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之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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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西方中心论和文化相对论都武断地把人类的创造力限制在某些特殊的传统中。为了在第三世界实现“可能的”进步,我们必须超越这两者。超越的关键在于制度创新,这对当今的西方和第三世界都是新的课题。

    当前,第三世界关于进步可能性的讨论主要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为了“进步”,第三世界必须一揽子接受西方现有的制度和思想;另一种则认为,第三世界特殊的文化和制度之传统必须保持原样,对地方传统的任何外在的批评既是不可能的也是不需要的。前者是西方中心论,后者则属文化相对论。

    在本文中,我将指出,这两种观点都会给人带来严重的误解。只消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就足以说明它们的缺陷。今天,在许多第三世界国家中,妇女的权利仍然受到限制甚至是压制。我们是否准备把它当做文化习俗而加以接受呢 亦或我们想破除这一地方传统以便改善妇女的社会地位,这样做是否意味着我们必须全盘采纳西方现有的制度呢 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都是否定的。

    这一例子切中两种观点为中存在的共同问题:没有把握住“特殊”与“普遍”的辩证关系。在某种意义上说,它们都对各自独特的传统过分推崇,尽管推崇的原因各不相同。西方中心论者推崇他们的独特传统,是因为他们错误地将自己特殊的传统和思想视为普遍有效;与此相反,文化相对论者则就是为了自己特殊的传统而推崇自己特殊的传统。他们都缺乏一种体现在特殊性之中并又与之分离的“普遍”观

    本文提出的主旨是,构成所有这些特殊传统基础的“普遍性”是“人类的自我肯定”(self-assertion)。不同的社会和文化所表现出的人类的自我肯定在程度上有所不同,但它们都无法穷尽出这种自我肯定所可能具有的各种意义。“人类的自我肯定”这一观念可以归溯到布卢姆伯格(Hans Blumenberg),他将它定义为“一种生存纲领,人类据此将自己的生存置于历史环境之中,并向自己表明他将如何与周围的现实交往以及怎样利用所能遇到的各种可能性。”[1]尽管布氏讨论的主要是欧洲近代早期的人类自我肯定,但我们依然能够轻而易举地发现它在世界所有其他地方的潜在萌芽。

    本文的第一部分将阐述我对人类自我肯定的理解,探讨三个哲学概念:特殊、普通和无限。第二部分将利用一些具体的历史例证,来说明西方中心论者和文化相对论者都误解了人类自我肯定的“无限”性。在最后我将指出,第三世界可能的进步机会存在于制度创新之中,也就是创造出迄今为止在西方和第三世界都尚不存在的制度。

    在布卢姆伯格引人入胜的著作《现代的合法性》中,“人类自我肯定”的话题与“可能的进步”这一话题密切相关。他在“可能的”和“不可避免的”进步之间做了区别。他认为,进步是一种“不可避免的过程”这一观念无疑并非人类自我肯定的本质,实际上它几乎可以被视为人类自我肯定的对立面。布氏令人信服地指出,将“可能的进步”过分地扩张为“不可避免的进步”,来源于近代思想家,他们试图重新占领中世纪基督教创世和末世的图式中的地位。正如布氏著作的译者所说的那样,“布氏指出,基督教通过声称它能用创世和末世这两极解释世界历史的全部模式,向世人提出了一个问题,一个希腊人所不知道的问题,即,世界历史做为一个整体的意义和模式的问题。当近代思想家们摒弃了基督教的‘答案’时,他们仍然觉得有义务要回答与这些答案相关联的问题,以表明近代思想能够应付任何挑战。”。[2]

    布氏区分“可能的进步”与“不可避免的进步”,其含意是深远的。这等于是依照人类自我肯定的潜能来重新规划未来的进步,而不是将一种“历史模式”强加于人类的自我肯定。然而,既然人类自我肯定这一观念在布氏的整个论点中占有重要地位,那么,他为什么不对此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 我以为,这是因为人类的自我肯定具有“无限”性。沃夫森(Harry Wolfson)对“无限”观念曾做过一番有趣的解释:

    “在中世纪关于无限性的讨论中,‘无限’一词被认为有两层意思。它可能是一种偶然的量值或数值,也可能是一种本质,也就是说,是一种自存的像灵魂和智力一样的无形实体。做为一种偶然的量值,它意味着距离和长度上的没有限制,是某种无边无际的东西。做为一种偶然的量值,它意味着事物无限可加或无限可分。“有限”做为这种无限的反面,其含意恰好相反,距离是有边界的,数量是有限的,换句话说,有限是某种可与同类他物比较并被超过的东西。

    但具有无限本质的实体,其含意则截然不同。它意味着这个实体的本质是独一无二的,是不可比的,它无法承受任何形式的限制,因而也就无法进行任何形式的实证描述,因为每一种描述都必然地意味着一种限制,或如斯宾诺莎所说:“确定即否定”。在这个意义上说,把一个实体称为无限就如同把声音称为无色的一样。把声音描述成无色的,并不意味着是对我们希望声音具有的或它可能具有的特性的一种否定,毋宁说,这是在把声音从色彩的普遍性中彻底地排除开来……”[3]

    显然,人类的自我肯定属于第二种形式的“无限”,即不能用任何一种确定的限制性描述来刻划。这种无限观反过来又与“普遍”观密切相联,昂格(Roberto Unger)对“普遍”这一概念做了清晰的解释:

    普遍必须做为一种特殊而存在,就像人离不开他的身体一样。并不存在形式上的普遍性,在任何情形下,普遍都不能从其特殊形式中抽象出来。普遍永远都是以具体的方式存在着,但其任何个别的特殊体现都不能穷尽它的意义或可能的存在模式。……从这个意义上说,普遍和特殊同样都是真实的,尽管它们表现的现实各不同。普遍既不是抽象的和形式上的,也不能被认同为某一个别的具体而实在的特殊。相反,它是一种实体,其普遍性恰恰存在于一系列公开的具体而实在的确定之中,在这些确定之中,普遍能够表现出来……[4]

    昂格对普遍和特殊的辩证关系的阐述--普遍寓于特殊之中,但任何“特殊‘都不能穷尽”普遍’的意义,无疑深受亚里士多德和黑格尔的传统影响。例如,亚里士多德就相信,“形式”在“物质”中具有无限种体现,而“物质”则永远不能穷尽“形式”。换句话说,形式不能脱离物质而存在,但它能呈现出不同的样子。在这里,我想强调的是,普遍和特殊的关系在其他文化中也是极为重要的。中国的道教就是研究“一”(普遍)和“多”(特殊)的关系的。由于道是一元的,它不可能在某些事物中比在他物中表现得更多或更少,所有事物的平等性从而得到了保证。但是,由于道是体现于个别事物之中的,因而人们能够谈论事物间的个别差异。怎样才能在体现于多的同时依然保持同一性,这一悖论对中国的道教和佛教产生了长期影响。[5]道教中对一(普遍)和多(特殊)之间关系的类似探究表明,这一关系在许多文化之中同样也是学术追求的焦点。

    我认为,正是因为人类的自我肯定及其(无限)性和“普遍”性体现在不同的特殊传统之中,我们谈论下述问题才变得有意义:(1)传统之间的互相学习;(2)既定传统的自我转变;(3)对既定传统的外在批评,不把任何特殊的传统当做“普遍”的唯一表现。这也就是文化杂交、自我更新和制度创新的哲学基础。

    西方中心论的弊病在什么地方 我认为,就在于它对第三世界文化中的多样性和能力极不敏感。韦伯(Max Weber)对中国儒教的理解就是一个极好的例证。在《中国的宗教》一书中,韦伯把儒家描绘成使自己恭顺地适应现状的绅士。[6]因此,在韦伯看来,不能把儒家视为不断向现存秩序挑战的先知。这一描述忽视了儒家思想中存在的现存世界与天国的绝对命令之间的紧张关系。实际上,孔子认为,天国的绝对命令才是判断人类事务的最终尺度。这种态度至少使某些儒家成为“先知”,他们成为超越和改变现存秩序的代言人。

    这一例证表明,基督教传统无法穷尽“超越”的意义和各种可能的形式。爱因施塔特就曾将儒教称做“此岸的超越”。[7]就超越借助鼓励“社会破旧行为”而促进人类自我肯定而言,韦伯对儒教超越的错误理解再次表明,人类自我肯定的各种可能形式具有“无限”性。

    西方中心论对第三世界文化中的多样性和能力感觉迟钝还导致其对西方文化本身的多样性和能力感觉迟钝。这是极为自然的,因为它们不过是一枚硬币的两面。让我们再次以韦伯为例。当韦伯在“先知”定义为“奇理斯玛的纯粹个人的承载者”时,[8]他肯定是忽略了西方传统中“预言”的高度复杂性。以沃夫森对斐洛(philo)的重要研究中可以看到,自从斐洛将柏拉图的“冥想”论做为预言的最高知识以后,预言至少有四种功能并呈出三种形式。[9]沃夫森的详尽分析在此不多赘述。我想着重指出的只是,一旦我们承认“普遍”具有无限性,我们就必须认识到西方的和非西方的传统都只是“特殊”。西方中心论为特殊的西方传统谋求一种普遍地位,这是犯了一个错误,因为它将“有限特殊”与“无限普遍”直接等同起来了。

    卡斯洛雷迪斯(Cornelius Castroriadis)的下述言论向我们生动地展现了这一错误:“在希腊以前和希腊-欧洲传统以外,社会是建立在一种封闭的原则之上的”,即,我们的世界观是唯一有意义的世界观,“其他人的”则都是怪异的、低劣的、反常的、邪恶的和不可信的。诚如汉娜 阿伦特所说,公正是随着荷马一起来到这个世界的……这就是历史学在希腊诞生的目的所在。一个显著的事实就是,历史学严格地说只存在于人类历史的两个阶段:古希腊和近代欧洲,也就是说,存在于两个出现了对现存制度质疑的社会环境之中。在其他社会,则只有无可争议的传统的统治,或者是教士和国王史官的简单的“事件记录”。[10]

    任何仔细读过尼德汉姆(即李约瑟博士)的《中国传统的科学》一书的读者都不难发现,卡斯特洛雷迪斯和汉娜 阿伦特犯了怎样的错误!有趣的是,卡氏本人还是Socialisme on Barbarie杂志的创始人,这份非共产主义的革命组织的出版物曾经极大地影响了1968年法国工人和学生的造反运动。这一事实表明,西方中心论是多么地根深蒂固!

    现在,让我们转过来再看看文化相对论,它的弊病在哪里呢 

    根本上说,文化相对论是一种伪历史主义。它坚持认为,我们所能运用的关于我们对社会生活的主观经验的唯一话语是一种特殊的话语,即试图详尽简述和解释使一种文化区别于所有其他文化的各种假设和前提。但是,正如昂格所尖锐指出的,那样,这一禁令“给历史性原则强加了一个专断的限制,因为它没有认识到,我们的环境制约我们并使我们处于一种强制的被动状态的程度本身就是一种可以在历史中变化的东西。这种对历史变化性的非历史的限制表述了一种有关我们与环境之间关系的站不住脚的现代主义观,这一观点是屈从论和怀疑论的结合,它告诉我们,我们所能做的一切就是选择一种社会世界或一种话语传统,并且照着它的规则去做。”[11]

    在研究孟加拉农村妇女教育问题的杰作《静悄悄的革命》一书中,作者玛莎 陈讲述了她做为一个政府发展组织孟加拉农村发展委员会的成员所做的提高农村妇女识字率的工作。这个项目的信念基础是,识字是这些妇女迈向更好的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一信念当然不是来自于当地农村的传统,因为在那里,妇女受到压制,她们甚至不能去市场进行交易。[12]陈和她的小组最初工作遇到了障碍,因为使用的教材不适应当地的环境,与当地妇女的生活似乎毫不相关。但陈的小组并不气馁,他们坚信,识字对这些农村妇女的自我发展是极为重要的。通过更换教材和寻求当地的协助,他们最终成功的使这些妇女对学习阅读产生了兴趣。[13]

    这一例证表明,我们并不必然受到一种专断的,特殊的文化制约。如果我们愿意,我们有能力改变它,人类自我肯定的成份或萌芽在于每一种文化之中。文化相对主义就是对人类这种无限自我肯定潜能的否定。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文化相对主义的“什么都行”的立场正是不加批判地推崇特殊传统的另一种形式,在这一方面方面,它与西方中心论并无二致。

    我希望到此为止西方中心论和文化相对论的不足之处都已得到了阐述。简而言之,这两种观点都低估了人类自我肯定的无限性。它们都武断地把人类的创造力限制在某些特殊的传统中。为了在第三世界实现“可能的”进步,我们必须超越这两者。超越的关键在于制度创新,这对当今的西方和第三世界都是新的课题。

    【注释】

    [1]Blumenberg, Hans, The Legitimacy of theModern Age, Cambridge, MA: MIT Press, 1991, p.138.

    [2]Blumenberg, xx-xxi.

    [3]Wolfson Harry Austryn. The Philosophy ofSpinoza,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34, pp.133-4.

    [4]Unger, Roberto Mangabeira. Knowledge andPolitics, New York: The Free Press, 1974, .143.

    [5]Munro, Donald J. The Concept of Man inEarly China, Stanford, California: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69.

    [6]Weber, Max. The Religion of China, Tr.Hans Gerth. New York:Macmillan, 1965, p.227.

    [7]Eisenstadt, S.N. This-WorldlyTranscendentalism and the Structuringof the World: Weber's Religion of Chinaand the Format of Chinese History and Civilization, Jerusalem: HebrewUniversity of Jerusalem, 1983

    [8]Weber, Max. The Sociology of Religion,Boston: Beacon Press, 1963, p.46.

    [9]Wolfson, Harry Austryn. Philo,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47, Vol. 2, pp.3-72.

    [10]Castoriadis, Cornelius. Philosophy,Politics, Autonomy, New York:Oxford Odeon, 1991, p.82,114.

    [11]Unger, Roberto Mangabeira, Passion: AnEssay in Personality, New York: The Free Press, 1984, pp.79-80.

    [12]Chen, M. A Quiet Revolution: Women inTransition in Rural Bangladesh, Cambridge, Mass: Schenkman Publishion Company,1986.

    [13]Martha Nussbaum也用陈的案例来支持她的亚里士多德或“非相对的美德”的研究。见Nussbaum, Martha, " Non-Relative Virtues: An AristotelianApproach" in The Quality of Life. eds. by Nussbaum, Martha and AmartyaSen,Oxford: Clarendon Paperbacks, 1993.

    原载崔之元《第二次思想解放与制度创新》,香港牛津大学出版社,199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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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

    本文为作者在第九届“中德人权对话”研讨会上发言的修订稿。中德人权对话已有10年历史,人权对话已成为两国战略对话的重要组成部分,2008年中德人权对话的主题为“人权与和谐社会”。

     

    我先用一个例子来说明我的一个主要论点——公/私界限和个人权利的相对性。我们都会承认尊重和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但很多国家的立法要求政府官员公布个人和家属的财产。在当前金融危机导致的公共资金救市浪潮中,许多美国民众对公司高级管理层的过高收入不满,今后也不排除要求他们公布个人财产的可能。这个例子说明“隐私权”是相对的,不存在固定不变的公私界限。实际上,中国古代传统和当代政治文化都强调个人权利的相对性,并强调权利总是伴随着责任。德国宪法(即《德国联邦基本法》)第十四章在规定私人财产权时,也明确说明财产权利伴随着社会责任,而这在美国宪法中是没有的。

    承认个人权利的相对性,意味着公/私界限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因为当我们划定“私人”的领域时,也就划定了“个人权利”的领域。我之所以强调个人权利的相对性,是为了在政治哲学上说明不存在本体论意义上的绝对的公/私界限。在西方自由主义传统中的英国思想家密尔(John Stuart Mill)提出过一个著名的划分公私界限的标准:一个行为如果“只影响行为者本人”,就属于政府和他人不应干涉的私人领域。但复杂性在于:什么算“影响” 穆斯林女生在学校戴面纱对其他学生有无“影响” 对此显然没有绝对的和普遍接受的答案。因此,更深层的问题是:为什么要划分公与私 某一种具体的划分方式的目的和价值是什么 例如,1976年德国国会通过了《共同决定法》,要求2000人以上的公司的监事会必须有50%的职工代表,这是否已经突破了传统的公司股东的私有财产权的界限 

    在政治哲学上说明不存在本体论意义上的绝对的公/私界限,有助于我们澄清一种流行的错误意见,这种意见把所谓“亚洲价值”(社会的有序和谐高于个人的权利和利益)和“西方价值”(普遍人权的优先性)对立起来。真正的问题是:中国和西方都强调尊重普遍人权,但对人权的理解和实现方式有所不同;而且,在中国和西方内部对人权也有着竞争性的理解。例如,德国宪法第二章规定:每个人都有权利自由发展其个性,只要不侵犯他人的权利和宪法与道德秩序。但是,究竟怎样才算“侵犯他人的权利和宪法与道德秩序”呢 对这个问题,即使在德国内部,也有不同的看法。1957年德国著名的Elfes护照案(6BVerfGE 32)很能说明这一点。Elfes先生1947年作为基督教民主党成员当选为North Rhine-Westphalia州议员,后因反对西德政府的国防政策和统一政策而被吊销了护照。他认为政府的这一举措违反了宪法第二章规定的“自由发展其个性”所需要的迁徙权。但是,宪法法院仍然判定,德国1952年通过的《护照法》关于“必须对危害国家内外安全的护照申请人拒绝发放护照”的规定是符合宪法的。[1]

    2008年是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发表60周年。当年联合国用“人权”(human rights)一词,而不用西方传统中的“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s”)一词,是有深刻含义的——它意味着公/私界限和个人权利的相对性与动态性。认清个人权利和公/私界限的相对性的意义,在于使我们摆脱“亚洲价值”vs“西方价值”的绝对化思维方式,从而更实质性地保护和实现公民的合法的基本权利。

    下面,我将简要说明,如果我们摆脱了“亚洲价值”vs“西方价值”的绝对化思维方式,中国和德国以及整个西方社会,可以在死刑、新闻、言论自由和工会组织三大问题上,更富有成效地开展人权对话。

     

    (一)死刑

    认清个人权利和公/私界限的相对性的意义之一,是说明死刑的存在本身不能作为中国不尊重人权的证据。中国和美国没有像欧洲一样废除死刑,原因何在 我认为主要原因是中国和美国的多数民众还没有废除死刑的要求。在此,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到“民主价值”和“个人权利”之间存在的紧张关系——民主意志和少数罪犯的生存权之间的冲突。

    “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是中国一贯的刑事政策。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依法判决和裁定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复核死刑案件将依法由3名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办理,坚持全面审查。原则上要提讯被告人,当面听取被告人的意见。被告人还可以通过信函的方式,向合议庭提出自己的辩解意见。这一上收死刑核准权的新法律,是中国保护罪犯人权的重大发展。

     

    (二)新闻、言论自由

    中国在保障新闻、言论自由上不断进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为公众知情权提供了法律保障。2008年10月17日公布的《中国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加大了外国媒体在华采访的便利。新条例将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外国记者在华采访规定的主要原则和精神以长效法规固定下来,这可能是奥运会给中国带来的最为持久的遗产之一。

    在这里,我想通过我个人参与的一个和言论自由有关的案例——重庆云阳曲轴厂厂长刘步云诉华夏出版社案,来说明新闻、言论自由在防止中国企业改革中的腐败行为所起到的作用。

    重庆市云阳县云阳曲轴厂原是一个资产超过2亿元的明星企业,但近年来亏损严重。中国社会科学院郑易生教授在其主编的《科学发展观与江河开发》一书中,指出云阳曲轴厂严重亏损的原因是厂长刘步云利用私设企业与云阳曲轴厂进行同业竞争,并有将云阳曲轴厂资产非法转移给私设企业以及非法评估企业资产等不法行为。刘步云把出版该书的华夏出版社告到了重庆市云阳县法院,认为文章中“转眼就被宣布破产”一语失实,而县法院也判决华夏出版社对刘步云名誉侵权。目前,华夏出版社已经上诉到上级法院,力求驳回云阳县法院判决。

    为了分析云阳县法院判决书是否合理,我对照了美国最高法院1964年对《纽约时报》上诉阿拉巴马州法院对沙立文(Sullivan)一案的判决,该判决被认为是美国名誉侵权判决史上的里程碑。沙立文是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市民选的市专员之一,负责该市的警察局。他对《纽约时报》提起民事诽谤诉讼,诉称《纽约时报》在1960年3月29日刊登的整页广告,对其诽谤。州地区法院查明,马丁 路德 金只被逮捕了4次,而不是广告所说的7次,因此判定《纽约时报》对沙立文造成名誉侵权成立。但这“部分失实”的报道,能否成为阿拉巴马州法院判《纽约时报》对沙立文造成名誉侵权的正当理由呢 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对此给出了否定答案。最高法院推翻了阿拉巴马州法院的判决,认定《纽约时报》没有对沙立文造成名誉侵权。布伦南( William Brennan)大法官在代表最高法院所写的判决书中强调,报道的“部分失实”,只要不是出于“实际恶意”——即明知失实而故意报道,就不构成对政府官员和公众人物的名誉侵权,否则舆论监督和言论自由无法实现。

    与云阳县法院判决不同,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书没有在《纽约时报》广告上“不法之徒”一词上做文章,也没有因“部分失实”而判《纽约时报》名誉侵权,关键就在于《纽约时报》无“实际恶意”。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如判《纽约时报》名誉侵权,将严重打击舆论监督和言论自由,挫伤马丁 路德 金领导的黑人民权运动。中国的法院目前也正在寻求对舆论监督和言论自由的保障与对名誉权的保障之间的平衡,力图不因部分报道失实之小而失舆论监督之大。

     

    (三)工会组织

    现在世界上有三种工会组织的模式。一种是美国的模式:工人的自组织是靠私法,基于契约自由的原则,大家都有结社的自由。但是,今天的美国,工会组成率是相当低的:虽然有结社的自由,但组织工会的集体行动成本很高,工会的数量自然就少。另一种模式,是用公法的形式,即国家的法律强迫企业必须组成工会,而且企业的雇主必须为工会提供资金。这种模式主要是苏东等前共产党国家采用的,优点是组织工会的成本降低了,缺点是工会的独立性下降。第三种模式,就是巴西的模式,这种模式是企图结合以上两种模式之长的一种新模式。这一模式的基本特征是:一方面,国家的公法要求必须成立工会这种组织,另一方面,同一个企业和同一个行业之内都有竞争性的选举。巴西的模式,即把公法和私法结合起来的做法,对中国的工会、农会发育颇有启发。简而言之,中国政府应该主动地鼓励农民、工人、社会进行“自组织”,比如农会、工会,并且将其纳入公法的渠道,用公法的形式促进社会的自组织;同时,中央政府要鼓励真正的独立自主的社会组织的代表性和竞争性。这些举措,实际上对加强和巩固中央权威是有利的。

    近年,在组织工会的问题上,沃尔玛在德国、美国和中国的不同经历,很有启发性。沃尔玛在美国没有工会,这说明只靠私法,不足以促进工会的发展;在德国,由于它不能遵守劳资《共同决定法》,被迫撤出德国市场。只有在中国,沃尔玛同意建立了工会。沃尔玛在中国成立工会,有两方面因素共同促成:一方面,这是中国公法的强制要求;另一方面,由于沃尔玛一开始不同意组建工会,使得中国全总的干部不得不在深夜工人下班后召集他们开会,真正进行了独立的基层动员。公法和私法在沃尔玛中国店的工会组建过程中结合起来。

    人权是人类的普遍价值。但正如在中国很有影响的德国哲学家黑格尔所说,“普遍寓于特殊之中,但任何特殊都不能穷尽普遍的意义”。在我看来,这句话的当下含义是:我们应既反对“西方中心主义”,又反对“文化相对主义”。认清个人权利和公/私界限相对性的意义,在于使我们用不同于“亚洲价值”vs“西方价值”的绝对化思维方式去分析人权问题,从而使中德人权对话进一步获得实质性进展。

    注:

    [1]Donald Kommers, “The Constitutional Jurisprudence of the 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 p.315, Duke University Press, 19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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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

    一个幽灵,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的幽灵,在中国和世界徘徊。为什幺  因为在世界各地,无论是马克思主义,还是社会民主主义,都已经失去了它的政治和思想动力,而对于新自由主义的幻灭也在日渐滋长。

    中国当前的制度安排不容易理解,而从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的理论来看却能从一团乱麻中理出一些头绪来。更重要的是,社会主义不应使工人阶级的无产阶级地位永久化,于是小资产阶级普遍化似乎成了未来的希望。

    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的经济目标是通过改革和转变现存的金融市场体制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的政治目标是建立“经济民主与政治民主”。

    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有着深厚的传统,其中的最重要的思想家有蒲鲁东、拉萨尔、J.S.穆勒、西尔沃·格塞尔、费尔南·布劳代尔、詹姆士·米德、詹姆士·乔伊斯,费孝通和罗伯特·昂格尔。毛泽东也在潜意识中深受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影响.

    本文所用的”小资产阶级”一词包括农民,这是与国内目前流行的 “中产阶级”的不同处. 但我所说的"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可以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联系起来.中国革命和建设, 特别是经济体制改革以来的政策,实际上包含"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的实践与创新,但至今未能予以正面的理论解释.

    蒲鲁东和中国的土地所有制

    洛克认为“土地私有制起源于优先占有”。皮埃尔-约瑟夫·蒲鲁东向洛克的理论提出挑战,强调人口的增长使得不可能每个人都有私有土地财产。蒲鲁东说:“从生存的实际看来,每一个人都有占有的权利。为了生活,他必须具有用于耕作的、据此进行劳动的生产资料。另一方面,因为占有者的数量是随着出生和死亡情况而不断变化的,它遵循以下规律:每个劳动者可能要求的生产资料的数量随着占有者的数量而变化。因此,占有始终是从属于人口的。最后,因为占有物从未保持固定,占有物从来就不可能变成财产……所有的人都有平等占有的权利。占有的数量并不依据个人的意志,而是依据空间和人口数量的变化情况而定,故财产不可能存在。”

    蒲鲁东的意思是,如果土地私有制意味着所有者的无限期控制,那幺它和人口的变化是矛盾的。因此,土地私有制,如果理解为适用于每个人的普遍权利,是不可能存在的。换句话说私人土地所有意味着部分所有者对其无限期的控制,那幺它就不能适应人口的变化,也因此私人土地所有就不可能成为每个人的普遍权利。如果私人土地所有制适应人口的变化,它就不是所有者无限期控制意义上的私有制。值得注意的是,中国今天的土地所有制证明了蒲鲁东的这个洞察力。

    中国农村的土地既不是国家所有,也不是个人所有,而是村庄集体所有。现行的制度可以称之为农业土地租赁(30年)的家庭承包责任制。一个家庭得到多少租赁的土地,这是和家庭的人口数量一致的。村庄的每个成员,不管年龄和性别,都可以分得相等的土地。土地由村民委员会租给家庭,在80年代早期租期是5年,1984年延长到15年,1993年延长到30年。因为家庭的人口随着时间过去,婚嫁的进进出出,出生和死亡,而不断变化,村民通常每3年对土地的租期进行小的调整,每5年进行大的调整。

    相当一部分西方左翼人士错误地认为中国在放弃人民公社以后,“农村”已经“恢复了”“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实际上,中国的农村土地所有制是一种蒲鲁东式的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并带有它的希望和内在矛盾。

    我国目前正在加紧研究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试图在巩固家庭承包制的基础上促进规模经营,加速城市化. 这是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的伟大实验。因为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的核心理想之一就是在不剥夺农民的前提下实现社会化大生产. 这也是中国实践对马克思主义正统农业观的突破。

    由于马克思误认为英国的今天就是其它国家的明天,他断定产业无产阶级将日益成为人口的大多数。但考茨基1899年写作《农业问题》一书时的最大难题,就是马克思这一预言在欧洲大陆没有实现,农民、手工业者和职员等非产业工人阶级仍是人口大多数。马克思对农民问题的忽视(如《哥达纲领批判》中反对“人民国家”一词,因德国“人民”仍多为“农民”),对德国社会民主党日后在战略策略上的失败直接影响。

    例如,十九世纪末德国社会民主党面临着如何争取德国南部的贫农和中农的问题。1895年的“法兰克福代表大会”决定建立一个社会民主党的“农业委员会”,倍倍尔、李卜克内西等著名领导人是该委员会的成员。但是,考茨基却坚持认为“一个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之内的社会民主党的农业纲领是荒谬的”,因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必然要把小农排除掉。考茨基还说,恩格斯支持他的观点。由于恩格斯的权威,“农业委员会”中德国南部社会民主党人和倍倍尔的意见被压制了。因此,德国社会民主党的农业政策基本上是等待资本主义大农场吃掉小农,而反对利用“资产阶级国家”帮助小农。(M.Salvadori,KarlKautskyandtheSocialistRevolution:1880-1938pp.pp.56-58,Verso,199) 考虑到德国社会民主党1890年代即已经是德国获选票最多的第一大政党,1919后又是“魏玛共和国”时期的执政党,我们不难看出:他们在‘工农联盟”问题上的失败,是与考茨基的教条主义理论有密切关系的。事实上,1920和1930年代德国(和意大利)法西斯主义的兴起,是得到不少在社会民主党找不到支持的小农及其政党的支持的。

    [ 仲大军按:中国今天的情形与当年考茨基领导的德国社会民主党是何其相似,不仅是放手让所谓市场经济的官僚资本主义大肆蚕食小农,而且是在城市利益集团和工业利益集团的掩护下肆无忌惮地剥夺农民。在这种情况下,仍然实行蒲鲁东式的“理想”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度,就是放手让城市和工业利益集团肆意蚕食农民土地财产,集体所有的土地制度已成为城市和工业利益集团掠夺农民的最好帮凶。在这种意义上讲,我坚决主张农村土地私有化,越早落实到农民人头上,越可以减少工业化过程中城乡两大利益集团之间出现的不公平财产转移的现象!]

    穆勒和现代企业制度的系谱学

    在当前中国经济改革中,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一个经常使用的词语。然而,几乎没有人注意到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竟然处于“现代企业制度”的系谱学的核心。实际上,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者穆勒,却是提出“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主要特征--股东的有限责任--的关键人物。

    出于对他同时代的工人合作社发展的关心,约翰·斯图亚特·穆勒开始研究有限责任问题。他首先分析了合伙企业(partnership)中所谓的“两合”(en-commandite)形式。在英国,这种特殊的合伙企业形式有众多的支持者,其中基督教社会主义者是最为引人注目的。根据这种组织形式,积极的合伙人坚持把责任和其职责联系起来,承担无限的责任。而“昏昏欲睡的”合伙者则承担有限的责任,因为他们不对企业的经营负责。约翰·斯图亚特·穆勒鼓吹这种合伙企业形式,因为它可以允许工人组成协会“来从事他们所熟悉的商业活动”,它也同样允许“富人贷款给穷人”,因为富人在此是“昏昏欲睡的”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者。穆勒指出:

    “没有人能逻辑一致地谴责这些合伙关系,因为这就如同说没有人可以凭借钱从事商业活动。换句话说,在商业和工业发展到现在这个阶段,否定劳动者的合伙制,就是主张商业利润应该整个地被那些有时间积累的或者有好运气继承资产的人所垄断,很明显是荒谬可笑的。

    1850年,穆勒在英国国会中产阶级和工人阶级储蓄投资特别委员会上作证。他建议为股东建立一种承担一般有限责任的公司制度,因为它可以促使财富更加自由地借贷,以支持穷人的事业。而穷人由于有机会把他们的储蓄投资于生产者或消费者合作社,也从中得益,而不必担心无限责任的倾家荡产的风险。由于穆勒和其它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者的努力,英国国会通过了《1855年企业一般有限责任法案》。

    有限责任的系谱几乎为当代经济学家所遗忘。重申这经济史上被遗忘的一章的意义在于强调“现代企业制度”并不必然是资本主义的。如果股东仅仅具有“有限的责任”,这意味着他们作为“私人业主”并不承担期望要他们承担的全部风险,因此他们并不能享有公司全部的利润。换言之,股东并不是唯一的风险承受者。职工的仅与公司挂钩的人力资本也在经受风险。此外,股东可以通过让不同的公司分享其有价证券来使他们的股权多样化,但是单个的工人却不能同时在几个公司工作。据此可以说,职工的人力资本由于缺乏多样化将承担更大的风险。这就为我们理解中国农村工业广泛开展的制度革新 “股份合作制” 开启了大门。

    詹姆士·米德和中国的股份合作制

    詹姆士·E·米德,1977年诺贝尔经济学奖的获得者,是现代的国民生产总值计算法(GNP)的创始人之一。作为凯恩斯的学生,米德深受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传统的启发。他总是把他的纲领称之为“自由社会主义”。米德的纲领旨在把自由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最好特征结合起来。在制度设计上,它主要有两个部分:“劳资合股企业”(“labour-capital partnerships”)和“社会红利”。

    劳资合股企业

    根据米德的设计,外部的股东拥有资本参股证(Capital Share Certificates),内部的工人拥有劳动参股证(Labor Share Certificates)。这个计划的运作机制可以粗略地概括如下: “在劳资合股企业里,工人和风险资本家作为合伙者共同管理企业。资本家拥有的资本股可与资本主义企业中的普通股相比。工人合伙者在企业中则拥有劳动股。劳动股有权和资本股按同一比率分红,但是它们依附于每一个单个的工人合伙者,当他或她离开企业时被取消。如果劳资合股企业中任何一部分收益没有分红而是用于企业发展,新的资本股,其价值等于他们牺牲的红利,将分配给现有的所有资本股和劳动股的持股者。劳资合股企业的协调极大地减少了工人和资本家之间的利益冲突,因为任何通过提高其持股者红利比率以提高某个团体境况的决策都将自动提高其它团体的持股者的红利比率。”(米德:《自由、平等和效率》(Liberty, Equality and Efficiency),纽约大学出版社,1993,85-86)

    除了有利于调整外部股东和内部工人的利益外,米德的劳资合股企业在把灵活性引进劳动力市场上还存在另一重要优势。现行西欧的社会民主制存在一个重大的问题:工人的高工资以劳动力市场的僵化为代价,而这意味着产量将因低效率而减少,就业水平则低于潜在的充分就业。当劳资合股企业用劳动参股证来代替固定的工资分配时,一定程度的灵活性就引进了劳动力市场,而后者在这以前是以工资的下降刚性为特征的。

    在中国和其它后共产主义国家中,“进步”力量不去模仿西欧施行的社会民主主义政策很重要。西欧社会民主党早已失去激进的灵感。社会民主党的纲领不是去挑战和改革现有的市场经济体制形式,而仅仅致力于缓和结构性分割和等级制度的社会后果。我们需要许多如劳资合股企业这样的激进的体制改革,以弥补传统的社会民主主义政策的不足。劳动市场的灵活性仅仅是说明这一普遍观点的一个例子。

    社会红利

    米德的“自由社会主义”纲领的第二个特征是“社会红利”:每个公民, 没有任何其它条件, 仅根据其年龄和家庭状况,就可以获得免税的社会红利。设立社会红利有两个基本考虑:(1)给每个人提供同样的、基本的、无条件的收入来促进平等;(2)提供一部分不受劳动市场灵活性所要求的变化的影响的收入,来减小个人风险。直观看来,主张社会红利的观点的核心在于, 通过扩大每个公民的财力和能力来取代对永久就业的需求。

    社会红利优越于传统的“有条件收益的”社会民主主义政策的地方在于,前者调动了受益者对接受低收入职业的积极性。这种现象乍看起来违反直觉,因为“无条件的社会红利”似乎比有条件的收益(基于失业和疾病)更加削弱了接受低报酬工作的积极性。然而,直觉在这件事情上是错误的。米德用下面这个例子来反对这种直觉:“一个有80元的社会红利和20元的有条件收益作为补充的接受者将更加积极地去谋取外界的收入,只要那些收入在扣除所得税后大于20元;但是如果他或她整个地依赖于100元的有条件收益,那就不能刺激他们接受外界低于100元的收入。”

    中国的股份合作制Shareholding-Cooperative System (SCS)

    在为乡镇企业创造一个适当的所有制形式的努力中,中国的“农民-工人”和他们的社区政府设计了一种独创性的形式:“股份合作制”(SCS)。它和米德的“劳资合股企业”在制度上有劳动股和资本股相类似;然而,但其特点在于资本股主要归集体所有,附属于社区的代表乡镇的政府和村委会。这样一来,中国乡镇企业的股份合作制就承担了协调内部职工和同一社区的外部成员之间的利益的职责。为了对它的机制有一个了解,我现在想简要地描述一下中国农村的一个较早股份合作制的试验。

    1993年夏季我曾在山东省淄博的周村地区做过一个时期调查工作。作为对取消人民公社时的困难的反应,股份合作制是1982年在周村地区发明的。农民们发现,某些集体财产(除了土地)不能简单分割。所以他们决定按照相同的条件给每个“农民-工人”发行股份,而不是去毁坏集体财产(如卡车)零散出售(这种现象在其它很多地区都发生过)。不久之后,他们认识到不应该把集体的财产按现在的工人总数分割成个人的股份,因为老一代的“农民-工人”离开了企业,当地政府也进行了前期投资。因此,他们决定保留相当部分的“集体股份”,这些“集体股份”是不应该纳入个人股份的。这些集体股份是为外界的社区团体,如当地政府机构、本地或外地的其它公司、银行,甚至大学和科研机关而设立、持有的。下面的数字显示了周村地区股份合作制利润的流向状况:

    10%:工人福利基金股份合作制公司税后利润 30%:公司发展基金60%:分红基金(集体和个人的股份)

    很显然,股份合作制的出现是两个因素的共同产物:(1)中国农村制度变化(如公社的解散)和(2)对公社财产的不可分割性的一种带有偶然性的解决方式。所以,中国实践者和学者对如何评价这种新的所有制形式态度暧昧。如卡尔·波拉尼(Karl Polanyi)说过的:“当代人并不能理解他们正准备开创的秩序。”但从詹姆士·米德的劳资合股企业构想看来,中国的股份合作制是一项重要的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的制度创新.

    至于詹姆士·米德的“社会红利”,迄今为止在中国并没有类似性的试验。然而,我相信中国可以在建立她自己的社会福利制度中,重视米德的“社会红利”方案,从中获得启发。

    布罗代尔:“反市场的资本主义和房地产在中国

    大多数西方评论家,不管是左派还是右派,都相信中国正在日益变成“资本主义”。但是“资本主义”一词的意义是什幺 费尔南·布罗代尔的话值得引证:

    “迄今为止,我仅仅使用过“资本主义”这个词五次或六次,尽管这样,我还是尽量避免使用它。……就我个人来说,经过长期的努力,我不再试图摆脱这个烦人的名词的入侵。资本主义……已经被历史学家和词汇学家无情地追击……但是大概是路易·布朗,在和巴斯第特(Bastiat)争论时,在1850年给予了这个词新的含义。他写道:‘我称之为“资本主义”[他用引号表示]的,是指资本排他性地被某些人占有。’但是,这个词仍然很少出现。蒲鲁东偶尔恰当地使用过这个词:‘土地依然是资本主义的堡垒’,他写道……并对之做了很好的定义:‘资本作为收入的源泉,在经济和社会领域内通常并不属于那些通过劳动力使其运转的人。’然而六年以后,在1867年时,这一词语仍然不为马克思所知。”

    最重要的是,布罗代尔在“市场经济”和“资本主义”之间做出了至关紧要的区分。在他看来,“存在着两种类型的交换:一种是实际的交换,它以竞争为基础,几乎是透明的;另一种是高级形式的交换,它是复杂的、压迫性的。这两种类型的活动既没有相同的机制也没有相同的动因,资本主义领域存在于高级形式的交换之中。”布罗代尔认为,集镇是第一种交换形式的典型场合,而远距离的贸易垄断和金融投机即“资本主义”则属于第二种类型,后者从本质上是“反市场的”。

    布罗代尔之区分“市场经济”和“资本主义”对于理解中国今天的所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颇有启发.我们可用两种房地产市场为例说明布罗代尔的区分重要意义。第一种类型可以黑龙江省鹤岗市为代表,第二种类型可以广西北海为代表。在鹤岗市这个例子中,当土地投机被当地政府禁止时,房地产市场成了当地经济增长的发动机。相比较而言,在北海市,房地产开发者和银行相勾结(从银行贷款然后投机土地市场),其结果是普通民众由于价格高昂而买不起房子。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必须支持第一种市场类型,而拒绝第二种。

    中国与俄罗斯:小资产阶级的社会主义与寡头资本主义

    1992年俄罗斯的私有化计划“提供给所有的公民,包括小孩,以25卢布购买1万卢布的私有化证卷(凭单)的机会”。然而,这种幸福的起点很快就变成了这样一种情形产生了布罗代尔意义上的寡头资本主义。其原因如下:

    (1)俄罗斯允许私有化证卷(vouchers)的自由买卖。据俄罗斯政府的三个主要顾问看来,“私有化证卷的可交易性使人们立刻把凭单转换成现金,这特别有助于穷人,他们有大量的即时消费需要……这大大地改进了潜在的大投资者的机会。”很显然,这使财富重新集中在富人手中,而这就是这个计划的设计!不必惊奇,俄罗斯总理切尔诺梅尔津(Chernomyrdin)在1992年12月时说,私有化证卷的计划可比得上斯大林血腥的农业集体化。

    (2)在俄罗斯私有化中,每个公司可以有三种选择。最常用的是所谓的第二种选择。在这个选择中,工人和经理一起可以用凭单或现金,以1992年7月资产账面价值1.7倍的名义价格购买51%的有投票权股票。在其余股票中,有29%必须通过凭单拍卖出售给普通公众。然而,禁止工人作为一个集团持有他们的股票。他们仅仅可以单独地拥有他们的股票。这就是深思熟虑的、为了避免工人可能控制的阿纳托利·查巴伊斯(Anatoly Chubais)计划。查巴伊斯是国家财产管理委员会的主席。结果,经理和外界大投资者都热衷于从工人手中购买凭单,工人也不抵制不卖,甚至一张凭单仅仅换来一瓶伏特加酒。

    (3)俄罗斯的私有化并不依据对当时国有公司资产的正确估价。对通货膨胀和“无形资产”也没有采取什幺调整措施。查巴伊斯“只不过宣布了1992年7月时俄罗斯公司的账面价值可以作为注册资本(charter capital),此外没有任何调整措施”。这个决策给国有资产通过凭单拍卖(上述第二种选择中29%的公司股票)的新买家和公司的内部人员(他们可以买断51%的股票)以巨大的利益。所以,用不着奇怪,最后的结果是俄罗斯工业资产以极低价值出售:1994年六月在凭单私有化结束之时,俄罗斯工业总值低于120亿美元。甚至查巴伊斯的三个主要顾问也震惊不已:这怎幺可能 “俄罗斯工业,包括石油、天然气、某些运输业和大部分制造业的资产净值,它竟然低于凯洛格公司[美国一家保健食品公司]” 

    米德的倒转的国有股所有权与中国的国有股参股

    中国现在有两个证券交易所,上海政券交易所(1990年12月19日开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1991年7月开张)。在这两家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股票通常有三种类型:国有股,法人股,个人股。

    第一,国有股(the state shares)。这是政府(中央的和地方的)和政府所有的企业(soly-government-owned enterprises)持有的股票。

    第二,法人股(the legal-person shares)。这是其它股份公司、非银行的金融机构和其它社会机构持有的股票。

    第三,个人股(the individual shares)。这是为单个的市民所持有和买卖的股票。它称之为A股,因为还有仅仅提供给外国投资者的B股。

    在上海或深圳交易所上市的典型的中国公司通常有上述类型的股东,即国家、法人和个人。每一部分都大约占已发行股票的30%。到1997年7月为止,总共有590家公司在上海和深圳上市。然而,只有个人股才允许在这两家交易所买卖,国有股和法人股则并不允许买卖。

    近几年,关于国有股是否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买卖有一场热烈的政策辩论。反对国有股交易的主要引证意识形态的原因:他们认为国有股的交易等于“私有化”。赞成国有股交易的则主张,大部分国有股在公司手中仍然不能防止政府官员任意地干涉公司的经营决策,因为国家必须任命官员参加董事会。

    有些人也许会说,国家(state)作为股东这件事太特殊了,以至于不能提出任何一般的理论见解。然而,美国的一个重要的自由主义思想家,路易斯·哈茨(Louis Hartz)写过一本研究1776至1860年间宾夕法尼亚州“混合企业”的书混合在这里的意思是州政府作为股东之一存在于其它私人股东之中,相当于我们中国的国有股参股。我们不必惊讶美国的州政府为了他们的支出和工业政策不得不把参股股权作为一种工具:只是到1913年2月时,美国宪法第16条修正案才把个人所得税合法化(在这之前美国最高法院认为所得税与私有财产相抵触)。

    美国历史上“混合企业”的事例提醒我们,政府作为股东并不是十分特别或异常的事情,譬如,二战后英国把他们的钢铁、电、铁路、煤炭工业国有化。但是英国的政府只是没有剩余要求(residual claims)的剩余控制者(residual controller),因为政府“并不为其拥有可以自由使用的利润而获得利益,其利润被为集款补偿国有化成本而发行的国家债券的利息付款所抵消。因此,政府并没有从增长的收入中受益,它仅仅变成了所有者-管理者”。

    詹姆士·米德建议改变英国国有化进程,他称之为“倒转的国有化”.米德的建议在本质上是给予政府作为股东的“剩余要求”权,而没有控制权。在米德看来,这种“倒转的国有化”有两个主要的好处,(1)政府可以利用它的股权给“社会红利”筹措经费,而通过允许给每个人最低收入,这又将给劳动力市场提供一定的灵活性;(2)政府可以从其部分地拥有的微观管理的经营决策权中抽身出来。

    米德的构想和中国现在把政府作为消极的股东的政策存在着某些相似之处,即国有股的参股。甚至“社会红利”思想也可以部分地见之于地方的实践:广东省顺德市已经启动了国有股销售程序来为“社会保障基金”筹措经费。中国的国有股参股这种“倒转的国有制”对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改革现行的金融市场体制构想提出了深刻的理论问题和挑战。

    西尔沃·格塞尔(Silvio Gesell: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的金融改革家

    在《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中,凯恩斯有一个令人惊异的论断:“未来向格塞尔学习的将比向马克思学习的更多”。西尔沃·格塞尔(1862-1930),是一个德国商人,1919年在巴伐利亚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古斯塔夫·兰道尔(Gustav Landauer)政府中任财政部长。格塞尔认为自己是蒲鲁东的追随者。在他看来,蒲鲁东的最重要的洞见是认为货币比劳动力和商品更具竞争优势。蒲鲁东试图把商品和劳动力提到货币的水平,但他失败了。因为改变商品的本性是不可能的,因此格塞尔主张改变货币的本性:“商品由于库存的必要而受损失,我们必须让货币承担同样的损失。这样,货币就不再优越于商品和劳动力;这就使得任何人不管他拥有或储存什幺,货币或商品,都没有什幺差别。于是,货币和商品成了完全的等价物,蒲鲁东的问题迎刃而解,阻碍人性发展出它的全部力量的束缚消失了。”

    具体地说,格塞尔提出了一种 “邮章货币”,即定期盖邮章才有效的货币。格塞尔的观点是,作为交换媒介的货币应该被看作是一种社会服务(仅仅作为公共流通工具),因此必须对它征收少量的使用费。在格塞尔时代,邮章是征收这类费用的方法。现在,计算机在支付上的广泛使用使得这种程序变得更容易执行。

    为了给“邮章货币”如何在实际中起作用作一个明晰的说明,让我们回顾一下20世纪30年代奥地利的实践。1932年,奥地利沃格尔(Worgl)市的市长昂特古根伯格(Unterguggenberger)先生决心消除该市35%的失业人口。他发行了相当于奥地利14,000先令的“邮章货币”,这种邮章货币由当地银行储存着的同样数量的普通先令担保。为了使这种“地方性通货”生效,每月需要在货币上盖一个邮章(即买 “邮章货币”面值的1%的邮票)。因为买邮票的成本是持有这种通货的使用者的费用,每个人都想迅速的消费掉“邮章货币”,因此这自然而然地就为其它人提供了工作。二年以后,沃格尔成了奥地利实现全部就业的第一个城市。

    凯恩斯明确表示他对“邮章货币”的支持:“通过设计出要求法定货币以规定的成本周期性地盖邮章来创造一种人为的货币置存成本,那些期望匡正时弊的改革者已经摸着了门路,他们的方案的实际价值是值得考虑的”。

    在最一般的哲学层次上,格塞尔的“邮章货币”可以看作是分离货币的两种传统职能作为交换媒介的货币和作为价值储存的货币的一种改革,因为“邮章货币”消除了货币的价值储存职能。这种分离有助于解决衰退这一主要的经济问题:当货币既承担交换的媒介,又作为价值储存的工具时,任何人在经济衰退时期都会储蓄更多,消费更少,由此将加剧经济的衰退。

    格塞尔的“邮章货币”方案是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的经济构想的生动事例:不是废除市场经济,而是通过金融体制的改革和创新,我们可以创造一个有更多自由和均等机会的市场经济。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当前世界经济萧条的危险,美国联邦储备银行已在考虑“邮章货币”方案,但反对这一方案的利益集团不会让它实现.而中国则可以更从容地研究这一构想并进行实验.

    詹姆士·乔伊斯和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的艺术

    众所周知,詹姆士·乔伊斯认为他自己是个“社会主义艺术家”。但是,哪种社会主义呢 答案的线索可以在《尤利西斯》中寻找:当布卢姆竞选市长时,他宣称:

    “我赞成市政道德的改革和明白的十戒律。新世界必然代替旧世界!所有的犹太人、穆斯林、异教徒联合起来。所有大自然的孩子都有三英亩土地和一头牛……自由货币,自由租金,自由相爱,自由的、世俗的国家中的自由的、世俗的教堂。”

    很显然,乔伊斯的社会主义是小资产阶级的社会主义。更生动的例子是:斯拉·庞德(Ezra Pound)是一个伟大的现代主义诗人和乔伊斯著作的支持者,他却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研究格塞尔的金融改革方案。同样有趣的是,苏联电影导演谢尔盖·爱森斯坦(Sergej Eisenstein, 1898-1948)在巴黎与乔伊斯相识时,认为乔伊斯的《尤利西斯》强烈地触发了他的“动态蒙太奇” 的灵感。

    伟大的现代主义作家,譬如詹姆士·乔伊斯和罗伯特·缪斯尔(Robert Musil)曾明白地表达了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的情感。制度的创新和个性的创新必须同步进行。

    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与后福特主义大生产

    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曾被马克思指责为 "田园诗般的幻想".但薄鲁东的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并不反对社会化大生产本身. 实际上, 当代社会化大生产的新形式---后福特主义, 正是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的经济民主理想与规模经济的结合. 为了充分论证这一点,我们有必要回顾劳动分工理论的历史发展.

    在我看来,马克思主义的“生产力--生产关系”理论缺乏充分的辩证性,具有技术决定论的倾向。近十几年来经济史学界的新成果,说明马克思对英国工业革命的理解是大成问题的。例如,马克思过多强调了珍妮自动纺布机的作用,殊不知他所引证的乌勒( A.A.U )的关于珍妮机的说明是不确切的,乌勒本人是被商业化珍妮机的厂商雇来做宣传的。这种对技术史理解的错误,导致马克思在与薄鲁东的辩论中,夸大了英国工业革命的普遍性,未能看到(在农业人口众多的法国)薄鲁东所倡导的雅各布织布机--现代计算机的先驱--的巨大潜力,即另有一条不同于英国工业革命的、减低城乡冲突与工农冲突的技术进步的可能道路。

    马克思主义之所以不能象注意英国的珍妮自动纺布机一样地注意法国的雅各布自动织布机,是有着深刻的理论原因的。正如埃尔斯特 [Jon(JonElste ]指出,马克思认为“在给定时期内只有唯一一种有效率的技术” ( 见 JonJonElster,ExplainingTechnicalChangeP.16 。不错,马克思常常强调技术被引入生产过程时的政治因素:资本家引入机器以便使用非熟练的童工和延长相对剩余劳动时间。但是,马克思完全忽视了影响机器设计本身的政治因素。他认为机器设计只是现代自然科学应用,而未能了解现代科学并不给出唯一有效率的机器设计。例如,雅各布自动织布机以卡片操作,可以灵活适应组装样式的多变需求;而珍妮自动织布机可以实现生产单一样式组装的规模经济。很难离开社会政治因素,抽象地判定这两种机器设计何者“更有效率”。

    由于马克思未认识到影响机器设计本身的政治因素,他实际上未能超出亚当·斯密的分工理论。他竟与斯密如出一辙地说:“劳动过程的协和性质,现在成了由劳动资料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技术上的必要了”(《资本论》第一卷,第423页,人民出版社)。恩格斯后来在《论权威》一文中说得更象斯密:“进入工厂的人请放弃一切自由。”马克思未能超越的亚当 ·斯密的分工理论有两大弊病:

    第一,也是最重要的,是斯密将“社会分工”化简到“技术分工”。换言之,他没有将“社会分工”与“技术分工”这两个不同的概念区分开来,《国富论》开篇头一句话便是:“劳动生产力上最大的增进,以及运用劳动时所表现的更大的熟练、技巧和判断力,似乎都是分工的结果。”这自然是极富洞见的观察。但是,他没有说明这里的“分工”指的是“技术分工”还是“社会分工”。所谓“技术分工”,指的是将一项生产任务分解为不同的步骤去完成;所谓“社会分工”,指的则是工人被安排到不同的步骤上去的方式,例如,可以安排不同的工人去完成不同的生产步骤,也可以安排同一个工人去完成不同的步骤。无疑,“技术分工”通过对生产过程的分解,极大地提高了劳动生产率。但是,“技术分工”与“社会分工”之间并无“一一对应”的关系;也就是说,生产过程的不同步骤不一定要求不同的工人去完成。例如,装配汽车,既可以有“装配线”,也可以有“装配岛”,而这两种形式下的“社会分工”是不同的。又如,即便是在同一条生产线上,同一个工人可以永远干同一件事,也可以经常调换工种。简言之,对生产过程的步骤分解,与对工人工作安排的分解,不是逻辑上同一的概念。

    斯密的错误即在于不区分“技术分工”和“社会分工”。实际上,他将“社会分工”化约为“技术分工”。在他著名的“扣针工厂”的例子中,斯密谈到“十八种操作,分由十八个专门工人担任”,“一个人抽铁线,一个人拉直,一个人切截,一个人削尖线的一端,一个磨另一端,以便装上圆头。”显然,他将对生产过程的技术分解直接化约为对工人工作安排的分解。这样一来,产量固然可以增加,但由于工人对生产全过程的了解下降,他们只能被动地接受管理者的命令,而不可能积极地参加“全面质量管理”。发人深省的是,据斯密本人记载,当时就有人提出他的分工理论只是关于生产数量(而非质量)的理论,但斯密对此未加重视,仅以“质量难以定义”为由而一笔带过:“质量的好坏,人言言殊。因此,一切关于质量的说法,我认为均不可靠。”

    出乎斯密预料的是,现代市场经济中“质量”远比数量重要。发源于日本“丰田”汽车公司的质量型竞争,打破了斯密式的“技术分工”与“社会分工”的一一对应关系。“丰田生产方式”的重大创新在于“即时或无库存生产”(Just-in-time,orinventorylessproduction)。“无库存”的妙处,不仅在于节约库存成本;更在于及时暴露生产中的质量问题。在有库存的情况下,工人可以被动地遵照管理者的命令埋头生产,不问上、下道工序的半成品的质量;但是,一旦库存没有或很少,工人们就不得不关心上、下道工序的质量,积极互相“团队协作”,从而及时发现和解决质量问题。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我国上海宝山钢铁公司已经成功地实行了“无库存生产”和“全面质量管理”,斯密的分工理论——“技术分工”与“社会分工”的一一对应性——已被中国实践所突破。宝山钢铁公司各二级厂不允许设置仓库,物资部门在接到紧急用料电话30分钟内,生产物资必须送到现场。宝钢还建立了“大工种”和“区域工”。所谓“大工种”,就是除掌握本工种外,还要了解和相当程度上掌握相关工种,如电工要会做钳工的活,钳工要会做简单的电工活,同时电工、钳工都要会做指挥吊车和一般的焊接活。所谓“区域工”,指的是在一定的生产作业区域内,打破岗位界限,进行“团队合作”。更有意思的是,宝钢的基层作业班组长有一项任务--培养自己的潜在竞争对手,即作业长的职责之一是培养本班组成员获得“作业长资格”,任何工人均可通过考试而成为“潜在作业长”。宝钢的这些“社会分工”实践,与斯密的工人“终生局限于一种单纯操作,必然能大大增进自己的熟练程度”的理想,显然是大相径庭的。

    从宝钢的实践来看,可以说,中国已经出现了以“无库存生产”、“全面质量管理”、“工人自主参与”和“团队合作”为特征的“后福特主义生产方式”。这里的“福特主义”,指的就是斯密的分工理论的系统运用。虽然斯密在18世纪末就写了《国富论》(1776年),但他的分工理论直到19世纪后期(1870年左右)才真正在实践中取得支配地位。之所以如此,恰恰是因为熟练工匠力图保证自主性不被管理者的命令所取代,而对斯密式的僵化分工进行了顽强抵制。英国史学家汤普森曾记述轮胎制造商的儿子,不得不向他父亲工厂的工人学习技术的故事,可见熟练工匠对工艺全过程的了解是他们与雇主谈判时的力量所在。但是,1870年以后,大批非熟练移民工人来到美国,给斯密式分工的系统实现提供了两大条件:⒈,非熟练工人缺乏与雇主的谈判力量,无力拒绝雇主将“社会分工”化约为“技术分工”的努力;⒉,移民生活的艰辛,使社会平均消费偏好(taste)较少注重产品质量,而倾向于接受标准化的大众产品。这两个条件,与源于美国军事工业的“可互换零件”(interchangableparts)系统相结合,终于使美国成为率先实现斯密式分工体制和大批量生产(massproduction)的国家(12),其最具象征性的体现即是亨利福特1913年建立的“T模型”——“福特生产方式”。据统计,在福特的汽车制造厂内,移民工人们来自世界各地,共有30多种语言,根本谈不上沟通与协作,每人只能默默地在装配线上当“一颗螺丝钉”,一切听从管理者和工程师的安排,正象卓别林的电影《摩登时代》所描绘的那样。

    “大批量生产”本身并无不好,在人们需求稳定且单一的情况下,它的确能实现“规模经济”,降低单位成本。但问题在于,福特主义的“大批量生产”是一种僵化的“大批量生产”,一旦需求出现多样化、特殊化和不稳定,福特生产方式便陷入“尾大不掉”的危机。有趣的是,后起的美国通用汽车公司(GM),就是通过生产四种型号的车而战胜只产一种型号(“T模型”)的福特公司的。更耐人寻味的,福特1931年接受为美国政府制造潜水艇的项目,但由于产品的要求很特殊,福特工厂的不熟练工人只适合生产大批量的大路货,结果整个项目从失败而告终(13)。这是“福特生产方式”的第一次严重挫折。“福特生产方式”这种对需求多样化和需求不稳定的不灵敏反应,恰恰反映了斯密的分工理论的第二大弊病。

    我们已说,斯密的分工理论的第一大弊病是不区分“社会分工”和“技术分工”。现在,我们又触及它的第二大弊病:缺乏对市场需求稳定性与否的考虑。斯密指出,如果要求制铁锤的工人又会制造铁钉,必然造成浪费,影响效率。但他这一论证假定了市场对铁锤的需求是稳定的。一旦需求出现波动,制造铁锤的“规模经济”本身便成了浪费;如果工人能转产铁钉,则尚有“范围经济”(economyofscope)的希望。换言之,斯密式的分工(福特主义)只有在市场需求稳定的条件下才可发挥“规模经济”的效率;而当需求不稳定时,以技术和工人技能的“灵活性”(flexibility)为核心的“后福特主义”生产方式便大显身手了。

    “后福特主义”认为,自动化技术的真正潜力,不是给福特式的僵化生产体制更加一把油,而是给灵活的分工和生产体制提供了坚实的技术基础,使之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据麻省理工学院技术史学家诺伯(DavidNoble)的研究,数控机床(numericalcontroldmachinarytools)有两种可能的程序编制法:一种是由熟练工人将自己的操作录制下来,然后根据录制给机器编制程序指令(这是所谓“recordandplayback”方法,即“录制加重放”)再不断进行调整。另一种方法,是由工程师一开始就给机器编制好统一的程序。1946年,美国通用电力公司(GeneralElectric)的工程师霍姆斯(LavellHolmes)发明了“录制加重放”的方法。但是,由于该方法仍然给熟练工人很大的自主性,不利于管理者对劳动过程的彻底控制,结果被美国企业界弃之不用(18),而为德国和日本的数控机床制造业所采用。美国采用让工程师一开始就编制好统一程序的办法,即把自动化技术系于福特生产方式的禁梏之中,其后果必然是生产的不灵活性,终于在70年代开始的世界经济危机(由石油危机触发)中自食其果,在汽车和电子行业上被日本和德国打败。

    为了扭转被动局面,自70年代以来,美国企业界开始了向“后福特主义”的痛苦转变。美国本世纪下半叶最有影响的管理学家彼得·德鲁克(PeterDrucker)直接向亚当·斯密的分工理论挑战。他指出,不区分“技术分工”和“社会分工”,是一个“逻辑谬误”。他以外科医生为例:手术自然是分步骤进行(“技术分工”),但每个步骤却不见得由不同的人去执行。事实上,熟练的外科医生往往一个人进行多种步骤的手术(19)。“后福特主义”的“全面质量管理”、“无库存生产”,恰恰旨在发挥每个劳动者的主动精神,突破斯密式分工对劳动者的创造性的压抑。然而,真正使每个劳动者发挥积极性是不容易的,它要求生产关系的相应变革,使劳动者能够分享工资之外的利润。这就必然触犯资方和管理者的既得利益。意味深长的是,尽管资方不情愿,但由于国际竞争的压力,他们不得不诉诸“团队合作”、“全面质量管理”等手段,向劳动者让步。1983年以来,美国已经有27个卅修改了公司法,取消了股东是企业的唯一所有者的概念,要求管理者不仅要对股东(stockholder)负责,而且要对广大的“利害相关者”(Stakeholder)负责,而劳动者是“利害相关者”中的主要成员(20)。美国通用汽车公司的子公司赛顿(saturn)更为彻底,它的每个团队(team)负责人和各级管理岗位均配备两人,一人由高层管理者选定,另一人由工会选定。这的确有点“两参一改三结合”的味道了.

    从根本上说,“福特主义”和“后福特主义”,绝不只是“技术分工”的不同类型,而是关于“社会分工”、社会组织的不同模式。

    我们可用下图来表示这两个模式的不同:

    “技术分工”与工人技能生产组织生产生产关系 “社会分工”要求原则批量 ----------------------------------- 福特主义一一对应不熟练被动服从命令大批量经济专制 ----------------------------------- 后福特主义不一一对应熟练无库存生产可大可小经济民主

    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费孝通和昂格尔

    在现代中国,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有着悠久的传统。在这个传统中,费孝通是个特别重要的人物。自20世纪30年代开始,费孝通就关心“乡村工业”和“小城镇”。费孝通认识到,“提高[乡村工业的]产品,不仅是技术改进的大事,也是社会重组的大事”。20世纪30年代末,在伦敦师从马林诺夫斯基撰写他的博士学位论文时,费孝通认为,“[在中国] 由于农民对土地制度的不满,共产主义运动的真正性质是农民起义……必须认识到,仅仅减少租金和平均地权这样形式的土地改革并不能承诺中国耕地问题的最终解决。然而,这样的改革却是必需的和紧迫的,因为它是解救农民的必不可少的一步。”最重要的是,费孝通在那个时代(1938)就已经指出:“作为现代工业世界的后来者,中国是一块避免其前辈已经犯过的错误的阵地。在乡村,在根据合作原则发展小规模工厂的过程中,我们已经看到试验是如何进行的。相比于西方的资本主义工业发展,在这里防止生产资料所有制的集中已经在谋划之中。尽管一切试验都很困难甚至可能失败,但是这样的试验在解决中国农村工业的未来发展问题上仍然具有重大的意义”(费孝通, 1939, p.286)。

    应注意到,费孝通像蒲鲁东一样,并不反对大工业本身:

    “当工业革命开始时,主要的革新是蒸气动力,这使得工业布局集中化。在蒸汽机和工作机之间,必然存在着一个联系二者的纽带,所以把这两种机器结合在一起是十分经济的……电力的使用改变了[集中化的]工业布局,[因此]电力发动机和工作机之间的距离不再需要缩短……内燃机的发明及其在运输上的运用使得集中化的工业布局变得更加多余了……如果新机器开拓出的新的经济机会不能为大多数[农村]人民所共享,它将对人们的谋生产生有害的影响。越多的[农村]人民使用这些新机器和新技术,它们就越有可能得到适当地运用。这就是我为什幺不把西方资本主义鼓吹为我们发展新工业的道路”。

    费孝通的关注可以和昂格尔在我们这个后福特(Post-Fordism)时代“拯救”小商品生产的努力相联系。“小商品生产”指的是生产者相对均等的,通过合作组织和独立行为的混合来运转的小规模经济。无论是实证的社会科学还是马克思主义都认为“小商品生产”注定要失败,因为它排除了对科技活力生死攸关的生产和交换中的规模经济。昂格尔对“小商品生产”所见不同。他既不接受也不抵制它的历史形式,毋宁说,他企图通过创造新的政治和经济体制来“拯救”小商品生产。譬如,通过发现一种“市场组织的方法,把资本、技术和人力集合在一起,而不必给其使用以永久和绝对的权利”,我们可以满足规模经济的要求。在昂格尔的纲领性方案中,这种解决方法等于新的产权制度,下面将对它进行论述。我们可以从小农民主和小规模的自给自足的财产的旧梦想中抢救出新的选择的核心,创造出新的体制,使之既通向民主理想,又通向经济和科技的活力。

    把财产理解为一个“权利束”(bundle of rights)是近代法律分析中最具特性的主题。昂格尔正是从这一分析中得出了肯定性的民主潜力:他主张肢解传统的产权,并把它各部分权利授予不同的权利拥有者。继承那些传统所有者的将是公司、工人、国家与地方政府、中间机构和社会基金。他反对简单地把传统的私有制转为国有制和工人合作社,因为这种转变仅仅是重新确定所有者的身份,而并不改变财产的“统一”性质。他赞成一种三层的财产结构:中央资本基金,由中央民主政府为最终决定经济积累的社会控制而设立;各种各样的投资基金,由中央资本基金为基于竞争的资金分配而设立;初级的资金接受者,由工人、技师和企业家组最终结果成。

    我们可以从激进的左翼传统和自由主义传统的立场来评价昂格尔关于“分离所有权”的观点。在激进的左翼主义看来,昂格尔的纲领和蒲鲁东的小资产阶级激进主义有着联系。蒲鲁东是把财产看作权利束的理论的先驱,他的经典著作《什幺是财产 》对“统一的财产”做了彻底的批判。就它的经济方面来说,昂格尔的纲领在某种意义上等于蒲鲁东主义、拉萨尔主义和马克思主义思想的综合。蒲鲁东和拉萨尔的小资产阶级激进主义认为,为了经济效率和政治民主,经济应该非中心化;昂格尔吸收了这个重要的观点。从马克思主义者对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的批判那里,昂格尔认识到了小商品生产的固有困境和不稳定性。这种认识促使昂格尔改变了小资产阶级激进主义对国家经济政策的一贯憎恨态度。他建议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进行分工合作。他把那些建议和企图加快民主政治的下述改革联系在一起: 通过政府部门间僵局的迅速解决以提高和维持制度化的政治动员水平, 并深化和推广公民社会的独立的自组织(self-organization)。

    从自由主义的传统观点看来,昂格尔的纲领代表了一种向经济分散和个人自由前进一步的努力。在今天的有组织的、社会民主主义式的“资本主义”经济中,为了保护资本和劳动的既得利益,已经牺牲了工业发达地区的经济非中心化和革新。昂格尔的纲领比现在的新自由主义实践和社会民主党更真实地反映了分散协调和革新的自由主义精神。传统的、体制上保守的自由主义把绝对的、统一的产权当作所有其它权利的样板。用财产权利束分解来取代绝对的、统一的产权,昂格尔既拒绝了又丰富了自由主义的传统。他认为,左翼应该重新解释,而不是放弃权利的语言。通过权利体系的重建,他既超越了蒲鲁东-拉萨尔-马克思,也超越了自由主义传统。昂格尔提出的权利体系包括四种类型的权利:豁免权(immunity rights)、市场权(market rights)、不稳定权(destabilization rights)和团结权(solidarity rights)。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理解,为什幺昂格尔有时把他的计划称之为“超自由主义”,而不是反自由主义。任何读过穆勒《自传》的读者都承认正是“超自由主义” 通过改变自由主义的传统形式来实现自由主义的渴望在穆勒精神危机后激发了他的新思考。

    因此,我们又可以把昂格尔的纲领性方案看作是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传统和自由主义传统的综合。这种综合可以称为“自由社会主义”(liberal socialism)。“自由社会主义”构想可以和中国及世界的马克思主义、社会民主主义和新自由主义构想一争短长。

    小资产阶级只有解放全人类,才能最后解放它自己!

    全世界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者联合起来!

     

     

    来源:北京大军经济观察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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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

    一、引言

    科斯(Ronald Coase)是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近年来,他的理论在国际和国内均有较大影响。本文的目的在于对所谓“科斯定理”做一个批判性的分析,以期引起国内学者的进一步讨论。本文的要点在于区分对“科斯定理”的第一类和第二类解释。

    与其他多数诺贝尔奖得主多为多产作家不同,科斯一生著作甚少,基本上只有两篇主要论文:一是1937年发表的“论企业的本质”,二是1960年发表的“社会成本问题”。当然数量不是关键。关键的是,科斯的著作是否包含真知灼见。

    现在流行的观点是:科斯1937的论文开创了“交易成本经济学”,1960年的论文建立了“科斯定理”。由此看来,虽然科斯著述不丰,但功绩其伟。

    但是,科斯本人对他著作产生影响的过程另有一番说法。1987年,在《企业的本质》发表五十周年之际,威廉姆森(O. Williamson)等交易成本学派经济学家集会纪念。科斯在会上发表了三篇讲演,追述他思想的发展过程。科斯的回忆有两点值得注意。

    一是科斯强调他三十年代写作《企业的本质》的思想背景受到社会主义的影响。他写道:“我那时认为自己是社会主义者。我1932年去美国时拜见的人之一就是社会主义党的总统候选人托马斯(Norman Thomas)”。(见Coase,1988a,第88页)当时科斯在伦敦经济政治学院的同学勒伦(Abba Lerner),曾专程去墨西哥拜见在那里流亡的托洛茨基,并在后来与兰格一起成为“市场社会主义”的两位主要理论代表(同上注)。科斯明确地说明了他写《企业的本质》是受当时社会主义思想论战的激发:

    “列宁说俄国经济系统可以像一个大工厂那样来管理——其他一些人认为像管理工厂那样管理整个经济是不可能的。然而,在英国和美国存在看工厂,应该如何调和全俄国大工厂的不可能性与西方世界存在着工厂的现实呢 ”(同上注)科斯的答案实际上是居中的。他认为:企业的存在本身就是因为运用市场价格机制的成本太高;但另一方面,全社会作为一个企业又造成管理成本过高。因此,“企业的本质”是介于市场和国家之间的组织形态,企业的存在本身即是由于市场机制的缺陷。

    更值得注意的一点,是科斯在回忆中强调:他1937年的《企业的本质》一文发表后30年内全无影响。科斯解释说,是因为他1960年发表的《社会成本问题》引起广泛注意,人们才慢慢记起他1937年的《企业的本质》(同上注,第34页)。在《社会成本问题》中:高斯提出了后来被斯蒂格勒(George Stigler)命名的“科斯定理”。该定理是科斯成名的关键。因此,要了解科斯的思想及其社会影响,我们必须从“科斯定理”入手。

    二、科斯定理:同义反覆的解释

    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一文,顾名思义,是针对“外部性”问题而发的。“外部性”是一方的行为影响另一方的福利,但这种影响并不是通过一般的市场价格而起作用。例如,一个工厂A污染周围的农场B,就是A对B产生“负的外部性”的例子。科斯认为:传统的福利经济学对“外部性”问题的解决方法(如对A徵税、追究A的法律责任)是不对的,因为忽视了“外部性”问题的“相对性”:“问题通常被想成是:A对B造成损害,我们应该如何制约A 但这种想问题的方法是错误的。”

    我们所处理的问题是相对的。若想避免对B造成损害,则势必对A造成伤害。故其真正的问题是:应该允许A损害B,还是允许B损害A 核心所在:乃是怎样能避免较大的损害。(见Coase,1988b,第96页)

    所谓“科斯定理”,在这个例子上,就是说:只要交易成本为零,无论法律上要求A补偿B还是B补偿A,都不影响最终的资源配置:因为A和B可以私下交易谈判,达成对双方最优的协议。科斯的推理是,如果污染工厂A生产后有足够的利润,使得在补偿成本后还有利可图,则即使农场B有法律权利要求A补偿,污染工厂还是会生产下去;反之,如果A有权要求B补偿,而B不愿出更大的钱收买A不去生产,则污染工厂还是照样生产。总之,最终资源配置(污染工厂生产与否),在交易成本为零的假定下,与最初始的法律权利界定(或财产权)无关。

    严格说来,“科斯定理”陈述如下:

    “如果交易成本为零:并且无财富效应,则关于外部性问题的私下交易谈判结果,与财产权的初始分配无关,而只由效率因素决定。”(见Milgrom and Roberts,第596页)

    显然,无“财富效应”的假定对“科斯定理”是必要的。因若有“财富效应”(wealth effects),则消费者财富的增减将影响他在特定价格下购买某一商品的意愿,从而财产权的初始分配将通过“财富效应”影响最终资源配置结果。

    对于“科斯定理”的解释,可以有两大类:

    第一类解释直接从字面上引申,强调交易成本为零时,私下交易可以有效解决外部性问题。

    第二类解释将“科斯定理”倒过来理解,即当交易成本不为零时,财产权的初始分配将影响最终资源配置。

    不论从逻辑上说,还是科斯本人的多次直接说明,都表明第二类解释是科斯想传达的本意。从逻辑上看,科斯1937年《企业的本质》就强调交易成本不为零是理解企业的关键,故顺理成章,“斯定理”也应理解为“交易成本不为零时,财产权的初始分配将影响最终资源配置”。例如,他1991年的诺贝尔奖演说就题为《生产的制度结构》(见Coase,1992)。

    但是,在西方和中国流行的,却是对“科斯定理”的第一类解释,即“交易成本为零时,私下交易可以解决外部性问题”。对此,科斯抱怨道:“我的论点是说明将正的交易成本引人经济分析的必要,从而使我们得以研究现实的世界。但这并不是我的文章的效果。各种杂志上充斥的是关于交易成本为零的科斯定理的讨论。”(见Coase 1988b,第15页)

    当然,科斯本人对于第一类解释的流行,是负有一定责任的。他在诺贝尔演讲中,承认了威廉姆森对他的批评,即他未能对交易成本的来源、性质作出明确界定,故使得“交易成本为零”假定中的“交易成本”都包含什么项目含糊不清(见Coase,1992)。从而,对“科斯定理”的第一类解释往往变成同义反覆:交易成本为零意味着一切对达成有效率的协议的障碍都不存在,故人们总能私下达成解决外部性的最有效率的协议。(见Farrell,1987,第113页)

    三、科斯定理:进一步的解释

    在第一类解释的大方向上,若想超过“同义反覆”,则必然要认定交易成本虽不为零,但可忽略不计。正如某些学者指出:“科斯定理的关键前提是达成和执行一个有效率的协议的成本是低的。”(Milgrom and Robert,1992,第300页)但是,我想强调的是:这个关键前提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与事实不符的。

    不可否认,在少数情况下,达成和执行协议的成本是低的,故“科斯定理”的第一类解释是对现实的合理近似。美国第七巡回区法官波斯纳(Richard Posner)给过一个有趣的例子,即“无过失离婚”的新法律规定并未增加离婚率(见Posner,1993,第195页)。因按科斯定理的第一类解释,当离婚谈判的成本不高时:法律规定何方有“过失”追究权,与最终配置结果(离婚与否)无关。

    然而,在多数情况下,达成和执行协议的成本很高,科斯定理之第一类解释不能视为对现实的合理近似。例如,在飞机上能否抽烟的协议就成本极高:如果抽烟不被允许,抽烟者如何被补偿 是叫得越凶的抽烟者被补偿得越多吗 如果非抽烟者也假称吸烟以便得到补偿怎么办 谁来补偿抽烟者,飞机公司还是非吸烟乘客 等等。显然,法律此时规定不许在飞机上抽烟就比私下交易谈判更有效率。(此例取自Milgrom and Robert,1992,第301页)另一个例子是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用水问题。加州85%的水用于农业:但农业生产只占加州总产值的3%。许多人认为将水用于其他工业或居住用途将有效率得多,但法律、政治障碍重重。这也正说明了现实生活中交易成本之高(Milgrom and Robert,第298页),使得科斯定理的第一类解释如隔靴搔痒。

    有心的读者也许会问,上述“无过失离婚”的低交易成本和飞机上吸烟以及加州用水的高交易成本,都无非是举例。你怎知道后者是多数情况,前者是少数情况 

    答案在于,经济学的一些最新进展,证明后者是多数情况。这也与我们日常经验相符。下面是三个新的理论结果:

    (1)不完全信息的博弈论证明,当谈判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时,谈判结果一般不是帕累托最优;(见Farrell,第115页)

    (2)合作博弈论证明,当谈判多于三方时,即使在完全信息下,也常常出现“空核”(empty core)解,即协议结果不是有效率的;(见崔之元,1988)

    (3)比罗(John Bigelow)证明,当有两种以上的外部性同时存在时,私下交易一般不能达成有效率的协议。(见Bigelow,1993)

    除非我们认为交易成本为零中的“交易成本”包罗万象(从而使“科斯定理”变成同义反覆),上述三个理论结果说明对“科斯定理”的第一类解释不能视为对现实的合理近似。

    四、结语

    本文说明,“科斯定理”只有在同义反覆的第一类解释上,才是正确的。但这种“正确性”,很难被视为真知灼见,连科斯本人也不认为第一类解释是他的本意。

    被科斯认为是他本意的第二类解释,即“交易成本不为零时,财产权、法律等制度安排影响最终资源配置结果”,自然是正确的。但这一“正确性”也很难被认为是新发现。如迪斯巴所指出,并实上,高斯的批判对象庇古(Pigou),早有同样的看法(Allan Deserpa,1993)。我们更不用说,包括马克思在内的许多十九世纪政治经济学家,早已发现“生产关系”和其他制度安排对最终资源配置结果的影响。

    那么,为何这种并非真知灼见的“科斯定理”在国际和国内影响这么大呢 这就超出了本文探讨的范围,相信读者自能找出其复杂的社会、思想原因。

    本文写于1993年,后收入作者《第二次思想解放与制度创新》(牛津大学出版社,1997)一书。

    参考书目

    崔之元,《博弈论与社会科学》,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

    Ronald Coase,1988a:“the Nature of the Firm:Origin,Meaningand Influence”,Journal of Law,Economics and Organization,Vol4,No.1

    Ronald Coase,1988b:The Firm,The Market and the Law,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Joseph Farrell,1987:“Information and the CoaseTheorem”,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Vo1.1,No,2。

    Allan Deserpa,1993:“Pigou and Coase in Retrospect”,Cambridge Journal of Economics。Vol.17,No,3。

    Ronald Coase,1992:"The lnstitute Structure ofProduction”,Amreican Economic Review,Vo1.82,No,4。

    Richard Posner,1993:“Nobel Laureate:Ronald Coase andMethodology”,Journal“Economic Perspective,Vo1.7,No,4。

    John Bigelow,1993:“Inducing Efficiency:Externalities,Missing Markets,and the Coase Theorem”,International EconomicReview ,VO1.34,N0,2。

    Paul Milgrom and John Roberts,1992:Economics,Organizationand Management,Prentice-Hall,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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