和国家机器高度整合,透过国家机器来从外部控制社会、甚至压迫社会,从而实行自上而下的统治。由此,党无法作为社会与国家之间的有效传输中介,反而高度依赖国家机器,最终蜕变为极权主义体制。

     

    中国革命的早期模式也是苏联模式。但从毛泽东提出“农村包围城市”的战略之后,通过延安整风,在思想上、组织上对自身进行了系统改造,中国共产党由此走向了与苏联共产党非常不同的道路,从立足少数大城市的政党变成真正扎根于中国广大农村社会的政党。正是通过土地改革、妇女解放、移风易俗等一系列社会改造运动,中国共产党真正成为社会的代表。因此,不同于苏联模式中党相对远离基层社会而与国家机器高度整合,中国共产党对广大社会的统治通过党扎根基层社会,通过自下而上的社会动员机制来实现,而对自上而下的国家机器的强制性和压迫性始终保持警惕,从而使得党与国家之间始终保持着适度的距离。正是对苏联党国宪制模式的第一次批判和背离,形成了所谓的“延安道路”或“延安模式”。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继续探索党国宪政体制的发展道路,但由于在从农村转向城市、从体制外的政党动员转向体制内驾驭国家机器的问题上缺乏经验,中国共产党再一次向苏联计划经济的体制学习。

     

    然而,苏共二十大以来,赫鲁晓夫对苏联共产党的理论基础进行了根本改造,将苏联共产党从革命党转变为执政党,而且将共产党蜕变为社会民主党。这就在理论上根本动摇了党国整合宪政体制的正当性。中国共产党批判苏联共产党背离了马克思主义,这些批判最终集中在苏联共产党丧失了革命性、先进性、特殊的伦理要求和超验的道义使命,在党国整合宪政体制中,苏联党加速蜕变为依附于国家机器的官僚利益集团。

     

    中国对苏联模式的第二次批判,不仅是探索一条与苏联不同的现代化道路,而且否定了政党官僚化这种党国高度整合的苏联模式,走出了一条中国道路,既强调在专业技术现代化的意义上来领导国家,又强调要超越官僚利益集团,成为扎根社会、服务社会的先锋队组织,从而在党和国家的关系上保持平衡。

     

    在这个意义上,“文化大革命”乃是中国对苏联党国整合模式第二次批判的矫枉过正。也正是这场运动让中国的党国体制一度陷入困境:对社会动员机制的过分依赖致使社会治理陷入了非理性的状态,狂热的群众运动砸烂了一切国家机器之后,党不得不全面渗透到社会之中,以超越性的政治信仰取代现实性的制度安排,以政党取代国家,以政策、口号和命令取代法律,形成党政不分的总体化治理格局。但是,这场批判的积极意义在于使得党对于国家官僚机器和围绕官僚集体形成的利益集团始终保持警惕,从而成功地避免了共产党在一党执政之后堕落为官僚利益集团的“新阶级”陷阱。

     

    (三)第三条道路:用法治完善党国关系

     

    经过了对苏联党国模式的第二次背离和对“文化大革命”的总体反思,中国共产党面临的问题就是恢复被群众运动砸碎了的国家机器和官僚秩序,因此党国体制的改革和调整所要做的工作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前者的目的是通过社会主义民主特别是党内民主这个程序来防止党的领袖直接动员群众,后者的目的是直接恢复国家的官僚体制和法制秩序。由此,无论“民主”还是“法制”,都是为了遏制无法无天的运动状态,恢复正常的国家秩序。为此,邓小平提出了党和国家关系的改革,即重建被党摧毁的国家机器,让党适度地退出国家治理的范围,从而在党和国家之间进行适度的分权,以便发挥国家官僚机器的理性化治理能力。而协调党和国家关系的重要手段就是法律,从此中国开始走向了用法律和法治来协调党和国家关系,促进党和国家的良性互动。

     

    中国党国体制的调整和完善尤其注意充分发挥法治的作用,大规模地学习和借鉴西方党国分立宪政体制中的积极有益的要素,尤其是市场经济、权利保护、有限政府和法治国家等,从而致力于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正是在政党互动宪政体制探索的历史背景下,我们才能真正理解四中全会的历史性贡献,即通过理顺党章和宪法、党规和国法的关系,来理顺和调节党和国家的关系,逐渐用党章、宪法和法律来驯服党(“从严治党”、“依法执政”),并按照党章、宪法和法律的规则性要求治理国家(“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从而真正走出一条既不同于西方的党国分离宪政体制、也不同于苏联的党国整合宪政体制的第三条道路,即党和国家的关系既不是分离,也不是整合,而是在两者互动中保持动态平衡。

     

    党国互动的宪政体制无疑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但经过几十年的探索,大体制度格局基本定型。一方面党始终扎根社会领域,但不同于党国分离的宪政体制,党扎根社会不是基于选举利益的需要,仅仅考虑社会当下民意或者暂时利益需求,而是要求代表社会发展的未来方向及其长远诉求和整体诉求。在这个意义上,党的运作实际上比起选举型政党更加远离国家、独立于国家。党需要在国家中统治,但党的生命不在国家机器之中,不在僵化的官僚利益集团之中。党虽然领导国家,并且与国家整合在一起,但并不像苏联党国整合模式那样完全整合在国家机器中,甚至借助国家机器的强制力量来渗透到社会之中。相反,党始终保持独立于国家的权威。党的权威不可能来源于国家暴力,也不是来源于法律或法治本身,而是来源于党自身所代表的政治理念、信仰追求、伦理道德诉求。

     

    由此,在党国动态平衡体制中,党一方面独立于国家,但另一方面又整合在国家之中;党一方面要在社会中树立自身的权威,但又必须利用自身的权威来肯定和强化国家和法律的权威;党要扎根于社会,但不能借助社会的力量来摧毁国家法律机器;党要整合在国家之中,但又要始终防止蜕变为官僚特权集团而压迫社会。可见,保持党和国家之间的平衡,就像西方宪政体制中保持三种权力的制约和平衡一样,必须通过法律来规范并且制约彼此的权力,将彼此的权力约束在自己应当活动的空间中,从而同时调动党和国家“两个积极性”。既要防止单纯强调国家和法律的权威,甚至简单地强调“党在人大中”的模式来削弱党的权威,从而逐步蜕变为党国分离的体制,又要防止单纯强调党的权威,将党完全凌驾于国家机器之上,削弱国家和法律的权威,削弱现代国家治理的逻辑,从而蜕变为苏联模式的党国整合体制。而能够规范并制约党和国家关系的法律只能是党章和宪法等多元规范构成的宪法体系。这就意味着需要按照三中全会提出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按照四中全会“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精神,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逻辑,着眼于“顶层设计”,思考如何建立专门运用党章和宪法这两个根本法来处理党和国家关系的制度和运作机制,这无疑是当前完善党国宪政体制的迫切任务。

     

    四、党章与宪法:

    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辩证统一

     

    四中全会《决定》将党的领导和党规党法纳入到中国法治建设蓝图中,必然涉及党规与国法的关系。党规所依据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国法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前者是党“管党治党”的根本大法,后者是党“治国理政”的根本大法,那么,如何处理这两部大法之间的关系呢 如果二者发生冲突怎么办 这个问题往往在现实中被转化为“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对于这个发生在“多元一体法治共和国”中的内在问题,必须在党国互动体制中寻求解决的办法。为此,首先就需要追问“依宪治国”所说的“宪”的实质内涵,只有这样才能最终解决这一问题。

     

    (一)“党大”还是“法大” 

     

    在中国法治建设中,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问题往往被简单化为“党大”还是“法大”。这个问题牵扯了复杂的理论问题。何谓“党”,何谓“法”,何谓“大”,需要在法理学中根据不同的理论界定来讨论,以便透彻地理解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按照法律实证主义的立场,法律是主权者(统治者或统治阶级等)意志的体现。因此,政治权力或主权就高于法律,也大于法律。由于我们国家的法律甚至包括宪法都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而且党制宪、修宪所遵循的重要依据就是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这些更高级的规范。因此在党国宪政体制的架构中,党中央领导全国人大,也因此高于全国人大。由此,我们可以说“党大”,而不是“法大”,“依法治国”绝不能排除“党的领导”。

     

    但是问题在于,“政治权力”或者“主权”产生的依据是什么 西方理论认为,主权权力来源于自然权利和自然法。中国儒家思想认为,君主权力来源于天道。马克思主义认为,党领导人民的权力最终来源于党承担起自由解放、实现共产主义的历史使命。如果从这种法理逻辑看,“党大”与“法大”的关系就会发生逆转。因为这里所谓的“法”不再局限于法律实证主义的国家法,而是在法律多元主义的视角中包括了天道、自然法、神法和历史发展客观规律的法。中国共产党在发生学上的规范根源是《中国共产党章程》,而党章合法性来源于无产阶级承担起了实现共产主义这个新“天道”。在这个意义上,不是“党大”,而是“法大”。这里的“法”就包括党章及其背后的新“天道”。党章不仅“高于”党,而且“大于”党。党只有严格遵守党章的规定,承担起党章赋予的使命,真正成为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成为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的先锋队,才能真正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才能真正成为中国各族人民利益的代表者,才具有执政的正当性。

     

    进而,“党大”与“法大”的讨论实际上涉及了党和人民的关系问题。在此,“党”本身具有两个形象:其一是作为人民在日常政治生活中的“常在代表”,由此,“法大”而非“党大”,党必须遵守人民所制定的宪法和法律,因此党章中明确规定“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其二是要将一盘散沙的大众凝聚为拥有政治主权的人民,就必须由党来领导人民,而这个时候“党”就是“人民的化身”,由此必然是“党大”而非“法大”。“党的领导”地位之所以出现在宪法序言中,也恰恰是在宪法发生学的意义上肯定党及其所代表的人民拥有的超越宪法和法律之上的主权地位。

     

    因此,“党大”与“法大”很大程度上要从法理上区别党的两种身份和性质。而从法律技术的角度看,在立法和修法的过程中,党可以作为“人民的化身”,通过政策来指导立法和修法,而一旦法律制定完毕,党作为人民的日常代表,在之后的执法和守法环节就必须遵守人民制定的宪法和法律。

     

    (二)不成文宪法:党章乃是中国宪法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回答“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实质上是理顺党章与宪法之间的关系。而对这一关系的理解之所以含混不清,根本原因在于当我们使用“宪法”这个概念时,往往都将宪法理解为国家正式程序通过的、以“宪法”名义公布的成文宪法文本。这种“成文宪法观”秉承了“国家法中心主义”的理论视角,忽略了“法律多元主义”的角度。

     

    事实上,真正规范国家政治生活甚至约束主权权力的并不一定是名之为《宪法》的那个宪法文本,也可以是无宪法之名但行宪法之实的“实效宪法”,不仅包括成文宪法文本,而且其他一系列宪法性质的规范文件,甚至包括宪法惯例、权威宪法学说等。以“法律多元主义”视角观之,这些宪法性规范共同构成的国家宪法体系就是所谓“不成文宪法”。英国是不成文宪法国家的典型,法律规范体系中并没有一部称作《宪法》的法律文本,宪法秩序的规范基础是《大宪章》、《权利法案》等一系列宪法性质的规范文件,以及复杂多样的宪法惯例等。尽管美国是成文宪法国家,但在其宪法秩序中真正发挥宪法效果的,与其说是宪法文本,不如说是联邦法院大法官在宪法判决中对宪法的理解和阐释,这种理解和解释形成相对独立的宪法教义和学说,构成了与宪法文本不同的“活的宪法”。

     

    如果我们对国家宪法的理解不再局限于名之为宪法的文本,那就不难发现,和1982年《宪法》一样,《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等党的规范,香港、澳门基本法等宪法性文件,国家领导体制采取“三位一体”和代际更替的宪法惯例,“两个积极性”、“民主集中制”一类的宪法学说和宪法原则等等,都是构成中国宪政秩序的规范性渊源。由此,我们理解的中国宪法绝不是一个成文宪法文本,而是包含在了这种法律多元主义规范要素的宪法体系中,其中党章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三)高级法:党章在中国宪法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法治的权威在于“宪法”作为一种“高级法”,实现了从 “价值规范”或政治原则向“法律事实”或法律规则的过渡。作为这个中介环节,宪法以“序言”上承作为国家立国根本的政治哲学和价值追求,以“正文”规定具体的宪法制度与宪法规则,下接其他国家法律规范。在我国宪法序言中,载明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创建人民共和国的历史以及建立人民共和国所坚持的社会主义政治原则。而之所以制定宪法,就在于“以法律的形式来确认中国各族人民的奋斗成果”,并“规定”国家运行的基本原则和任务。

     

    宪法序言中使用了“确认”和“规定”两个不同的概念。“确认”意味着确认的内容是先于宪法而存在的,是对国家宪法的“先定约束”,是连国家宪法都不能更改的内容。中国制宪不是为了建国,而是用宪法的方式来确认中国共产党已经建立起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是连宪法都不能改变的内容。而“规定”意味着用法律的方式创建新的内容,这是宪法所创立的,也是宪法可以修改的。由此,在宪法序言中,不仅确认并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在中国的领导地位,而且确认并规定了政治协商这种政治运作模式,而且确认并规定了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

     

    如果说中国宪法的灵魂就是宪法序言中已经充分表达的党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这个基本政治原则,那么究竟什么是“社会主义”、党如何领导国家、如何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党对宪法和法律的态度和立场等,所有这些内容都不是宪法所能够规定的,而这些内容都是由党章规定的。在这个意义上,要理解宪法的政治哲学和价值原则,就必须在党章以及由此产生的党的理论中探寻。如果说宪法作为中介要打通自然法或“高级法”与“实定法”,那么宪法所遵循的自然法或高级法的原则就体现在党章以及由此产生的党所秉持的政治哲学中。在这个意义上,不能不说党章及其背后的政治哲学和价值诉求乃是中国宪法体系真正的生命,是整个多元主义宪法规范体系的关键,甚至是多元主义法治共和国的核心。无论政协章程中规定的政治协商制度,还是成文宪法中规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无论香港、澳门基本法,还是未来实现台湾统一的宪制安排,无论三位一体、代际更替的领导体制,还是两个积极性的学说,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中针对不同问题采取的不同规范方式,这一切都围绕《中国共产党章程》展开,围绕党章确立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这些高级规范展开。由此,总结建国以来的宪政经验,伴随着党章中对党领导国家方式的修改,宪法总是在不断地修改,由此建国短短六十多年来,就形成了从《共同纲领》到四部宪法的反复探索,其他不成文宪法规范,包括宪法惯例等也在不断地修改之中。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调整带动的党章修改,不仅伴随着对宪法序言及宪法“总纲”内容的修改,也同样伴随着在国家宪法之下大规模的立法活动和法律修改运动。而目前我们的宪法之所以相对保持稳定,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党章以及党的政治哲学相对保持稳定。

     

    (四)党章与宪法的互动:人民内部的辩证关系

     

    宪法序言中确认了党的领导。党章明确提出“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这就意味着党带领人民最终要从社会主义国家过渡到共产主义社会。这样的长远目标显然无法写在国家宪法之中,因为从党的最高理想看,国家和宪法都是历史性的临时存在。因此,党章和宪法一样,最终都是人民意志、也都是主权意志的体现,二者都体现了人民现实利益和长远理想的妥协,体现了当下人民的利益与未来人民利益之间的妥协,体现了人民中积极公民的道德追求与消极公民的利益追求之间的妥协。正是宪法作为法律追求稳定不变,而党章作为党的行动纲领时刻准备因势而变,党章与宪法之间就形成了现在与未来、不变与变化之间的辩证法。在实践层面体现为,党章的变化或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变化,不断推动宪法的变化,因为宪法序言中明确规定党在各项事业中的领导地位,从而为宪法的变化引入了推动力量,防止国家法治陷入官僚化、程序化的因循守旧而导致国家发展停滞不前。

     

    但党章中又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就意味着要将党的日常权力“关在宪法和法律的笼子里”,从而为党的行动以及党在运动中推动的政策变化提供了法律上的约束和反思机制,使党推动的变化能够稳定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渠道上,防止党着眼于未来理想而推动的变化因为违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而最终脱离了实际,违背了当下人民的现实利益和意志。因此,正是在总结中国宪政发展经验的基础上,党明确提出了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宪法和法律恰恰是保证党始终代表人民利益,从而在理想与现实、未来的人民与现在的人民之间达成妥协的重要机制。

     

    因此,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权威地位不仅需要在宪法文本中自我宣示,更重要的是来自党章的保障落实,来自党对领导国家在理想与现实、现在与未来之间形成有机互动和妥协的理性认识。因此,国家宪法的权威地位特别需要由党章的权威地位来保障。只有党“从严治党”,服从自己制定的根本大法,从而自觉地按照党章的要求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宪法的权威才能真正树立起来。如果没有党章的权威,如果党的领导不受到党章这个根本大法的约束,那么要求党的领导受到宪法和法律的约束也不现实,宪法的权威也就不可能树立起来。

     

    四中全会《决定》中第一次明确提出党章作为党内根本大法对于从严治党的重要意义,强调党必须服从党章和党规党法,这对于实现理顺党和国家的关系,实现“依法治国”和“依宪治国”无疑具有历史性的意义。可见,要落实“四个全面”,实现从严治党和依法治国,就必须同时树立党章和宪法这两个根本大法的权威性,特别是要从建构国家宪政体制的高度来看待党章的权威地位,只有执政党率先接受党章和党规党法的约束,树立党章的权威,从而接受宪法和法律的约束,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才能最终完成多元一体法治共和国的建构,建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

     

    (转载自《文化纵横》微信公众号:http://mp.weixin.qq.com/s __biz=MzA5MjM2NDcwMg==&mid=211589503&idx=1&sn=acd0f9faf3aa82b0ec6a880e5374875c&3rd=MzA3MDU4NTYzMw==&scene=6#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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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产党与法治建设的关系
    强世功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于20日拉开帷幕,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本届全会举世瞩目,被公认为2014年最重要的会议。一些西方媒体表示,中共聚焦的法治“不是西方所认为的那种法治”,《环球时报》今日发表社评,对“一些西方主流媒体反复提出在中国‘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做…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于20日拉开帷幕,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本届全会举世瞩目,被公认为2014年最重要的会议。一些西方媒体表示,中共聚焦的法治“不是西方所认为的那种法治”,《环球时报》今日发表社评,对“一些西方主流媒体反复提出在中国‘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做出回应。观察者网此前刊登强世功所著《中国宪政模式——单一政党宪政国 》一文,对此作出过精辟而全面的理论阐释,现摘选文中一部分,以飨读者。】

    宪政概念必须依赖于法治才能成立,因为只有“法的统治”才能确立宪法至高无上的权威地位。因此,要理解中国的宪政模式,必然要讨论中国的法治。

    “法治”包含了两方面的含义:其一乃是程序意义上的法治,即法律规则对权力构成了刚性约束,权力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运作,这是区分合法与非法的标志。由此,三权分立、有限政府、司法独立和程序正义等都属于程序意义上的法治范畴。其二乃是实质意义上的法治,即法律的程序运作必须符合相应的价值规范,国家必须捍卫一系列共同信奉的最基本价值规范。由此,不同的文化传统、不同的国家就具有不同的实质性法治。比如美国法治最基本的价值规范就是“公平”,而德国法治最基本的价值乃是“人的尊严”;而在伊斯兰世界,法治最基本的价值规范无疑与伊斯兰教的信仰有关。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于20日拉开帷幕,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本届全会举世瞩目,被公认为2014年最重要的会议。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于20日拉开帷幕,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本届全会举世瞩目,被公认为2014年最重要的会议。

    如果从这个角度来看待中国的法治建设,一方面,无疑要关注程序意义上的法治建设,这其实也是中国近年来法治建设努力的基本方向,尤其是众所周知的司法改革运动更是将程序改革置于整个改革的核心内容。但另一方面,中国的法治发展无疑也要关注实质意义上的法治建设,即中国的法治发展如何体现中国的基本价值规范,国家如何保障这些基本的价值规范能够体现在法治之下权力的运作过程中。过去几十年的中国法治建设之所以引发争议,就在于这种程序意义上的法治与实质意义上的法治的背离或紧张。具体而言,程序意义上的法治建设最终背离了实质法治要求的基本价值规范。中国过去几十年社会主义建设中形成了追求实质平等以及关心并辅助弱者等最基本的社会价值规范,这些规范必须作为实质法治的内在要求。然而,当程序法治建设有利于有金钱、权势和地位的特权阶层或精英阶层,而不利于基层普罗大众的利益时,这种阶层的利益矛盾就通过程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张力体现出来。

    由于中国共产党是社会基本价值规范的承担者,因此实质意义上的法治必须由中国共产党来承担。中国共产党必然是中国法治建设中积极的有机组成部分。这就意味着党必须调整法治建设方向,使得程序法治的建设符合实质法治的内在要求。这恰恰构成了从“肖扬法院”到“王胜俊法院”转型的内在政治逻辑。由此,“王胜俊法院”提出了“三个至上”,即“党的事业至上、人民的利益至上和宪法和法律至上”,无疑是试图重新整合程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分裂,使得程序法治建设与实质法治建设相协调。

    然而,这恰恰是诸多中国法治的批评者所不能接受的地方。在他们看来,中国法治建设的最大障碍就在于党,也因为党超越于宪法之上、党反对三权分立、党妨碍了司法独立、党介入司法改革等,党在中国法治的建设的过程中往往扮演着局外人或者破坏者的角色。由此,法治建设必须反对党的领导。在巴克尔看来,这无疑是西方中心主义在作怪。

    这些主张尽管使用了中立的语言,但实际上表达了一种特定的意识形态。在二战之后,这种意识形态在中国之外成为一种普遍的理想。具体而言,这种流行的法治分析口吻植根于一种特殊的宪政理念之中,……这种从1945年以来发展起来的关于宪政深层理念(deep constitutionalism)的国际规范,已经充当了评判中国制度的理想标准。……这些对中国及其宪政发展进行分析的路径所揭示的,与其说是关于中国本身的情况,不如说是这些批判者的文化视角。

    这种研究方法被中国法专家郭丹青称之为“按照理想对不完美现实的批判分析法”(IRI,imperfect realization of an ideal),当然这种完美的理想状态总是西方的法治模式,因此从西方法治模式出发无助于理解中国法治的发展进程。巴克尔援引了郭丹青的这种观点,并进一步批评了西方中心主义背景下产生的这种分析路径的局限性。

    首先,这种分析路径忽略了将党所提倡的政治理念写入宪法中的重要意义,以至于把中国宪政的各种努力贬低为意识形态。巴克尔甚至抱怨地指出:“如果是在西方国家,这些思想意识形态方面的进展则可能被视为实质性的或深层的宪政理念(substantive or deep constitu-tionalism)的发展。具有讽刺意味的是,美国总统将其推动民主、负责和社会责任的意识形态运动看作关于美国宪政价值的重要话语的一部分;然而,在中国就公民、政府和政党的角色展开的重要对话,却被贬斥为‘纯粹的’意识形态。”在巴克尔看来,党提出的政治理念,从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到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乃至于科学发展观,实际上都为法治提供了规范性基础,从而构成实质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就像美国的宪政和法治发展是在“麦迪逊思想”和“杰斐逊思想”的指导下—他们的思想指导着美国最高法院关于宪法的解释,中国的宪政和法治发展也采取传统的意识形态运动的方法,将中国共产党所提倡的政治规范价值引入法律话语当中加以贯彻落实。

    其次,这种分析路径不仅误解了中国共产党提出的理论主张,而且忽略了中国共产党的制度作用。换句话说,要正确理解中国的宪政和法治,就必须认真对待中国共产党。不能把党的理论主张看作意识形态宣传,而必须理解其作为国家规范性价值的意义,同样也不能把党看作宪政和法治运作的障碍。“如果不考虑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机器内外所发挥的制度作用,那么就不可能对中国的法治进行分析。这需要认真对待中国共产党作为宪政意义上的‘执政党’的地位的表现形式,也需要对中国共产党加以考察:它不是西方式的政党—像麦迪逊分析的宗派一样,而是国家权力建构中的实质性要素。”而在国家权力的运作中,“中国共产党作为人民的建制化代表(the institutional representative)服务于重要的国家目的,即将国家权力的形式化正式机构与政治权力行使的规范性基础融合起来”。

    由此可见,要理解中国的法治,必须理解党在法治中的作用,由此形成党与法治相结合的“混合的法治概念”(hybrid concept)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个人意志而改变。” 这个概念一方面将社会各项事业纳入法律规则的治理之下,从而用法律的意志来取代个人意志,用法治来取代人治,这无疑符合西方法治模式的基本要求,但这个概念同时融合了党的领导,使得法治要在党的领导下进行。这无疑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概念,但这个概念本身包含了法治内部程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张力。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党提供的不仅仅是实质法治的基本价值规范,而且直接渗透到国家司法机器的运作过程中,完全有可能是程序法治的破坏者。

    由此,将党的领导纳到法治中,就意味着党的领导也必须服从法治的基本要求。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巴克尔比较了两种解决思路:其一,“缩党扩政”(less party more state),即按照党政分离的思路,让党退出国家机器的运行,变成一个纯粹的政党。这无疑是按照西方的宪政法治模式来改造中国的宪政体制。其二,“扩党缩政”(more party less state),即按照现在的思路,进一步加大党与国家的融合,强化党在国家机器中发挥的主导作用,但同时用治理国家的法律规则来约束和要求党。巴克尔倾向于后一种思路,由此他特别看重“三个代表”理论,认为这个理论“可以被解读为为党和国家的官员创设和施加一种重大的信托责任提供了基础,从而使他们有义务完全为了人民的最大利益而行动”。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属于这种信托责任的一部分,从而使得党服从于宪法和法律。因此,巴克尔认为可以用“三个代表”理论中包含的西方民主和法治思想来驯服党。

    为了驯服党,使得党履行这种依法治国的信托责任,首先,要在党内培养一种“法治伦理”,使得党同时成为“法治建设的先锋队”,从而用执政党的法治意识来取代革命党的革命意识,而党员的伦理责任意识是党承担这种信托责任的关键。由此巴克尔讨论了三个代表理论提出之后的各种党内伦理建设的运动,比如“两个务必”,“八荣八耻”等。其次,将法治的要求贯彻于党内。“党嵌入正式国家机制之中,同时国家权力的法治要素也嵌人中国共产党本身,二者可以有多种方式相互推进。” 这就意味着要依法治党,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而且首先必须遵守党章和党内的规范,从而强化党的纪律。最后,为了推进依法治党,就必须约束党内的个人主义要素。这一方面要求扩大党内民主,而另一方面就是要扩大党的群众基础,让更多的社会阶层进入党。由此,“三个代表”对于依法治党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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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外法学 | 责任编辑:李楚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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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治中国的道路选择
    强世功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最终目标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成熟定型。这首先就意味着推进中国宪政体制的成熟定型。只有在法治的基础上,真正处理好党的领导与法治的关系,处理好党的领导与司法权独立行使的关系,才能让党国宪政体制成为现代宪政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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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成为执政党的一项基本国策。从学理上讲,民主与法制包含着内在的冲突,因为民主强调人民群众的积极主动性,甚至鼓励超越法律、创设法律的举动,而法制恰恰强调对人民群众行为的强制约束。将民主与法制放在一起讲,虽然在理论上充满了辩证,但在实践中无疑有所偏重。事实上,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使用“民主”这个概念的时候,已经包含了对“文化大革命”中所谓的“大民主”的法律消毒。这一点体现在1978年宪法中已经废除了1975年宪法中规定的“四大自由”:“大鸣、大放、大字报和大辩论”。只有在这种背景下,执政党才能真正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因此,从1980年代以来,伴随着经济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和完善,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始终是执政党工作的关注点。特别是从1990年代以来,在“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的口号下,法律移植和借鉴西方成熟的法律制度,已经成为中国法制建设的必由之路。正是在借鉴西方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法制”这个概念也慢慢地被“法治”概念所取代,“社会主义法制”变成了“社会主义法治”。无论如何,理解中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和面临的问题很大程度上与各种特殊的法治发展道路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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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律帝国”引发法治危机

    简单地回顾和总结过去三十多年的法治工作,就会发现,所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理论话语和具体实践,始终围绕“律法中心主义”和“司法中心主义”两个中心展开,这两种法治话语实际上在建构出一种“法律帝国”的法治理想图景。

    (一)“律法中心主义”

    “律法中心主义”乃是一种类似理想类型的法治观念,它在法治建设进程中,始终强调国家正式制定法具有压倒性的重要性,法治工作始终围绕国家律法的制定、完善和落实展开,任何与国家律法不一致的规范或活动很容易被看作是非法或者违法而遭到批评或抵制。

    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就确立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社会主义法制十六字方针,其中排在首位的就是“有法可依”。从此,立法工作始终是法治建设的重心。十四大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十五大进一步明确了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目标,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直到2011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都实现有法可依。

    因此,我们可以说,改革开放三十年多来法治建设的重心始终在立法上,致力于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个法律体系虽然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这是由于“统一而又分层次”的国家立法体制导致法律体系在适用范围和效力等级上所划分的三个层次,但是它们在性质上都属于国家律法。以至于当我们说到法律、法制/法治、依法办事、依法治国等的时候,脑子里想到的完全是国家正式制定的律法,党的政策、党内规章、民间习惯法、社会道德规范等非但不属于法律或法治关注的范畴,而且恰恰是法律或法治所要克服的对象。

    (二)“法院中心主义”

    “法院中心主义”也是一个理想类型意义上的法治观念,它强调实施法律最主要和最具有权威性的机构就是法院。因此,法治工作的重心就是围绕法院体制和法院审判工作展开。其他国家机构和社会组织实施法律的重要性远远无法和法院的地位相比较,如果其他国家机构和社会组织在实施法律的过程中与法院对法律的理解有冲突,那么法院就有凌驾于其他国家机构或社会组织的权威,是实施法律最具有权威性的机构。“十六字方针”首先是立法,按照逻辑接下来需要关注的就是依法办事和执法,“依法办事”包括各个方面,包括执政党依法执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公民依法行事等等,然而这些问题并没有成为法治建设所关注的主要对象。“执法”原本是一个包括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的实施法律的广泛概念。但是,随着法治发展的进程,“执法”慢慢从行政执法这个大概念中脱离出来,集中在“公检法司”这四个机构,与此同时,“司法”这个概念也逐渐从“执法”概念中脱离出来,不但形成“司法”与“执法”并用的局面,而且人们更偏向于适用“司法”这个概念。法院和检察院也从执法机关,逐渐变成了“司法机关”。而“司法权”这个概念也逐渐和“检察权”相并列,变成了专属法院的职权。从“执法”、“司法”这个概念演变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法院在整个法治建设逐步从其他机构中分化出来,变成了法治建设的重心。于是,当我们提到“司法改革”这个概念的时候,就变成了专属于法院改革的概念。

    因此,随着立法工作的进展,当实现了“有法可依”而要求“有法必依”的时候,“有法必依”也就集中在法院。当1990年代大规模的市场经济立法初有成效时,围绕法院展开的司法改革也就被提上了议事日程。从此之后,法治建设也始终围绕法院司法改革展开,其目标就是将法院从其他实施法律的主体中分离出来,不仅突出法院与其他实施主体的差异性,而且试图将法院凌驾于其他实施法律主体之上。在这种背景下,法治概念在某种意义上完全围绕法院展开,法治概念差不多被逐渐压缩为司法独立和司法审查的代名词。甚至在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虽然经济体制改革、政府体制改革等各个领域中都体现了“依法办事”的法治精神,然而决定中第一次提出“法治中国”却主要论述执法和司法改革,其中司法改革最具有突破性。这无疑进一步强化了“法院中心主义”的法治观。

    法治建设中的“律法中心主义”和“法院中心主义”结合在一起,实际上建构了一个以法院主导来实施国家律法的“法律帝国”的理想图景。这个理想图景很大程度是来源于对美国法治模式的想象,它自觉不自觉地成为中国法治建设的蓝图,以至于不少人主张任何不符合这种“法律帝国”理想的要素都是对法治中国的破坏。在这种法治想象的逻辑中,中国法治发展之所以面临诸多问题,甚至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和批评,尤其是对司法腐败的批评,原因就在于中国依然存在许多不符合“法律帝国”想象的地方,由此改革的方向就是进一步强化“法律帝国”。然而,我们似乎很少反思一下,中国法治面临的问题,是不是与这种“律法中心主义”和“法院中心主义”的“法律帝国”建构的法治思路本身有关呢 我们需要反思这种法治建设思路本身所带来的弊端致使法治建设陷入了困境。

    (三)“法律帝国”引发的法治危机

    其一,“律法中心主义”摧毁了社会道德以及其他社会规范,导致价值虚无和社会失范,社会核心价值观难以确立起来。法律原本是从社会秩序中生发出来,因此他需要其他社会秩序的支撑,特别是道德秩序的支撑。然而,当“律法中心主义”成为法治建设的重心时,就意味着法律规范凌驾于其他社会规范,特别是道德规范之上,成为全部正当性的来源。在这种背景下,“律法中心主义”毫无疑问要强化法律与道德的分离,强调法律的形式理性和工具理性,强调法律的中立性和程序正当性,而关注实质理性的法律往往被看作是野蛮落后的卡迪司法。这就意味着法治的发展本身在瓦解法治赖以生长的社会道德基础。

    当代中国的道德沦丧以及核心价值观建设面临的困难当然和市场经济发展带来的全新价值观有关,但不可否认的是,“律法中心主义”所强调的“律法”不是强化社会道德传统法,而是服务于市场经济的现代法,即形式理性法。在这个意义上,“律法中心主义”实际上与市场经济一道,共同瓦解并摧毁传统的道德价值观念。于是,我们看待社会主义道德与社会主义法治相冲突,前者鼓励集体主义,而后者主张个人权利至上;前者鼓励社会和谐,而后者主张为权利而斗争;前者鼓励社会关爱和救助,后者主张权利义务明确的职责主义等等。

    在这种背景下,法律规范与民众的道德观念发生了根本冲突,而“律法中心主义”却从法律所代表的价值出发,将民众的传统道德价值看作是愚昧、落后的思想观念。从而导致法律人的“法律帝国”理想与人民大众朴素道德情感之间的冲突。然而,在这种冲突中,“法律帝国”所具有的国家暴力和正当性话语支撑,导致法治发展在不断地摧毁社会道德,以至于法治发展加速了社会道德失范。无论是婚姻家庭,还是马路救助,法律并没有鼓励人与人相互团结、相互帮助,而是以保护个人权利的名义鼓励了“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立起来了,然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却难以在社会中扎根。

    其二,“法院中心主义”鼓励民众好诉,排斥调解等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结果导致法院不堪负重,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普遍下降,集体抗法的群体性事件不断发生,导致法律得不到有效实施,整个社会面临治理危机。在以法院为中心的法治理想中,社会的一切纠纷都应当到法院通过诉讼解决,而且在各种纠纷解决机制中,法院是压倒性的唯一具有权威性的机构。由此,中国古代的“无讼”理想被普遍批评为缺乏法治的传统社会。法治社会被理解成一个诉讼社会,认为诉讼和官司越多越好,“为权利而斗争”甚至变成了普通老百姓的生活伦理。

    正是为了将传统社会变成法治社会,我们开始了大规模的普法教育活动,而普法也就变成了教育老百姓如何打官司。由此导致原来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不仅传统社会中民间权威的调解机制失效了,政法传统中建立起来的单位调解和人民调解也已经失效了,法院成了唯一的纠纷解决机构。调解作为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机制也只能引入到法院之中,变成人民法院的司法诉讼过程的调解才勉强保留下来。由此,调解还是审判 这个问题成为法院诉讼过程中始终面临的问题。

    按照“法院中心主义”的法治逻辑,法院应坚持依法审判,调解因为不符合律法的逻辑因而应当排除出法院。当社会上大多数纠纷都涌向了法院系统的时候,法院在巨大压力下始终面临“案多人少”问题,法官人数不断扩张可依然不能满足诉讼的要求。在缺乏其他有效纠纷解决机制的情况下,大规模的诉讼潮如果得不到有效解决,无疑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稳定。这种矛盾导致“法院中心主义”的依法审判与着眼于社会治理的“大调解”始终处于对峙和紧张之中。[ 参加苏力:《能动司法与大调解》,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1期。]

    除此之外,“法院中心主义”的精英化逻辑对法院体系本身构成了压力。在精英化主导思想下,只有取得司法考试资格才能成为法院的法官。这种精英化的司法改革主要考虑东部发达地区的法院状况,而忽略了司法体系是遍及全国的一个机构网络,精英化的司法改革导致西部经济落后地区的法院始终面临着法官匮乏的难题。由此,一方面是大量的纠纷涌入法院,另一方面是法官在总体上的匮乏。这进一步加剧了法院体系的压力。

    当法院无法有效回应社会纠纷的压力时,人民群众就对法院产生不信任,而法院在司法过程中坚持律法主义,采取形式主义、程序主义的立场来回避社会价值问题,则进一步加剧了普通大众对法院的疏离感,再加上愈演愈烈的司法腐败,导致法院判决缺乏公信力和权威性。在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人大代表对最高人民法院报告的评价始终最低。[ 就地方而言,更有法院工作报告被人大否决的,参见《从否决到赞成,沈阳市人大两次审议法院报告的来龙去脉》,载《吉林人大》2001年第9期。]与此同时,涉诉信访不断上升,人民群众集体抗法的事件越来越激烈,法院判决得不到有效执行,法律得不到有效实施。公然违法的群体性事件层出不群,由此形成了“法不责众”的“破窗效应”,整个社会面临着治理危机。

    总而言之,“律法中心主义”和“法院中心主义”的法治建设思路不仅导致社会价值观重建的困难,而且导致社会面临治理危机。这成为当前法治建设面临的主要难题。因此,要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实现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必须克服律法中心主义和法院中心主义的弊端。从法律多元主义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角度来重建对法律的理解,从法律与道德关系、法治与德治的关系重新理解法治的含义,重新厘定政党、政府与司法的关系,从而使得党的领导、政府推进与司法治理之间形成有机的互动。

    二、法治理想的重构:“多元主义的法治共和国”

    (一)“法治”作为治理术:国家治理的现代化

    任何社会都追求良好的治理。如果说法治对于当代社会治理有意义,甚至成为一种治理的理想的话,就因为法治能够有助于实现良好的治理,即法治克服了人治可能产生的任意性和专断性,通过法律规则的治理不仅为社会提供了稳定的预期,有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而且为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提供了空间。由此,法治乃是一套社会治理术,乃是“一种迂回而节省的治理技术”。[ 参见强世功:《惩罚与法治:当代法治的兴起(1976-1981)》,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因此,我们不能把法治意识形态化或神圣化,而必须考虑法律与社会治理之间的内在关系。

    律法中心主义和法院中心主义的法律一元帝国的理想在当代中国之所以面临困境,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这种法治理想是在西方文明的历史背景上成长起来的。如果我们考察西方文明的历史,就会发现这个法治理想建立在两个基本的社会条件之上:其一、社会面临严重的价值冲突,这种价值冲突的诸神之争局面导致社会陷入战争状态,为了克服战争状态,必须将国家法律作为公共领域的最高权威,而将道德价值转化为私人领域中的事物,从而用法律所代表的道德作为普遍的公共道德。其二,社会生活的商业化、城市化使得人们普遍处于陌生人社会形态中,人们只能通过法律这种抽象的社会机制建立有机团结进而促进系统整合。

    在这个意义上,近代以来,随着中国社会生活的变化,尤其是西方文明的冲击、传统道德秩序的瓦解以及社会生活的商业化,特别是在中国从一个传统帝国转型为现代民族国家的过程中,法律在中国的社会生活中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也成为中国社会实现良好治理的有益工具,新中国的政法传统就是始终将法律看作是社会治理的工具,以实现良好治理的目标。

    但是,如果从国家治理角度看,中国社会结构与西方现代社会有着很大的不同。其一,中国是一个“超大型国家”,内部包含了地理环境、族群、宗教信仰、文化传统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多样性,这就决定了中国社会的治理必然要采取多样化的治理策略,不可能采取统一的均质化治理模式。如果单纯从经济发展导致的商业化和城市化的生活方式所言,也许东南沿海部分地区可以适用于西方现代法治的治理模式,但是在广大的中西部农业地区和牧业地区,就很难采用这种法律帝国的治理模式。因此,我们发现,中国法治发展导致的治理危机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这种律法中心主义和法院中心主义的法律帝国的治理模式不符合中国的社会现实所造成的,即使采取改革推动型的法治发展模式,积极送法下乡,也不可能完成法律的治理任务。[ 可参见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其二,中国是具有悠久历史文化传统的“文明型国家”,这就意味着中国人对什么是正当、什么是正义、什么是合法、什么是权威、什么是理想生活等等支撑法治的根本性问题,有自己独特的理解和看法。而这些文明传统已经转化为中国人“日用而不察”的道德价值观念和日常生活伦理,从而构成了中国的生活方式。当法律帝国试图引入现代西方意义上的法律治理模式,必然引发了国家律法与传统文化价值观念之间的冲突。而这种冲突迫使中国人必须回答一个问题:面对中国传统文明价值与西方现代法律帝国理念的冲突,是不是意味着我们必须从经济、社会和法律的改革,最终变成对中国人文化价值观念的改革 中国传统文明已经从“政制”层面上被废除,是不是意味着还要从“教化”的层面上被革除 近代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中国在经济、政治社会生活方面面临着全球化带来的前所未有的冲击,迫使中国的问题已经从经济、社会问题转化为如何保持中国文明主体性的根本问题。

    正是由于“超大型国家”和“文明型国家”这两个根本的社会事实,中国的法治发展道路要在中国社会生活中真正扎根,要在中国文明传统获得有益的滋养,就不可能走律法中心主义和法院中心主义的法律帝国之道,而必须探索全新的法治发展道路。这种法治发展道路首先必须破除西方法治在引入中国之后形成的意识形态正当性话语或普适主义的话语,必须强调法律服务于中国的国家治理,具体而言就是一个超大型国家和文明型国家的治理。而对于超大型国家和文明型国家的治理而言,律法只是国家治理中的一个要素,尽管是重要要素,法院只是解决社会问题的一个防线,而且是最后的防线。这就意味着中国法治发展必须从中国国家治理的总体布局出发,从整体上探索国家治理的理性化和现代化,建构一种“多元主义的法治共和国”。

    一方面法治发展要贯穿一种多元主义的法律观,不仅关注国家正式律法,而且要关注党规党法、道德和社会风尚的建设,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起来。另一方面着眼于国家治理的现代化,不仅关注法院,而且关注执政党、政府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体,既要追求党依法执政、政府依法行政、司法机关依法裁判,也要追求社会主体和公民要依法办事,形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总体格局。

    (二)多元主义的法律规则:党规与国法

    “法治”乃是法的统治(the rule of law),问题在于这里所说的“法”究竟是什么 律法中心主义和法院中心主义的法律帝国理想往往着眼于国家权力,要么是用律法来强化国家权力,比如中国古典的法家或者西方霍布斯式的法治国家;要么试图用律法来约束国家权力,比如形形色色的宪政主义者。在这个意义上,法律帝国的理想始终是国家主义者。然而,对于中国这样一个超大型国家而言,无论如何强调国家主义或中央集权,社会生活的多样化乃是不可避免的。尽管我们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乃是既统一又多元化的体系,但从“法律多元主义”的角度看,在多元化的国家律法体系之外,还有更为广阔的多样化规则体系,包括党规党法、宗教戒律、公共道德、伦理准则、民间习惯、社会风俗等等。由此,在中国讨论法治,就不能仅仅关注律法的统治,而必须是多元主义法律规则的统治,所有这些都可以看作是一种规则。由此,多元主义的法治观更倾向于支持美国法学家富勒对于法治的看法,即法治是使人们服从于规则治理的事业。这里的规则就不仅仅指正式的法律,而且包括上述各种非正式法。

    事实上,即使在西方历史上,律法中心主义和法院中心主义对应的也仅仅是18、19世纪法律实证主义兴起的背景下形成的法治观念,这种法治观念强调法治的自洽性,被看作西方法律社会学家看作是“自治型法”。[ 以法院判决为中心的英美法理学研究中,特别关心法律自身的自洽性或者整全性,参见[美]罗纳德·德沃金:《法律帝国》,李冠宜译,时英出版社2002年版。]然而,随着20世纪西方福利国家的兴起,政府承担了大量的社会公共职能,政府必须通过法律来积极回应社会需要。在这个情况下,法律变成了一种回应社会的总体性框架,它为公民的政治参与和社会参与,为各种社会主体之间的谈判和协商以达成一致意见提供了空间。这意味着法律必须为其他社会规则的运用和作用发挥提供保障。由此,现代法治也开始转向“回应型法”。[ [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律法中心主义的法治观与多元主义法治观的争论贯穿于当代中国的法治发展,前者体现为主流法理学中的法治观,后者主要体现在法律社会学运动中对民间习惯法的关注。尽管如此,这种对民间习惯法的关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西方法律多元主义的影响,尤其是法律人类学中关于初民社会的法律和后发达国家法律移植过程中面临的地方性习惯法的影响。这样的问题在近代以来中国法律发展中无疑是存在的。但就中国语境而言,真正的法律多元主义不应当仅仅关注民间习惯法,而应当关注数量庞大、在中国发挥巨大政治社会功能的法律规范,那就是党规党法。无论是希望用法律来约束权力,还是用法律来强化权力,离开对党规党法的关注,不仅无法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进程,而且无法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 《强世功:“依法执政”应成为建设“法治中国”的重心》,载《21世纪经济报道》,2014年3月4日。]

    举例来说,中共中央的“八项规定”出来之后,尽管国家的法律没有增加一条,法官也没有独立,但是整个法律的秩序和社会风尚发生了根本性改变。如果按照律法中心主义的思路,要达致这样的社会效果,不仅要制定多少法律、改革司法体制甚至政治体制才有可能勉强实现这样的效果。然而,从多元主义的法治观看,今天中国不仅仅要发挥法律的作用,而且要发挥党规党法的作用,如果把党规党法落到实处,那么国家法治就会有根本性的改观。

    对于这种法律多元主义的法治观,邓小平当年有一段精彩的论述:“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 邓小平:《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1978年12月13日)。]从这段话,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在党规党法与国家律法之间,邓小平更看重党规党法的重要性,甚至强调“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这就意味着要落实国家法律,确立法律的权威,就必须同时发挥党规党法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性。正因为如此,2011年,胡锦涛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明确提出要“加强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而在2013年5月27日,《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及《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公开发布,以“党内立法法”的形式来规范“党内法规”和党内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这无疑推动了党依法执政。换句话说,党依法执政首先就要求党要遵守党规党法,如果党连自己的党规党法都不遵守,怎么可能期望它遵守国家的法律呢 

    可见,从多元主义的法治观的角度看,中国法治之路不仅要重视国家正式律法,而更要重视党规党法,与此同时也应当关注民间习惯法。这三类法律规范共同构成“多元主义法治共和国”的规范基础。

    (三)多元主义的治理体制:超越纠纷解决思路

    法院中心主义自然强调法院在解决社会纠纷中的核心地位。然而,从法律社会的角度来说,我们必须关注多元法律纠纷解决体制,在西方国家称之为(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中国有众多的此类实践。事实上,经验研究表明,大量的纠纷可能是在单位里面解决的,包括党委、政府、单位、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等。由于法治建设中的法院中心主义,导致这些机构在解决社会纠纷问题上缺乏权威性,从而也削弱了它们在纠纷解决的地位。而我们的法院要从目前不堪负重的诉讼中解放出来,就必须从多元诉讼解决机制的角度出发,肯定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在自己职责范围内解决纠纷的权威性,从而形成多元主义的纠纷解决机制。但是,从社会治理的角度看,法治必须超越纠纷解决,赋予良好的社会治理。在这个方面,毫无疑问,党委和政府发挥着比法院更为重要的职能。

    法院中心主义的法治观之所以特别强调法院在法治中的中心地位,主要依赖于英美法系国家的历史经验。在英美法系中,法院不仅仅解决纠纷,而且处于创制法律规则的特殊定位上。在这个意义上,法院不仅仅是纠纷的解决者,而且是社会正义的提供者,而制定正义的法律原本属于主权者的职能,由此普通法法院至少在提供正义观念的意义上分享了主权权力。特别在美国,当法院成为宪法的权威解释者并根据其对宪法的解释和理解来行使违宪审查权时,法院事实上拥有了主权权力。正因为如此,在英美法系传统中,法院始终具有两项职能:首先是提供正义的标准或准则,其次才是解决纠纷。比较而言,在大陆法系的传统中,法院仅仅具有解决纠纷的职能,而不具有提供正义规则的职能,正义的规则是由主权者提供的,法院只能让当事人在个案中感受到主权者提供的法律规则的正义,而不能独立提供法院的正义。

    如果把法治理解为亚里士多德所说的良法统治,法治也就可以被看作是正义的提供。就正义的提供而言,社会资源的公平分配是原初性的,而由于资源分配而引发纠纷的公平解决永远是辅助性的。因此,哈特将法院的司法裁判看作是辅助性的规则(the secondary rule)。[ 参见[英]H.L.A.哈特:《法律的概念》,许家馨、李冠宜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而在现代社会,由于政府承担了社会资源分配的主要职能,这就意味着法治所追求的良好统治或良好的治理的中心在政府,在于政府提供的公共政策。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政府在资源分配中出现了偏差,失去了公平正义,那么这种偏差也无法通过法院来解决,而只能通过政党来解决。在这个意义上,法治无论是作为良法的统治,还是作为服从于规则治理的事业,其重心都是不在法院,而是在政党和政府。因此,无论是作为一种法治理论,还是一种建设法治的实践,离开了对党和政府制定公正的公共政策的关注,离开了对公共行政中政策形成的规则、政策纠正的程序和规则以及政策落实的规则等,而仅仅将目光集中在法院上,显然是舍本逐末。

    事实上,我们暂且不讨论各种非正式规则,即使按照律法中心主义的立场来看,仅仅关注法院也是不够的。截至2011年8月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包括宪法和法律共240部、行政法规706部和地方性法规8600多部,那么这些国家正式律法有多少部进入法院,成为法院在解决纠纷并进行公共治理的法律依据呢 我们虽然无法进行精确的统计,但相信90%以上的法律并没有进入到法院,这些法律并不是由法院在个案中实施,而是由其他国家机构,包括党委、人大、政府等在日常治理工作中具体落实。甚至有研究表明,80%的法律、90%的地方性法规、所有行政法规和规章都是由行政机关负责执行的。从广义上来说,要服从法律规则的治理,要实现良好的法律统治,法治重心应当围绕政府依法行政展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首先是政府体制、公共决策、社会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因此,从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角度看,法院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总体布局和蓝图中,处于配角的作用,远远不能成为实施良好统治的主角。

    事实上,随着西方福利国家和规制国家的兴起,法治概念也已经从传统的立法和司法转向公共行政,强调公共行政与公民参与。即使在美国,由于普通法下法官造法和司法审查制度,使得美国法院获得了重要的政治权力,甚至拥有凌驾于立法和行政之上的权力,特别在沃伦法院时期,联邦最高法院采取司法能动的激进立场,广泛卷入到促进人人平等的公民权利保护的社会治理任务中。然而,经验研究表明,联邦最高法院在推动公民权保护方面,所发挥的符号功能远远大于实际作用。真正促进人人平等的民权运动是有联邦政府以及各州政府通过大量的行政规章、公共政策来配置资源的。

    正因为如此,理解中国法治之路,必须超越纠纷解决的思路,而必须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角度,将党依法执政与政府依法行政看作是法治的核心内容,看作是实现社会正义的主渠道,而法院诉讼不过是辅助性的作用,是让卷入纠纷的老百姓在个案中体会到党和政府在法律和政策中提供的正义。我们常说,“法院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那么,党的政策无疑是实现社会正义第一道防线,国家立法无疑是实现社会正义的第二道防线,公共行政是实现社会正义的第三道防线。任何军事指挥家都不会把兵力投放在最后一道防线上,同样,从社会正义的提供看,政治家都会把实现社会正义的重心放在社会治理的最后一道防线上。因此,从中国法治发展的经验看,虽然我们的司法体制不完善,司法腐败可能很严重,但中国社会总体上实现了良好治理,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党的政策、国家法律和公共行政提供了绝大多数的社会正义。第三波民主化国家虽然按照美国模式建立起独立的法院体系,甚至采取美国模式的司法审查制度,但整个国家却陷入“失败国家”的境地,这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政党、国会、政府等无法提供政策、法律,公共行政无法提供最基本的社会正义,在前方大溃退的情况下,法院这道最后的防线提供的正义只能是“天塌下来实现的正义”。

    三、结论

    如果我们对法治的理解超越律法中心主义而转向更广泛的多元主义法律规则,超越法院中心主义的纠纷解决机制转向多元主义的正义提供,如果我们的法治理想从“法律帝国”转向“多元主义法治共和国”,那么,无论我们的法治理论,还是我们的法治实践都不仅仅要关注全国人大统领的多元立法主体制定的国家法律体系,而且应当关注党规党法;不仅要关注法院在司法诉讼中提供的社会正义,而且应当关注党的政策和政府的公共政策所提供的社会正义。如果说我们过往的法治理论和法治实践更多地关注人大的立法和法院依法独立审判,那么今后关于法治的理论和法治的时间应当更多地关注执政党如何依法执政和政府如何依法行政。党的领导与政府推动应当成为中国法治建设重要发展动力。

    如果我们回过头来看今天中国法治建设所走过的路程就会发现,司法公正固然重要,但关键在于执政党能不能依法执政,行政机关能不能依法行政。今天的公共行政领域中发生的大量纠纷其实都超出了法院可以解决的范围,上访、拆迁等涉及的都不是法院能够解决的问题,这些归根结底属于公共政策问题。法治建设必须关注公共行政过程是不是合理,是不是有公众参与,是不是透明公开,是不是守法。如果公共行政的理性化和法律程序化没有做好,而希望通过法院的司法救济来解决,那么行政诉讼,哪怕是法院可以审查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司法审查权,那也只能消极地否决政府出台的政策,但却不能要求政府积极主动地怎么去做。因此,从多元主义法治观看,法院固然重要,但就社会正义的提供来看,远远比不上政府重要,更比不上国家立法和党的政策重要。因为我们的法治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法治,是党依法执政、政府依法行政、司法依法审判、公民依法行使的一个整体,是一个多元主义的法治共和国,而不是律法中心主义和法院中心主义的法律帝国。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实现“法治中国”的战略目标,但这个目标必须放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大前提下,“法治中国”不过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个环节,法治必须服务于国家治理,服务于良好的国家治理。这就意味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需要逐渐摆脱以西方法治模式为蓝本形成的、以律法中心主义和法院中心主义为特征的“法律帝国”的法治理想,而坚持整体主义的法治观,在法律多元主义和治理多元主义的基础上缔造“多元主义法治共和国”。在这种法治观之下,党规党法和社会习惯法与国家律法处于同样的重要地位,而党的政策、国家法律和公共行政,具有甚至比法院救济具有更重要的角色和地位,由此才能真正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统一,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裁判和依法行事的统一。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最终目标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成熟定型。这首先就意味着推进中国宪政体制的成熟定型。只有在法治的基础上,真正处理好党的领导与法治的关系,处理好党的领导与司法权独立行使的关系,才能让党国宪政体制成为现代宪政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在这个过程中,党必须发挥依法执政、依法办事、遵纪守法的模范带头作用,以党内法治带动国家法治,使得党规党法与国家律法之间形成有效互动,从而在中国古典礼法传统和现代政法传统的基础上,建设真正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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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强世功:天气问题背后的国家利益与道义博弈
    强世功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在现实的国际政治中,不存在单纯的气候问题.而是各国围绕碳排放权展开了激烈的政治博弈。中国目前从“碳政治”中获利的可能性不大但可以借气候变化思潮推进环境改善.鼓励新能源技术开发。哥本哈根会议中国没有提出自己的环保理念。道义主张不足根源于今天的中国社会没有一

    气候变化的政治

    【观察者按】2010年7月,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强世功在第四届通识教育班发表演讲,对吉登斯的《气候变化的政治》展开深层解读,揭示了在这部貌似普世环保的著作背后的政治谋略——呼吁美国强化英美联盟以制衡欧盟,在碳排政治上掌握主动。强世功进一步追问,中国作为大国,怎样提出自己针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应对理念和政治哲学 在台风过去之后重读此文发人深省。

    【正文】

    在现实的国际政治中,不存在单纯的气候问题.而是各国围绕碳排放权展开了激烈的政治博弈。中国目前从“碳政治”中获利的可能性不大但可以借气候变化思潮推进环境改善.鼓励新能源技术开发。哥本哈根会议中国没有提出自己的环保理念。道义主张不足根源于今天的中国社会没有一个明确、深厚的政治哲学基础。构建道义基础,我们要从中国传统文化、哲学,包括社会主义传统和自由主义传统中寻找资源。

    一、 “碳政治”的核心是利益分配

    目前,在许多问题上开始流行一种“阴谋论”话语,无论是货币战争、反恐,还是气侯问题,都有人说是“阴谋”。意识到“阴谋”总比陷入傻呵呵的天真状态好,但我认为根本不存在“阴谋”,只有“阳谋”。现代政治不是古典的密室政治,而是民主启蒙时代的意识形态政治,政治决策的公开透明是现代政治的基本要求,且学术(智库)、传媒与政治的互动已经成为现实。一些人之所以认为存在阴谋,那是因为以前太天真,单纯地相信了某些所谓普世价值理论,而遗忘了政治的存在。事实上,普世价值理论本来就是一套 “意识形态”,而意识形态就是 “阳谋”。许多伟大的思想家早已经讲过了,人类历史无非是一场斗争的历史,一个阶级胜利了,一个阶级失败了;或者说勇敢者胜利了,懦弱者失败了;或最终都要同归于尽,如是而已。因此,启蒙时代实际上开启了 “阳谋时代”,没有人是傻瓜,各种主义说得明明白白,各种利益也清清楚楚。美国总统的口头禅就是 “国家利益”。遗憾的是,现代人很容易被 “启蒙”本身遮蔽了眼睛,陷入了启蒙和民主化本身所带来的“新蒙昧主义”。

    如果试图探讨这种 “新蒙昧主义”的社会和思想起源,它与全球化时代的中产阶层的兴起不无关系。这里所说的“中产阶层”与传统的 “中产阶级”有点区别,后者是国内经济发展的产物,而前者是全球化背景的产物,这个阶层尤其集中在发展中国家并拥有很大的势力。一方面,这个阶层透过跨国公司在经济利益上依附于西方世界,从而分享全球化的收益,成为发展中国家中迅速崛起的新贵阶层,甚至主导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政治权力;另一方面,这个阶层在文化思想上羡慕西方文明、渴望被西方世界承认并接纳为其中一员,他们成为全球化和普世价值最有力的支持者和推广者,往往在发展中国家中掌握着话语权。

    长期以来,在全球气候问题上的许多主张、宣传等等,都与这个全球中产阶层掌握的经济权力和话语权力不无关系。正是面对非政治的假象所引发的 “新蒙昧主义”,我写了 《“碳政治”:新型国际政治与中国的战略抉择》(《中国经济》杂志2009年第9期)一文,其目的就在于“祛魅”,展现欧洲人如何利用气候本身的流动性和不可分割性,塑造了全球环境话题,从而把自身的政治利益转化成全人类共同关心的问题。在现实的国际政治中,不存在单纯的气候问题,而是各国围绕碳排放权展开了激烈的政治博弈,我称之为“碳政治”。

    简单地讲,政治首先就是利益的分配模式。商业、军事、社会、文化等领域,都存在着“政治”。因为每个国家、每个人,都希望自己处在最有利的位置上,而不希望处在不利的位置上,这就构成了政治斗争。当你想让别人接受你的文化,而不是你被别人的文化所同化,这就是构成了政治。

    对于从事环保的人来说,可能怀着很朴素的理解,认为气候变化就是一个环境问题。这种理解并不错。但环境问题到政治家、商业界那里,就会变成现实的利益。比如说万科董事长王石以登山经历宣传气候变暖,当然他不会忘了宣传自己建造的房子采用环保材料。可一旦有了商业的目的,那就和我们常见的保健品宣传一样,不能盲目相信。因此,从事新能源的企业家,当然希望宣传全球气候变暖,但经营煤炭企业的就没有这样的动力。

    从“碳政治”的角度看,全球气候到底有没有变暖。根本就不重要;重要的是,谁来为解决相关问题负担成本。目前,西方解决这个问题的基本思路是在维持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领先地位和优越生活水准的前提下,来摊派碳排放量,实际上把主要成本摊到发展中国家的头上。对于这个问题,发展中国家看得很清楚。他们说减排也可以,但西方要提供资金和技术,而很显然,西方世界又不愿意付出。所以,去年的哥本哈根会议开得好,好就好在西方人不得不撕下在气候问题上的道德面纱,让人们看到了西方人的虚伪和自私。因此,“碳排放 ”就变成了一场严肃的政治斗争,每个国家都必须考虑自己的利益。若西方国家不愿意承担更大的责任,必然要在气候问题上自食其果,因为在今天人类相互依存的全球化时代,没有真正的赢家。

    二、气候变化不是中国的首要问题

    对于中国来说,我们要区分“环保”和“气候变暖”。如果我们把中国人最关心的环境问题列出来,排个序,气候变暖问题可能并不那么重要。因为我们所切身感受到的,是水的污染、土地的沙化、土壤植被的破坏、城市里的空气污染,等等,所有这些问题不见得跟气候变暖有关。相比之下,我们感受到了多少气候变暖所带来的影响呢 听说有人论证,再过几十年,海平面上升会减少上海面积,这可能被许多人斥之为无稽之谈。

    从政治的角度看,我们肯定要先解决眼前最迫切的问题,而气候变化并非中国的首要问题。目前,我们要更多地关注中国那些最主要的、最迫切需要解决的环境问题,而不一定要把焦点放在气候变化上面。况且中国今天还面临着很多重大的民生问题,例如保障民众的基本居住条件,完善医疗保障体系等等,哪一个都比气候问题迫切。一般来说,气候变化是中产阶级以上才会关心的问题。像欧洲国家,已经没有水污染等环境问题,而且他们是高福利社会,居民的生活很有保障,这时他们才会考虑气候会不会变暖、对人类是不是有影响之类的事情。所以在气候变化问题上,我的观点是,从政治角度来讲,中国就要想中国自己的问题,而不能替欧洲人想问题。欧洲人关心的这个问题可能很有意义,但我们不需要替人家操心。说得简单一点,穷人不要替富人发愁,而首先要想怎么富起来。

    现阶段,中国的经济增长是要满足老百姓的基本物质文化生活需求,因此我们的经济增长不能停下来。我们在解决环境问题、产业升级问题的时候,就一定要以对我们自己的经济发展有益为出发点。在制定相关政策时,我们不要太一刀切,比如说一定要上哪些环保产业、新能源产业,或者一定要把哪些传统产业淘汰掉,强行让很多企业下马;而应该充分发挥市场导向和政策导向的作用。中国和欧洲不一样,中国有一个很大的地域空间,这一点对我们非常有利。我们可以借此优势,做好产业的区域性分布。也就是说,要让企业、产业结构是多元化的,地域分布也是多元化的,类似于双轨制。实际上中国已经正在这么做。比如说现在的中西部大开发,里面就有产业过渡的规划,东南沿海淘汰一些传统的、劳动密集的产业,将这些产业转移到西部。这意味着我们在环保问题上要采取区域化的分层管理,要全国一盘棋,但不能全国一刀切。

    三、“碳政治”带给中国的挑战与机遇

    现在全球已经形成了新型的“碳政治”格局,不管愿不愿意,中国都必须参与到这个游戏当中。因为在全球化的时代,对于全球公共问题,任何一个国家都很难置身事外。既然必须参与“碳政治”游戏,那么我们就应该在游戏过程中争取自己的最大利益。但是就目前来说,中国从中获利的可能性不大。

    第一,在相关国际规则的制定上,从去年的哥本哈根会议可以看出,中国目前处在一个比较尴尬的位置上。我们既不像过去那样,是一个完完全全的发展中国家,但是也不是发达国家。因此,中国在谈判的过程中,就既不能像美国那样跟欧洲绑在一起,积极推进“碳政治”、鼓吹气候变暖 (这对我们不利),也没法去做发展中国家的代言人,跟它们绑在一起,和欧美讨价还价。

    第二,气候变化的背后是产业技术,而产业技术的背后就是知识产权。在新能源领域,中国现在有一些东西做得不错,例如太阳能光伏。但是总体来讲,中国的新能源技术落后于发达国家。中国,包括所有发展中国家,都希望自己能够使用新技术,如果有人免费给我们技术,我们当然不需要去挖地下的煤了。但是欧洲会不会免费给我们 根据TRI PS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我们要使用欧美的技术,就必须付出相当高的费用。所以,这里面的利益之争主要在于技术转让这一块。

    当然,“碳政治”给我们带来的并不完全是限制,同时也给我们留下了很多空间。拿技术转让这一块来说,中国完全可以在国际上提出 “与气候变化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来挑战TRIPs协议的知识产权规则。既然气侯变化是全人类共同的问题,那么与气候变化有关的技术转让就不能按照WTO的商业原则,而一定要按照公共利益原则。欧洲人认为气候变化足以威胁到所有人的生存,既然是为了公共利益,怎么还能向发展中国家收取高额的知识产权转让费用呢 因此,我们可以主张 “与气候变化有关的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不应受知识产权的保护,或者只应受TRIPS协议更弱的保护。

    目前,全球“碳政治”刚刚开始。中国从一开始就参与其中,对规则的熟悉和掌握程度不亚于西方国家。在这样的形势下,未来关于碳排放权、相关法律规则和技术标准的国际谈判中,我们也都有空间。

    从长远来讲,我认为中国是可以从“碳政治”中获利的。这里面很重要的一点,是我们一定要把气候变化理解为一个环境问题。气候变化到底是怎么回事,很难说清楚,但大家都把它理解成环境问题,这其实有利于我们进行产业结构的调整,因为至少环境问题是中国面临的最迫切的问题。所以,我们借气候变化这个思潮来推进环境的改善,在这方面实实在在做一些事,是很有好处的。

    另外一个可能获益的领域,就是我们的新技术。近现代以来人类经历过的几次技术革命,中国都没有抓住机遇。下一次技术革命的增长点在哪儿 虽然现在还不确定,但是我们可以看到,至少环境是一个很重要的增长点,而对于这一点,我们可能并没有给予重视。新能源,欧洲现在走在了前面;计算机,我们突破的空间不大,全都用人家的;我们做得好一点的,就是航空航天技术没有落后。我们一直在跟踪西方的一些技术,但跟踪的过程中我们要思考:下一次的新技术革命会爆发在哪个领域 我们有没有可能抓住机遇 所以我觉得提气候变化,也有利于鼓励我们去开发新能源技术。也许,真正的新能源技术革命还没有开始,因为我们今天毕竟都还在使用传统能源。而新能源中,核能、风能、太阳能等等,谁会成为未来的主导 也还是未知数。因此,我们应该鼓励去探索这些东西,鼓励一些新的试验。

    四、应对气候变化,中国要提出自己的主张

    国际政治不单是国家利益的较量,也是意识形态和话语主导权的较量。“碳政治”也是如此。在去年的哥本哈根会议上,我觉得中国最大的不足就是没有提出自己的环保理念和环保主张。我们只是在技术层面上提出了在哪些地方让步,承诺做出什么行动,但在思想和理念上没有提出中国人对全球气候变暖问题的哲学主张。这意味着我们无法成为这个领域中潜在的政治领导者。

    其实我们错误地理解了一个问题。碳减排不是一个单纯的技术问题,其背后实际上隐含着强大的道义上的话语权。欧洲从开始建构气候变化问题的时候,就抓住了一个至高无上的话语权,因为这个问题在道义上是很站得住脚的:我要保护全人类,我不是为了欧洲人的利益,而是为了全人类的利益。话语权是什么 就是美国人倡导的“软实力”,其核心在于自己设定话题,使得别人不得不跟随。今天,哪个国家想在气候变暖问题上说“不关我的事”,就会在道德上处于比萨达姆还要糟糕的境地中。这就是“软实力”的力量所在。

    中国要争取到在这个领域的话语权,必须要有道义上的主张。在这个问题上,我们目前基本上跟随西方的主张。而我们提出的“可持续发展”或“和谐发展”等概念,往往处在政策层面上,没有上升到哲学层面上。中国的道义主张不足,根源于今天的中国缺乏一套明确的、深厚的政治哲学思想。今天奠定中国人精神基础的是什么 以前毛泽东时代很明确就是马克思主义,整个中国社会有着一种左翼政治的精神传统。而在今天,这一套话语面临诸多问题,可我们也没法讲西方自由主义的那套话语。在这个境况下,中国的文明复兴就变得特别迫切,即把马克思主义话语和自由主义话语吸收到中国文明的传统中,复兴中国的古典文明。

    在气候问题上,中国古典思想就能够成为我们可资利用的精神资源。因为气候问题是整个欧洲文化的产物(特别是所谓 “科学主义”兴起以后,人类相信自己可以征服自然),是资本主义的意识形态所带来的,因此单纯靠技术减排、开发新能源,不可能根本解决问题。这恰恰是西方文化的悖论,一方面讲现代技术如何带来人类面临的危机和灾难,另一方面又希望通过技术来解决这些危机和灾难,因此气候问题就与新能源技术天然地联系起来。按照西方文化的这套逻辑,人类只能走到死胡同中。西方人早就这么讲了。而中国古典哲学恰恰可以提供一套新的、不同的话语体系。中国古典哲学强调“天道自然”,注重的是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中国今天在国际上跟人家讲和谐,主要说的是社会关系的和谐,其实我们应该更多地讲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这样的和谐理念在国际上可能会更容易被接受。

    第二,中国的社会主义传统就是道义传统,公平正义传统。社会主义传统,就是大的国家要帮助小的国家,从而反对帝国主义式的掠夺。在“碳政治”的国际博弈中,我们也一定要坚持并宣传这种传统。比如说,在应对气候变化的资金援助问题上,我们要强调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道义责任。这次在哥本哈根会议上,中国代表团就向发达国家争取资金和技术援助,不是用于中国,而是用于发展中国家。我们这么做了,但我们并没有在思想上阐述我们的政治原则,我们甚至不敢理直气壮地宣称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秉持不同的政治思想原则。

    因此,我们可以整合中国古典传统、社会主义传统和自由主义传统。在整合的过程中,我认为有一点非常重要,就是文化问题不能当作文化来讲。政府召开一个社会科学大会,给国民讲讲中国传统文化,这不会起到多大的作用。我们要做的,应该是把文化贯穿到政治、经济、社会的每一个领域,使我们的政治决策、经济决策、外交决策以及国际主张都奠基在这样的文化传统上,成为中国文明传统的有机组成部分。观察者网推荐。

    本文据齐澧、夏永红访谈录音编辑而成,经作者审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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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强世功:“碳政治”,新型国际政治与中国的战略抉择
    强世功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无论主张“地球上每个人拥有平等的碳排放权”,还是提出“与全球气候有关的知识产权”,这两个计算标准和法律规则的建构都会彻底改变全球“碳政治”的利益格局。由此,中国在积极参与全球“碳政治”的过程中,决不能满足于西方已确立的法律和技术框架,而必须从根本上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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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碳政治”:20世纪60年代全球青年运动的遗产

    20世纪60年代是全球红色革命的年代。先是中国的“文化大革命”,紧接着是波及欧洲的“五月风暴”和美国的民权运动。如果以法国大革命、俄国革命和中国革命为标准,这场激进的青年运动并没有对现代政治体系产生根本性影响,以至于法国思想家雷蒙·阿隆将“五月风暴”看作是一场充满革命梦幻的集体心理剧,甚至称之为“大规模的起哄”。在许多人看来,这场青年政治运动中激进的空想主义在世界范围内葬送了左翼政治的前途,以至于20世纪80年代进入了众所周知的“全球右翼政治”时代。里根-撒切尔轴心的保守主义革命与邓小平的改革开放政策遥相呼应,主导了整个世界格局。

    其实,20世纪60年代青年政治运动,不仅为这一代人未来的政治成长提供了理念,而且为他们提供了政治的组织网络。后来欧洲政治运动中的女权主义、同性恋运动、反核运动、反全球化运动、环境政治等骨干分子及其组织网络就是在60年代的政治运动中形成的。真正对全球政治产生深刻影响的是源于欧洲左翼绿党所推动的“环境政治”。

    欧洲环境政治在理念上继承并发展了欧洲历史上的“世界主义”。如果说欧洲一体化进程首先发端于右翼所强调的经济一体化,那么恰恰是左翼的环境政治所带来的“协商政治”和“世界主义”理念以及在此基础上塑造的具有后现代生活风格的“欧洲人”,为欧盟的发展和政治凝聚提供了强有力的意识形态和政治认同感。

    早在二战前,科耶夫在描述“拉丁帝国”时,就强调拉丁民族精神中包含了“一种深刻的美感”和“非常别致的均衡感”。随着欧洲一体化,科耶夫设想的拉丁帝国理念已发展为欧盟帝国,其拉丁精神也变成了欧洲精神,拉丁民族的生活风格也成为欧洲人的生活风格。正是这种生活风格使得欧洲人以优雅艺术家的姿态,区别于在他们眼里缺乏历史和文化的粗俗的美国人,以至于美国战略家卡根敏锐地意识到“美国人来自火星,欧洲人来自金星”。卡根对欧洲人的描写不仅反映在欧洲人协商谈判推进欧盟上,而且反映在欧洲人积极通过国际谈判来推动全球环境政治上。尤其坚持环保理念的绿党和各种环境保护组织在欧洲各国的兴起不仅强化了“布鲁塞尔政治”,而且使得环保成为欧盟在全球政治中一张王牌。

    正是在欧盟的推动下,1992年联合国通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称《公约》),并于1997年进一步变成可操作的法律文件《京都议定书》。在这些法律文件中,环境问题转化为气候问题并进而在技术上转化为“二氧化碳”的排放,从而在法律上产生各国围绕“碳排放权”展开的全球政治博弈,由此形成全新的“碳政治”。

    欧盟目前已经取得全球“碳政治”的领导权,甚至在美国退出《京都议定书》之后,欧盟于2008年12月12日单方面宣布到2020年减少温室气体排放20%;同时宣布如果今年年底的哥本哈根会议上能够达成全球气候协议,欧盟会将减少排放的额度提高到30%。

    20世纪60年代的左翼政治在欧洲已演变为今天的环境政治。在美国除了继续民权运动的种族话题,把黑人奥巴马送上美国总统宝座并进一步把拉丁裔的索托马约尔送上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宝座,环保领域中的重大进展差不多都与左翼的民主党有关。代表美国签署《京都议定书》的恰恰是来自“垮掉的一代”的克林顿,而此前民主党的卡特总统为推动环保甚至将太阳能设施安装到白宫屋顶。不过,正如里根总统拆除了卡特安装在白宫屋顶的太阳能设施一样,布什总统也宣布退出《京都议定书》。

    奥巴马主政之后,支持美国右翼的军工联合体的政治影响力明显被削弱,美国在环保上的立场发生根本性改变。奥巴马政府积极推动新能源政策,美国参议员外事委员会主席克里在今年6月的国会演说中,甚至把气候问题与反恐问题一并提升到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就在经济学家们普遍预测美国会把“碳金融”看作是拉动其走出经济危机的重要杠杆之际,就在中美谈判的重点也从应对全球金融危机的货币问题转为应对全球气候问题节能减排问题时,美国国会于今年6月22日通过《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授权美国政府对包括中国在内的不实施碳减排限额国家的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这固然是美国一贯的将其国内法凌驾于国际法之上的霸权举动,但也表明美国已积极介入到全球“碳政治”中。

    不同于欧洲与美国,中国“文化大革命”锻造了“老三届”这样一个特殊的代际群体。这个群体在上世纪80年代以来发生剧烈分化,其主体力量经历理想幻灭之后从激进左翼变为激进右翼,从而加入到全球右翼保守主义政治运动中。在这种背景下,中国的左翼政治陷入低谷并与保守主义和民族主义结盟,成为“全盘西化”和“国际接轨”运动的批判者和制约者。其中,环境政治也成为左翼政治的一个重要主题。新左派代表人汪晖较早意识到环境问题作为批判经济发展主义的有力武器,将成为未来中国的“大政治”。他在主持《读书》期间不仅专门组织关于环境问题的讨论,而且亲自参与到保护金沙江等环保运动中。

    不过,与欧洲和美国相类似,中国左翼政治更大的力量来自体制内的政治决策。目前,环境政治在中国的重要性不仅体现在经济发展政策(比如“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到2010年中国的能源使用效率将在2005年基础上提高20%)、社会治理策略(比如“谁污染,谁治理,谁出资”)和政府管理体制(比如政府绩效考核中环保“一票否决制”和“绿色GDP”等)上,更重要的是上升到“科学发展观”和“和谐社会”这样一些政治理念的高度。

    环境政治虽然是20世纪60年代全球左翼政治的遗产,但是面对“碳政治”的国际博弈,欧洲、美国和中国的立场必然会超越左、右之争,成为不同国家利益之间的较量。虽然左派和右派在全球政治中的立场有所区分,但在今天的世界上,全球政治的主导话题不是左、右之争,而是文明冲突背景之下民族国家之争。国家利益不仅超越了左与右,而且能够有效地将左与右统合凝聚起来。

    面对最近将展开的中美会谈,以及今年年底的哥本哈根会议。中国应当采取怎样的应对之道,显然不能陷入左翼与右翼的思考,而首先必须对“碳政治”形成机制和利益机制本身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在此基础上思考中国的整体应对战略。

    “碳政治”的科学建构:“世界主义”与新能源技术

    环境问题虽然是“全人类关注的问题”,但并不一定是“全人类的问题”,相反环境问题很大程度上具有局部性。比如我们所熟知的河流污染、土地污染、沙尘暴等等都是局部性问题。太湖污染并没有直接影响到北京人,而中国前几年的沙尘暴虽说对日本有所影响,这也主要是媒体的渲染。在这个意义上,环境政治具有很明显的地方性特征,难以成为全球政治。

    可是,当欧洲人将环境政治作为其“世界主义”理念的一部分时,必须将其建构成欧洲人共同关心,甚至全人类共同关心的问题。20世纪80年代初期的反核运动虽然引起欧洲人的共同关注,但无法引起全球的关注。在这种背景下,欧洲左翼政治所追求的“世界主义”必须在环境政治中找到一个属于“世界主义”的恰当话题。由此,全球环境政治就不可能选择河流污染、土壤污染等问题,而恰恰是气候本身的流动性和不可分割性,使得“气候问题”被挑选为全球环境政治的话题。

    假如要问全球气候为什么变暖 你可能想到太阳运动、宇宙的星际结构变化等。确实,地球的起源、冰河世纪的结束、恐龙的灭亡等问题,对于今天的科学技术而言,依然属于难解的谜团。由此,在一些科学家看来,目前关于全球气候变暖的科学解释很大程度建立在假设基础上。我们在这些问题上主要依赖对科学的信仰,就像原始人对闪电来自雷公电母的信仰一样。恰如古代无法排除巫术政治或神权政治一样,今天人类也无法根除基于对科学的信仰而产生的政治。目前影响全球的“碳政治”实际上是欧洲人利用人们对科学的信仰甚至迷信,精心建构的一套科学和政治话语。

    欧洲人推动的环保政治之所以能够从欧洲地方政治变为世界政治,首先就在于建构出全球气候变暖与全人类毁灭之间的科学联系,然后再建构出人类活动与气候变暖之间的科学关系。而人类活动与全人类毁灭之间的中介环节就是二氧化碳排放导致气候变暖的“温室气体效应”的科学理论。

    这样一套科学话语的建构必然导致全球“碳政治”的兴起,即必须控制人类经济社会活动中会导致全人类毁灭的“碳排放”。正是在科学话语与政治权力的互动中,环保问题被转化为全球气候问题,而气候问题被进一步转化为“碳排放”问题。由此,“碳排放”成为欧洲环境政治中展现“世界主义”理念的唯一要素。

    如果说“碳排放”正在毁灭整个地球,毁灭全人类,“碳排放国”自然成了毁灭人类的撒旦,而欧洲人也就变成我们这个科学理性时代的“新耶稣”,正在承担起拯救全人类的历史使命。正是通过“碳政治”的科学话语建构,欧洲人建立起相对于美国人以及其他民族的优越感和使命感。今天,“碳政治”差不多已经成了欧洲人的“公民宗教”,成为欧盟增强其内部凝聚力的价值准则和政治认同基础。

    在“碳政治”背后的“世界主义”理念的道德优越感中,我们可以体会到深深地潜藏在欧洲文明骨子里的种族主义情绪。今天,我们不理解欧洲人这种潜在的种族主义的优越感,就无法真正理解“碳政治”以及由此带来的中、欧在经济贸易中的绿色壁垒,也同样无法理解欧洲人在人权问题和西藏问题上的态度和立场。

    在上述科学话语与环境政治相互建构的背景上,我们才能理解全球“碳政治”的起源和发展。尽管早在19世纪末,瑞典科学家斯万特 阿尔赫尼斯(Svante Arrhenius)就提出温室效应概念,但直到20世纪70年代,各国科学家仍很少对气候变化问题进行系统研究。1972年召开的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虽然提出气候变化问题,但并没有引起科学家的关注。然而,恰恰是欧洲环境政治在20世纪80年代逐步兴起,全球气候成为政治辩论的话题,才推动了科学家对这个问题的关注和研究。

    1988年,在欧洲人推动下,世界气象组织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共同建立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在同年召开的多伦多会议上,有关气候变化问题科学辩论演变为国际政治辩论的一部分。紧接其后的1990年,欧共体代表在“第二次世界气候大会部长级会议”中首次提出保护大气层和控制二氧化碳排放的主张,并提出立即开始“气候变化公约”谈判的主张,从而拉开《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谈判的序幕。在这个过程中,IPCC发挥了主导性的作用。

    1990年,IPCC第一次发布的《气候变化评估报告》确认了对有关气候变化问题的科学基础,直接推动1992年6月在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各国政府签署《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5年,IPCC第二次发布的《气候变化评估报告》直接推动《京都议定书》的签订。2001年7月,IPCC第三次发布的《气候变化评估报告》直接推动马拉喀什会议的成功。2007年12月,IPCC第四次发布《气候变化评估报告》之后,欧盟、澳大利亚、瑞士等发达国家强调各国应基于IPCC第四次评估报告的结论来安排2012年之后全球减排的国际谈判。

    需要注意的是,IPCC并不是一个科学研究机构,而是一个有科学家参与的政治机构,其目标不是探索地球变暖的科学知识,而是对相关科学知识进行综合并作出政治评估,即评价气候变化对社会经济的影响,同时制定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措施。该组织所发布的评估报告是以科学话语的面目出现的,其政治功能就类似形形色色的国际经济组织和评级机构在全球经济发展中发挥的影响。

    可见,在科学研究与法律安排之间,“碳政治”的作用就是按照既定的政治目的和意图对科学研究的结论加以选择、组合和评估,由此产生一整套发挥着政治功能的科学话语,或者以科学面目出现的政治报告。由此,与其说IPCC的报告影响着国际公约中的法律安排,不如说为了实现国际公约的预定的安排,IPCC必须发布与此相适应的科学评估报告。因此,“碳政治”确实不同于传统的实力政治,而是一个围绕科学话语和法律规则而展开的新型政治游戏,卡恩对欧洲人的这种诉诸协商和规则的“女人气”游戏充满了嘲讽,他欣赏的是美国人诉诸实力的具有“男人气”的政治游戏。然而,就“碳政治”而言,欧洲人利用女性的耐心和难缠,竟然把这个游戏玩成了。

    “碳政治”不同于传统的国际政治,尽管实力政治很重要,比如美国就可以毫无顾忌地宣布退出《京都议定书》,但这种实力必须通过科学话语和法律规则来玩,否则就要承担道德风险,而道德风险最终会转化为经济风险和政治风险。布什政府的实力政治在中东问题上的失败就与抛开欧洲单干从而承担“新帝国主义”的巨大道德风险有关,而在环保问题上也面临着类似的道德风险。由此,奥巴马政府无论在中东问题,还是在环境问题上,都不得不向欧洲人的道德标准靠拢。

    因此,在“碳政治”的问题上,不同于传统的“南北问题”,世界不是划分为两大阵营,而是形成三大阵营。第一阵营就是欧盟;第二阵营是以美国为首,包括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等被称为“伞形”国家集团;第三阵营乃发展中国家,通常为77国集团加中国。此外还有小岛国联盟、石油输出国组织等。但这些阵营从来都是不稳定的,比如英国撒切尔夫人的保守主义时代曾经把环保组织看作是英国的敌人,但后来英国积极投入到环境政治中,目前已经和德国一样,成为“碳政治”的领导者。而目前美国也改变了其立场,试图成为“碳政治”的领导者。

    在这些“碳政治”的博弈中,起作用的不仅仅是“世界主义”的理念,更重要的是国家的实际利益,比如小岛国就担心被淹没的亡国危险,而石油输出国组织就担心新能源的开发利用直接影响全球石油价格。而欧盟国家之所以极力推动“碳政治”不仅仅是由于政治理念,也与其现实的利益有关。

    德国、法国、英国、丹麦等欧洲国家在新能源技术方面处于世界领先地位,比较之下,美国在传统的军工、航天和信息技术领域处于领先地位。然而,美国掌握的先进技术在全球贸易中依靠WTO中关于知识产权的TRIPS协议获得巨额财富,而欧洲新能源技术在全球贸易中的获益则相形见绌。其原因就在于中国、美国、印度、巴西等能源消耗大国依然在使用石油、天然气、煤炭等“碳排放”比较高的能源。欧盟积极推动全球“碳政治”也是为了通过设定全球法律规则来彻底扭转其在新技术领域的不利态势,并且试图通过全球“碳交易”奠定欧元的国际货币地位。如果各国要实现实质性的“减排”,无疑要向欧盟国家购买新能源技术的知识产权。

    在这个意义上,“碳政治”在欧洲的兴起绝非单纯的左翼政治,而恰恰是左翼与右翼的政治共谋。如果说左翼政治试图实现“环保主义”和“世界主义”之类的政治理念,那么右翼政治则为了由此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不同于美国在全球推进西方人权和民主理念,导致军工和石油能源集团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欧盟推动全球“碳政治”,获益的将是新能源集团。

    “碳政治”的法律建构:“碳排放权”与“碳金融”

    在今天的世界上,一种政治理念,一种科学技术,如果要变成为稳定的、可持续的政治或经济收益,就必须用法律的规则固定下来。20世纪以来,国际法领域发生的重大变化就在于国际法所依赖的执行机制发生了变化。全球化导致的国家之间的复杂多样的合作关系,使得国际法的约束力大大增强。主权至上虽然没有受到挑战,但它越来越受到国际法规则的约束。而这种约束就建立在协商谈判所建立的共识基础之上。

    1992年各国政府签署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首要目标在于通过协商谈判将一个科学理念转化为政治共识,即人类活动引起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上升导致了全球气候的异常变化。在此基础上,公约形成了另外两个基本共识:其一,历史上和目前全球温室气体的最大部分源于发达国家,但发展中国家所占的份额将会逐渐增加;其二,解决该问题的原则是公平原则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这些共识基础上,公约要求发达国家应当率先减排,而对发展中国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这种宣言性的国际公约并没有确立任何明确的权利与义务的法律关系,从而给人们看作是“软法”,但是各国一旦纳入到这种“软法”设定的协商机制,“软法”就很容易变成“硬法”。《京都议定书》就把《公约》的理念转化为具体的法律关系:其一,明确列举了各发达国家(即“附件一缔约方国家”)在第一期承诺的具体减排量和时间表;其二,明确了温室气体的种类为包括二氧化碳在内的六种气体,而其他五种气体最后也以二氧化碳为标准来计算。这就是“碳排放”和“碳政治”这些概念的来源。

    这两条法律实际上明确界定了“碳排放权”,即每个国家向大气中排放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权利。《京都议定书》实际上明确了两种国家:一种就是享有完全“碳排放权”的发展中国家;另一种就是在国际条约规定限度内享有“碳排放权”的发达国家,或称之为“碳排放权”受限的国家。

    不过,《京都议定书》最具有创造性的法律贡献就在引入了市场经济的机制,使得在碳排放问题上的实质减排变成了一场围绕“碳排放权”展开的全球贸易。其中规定了三种交易机制:

    其一,排放贸易机制(ET)。一个发达国家将自己超额完成的减排义务指标以贸易的方式转让给另一个未能完成减排义务指标的发达国家,出让方自然要从其排放额度中扣除卖出去的额度。

    其二,联合履行机制(JI)。一个发达国家向另一个发达国家以技术和资金投入的方式实现减排的项目,由此实现的减排额度可以转让给投入技术和资金的缔约方。

    其三,清洁发展机制(CDM)。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进行资金和技术投资实现减排目标的项目,由此产生的减排任务算作发达国家的减排额度。这一个机制被看作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双赢机制”,发展中国家无偿获得了资金和技术投资,而发达国家以低廉的成本实现了法律要求的减排额度。

    正是通过法律建构,“碳排放”这样一个实质的人类活动就变成一种抽象的、可分割、可交易的法律权利。国际条约将“碳排放权”分配给国家,并规定国家之间进行“碳排放权”交易的规则。由于国家可对这些“碳排放权”进行地域或行业分割,从而最终将其分配给每一个企业,由此出现市场主体之间的商业交易,形成了一个复杂的全球碳排放权的交易市场。而当金融工具进入这个交易市场之后,就产生专门的“碳金融”。

    “碳交易”的法律设置引发了两种完全不同的评价。一种观点认为引入市场机制为解决碳排放问题带来的巨大动力,从而有利于实现总体上的实质减排;但另一种观点强烈批评这种脱离了实质减排的“碳金融”如同期货市场一样,对实物市场并没有形成实质性影响。尤其发达国家通过“碳交易”回避了实质性的减排任务,反而将减排的责任转嫁给发展中国家,加剧了南北之间的对立。

    世界银行的统计显示,从2005年《京都议定书》生效之后,全球“碳交易”的总额从最初不到10亿美元,增长到2008年的1260亿美元。其中金融衍生工具带来的交易量也在不断上升。从金融衍生工具在美国房地产市场中发挥的威力,人们可以预计到它在大规模进入“碳交易”市场之后的景象。而资本力量进入,无疑会为“碳政治”提供更大的动力。在这种金融资本催生的泡沫后面,真正获益的将是掌握新能源技术的企业集团,而英国、法国、德国和北欧等欧洲国家在核能、太阳能、风能等方面无疑是全球新能源技术的引领者。

    目前“碳交易”的主导权掌握在欧盟手中,欧洲气候交易所、欧洲能源交易所等一直从事着“碳排放权”的交易。2003年,美国建立芝加哥碳交易所,但由于美国没有加入《京都议定书》,所以业务对象主要是欧洲国家。2008年1月,纽约-泛欧交易所与法国国有金融机构信托投资局合作建立一个“碳排放权”的全球交易平台。在这些交易平台上,欧元是交易的标准货币,由此碳排放的全球交易使得欧元被越来越多地参与到碳交易中的国家所接受,并变成仅次于美元的世界货币,以至于欧盟积极推动的“碳政治”被看作是用欧元来挑战美元霸权地位。

    由此,“碳政治”的动力正在从欧洲左翼政治的环保理念和世界主义理想转移到更具有持久力量的新能源集团和金融资本。在欧洲历史上,资本正是由于捕获了国家主权,才为资本主义带来了持久的生命力,而目前新能源集团和金融资本正在试图通过全球“碳政治”来捕获所有的主权国家,从而为其扩张带来新的生命力。在这个意义上,欧洲左翼的政治理念恰恰为欧洲右翼的经济利益铺平了道路。

    正是基于这种切实的经济利益的考量,美国无论在签署《京都议定书》还是后来退出《京都议定书》的过程中,始终坚持两个原则:一是《京都议定书》的目标不能对美国经济产生负面影响;二是发展中国家必须参与减排承诺,这其实是把目标瞄中了中国。

    欧洲人是工业化最早的国家,无疑要对历史上大量排放二氧化碳富有道义上的责任,这就是《京都议定书》上提出“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基础,为此欧洲等发达的工业化国家率先作出减排的表率,若没有这样的姿态,就不可能达成国际公约。但美国的工业化是19世纪中后期才开始的,比欧洲的工业革命差不多晚了100年,尽管目前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碳排放”国家,但美国显然没有欧洲人的“历史愧疚感”。

    因此,在欧洲人的道义面前,美国人始终坚持赤裸裸的现实主义,因为美国经济的支柱是传统能源。美国人与欧洲人的较量显然是两种不同能源的利益集团之间的政治较量。

    美国人显然不愿意接受目前欧盟主导的“碳政治”,既然强调实力政治,也就喜欢大国政治。为此,美国试图在G8集团的基础上,邀请包括中国、印度和巴西等15个碳排放量比较大的发展中国家,在联合国的框架下重新讨论碳排放的问题。自从潘基文出任联合国秘书长,他也把“碳政治”看作是重振联合国地位的一张王牌,频频利用联合国的舞台推动该领域的国际合作。欧洲人担心的恰恰是美国主导下另起炉灶,而美国人究竟能否另起炉灶,中国与77国集团的态度具有决定性作用。

    在全球“碳政治”中,欧洲人的优势就在于话语优势和新能源技术优势,然而操控话语一直是美国人的强项。但美国人还有另外三项优势:信息技术、金融技术和法律技术。与欧洲从新能源的角度关注全球气候不同,美国从资本的角度关注环境。其实,早在全球左翼运动高涨的20世纪60年代,美国就已经完成以全球环境污染问题作为政治话题的战略报告——《铁山报告》。对于这份报告的来源至今莫衷一是,甚至引发关于版权的司法诉讼。但重要是,这份报告反映了美国资本力量对全球环境的态度,即如何在政治话语中炒作环境话题以便为资本获益开辟新的渠道。

    宋鸿斌在其《货币战争》中表明,美国人以往环境关怀的对象并非气候,而是全球湿地,美国人主导的“世界环境基金”正通过资本的力量掠夺全球土地。然而,一旦美国从其国家利益出发,把新能源技术的发展作为其国策,资本力量就会迅速与新能源技术结合,而且其信息技术在新能源技术的运用(比如美国在中国极力推广的“智能电网”)也会把新能源技术推向一个新境界。

    由此,美国若重返《京都议定书》,带来的不仅是强大的金融技术推动“碳金融”的迅速扩张,而且会利用信息技术改变新能源技术的发展走向,更会利用其强大的法律技术优势来修改《京都议定书》以来形成的国际规则和国际标准,从而制定一系列对其有利的规则和标准。对于中国而言,对美国未来走向的预判无疑是制定国家战略的前提。

    中国虽已加入《京都议定书》,但由于中国的发展中国家地位,属于不承担减排义务的“非附件一缔约方”国家。由此,目前中国是《京都议定书》的受益国。国内最近开始热炒“碳交易”仅仅指的是通过CDM机制进行的碳交易。

    据统计,在发达国家要实现减排的成本在100美元/顿碳以上,而在中国实现减排的成本仅仅是20美元/顿碳,这种巨大的成本差异使得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成为发达国家通过CDM实现减排义务的庞大市场。

    有关统计显示,目前中国通过CDM实现的减排量已经占到全球CDM市场上的1/3左右。中国之所以在CDM方面占据如此巨大的市场,一方面是由于中国的强大实力使得在谈判中比较容易获得发达国家的CDM投资项目,另一方面又是由于中国很快熟悉了这一整套的申请程序规则。许多发展中国家,包括一些发达国家很大程度上是在没有搞清楚“碳排放”、“碳交易”是怎么一回事的时候,就稀里糊涂地被裹挟到欧洲人设计的“碳政治”中。这也是目前讨论“环境正义”中的主要话题。比如有学者认为,在欧盟内部,新能源技术落后的“新欧洲”国家承担了过多的排放义务;而日本和澳大利亚相比,排放数量的确定也不合理等等。

    需要注意的是,CDM机制仅仅是补充性机制,在发达国家的实质性减少的排放量中,仅占很小的份额。尽管如此,在全球市场上,CDM机制的交易收益依然很可观。据有关专家的测算,到2012年我国通过该机制转让“碳排放权”的收益将达10亿美元左右。

    目前,我国也开始积极参与到全球“碳交易”市场中。2008年7月,中石油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市政府和芝加哥气候交易所达成协议,计划在天津建立碳交易所,目前已经进入运营状况,而北京碳交易所也筹组完毕等待开业。由于中国的碳交易只属于CDM机制的交易,而这些领域当然属于有利于欧美的卖方市场,中国的碳交易所显然不可能有实质性的交易形成。不过,中国在这种领域中熟悉规则、储备人才、积累经验,对于中国未来迟早要承担的减排义务所带来的庞大市场,可谓是未雨绸缪。

    “碳政治”下的中国:国家发展战略的抉择

    “碳政治”在中国无论对政府还是对民众都是一个新概念。我们刚刚解决温饱问题,连本国最迫切的水污染、土壤污染、沙尘暴等问题都没有解决,还来不及考虑未来遥远的全球气候问题。更重要的是中国的能源技术比较落后,还谈不上借助国际政治来谋取利益。在全球“碳政治”中,中国目前处于外围,还没有承担实质性减排的义务。

    但是,2007年以来,根据《京都议定书》要求缔约国提交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尤其是中美谈判中美国施加的巨大压力以及欧盟国家对中国施加的“绿色关税”壁垒,我们也开始积极应对气候变化问题。2007年“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小组”升格为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任组长、常务副总理李克强任副组长、相关20个多部委的部长担任成员的“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统筹应对“碳政治”。

    就目前情况看,我们依然是按照传统的外交谈判模式,基本是在目前西方“碳政治”设定的框架下,填充一些有利于我们的具体主张,似乎并没有形成对应“碳政治”的一套完整的国家战略。因此,对于“碳政治”而言,我们目前缺乏的不是一些具体的谈判主张和谈判策略,而是缺乏统摄这些主张和策略的整体国家发展战略,以及为这套国家战略奠定正当性基础的话语系统。

    从人类历史来看,每一次技术革命都引发了经济、政治领域的深刻变化,并直接引发国际政治局势的改变。众所周知,中国古代的四大发明不仅维持了中华帝国几千年的统治地位,而且触发欧洲资本主义的兴起。以纺织和铁路技术为主的第一次工业革命,把英国推向全球帝国的舞台;以电气化为主的第二次工业革命,把美国推向世界舞台;核技术和航天技术,把苏联变成世界超级大国;而信息技术革命,把美国推向了世界霸主的地位。

    从这个历史经验中,我们可以看出,每一次技术革命都可以创造巨大的经济财富,而对这些财富的善用就可以转化为政治和军事优势。那么,在信息时代之后,下一个科学技术所带动的经济增长点在什么地方 太空技术 新能源技术 生物技术 科学家在研究这些问题的时候,政治家的任务就是选择哪一种技术作为国家发展战略做出政治决断。

    在过去几十年,美国和欧洲一直在上述各种技术领域中摸索、徘徊。生物技术由于遇到巨大的宗教和伦理压力而不得不有所停顿。在苏联的竞争消失之后,太空技术的浩大投资难以产生直接的经济收益。基于对人类传统能源耗尽的预测,欧美国家不约而同地选择新能源技术。美国在新能源技术上的徘徊是由于共和党背后的军工、石油集团利益左右其决策。民主党执政之后,其背后的信息技术集团无疑希望将其利益延伸到类似智能电网之类的节能领域,美国若能透过新能源摆脱石油能源的政治挚肘,就意味着美国可以真正撤离中东地区,由此奥巴马的中东政策与其新能源政策密切关联。正如他在自传《无畏的希望》中所言:一个控制不了自己能源的国家也就控制不了自己的未来。

    从这个角度看,这次全球金融危机对美国而言似乎变成了一个天衣无缝的精心安排。它在政治上帮助奥巴马政府彻底摆脱石油能源集团的影响,通用汽车公司就在政府的眼皮下破产,同时也帮助美国政府把大笔资金投入到信息技术和新能源技术开发利用上,从而以一种应对金融危机的方式促使美国完成国家战略的转型。

    为此,奥巴马政府在推动国内新能源政策的同时,也开始积极介入全球“碳政治”,希望通过资本技术和法律规则技术的巧妙运用,让全世界为其新技术革命“买单”,即透过知识产权转让把新能源技术开发的成本转嫁给发展中国家。中国无疑是美国首选的最佳对象:庞大的市场、对能源的渴求、对获得美国承认的渴望、对美国价值的梦想等等。

    由此,美国刚刚通过的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就是一种国际战略上的“威慑”,即利用发展中国家对征收“碳关税”以及由此可能引发的贸易战的恐惧,迫使发展中国家来购买其新能源技术。比如在中美谈判中,两国都表示要在节能减排领域展开合作,比如帮助中国建立“智能电网”等等。而这“合作”的背后,就是中国要支付大笔的知识产权费用。可见,民主党的环保战略表面上是左翼政治的遗产,可实际上依然服务于美国维持并巩固其世界领导权的政治使命。

    在这种背景下,中国面临的首要问题就不是如何消极应对西方国家主导的“碳政治”的压力,而必须以我为主,面对人类即将来临的又一次新技术革命浪潮,做出自己的政治决断,即在未来的科技革命中,究竟哪一个技术可以主宰人类的经济生活,从而足以产生巨大的经济收益,促使其经济持续增长 在目前科技与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我们不可能另起炉灶,而只能在新能源技术领域追赶西方。在这方面,中国政府显然有充分的准备。正如国务院常务副总理李克强在最近的讲话中,明确把新能源技术定义为“把握世界产业技术革命的新趋势”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但问题是,在众多的新能源技术中,中国究竟选择哪些技术作为突破口 核能 风能 太阳能 生物技术 智能化节能 等等。这不仅要考虑中国目前的技术基础,也要考虑中国的经济结构,更要考虑国际市场,尤其要考虑这种新能源的开发必须能带动军工技术、航天技术和制造技术的升级换代,从而将这种新技术运用到更广泛的领域中。在这方面,一如上世纪60年代的核战略和80年代追赶世界先进技术的863计划一样,我们也需要一套科学技术创新、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相配合的国家整体发展战略。

    除了对新技术发展方向的战略选择,对当下的政治抉择而言,最痛苦的莫过于目前中国的经济发展正处于从“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化的关键阶段。在这个过程中,中国经济增长主要依赖石油、煤炭等传统能源。问题在于谁来为新能源开发的巨大投入成本买单 如果在战略上左右摇摆,处置不当,很可能我们没有得到新能源技术的利益,反而影响了经济的持续增长。

    目前,我们不可能采取上世纪60年代勒紧裤腰带发展核技术的发展战略,而只能借鉴经济改革“双轨制”的发展战略。在利用传统能源维持经济增长的同时,集中优势兵力在某些新能源技术开发上做出突破,并运用“看得见的手”迅速扶持其发展壮大。在这方面,中国广阔的地域和庞大的经济实体反而为我们创造了内部转移和消化的空间。比如,中央政府完全可以采取“能源特区”的方式,鼓励和引导某些行业、某些城市或省份率先发展并采用新能源技术。在这个过程中,政府这种“看得见的手”应当引导和利用市场这个“看不见的手”。尤其是目前中国积累了大量的民营资本,应当鼓励、保护并扶持民营资本进入新能源技术的开发和利用领域,从而有意识地扶持民营企业阶层的发展壮大,激发他们引领世界先进技术的雄心,从而与目前占主导地位的国有企业之间形成良性互动。

    今天发生在中、美、欧之间的竞争,和历史上的文明竞争一样,从根本上是各民族以及这些民族中的精英群体之间的竞争。而我们在这场残酷的国际竞争中能否取胜,关键在于我们能否激活每一个人的自由创造力,并将这些自由创造力凝聚在民族生存和发展的未来目标上。在经济领域中,关键在于能否通过市场手段把最优秀的商业头脑送到经济战场上去。在这方面,国有企业在国际竞争中在展现出优势的同时,也显露其弊端。尤其在海外并购的过程中,国企的政府背景成为其进入国际市场的障碍。由此,政府应当利用当前金融危机的契机,鼓励并保护民营企业收购外国的新能源技术企业,而不是购买传统的企业。

    在这些事关民族长远利益的重大问题上,中国的左翼与右翼应当携手合作,服从国家和民族的整体利益。由此,我们就不能囿于私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的传统区分,既要看到国有企业对于国家安全和整体发展战略的重要意义,也要看到国有企业可能存在的弊端和不足。在今天全球市场你死我活的经济战场上,国有企业需要和民营企业携手合作,彼此发挥自己的不同优势。

    正是从“以我为主”的国家战略角度看,“碳政治”对于中国绝非消极的国际压力,而完全可以因势利导,将国际压力转变为促进国内深化改革的政治动力。当年,中国政府恰恰是利用WTO的国际压力,对产业政策和政府审批体制等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而今天,如果我们巧妙利用“碳政治”的国际压力,不仅可以推动“科学发展观”的落实,更重要的是可借机鼓励、扶植民营企业在新能源开发利用的国际竞争中发展和壮大,在这个过程中引导民营企业将自己的利益与民族长远发展目标凝聚在一起,使得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一道成为引领新能源技术革命中与西方世界展开竞争的推动力。这样,也会使我们的民营企业家阶层在政治上成熟起来,不再仅仅计算企业的利润,而要同时关注民族发展的命运;不再把民工作为自己财富积累的对象,而是在整个国际市场上谋取利润;不再依附于西方,而是力争领导全球的产业技术革命。

    “碳政治”下的中国:话语战略的抉择

    “碳政治”是在一套国际话语体系下形成的国际政治,参与“碳政治”就意味着要参与国际话语游戏。但话语具有两种功能:一方面是建构正当性的政治功能,也就是通常所谓的意识形态功能;而另一方面是提供生存意义的文化伦理功能,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文明。

    从近代中国被纳入欧洲主导的国际秩序开始,中国也就进入了西方的话语体系之中。在这过程中,中国始终交织着两个相互关联的话语体系:一个是国家主权话语体系,强调国家主权至高无上的地位,从而为中国政治的独立性提供正当性;另一种就是世界主义、共产主义和全球化的话题体系。这两种话语本身并无优劣之分,选择并建构哪一种话语取决于特定时期的国家战略,由此话语建构即使不是国家战略本身,也是国家战略实现的必要组成部分。

    近代以来中国在国际政治格局中处于被支配的地位,使得我们倾向于选择国家主权的这一套防御性的话语体系,防止外部势力的干涉。但这种话语的效用就在于展现一种孤立主义的倾向,无法成为国际政治的领导者。而在今天的国际背景下,尤其中国作为大国被看作是“利益攸关者”而不可避免地承担起相应的国际责任时,我们不可能仅仅选择一种话语,而应当交织使用上述两个看似对立的话语体系。

    今天中国在进入既有的“碳政治”所形成的国际秩序时,必须以大国领袖的姿态同时作为一个批判者和建设者,前者需要借助来自“新帝国主义”的话语,强调目前国际秩序的不公平性和不合理性,后者必须借助西方人熟悉的“普适话语”,努力建设一个更为公平合理的、有助于解决人类共同问题的国际秩序。在这个过程中,中国的国家利益和国家发展战略必须能够被涵盖在普适话语之下,并对这些普适话语形成重构。

    在“碳政治”问题上,中国的话语策略无疑要因势利导利用目前西方形成的话语,强调在面对人类生死存亡的重大危机面前,每个国家应以高度的道德感来共同承担责任。但话语构建绝不仅仅是官方文件的意识形态口号,而是要转化为一整套自我理解和思考问题的观念系统,从而将这个观念体现在思想、文化、政策和法律等各个领域。就回应全球“碳政治”而言,这种话语建构至少应当在以下三方面努力:

    第一,在政治哲学上,构建对全人类的道德关怀与中国古典哲学传统之间的内在关联,从而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充实具体政治内容。目前,中国虽然已成为全球大国,但是真正引起西方世界敬畏的是中国古典文明。尽管“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已悄然成为当代中国政治的伦理基础,但究竟“复兴”什么,依然缺乏具体内容。在回应全球“碳政治”的过程中,复兴中国古典文明中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以及背后的一整套自然哲学和政治哲学,恰恰构成中国文明与欧洲文明平等对话的前提,从而使得中国加入到全球话语体系的建构中。由此,中国完全可以从中国古典哲学的角度对全球“碳政治”给出一套全新的普适主义的理解和解释。

    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古典哲学的复兴就与全人类的命运紧密结合在一起。如果说过去三十年,我们基本上是在发展主义和经济主义的立场上来理解我们的生活,由此导致中国人缺乏内在的伦理精神和生存意义。那么在“碳政治”的背景下复兴古典政治哲学思想,无疑有助于打开今日中国人“自我利益”的牢笼,使得每个人关注他人,关注全人类。

    这样,中国的“科学发展观”就不能简单理解为左翼政治的主张,而必须理解为中国人对人与自然关系的哲学思考,理解为中国人基于对全人类命运的关怀所积极承担的伦理责任。若能进行这样一种话语的有效建构,那么地方各级官员推广节能减排的努力就不仅是官僚制下按部就班完成一项工作,而企业进行的节能减排的技术和产品创新就不是单纯追求市场利润,而在这些工作的背后就多了一份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关怀全人类命运的伦理美德,而这无疑也会给普通人的日常生活增添伦理意义。

    第二,在国际关系中,强调在应对涉及全人类共同利益的气候问题上,“国际法高于国内法”。近代以来,由于我们在国际结构中处于弱势,利用主权话语、强调国内法高于国际法,在许多重大国家问题上(比如应对国际人权)为我们赢得了主动。但在“碳政治”中,国际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之类的国际法对我国有利,相反美国通过的《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以及欧盟国家通过的征收“绿色关税”等国内法不利于我国。我们目前的减排压力与其说来自国际法层面,不如说来自欧美国家的国内法层面。怎么办 

    面对这个问题,我们目前主要诉诸国际贸易中的自由贸易原则和贸易保护原则之类的经济话语。这种经济话语本身诉诸利益计算,并没有道义上的正当性基础。相反,如果强调在气候问题上国际法高于国内法,不仅宣称了一套西方人普遍接受的世界主义的普适话语,而且为谴责并并通过贸易战反击美国和欧盟各国的国内立法奠定了道义基础。

    在此,我们可以区分两类国际法:一种是各国基于国家利益而签署的国际法,在这些领域可以坚持国家主权高于国际法;另一种是基于全人类共同的利益而签署的国际法,在这些领域应当坚持国际法高于国内法。话语建构的意义就在于激发人们的道德感。若坚持国际法高于国内法,那么在“碳排放”的问题上,就坚持按照国际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之类的国际法来解决,坚决反对任何国家将本国的法律凌驾于国际法之上。由此,对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的反应就不是“引发贸易战”之类的经济话语,而是强烈谴责美国将自己的国内法凌驾于国际法之上的“新帝国主义”。当然,人们完全可以在道德上进行追问:退出《京都议定书》的美国怎么有资格在节能减排问题上对中国这样《京都议定书》的签署国说三道四呢 

    由此在国际话语建构过程中,必须“师夷长技以制夷”,“不求为我所有,但求为我所有”,不是排斥西方所谓的“普适价值”,反而要主动把这种“普适价值”接过来,服务于我们自己的战略目的。假如坚持“国际法高于国内法”的道义立场,中国是否可以把这一道义原则作为未来承诺承担减排义务的先决条件,甚至在国家利益需要时,不惜以退出国际条约且不承诺未来承担减排义务作为筹码,迫使美国和欧盟国家放弃透过国内法来征收“碳关税”这种破坏国际法的行为呢 在这个方面,国际关系中的“威慑”具有特别的意义。

    广岛原子弹爆炸以及核武器的使用究竟怎样改变了国际政治的法则 美国对外关系协会曾经召集各方面的专家进行了长达两年的研究,并最终形成1957年基辛格撰写的名著《核武器与对外政策》。其中,基辛格反复论证的一个观点就是由于核武器导致的全球毁灭的后果彻底改变了历史上的战争法则,即没有最后真正的胜利者。在这个意义上,国际政治中起重要的作用的不仅是“实力”,而且是“心理”。美国的战略就是要明确给苏联传达不惜发达核战争的意图,从而对苏联构成“心理上的威慑”,迫使苏联就范。基辛格提出的“威慑”战略就被肯尼迪运用到了处理古巴危机问题上,扭转了二战以来的美国面对苏联的被动局面。

    而今天,西方人对全球气候变暖的普遍担忧和恐惧已经为中国实施“威慑”战略奠定了心理基础。在此基础上,中国巨大的排放量也许并不是中国的劣势,反而会成为中国实施“威慑”战略的“优势”所在。中国的国家实力以及与77国集团的密切关系,无疑具备了实施“威慑”的实力。如此,中国就需要将自身立场和意图明确无误地传达给西方世界:在“碳政治”问题上,除否美国和欧盟国家承认国际法高于国内法并严格遵守国际条约,否则中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就会采取不合作态度,在未来也不承担任何减排承诺。

    不同于美国根据赤裸裸的国家利益决定退出《京都议定书》而招致国际社会的批评,中国实施“威慑”战略的道义基础恰恰在于强调“国际法高于国内法”。而在国际法层面,中国完全可以团结发展中国家,保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当然,“威慑”是一种潜在的利益诉求,其目标是为了在谈判中实现既定的战略目标。

    第三,一旦把“碳政治”纳入到国际法中,就需要提出于我有利的法律标准和技术标准,并把这些标准的提出建立在一套科学话语、技术话语和法律话语之上。法律人的格言是:“魔鬼在细节中”。在“碳政治”问题上,真正的利益往往在一些不起眼的技术细节上,而这些细节只有洞悉“碳政治”诀窍的内行人才知晓,且往往需要用一套科学知识和法律理论加以建构。

    在“碳政治”中,如何测量和计算“碳排放”,根据怎样的公式来计算每个国家的排放量,碳排放量与经济发展相匹配的计算公式等等无疑是技术关键。为此,我们需要提出一套关于统计和计算的方法学,既要有理论,又要有公式,还要有数据。只有这样才能将一套政治话语转化为技术语言,在国际谈判中提出有利于自己的标准。

    比如,目前各国“碳排放”的基数计算都以国家为单位,甚至以GDP为单位计算,按照这种计算方式,中国在的碳排放量仅次于美国,中国由此遭受到越来越巨大的压力。目前应对这种压力的方法就是按照《京都议定书》确立的“有区别责任”原则,强调中国是发展中国家。这种应对思路虽然于我有利,但空间会越来越小。美国就强烈要求中国在今年年底的哥本哈根会议上作出减排承诺,若美国和欧盟以“碳关税”来威胁中国,中国估计将难以承受压力。

    但是,如果我们提出一套新的计算方法,按照人均碳排放量计算,中国目前在世界上排名就会大大靠后。为此,我们就需要给这套新的计算方法提供一套法律和技术话语。就法律话语而言,我们完全可以借助西方人熟悉和理解的“自然法”理论。按照这种理论,整个大气属于上帝赋予全人类的公共财产,那么地球上的每个个体都具有平等的“碳排放权”。在确保全人类安全的范围内,每个人享有的“碳排放权”是平等的。按照自然法逻辑,每个国家究竟应当排放多少二氧化碳,其计算公式就应当是全球平均每人的排放量与国家人口总和的乘积。

    事实上,我国也有学者提出这种计算方式,但理由诉诸人文社会发展理论,说服力不足。而有一些西方学者也提出这些这种计算方式,其理论依据就是所谓的“环境正义论”(ecological justice),但这些理论显然没有诉诸西方人普遍接受的自然法和自然权利平等更为有力。如果这种计算方式能够成立,那么,还可以继续计算每个国家的“碳排放史”与确定减排基准年之间的关系。目前,《京都议定书》把1990年作为发达国家测算碳排放量的基准年,而发展中国未来承担减排任务的基准年无疑需要大大向后拖延,而这一切除了政治主张,还需要提供一套计算方法和计算公式。

    再比如说,新能源技术的核心是知识产权。当年,在WTO谈判中,欧美大公司的律师们就设计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这样的法律概念,使得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问题建立了关联,从而通过TRIPS协议,使得欧美公司在国际贸易获益的不仅是产品贸易,而是知识产权转让。我一直以为,我们的决策者包括我们的法律专家和律师都应当好好研究一下这个案例。该案例已经进入哈佛商学院关于商业谈判的案例教学中。

    那么,今天我们是否有能力“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提出“与气候变化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即主张“与气候变化有关的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不受知识产权的保护,并依据这个主张推动签署新的国际条约呢 

    事实上,这样的主张不仅有道义基础,而且有法律依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都明确发达国家应当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援助的原则。发展中国家都在反复提出这个原则,但这个政治原则或者法律原则在上述国际公约中并没有加以细化。我们需要做的工作就是将这个政治主张翻译为一套法律语言,推动在这个原则下签署新的国际协议。

    如果中国在推动签署《与气候变化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国不仅会获得所有发展中国家强有力的支持,而且会获得西方国家中主张废除知识产权的左翼力量的支持。这事实上将发达国家放在道德的火炉上烤:即发达国家必须在维护本国的商业利益与积极推动全人类改善全球气候环境之间做出选择。

    无论主张“地球上每个人拥有平等的碳排放权”,还是提出“与全球气候有关的知识产权”,这两个计算标准和法律规则的建构都会彻底改变全球“碳政治”的利益格局。由此,中国在积极参与全球“碳政治”的过程中,决不能满足于西方已确立的法律和技术框架,而必须从根本上改变“碳政治”的法律规则和技术标准。而法律规则和技术标准的改变不仅依赖国家实力,而且依赖于一套完整的话语建构的战略。

    从近代以来中国进入西方国际体系中,西方人一直是游戏规则的制定者,而中国只有选择进入或不进入的权利,而很少获得游戏规则的制定权。为此,不少有识之士不断提出中国作为大国参与到国际事务中应当制定游戏规则。但国际规则的制定不仅是国家实力的证明,更重要的是一个民族是否有智慧、是否具有想象力的证明,因为它需要的不仅是各个领域的专家,包括技术专家、法律专家等等,更主要的是依赖提供理论武器的思想家,当然需要将实力、专业知识和思想整合在一起的伟大政治家。

    目前,全球“碳政治”刚刚开始,中国从一开始就参与其中,对规则的熟悉和掌握程度不亚于西方国家。但是,中国能否在未来国际谈判中成为法律规则和技术标准的制定者,无疑是对中国政治家统领能力的考验,是对中国综合实力的考验,是对中国能否成为国际社会的领导者的考验。由此,目前西方主导的“碳政治”对正在崛起的中国而言,与其说是一个压力,不如说是一个考验,更不如说是一个绝好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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