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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会学研究的经验路线?——王启梁著《迈向深嵌在社会与文化中的法律》序言
2014-08-20 23:34 2349 阅读 由 陈柏峰 编辑

 

 

自苏力1996年出版《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至今已有十多年,这期间法律社会学有了很大的发展。学者对法治问题的分析越来越细致,分析能力也越来越强,分析方法也越来越丰富。这些研究对法律社会学成为一门“显学”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为法学甚至其他社会科学学科的知识转型作出了重大贡献,推动了社会科学界对法律社会学研究的广泛关注。但从总体而言,法律社会学的发展还是较为缓慢,甚至不成气候。十多年来,法律社会学领域出版了不少著作,发表了不少论文。也许在具体问题上有论著比苏力的认识更深入,但很难说在理论和话语层次上有超过苏力的著作问世。苏力的“本土资源论”和“送法下乡”论,建构了一个较高的话语平台,到目前为止,后来学人仅仅在苏力的话语平台上讨论问题,而未能提出新的话语平台。这与最近十多年来法治建设的突飞猛进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在《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苏力严肃地发问:“什么是你的贡献 ”这一发问曾鞭促了苏力的同龄学人,甚至刺伤了他们。今天,当我们这些后生初涉学界,依然不能不严肃地面对苏力的严肃发问。如果仍然只能在苏力的话语平台上讨论问题,那么,在学术史上我们也许注定会成为泡沫。在法律社会学的学术史上尚且如此,更不用说在中国社会科学的学术史中了。因此,“超越苏力”也许是我们法律社会学年轻学人应当严肃面对的问题。这并不是说我们非要和苏力不一样,而是说我们应当提出新的话语和理论;不是为了提出而提出,而是在面对中国法治经验的基础上,就像苏力十多年前的所作所为一样。

目前的法社会学研究大多从法治案例切入。这种方法获取个案的成本不高,可以从文艺作品、新闻资讯中获得个案,似乎特别适合法学学人关注社会。然而,这种研究对个案的理解深度往往有限,即使有经验调查,往往浅尝辄止,很容易在狭窄的经验认识基础上过于发挥“想象力”,作过度阐释的研究,从而使得对宏大问题的论述并没有完全建立在实证基础上,没有突破研究者的“前见”。因此,对个案解释的深度常常取决于研究者的理论把握能力和生活感受力,而不是经验研究的深度。在研究者未能深入调研的地方,在未能获取足够经验材料和质感的地方,只能用带有前见性的理论和生活感受进行填充。表现在具体研究中,就是一接触到经验材料,很快就上升到一个较高的理论层次讨论问题,而缺乏对经验材料的背景和结构的深入把握,这必然导致结论并不完全是基于经验材料而做出的。而与经历丰富的80学人相比,我们的生活太简单了,缺乏把握全局的生活感受力,这可能局限我们的观察视野,限制我们的理论高度。因此,扎实的经验研究,或许是我们的起点。

鸦片战争一百多年来,中国遭遇了千年未有之大变局。建国六十年来中国基本完成了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的转变。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社会形态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建国后的前三十年,中国社会一方面是固化的,传统社会的因子得以保留;另一方面又在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在积累着现代性的势能。因此,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快速进入现代工业社会,遭遇现代性的猛烈冲击。中国所经历的如此之大的社会转型,是世界历史上前所未有的,中国三十年的变迁可与欧美国家二百年的变迁相当。社会科学需要对这一巨大转型过程以及其中各种纷扰复杂的现象进行解释,进而对出现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对病态现象进行纠偏。这样一来,社会科学就分别指向了理论、公共政策以及公共舆论。

具体到法律社会学而言,需要对法治转型以及其中的各种现象进行解释。具体而言,至少需要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中国法治外在条件的研究,就是法治得以展开的历史和现实条件。二是中国法治实践的内在机制研究,就是要对法律在社会中实践的过程、机制和后果进行揭示、理解和解释。三是要对人们的法律生活进行理解和解释。

传统法学的规范方法无法完成这一任务,甚至法律经济学方法也无能为力。法律经济学方法在给定的结构下对具体问题有较强的解释力,但对结构本身却无法给出自圆其说的解释。更加重要的是,结构的选定往往意味着对现实生活的抽象和模式化,如果缺乏足够的质性认识,这一过程可能发生偏差。因此,我们需要进行政治——社会的分析。正如苏力不久前指出的,法律社会学仅引入到司法制度研究中还不够,应该适当地转向,即研究对象不应限于司法,而是整个中国的政治——社会问题;研究方法也不应限于法律社会学,也要引入社会理论、政治学的方法。

人们的生活总是自洽的,但生活需要理论的解释。儒家经典对古人的生活有所解释,今天需要社会科学的揭示。在这个意义上,费孝通《乡土中国》的重大贡献就在于,通过社会科学的方法揭示了儒家意识形态所规范的传统村庄生活。而现代人的生活与传统相比,发生了巨大的变迁,这种变迁尤其需要社会科学的解释。最近三十年来,中国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迁,包括社会基础结构的变化,农村人口城市化,大规模社会流动,等等。现代性因素全方位渗透社会,以广告和时尚为工具,带有强烈消费主义特征的现代传媒日渐嵌入社会,个人主义观念和以个人权利为基础的法律日益获得主流地位。这样,相对封闭的传统社区开始解体,人们自愿或被动地被卷入全球化进程中。这些构成了中国法治得以展开的基础,人类学的研究方法在这一方面或许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为西方社会科学领域占主宰地位的“主客二分”的实证主义方法论很难对人们的日常生活世界进行把握。而人类学的“他者的眼光”,参与观察、深度访谈的方法恰能弥补缺陷。

对中国法治外在条件的研究,以及法治实践的内在机制研究,需要认识到法律并不是在真空中运作,而是处在非常复杂的政治社会环境中,受到环境中各种因素的制约,各种利益在其中有所冲突,各种力量需要平衡。政治和治理研究在理解这些方面有着巨大的优势,它不事先设定价值目标或规范目标,能够“从实践出发”,在现实治理中考察各种主体的互动,展示乡村法制实践的复杂性,调动一切可以利用的政治——社会理论资源。在这一方面,政治学、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具体问题往往需要借助政治——社会理论才能得到比较好的理解。

总之,在我看来,法律社会学研究的突破,可能需要从深入的经验研究切入,并最终在理论上有所提炼,需要从政治——社会理论中寻找资源,从人类学研究中受到启发。毫无疑问,启梁兄具备这样的条件。他虽然在法学院攻读学位,但一直属于法学院的异类分子,“不务正业”,本科时就喜欢到田野里去“乱串”,刚上硕士时(2000年)居然独自一人到中越边境老阵地一带展开驻村调研。说实话,这份勇气和精神,让我好奇又钦佩。他几乎独自从中国的边陲开始摸索,一直走到中国社会科学的中心地带。在摸索中,他娴熟地把握了人类学的理论和方法,这一点本书文字可以为证。后来,启梁兄到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从事博士后研究,进一步参与了乡村治理的研究,接触了政治——社会理论和方法,并有着很好的把握,这一点,他的文字同样可以为证。正因为他兼有法学、人类学、政治-社会理论的知识和研究背景,因此我觉得他具有“超越苏力”的潜力。

也许他无法超越苏力。但是,我相信他走在一条正确的学术道路上,这是一条大有希望的路。“革命首先要解决的是路线问题。”走正确的路线,不一定最终能够成功;但没有走上正确的路线,一定不可能成功。我期待看到启梁兄更好的作品。

自2006年春天,我与启梁兄在法律和社会科学会议上认识以后,几乎每年都会见一两次面,每次都会探讨学问、交流心得;在不能谋面的电话和邮件交流中,我也受益颇多。本书的几乎所有篇章,在草稿阶段我都阅读过。这本书可以看作是启梁兄对方法论和研究进路的一系列探索,构成了《秩序的由来——当代中国乡村的法律与社会控制》一书的“前奏”,在《秩序的由来》一书中,可以更鲜明地感受到这些方法、理论的鲜活运用以及对当代中国社会与法律的深入把握。成书后,启梁嘱我写序,推辞不过,恭敬不如从命。我比启梁年少,颇为轻狂,无知者无畏,发表上述诸多议论,与启梁兄及同代年轻学人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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