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侯猛,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近年来,国内法学院院系竞争激烈。特别是在各种排名和评比中,各大法学院系都力图争取更好的名次。但什么才是一个好的法学院的标准呢 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建立了学科评估指标体系,对各大院系法学学科进行排名。各大法学院系都围绕评估指标来调整自己的学科建设,但也有法学院未能及时调整,因而名次下滑。例如,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以下简称“贸大法学院”)从 2009 年的第 12 位跌至 2012年的第 17 位。排名变化并不会给这所知名法学院带来直接的冲击。笔者感兴趣的是,这所法学院在没有进行学科评估之前是靠什么知名的,而在评估指标体系的指引下又将如何实现转型。
选择这所法学院作为研究样本有三个原因:首先,笔者曾经在这个学院服务 6 年,对其更为熟悉。在服务期间,已经着手规划研究该院的形成历史,并做了初步的访谈工作。其次,也是更重要的原因,贸大法学院在国内法学院系中的地位。一直以来,贸大法学院可以称得上是国内的精英法学院。所谓精英法学院,最简化的标准就是所在大学是国家重点大学,以及较高的高考录取分数线,或者说就是一流法学院。[1]当然,国内所谓的一流法学院能否提供名副其实的精英教育还很难讲,但至少形式上精英教育的获得与否,越来越成为成就社会精英的关键[1]。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是国家重点大学,在 1990 年代还曾一度成为高考状元云集的高校,至今高考录取分数线一直很高。在北京,仅次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而且贸大法学院的毕业生也长期受到用人单位的青睐,收入和社会地位相对都比较高。最后,之所以有兴趣研究该院的形成历史,恰恰是觉得该院与国内其他知名综合性大学法学院、专门的政法大学不同。长期以来,贸大法学院是以国际法学这一个专业而知名的。但由于现有的评估标准是对法学院进行全方位衡量,会涉及所有二级学科,所以作为以国际法学见长的法学院,其如何转型就更值得观察和思考。
一、因何知名
不同于其他传统的“五院四系”有较长的历史,[2]贸大法学院只能追溯至 1970 年代后期,但它在 1984 年即获得了国际法学博士授予权,而当时全国具有法学博士授予权的单位不过只有 6所。[3]当时既没有学术梯队,也没有科研论文产出,凭借的就是一己之力——那就是法学院的奠基人沈达明的学术地位。沈达明教授是在民国时期读的大学,掌握几门外语,曾留学德国和法国,获得巴黎大学法学博士学位。新中国成立前,他在位于重庆的朝阳学院法律系、国立安徽大学、上海震旦大学等大学教授法律课程。新中国成立后,于 1951 年到中国对外贸易部工作,1953 年到北京对外贸易学院从事教学(主要是法语教学)工作,直至“文化大革命”结束才重拾法学专业。因对应学校的对外贸易专业特色,成立了对外贸易法律教研室,开设了国际商法课程,编写了《国际商法》教科书。沈达明教授一生投身法学教育事业,著述不断,86 岁时还登台给博士生上课[2]65。但沈达明教授更多的是一个学者,而不是一个教育家。要把一个学科、学院建立起来,还需要一个有力的合作者,那就是冯大同教授。冯大同比沈达明小 20 岁,毕业于新中国成立以后的北京大学法律系。沈冯两位密切合作,共同奠定了贸大法学院的学术基业。冯大同长期担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的前身国际经济法系主任,负责行政事务,而沈达明则是学术指导,引导专业方向。在学术上,两位先生在 1980 年代初所编著的《国际商法》教材累计发行百万册,影响很大。在编教材过程中,两人角色互补,沈先生负责提供思路和材料,冯先生则负责材料加工、整合和润色。总的来说,沈先生长于学术,冯先生则善于教学。冯先生在系务上投入大量精力,培养了相当多的法律人才,特别是在涉外法律事务行业中有很多毕业生,这为贸大法学院赢得了声誉。
学术必须有传承。沈达明、冯大同两位培养的学生有一些曾留校任教,典型的如早期的高西庆,留校后赴美国杜克大学法学院读书,以后转做实务。另外,也有外校毕业来校任教的,接续国际商法的传统,典型如沈四宝教授。沈四宝毕业于北大法律系,与年长其 10 余岁的冯大同都受业于芮沐教授。沈四宝后来接替冯大同担任系主任并且任后来法学院的院长。在其带领下,法学院在2002 年获得国际法学专业国家重点学科,后来又成立了专业学会———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贸易研究会,并担任会长至今。
由于贸大法学院逐渐形成了国际商法的强势传统,因而在相当长的时期对于所有来校任教的外校毕业教师而言,除了上好本专业的课程以外,还得上与国际商法相关的专业课。这些教师经过多年的历练,也成为相关学科的骨干。例如,王军教授来校之前是外国法制史专业,现在除了仍担任这门课主讲教师之外,更多的专业领域集中在比较侵权法和合同法。黄勇教授除了主讲经济法课程,研究专长是反垄断法,并成立了竞争法研究中心,担任相关立法的咨询专家。这种“双肩挑”的特点,比较接近于美国法学院,与国内多数法学院强调“专业槽”模式不太相同。[4]
二、传统的利弊
贸大法学院长期形成的国际商法传统,用一门课支撑了一个学科、一个专业、一个法学院。这是贸大法学院的历史经验,与多数精英法学院的发展有很大不同。沈、冯两位当初开设《国际商法》课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国际贸易专业的课程需求。即便发展到今天,《国际商法》仍是全校规模较大的公共课,是国际贸易和国际工商管理专业的必修课,每学期都有很大的教学工作量,需要更多的师资。这也提供了让不少新进教师出于各种考虑跨专业讲授这门课的机会,强化了他们对于贸大法学院特色专业的认同。同时,从国际商法这门课又逐渐分出很多单独的课程。例如,国际贸易法、公司法、国际货物买卖法、三资企业法、对外贸易法、比较合同法、票据法、国际商事仲裁、信托法、产品责任法等等。有些课程在其他法学院系很少开设,因而也成为贸大法学院的特色课程。正是在课程建设的基础上,国际法学科和国际经济法专业逐渐建立起来。2006 年,贸大法学院获得民商法学博士点,其中商事部分的研究力量亦来自国际商法师资的分流。尔后,法学院拥有了国际法学博士后流动站和法学一级学科博士授予权。按照沈四宝的设想,贸大法学院的发展要“以点带面”,用国际商法学科的发展带动整个法学院的发展[2]48。
但问题在于,国际商法严格说来并非是一门学科。由于它早期发展是为了满足对外贸易专业的教学需要,所以内容涉及公司、合同、货物买卖、信托、仲裁等,既有外国法和比较法的讨论,又有国际法的分析。因此,国际商法知识体系具有杂糅的特点,很难归入国际法学学科。贸大法学院最终还是在国际经济法的专业框架下来容纳国际商法的。这就导致了一个问题,贸大法学院虽然拥有国际法学的博士点和国家重点学科,但国际法的三个分支学科除了国际经济法勉强算作强项之外,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都相当弱,发展很不平衡。而另一个问题可能更为突出。由于国际商法知识体系的杂糅性,其本身就反映出务实特色:不是为了学术建构,而是为了解释具体法律问题。这种务实导向不仅影响学生,也影响老师。老师们重视教学、重视操作,但不太重视科研。在目前学术导向的评价体制中,贸大法学院显然是落在了后面。[5]由于科研水平是判断法学院实力的重要标准,所以贸大法学院在国内的地位有所下降。例如,1984 年贸大法学院拥有国际法博士点时,全国只有 6 所拥有法学博士点的大学,而在 2007年,全国拥有法学一级博士点学科的大学有 12所,其中没有贸大法学院。而 2011 年新一轮增设22 个法学一级博士点学科,贸大法学院虽然名列其中,但全国拥有法学一级博士点学科的大学已经有 34 所。
贸大法学院虽然形成了务实传统,但学术传统还没有形成,因此利弊都很明显。好处是,培养了大量国际化和职业化为导向的法律人才,这是能够称得上精英法学院的重要指标。国际化的基本要求是英语好,而职业化的基本要求是动手能力强。在这一目标的指引下,贸大法学院学生的英语课时量很大,差不多是北大学生的 3 倍左右,目前能够开出的全英文课程也差不多有 20 门。法学院还开设了很多法律实务类的课程,如国际商事仲裁、法律谈判、模拟法庭等,还有不少以判例法为特色的课程,如英美合同法、英美财产法、公司融资法、比较破产法等等。
贸大法学院培养的学生以从事法律实务为主,特别是从事涉外法律业务。在相当长的时期,北京的外资所一直由北大和贸大两校毕业生所主导。这与早期贸大法学院率先培养涉外法律人才有关,形成了传帮带效应。但在业界,贸大法学院既有口碑也有负面评论,总体认为贸大毕业生上手快,即熟悉案件操作流程,但分析问题的能力不强;北大毕业生则相反。近年来,清华毕业生进入外资所的比例有所增加。坊间认为重要的推手就是何美欢教授,她在清华法学院开设普通法精要课程,培养了不少优秀的法律人。
更严重的弊端是,贸大法学院培养的学术人才较少,这多少影响了其学术声誉。初步调查显示,近 30 年来贸大法学院的本科毕业生继续深造后,至今没有一位在其他知名法学院任教。同时,尽管沈达明先生在 1985 年开始即可以带博士生,但他在很长时间内并没有招生,直至 1990 年代中期以后才开始招师资博士生。所谓师资博士生,多是为本院师资培养,除此之外,其博士毕业生在知名法学院任教的几乎没有。约在 2000 年前后,法学博士生也开始扩招。贸大法学院招收了不少在职博士生,而全脱产的博士生很少。这些在职博士生除了本校师资以外,大多是法律实务部门的,因而他们其中大部分在博士毕业以后并不会从事学术工作。直到最近两年,全脱产博士生的比例才有较大的增加。
三、挑战与转型
归纳来说,与其他精英法学院相比,贸大法学院形成了自己的传统。这主要表现在:务实的传统,强调具体法律问题的解决;比较法的传统,擅长比较分析各国法律制度;英美法的传统,注重判例法研习与讨论;国际商法的传统,关注国际商事法律领域的最新进展;注重培养国际化、职业化的法律人才。但面临的挑战也不可小觑,包括市场需求、教学和科研。[6]首先,贸大法学院面临的核心问题是科研水平。这不仅体现在撰写发表论文方面,也体现在编书写书方面。一方面,一个较为奇怪的现象是,法学院内部,在重要刊物上发表论文比较多的老师往往是非国际商法专业的;另一方面,编书写书应是贸大法学院长期形成的传统,沈达明、冯大同最早就是编书出名的,特别是沈达明在 1980 年以后,与他人合著、独著作品达 23部。但现在编书的质量实际上是在下降,很少有人能够全部使用第一手资料,使用二手资料的比重越来越大。其次,比较法的教学与研究市场在中国总体上呈衰落趋势。与改革开放初期不同,当时不仅外文资料缺乏,而且国人外语水平整体比较低。因此,编写比较法教材或著作会有很大的市场。而如今,原版图书的获取更加容易,学生直接阅读原文的能力大为提升。无论是编译中文还是选编英文文献,质量上较难保证,而且也很容易被贴上“二道贩子”的标签。贸大法学院如果不适应这一变化加以改革,就会影响其学术声誉。
最后,贸大法学院是以外国法特别是英美法教学见长的,因而与中国法教学容易产生冲突。学生常常感到学外国法有余,学中国法不足。实际上,随着国家开放程度的提升,越来越多的学生选择出国学习外国法,这使贸大法学院原有的外国法教学模式受到了挑战。如果中国法教学也难以得到加强,就很有可能沦为纯粹的留美预科学校。
当前中国法学院系竞争激烈,法学教育甚至呈现泡沫化趋势[3]。贸大法学院必须保持特色,避免同质化,这样才能占有一席之地。所谓保持特色,就是要合理布局法学的二级学科。在巩固现有重点学科国际法学和民商法学的同时,优先发展经济法学、诉讼法学和法理学学科。而在培育这些学科过程中,应突出特色研究方向。例如,国际法学重点发展国际经济法,特别是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民商法学突出比较民商法特色,重点发展公司法和证券法;经济法学重点发展反垄断法和金融法;诉讼法学重点发展仲裁法;法理学重点发展法律经济学和欧盟法。这样的学科布局避免了面面俱到,从而能够在诸多精英法学院中找准定位。
这样的学科布局不仅仅是为了教学需要,更是从科研角度来考虑的。贸大法学院要有较大的提升,必须在这些学科而不是所有学科上强化师资科研水平。但目前这些学科的师资多数是为了满足教学需要,在科研能力上是较为欠缺的。如果要在现有状况上加以改进,就需要经常性地举办讨论会,例如,工作坊 ( workshop) 和席明纳(seminar),通过打破学科界限进行学术交流,从而形成研究氛围。同时,对于现有师资,应当在研究方向上加以引导,形成研究群体,这样才能在研究点上有所突破。根本性的变革还是要针对学科布局引入有实力的学者。一个人可以撑起一个学科,通过一个学者带动整个学科的发展,这本身就是贸大法学院发展的经验。更进一步,法学院还应形成学术辐射力。通过知名学者的努力,既要培养自己的学生,同时也需要联合国内的同行学者,展开深入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形成无形学院。[7]
实际上,贸大法学院这几年已经有所改革,加大了海外师资和科研师资的引进力度。例如,除了引进从德国、日本、意大利知名大学毕业的博士以外,另有 3 位获得美国 SJD(法律科学博士)的教师,以及一位美籍常任教师。而依照 CLSCI 公布的全国科研单位法学论文发表数排名,贸大法学院也已经从 2010 年的第 28 位上升至 2013 年的第 17 位。但贸大法学院要有更大的跨越、成为名副其实的精英法学院,还应着手以下三个方面的改革。
第一,发展跨学科法律研究,特别是法律经济学研究。贸大法学院注重英美法的教学和研究,而英美法传统也是跨学科法律研究传统。这与欧陆法国家重视法条分析、发展注释法学或法教义学而不太重视跨学科法律研究有很大不同。在法律全球化的今天,法律经济学应用十分广泛。贸大的优势学科是国际贸易和工商管理,开展法律经济学研究既有天然优势,也有客观必要。正如何美欢所指出的:“中国现时的法学教员和学生的教育背景意味着我们不能预期在最近的将来进行具规模的跨学科的研究。但是,如果我们不能产生跨学科的研究,我们至少应该能够运用美国已生产的大量跨学科研究的成果。”[4]58
开展跨学科法律研究与判例法研究也并不冲突。因为不论法官或者立法者是从哪一个途径得到结论,他必须以司法或立法语言表述他的结论及理由。希望适用或解构他们的决定,他们必须掌握这种语言[4]153。因此,对于注重英美法的学院,如果能够再发展跨学科法律研究,两方面同时用力,就能够形成自己的学术传统。与国内其他精英法学院相比,特色则更为鲜明。这样的法学院既能够进行职业训练,又可以进行职业批判,这样就能够成为真正一流的法学院[5]。
第二,加强国际法律和各国法律的动态研究和制度研究。所谓动态研究,就是研究团队能够及时了解、教学和研究最新的法律政策,迅速回应各类国际法律热点和难点问题。虽然开放程度比以前更高,但奇怪的是,中国的国际法律问题研究水平却未见有大的提升。特别是出现重大国际问题时,学界往往难以及时有效地加以回应。贸大法学院有一定的基础,有必要建立研究团队,强化研究领域。不仅要研究国际法律动态,也要研究有关国家的法律动态。研究各国法律动态的主要目的就是为我所用。一方面进行基础研究,另一方面进行重大对策研究,如此,才能培养出有效服务国家对外交往事业的高水平学生,这也是贸大法学院成为精英法学院的标志。所谓制度研究,主要侧重“法律与发展”(law and development)的研究。“法律与发展”研究是在经济全球化和法律全球化的背景下兴起的,主要研究法律对经济发展的影响。贸大法学院如果将国际法和外国法研究与“法律与发展”研究相结合,就能够凸显自己的比较优势。在具体操作层面上,不论是动态研究还是制度研究,都可以与实务部门如商务部或知名律师事务所开展合作。例如,收集讯息、针对特定群体创办法律动态周刊或半月刊等等。
第三,推广中国的普通法教育。贸大法学院多年来形成了编译英美法案例的传统,[8]开设了不少英美法课程,但多是传授知识,而对于方法的运用则较少,这让学生有时会感到英文案例课变成了法律翻译课。由于中国与英美法系国家的经济贸易往来越来越多,对于普通法的需求也更为强烈,因此,有必要大力推广普通法教育。这种普通法教育不只是简单复制国外的普通法教学,而是针对中国的需要加以调整,是为了与英美法系国家打交道。因此,中国的普通法教育必须办出自己的特色,并与现有制定法教育相互融合。[9]目前,包括北大、清华、人大法学院在内,不少学校在师资引进、课程设置上都开始注重普通法教育。贸大法学院有此基础,今后应当开设更为细致的普通法系列课程。
归纳来说,本文研究的虽然是个案,但进行细致分析以后就不难发现,贸大法学院面临的问题与国内众多法学院系所面临的问题既有共性,也有差异。总的来说,法学教育必须与法律职业相衔接,以开拓法律职业教育的现实进路[6]。例如,美国的法律学术更为活跃、更有活力的最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拥有一支真正高智慧、高水平的律师队伍,有一个繁荣的法律职业市场。因此,法学教育和学术走向市场,就要了解客户的需求,要根据客户的需求来生产[7]。虽然美国的法学教育实际上也在衰落[8],而中国法学院所面临的问题又有所不同,但也必须未雨绸缪。当务之急就是法学教育要有效区分,精英法学院和非精英法学院应当适应不同的市场需求,策略性的调整自己的发展战略,[10]发挥自己的比较优势,避免同质化。
注释:
[1]法学教育应该分工,精英法学院应该成为真正的“精英”。区分精英法学院与非精英法学院的标准,正如何美欢所言,最理想的办法是由法学院自主。但既然已经存在着一些“重点”大学,它们理所当然地就是精英,否则就不能使它们得到的优待合理化。参见何美欢等《理想的专业法学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年版,27 页。
[2]即北京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学院、中南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北京大学法律系、吉林大学法律系、武汉大学法律系。
[3]其他 5 所分别是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武汉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
[4]法学界较早提出“专业槽”概念的是陈兴良教授。他主张建立学科专业槽,走专业主义道路。因此,一个学者在没有受到专业训练的情况下,不应随意跨界教学和研究。参见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2 年版,701 页。
[5]例如,依照 CLSCI 公布的 2010 年全国科研单位法学论文发表数排名,贸大仅排名第 28 位。这与其知名法学院的地位有很大落差。CLSCI 是中国法学会法律信息部在 CSSCI 基础上选择15 个知名法学期刊形成的。这15 种刊物是《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法商研究》《中外法学》《政法论坛》《法学》《法律科学》《现代法学》《法学评论》《法制与社会发展》《环球法律评论》《比较法研究》《法学家》《清华法学》。
[6]关于中国法学教育面临挑战的分析,参见苏力《当代中国法学教育的挑战与机遇》,载《法学》2006 年第2 期。
[7]无形学院是非组织化的学术共同体。无形学院对于统一研究领域、为领域提供凝聚力和方向是有帮助的。参见黛安娜·克兰《无形学院———知识在科学共同
体的扩散》,刘珺珺、顾昕、王德禄译,华夏出版社 1988 年版,129 页。
[8]例如沈四宝、王军编著《国际商法教学案例(英文)选编》,法律出版社 2007 年版,以及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出版的“英美法案例精选丛书英文版”。
[9]普通法教育与制定法教育融合的参照典范,当属牛津大学法学教育。牛津法学教育传统上以教会法和罗马法为主,直到 18 世纪以后才开始引入普通法教育。参见 F. H. 劳森《圣殿:1850 年至 1965 年的牛津法学教育》,黎敏译,法律出版社 2008 年版。
[10]笔者不太赞同认为中国法学教育规模已超出市场接纳能力这一说法。可参见王晨光《中国法学教育的结构失调及对策》,载《法制日报》2008 年 6 月 1 日第 9版。本质的问题在于法学教育市场细分不够,导致了教育产出与职业需求严重背离。由此,才必须区分精英法学院和非精英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梁晨,张浩,李中清,等. 无声的革命:北京大学、苏州大学学生社会来源研究,1949 -2002[M]. 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3:241 -256.
[2] 沈四宝. 法律的真谛是实践———沈四宝教授作品集[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3] 明克胜. 中国法学教育的潮起潮落[C]/ / . 法律和社会科学:第 13 卷第 1 辑. 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117 - 157.
[4] 何美欢. 论当代中国的普通法教育[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5] 冯象. 法学院向何处去[C]/ / . 政法笔记. 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239.
[6] 杨力. 法学教育的职业主义路线修正[C]/ / 法律和社会科学:第 13 卷第 1 辑. 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83 - 116.
[7] 苏力. 法学院与律所[C]/ / 苏力. 走不出的风景:大学里的致辞以及修辞.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177.
[8] TAMANAHA B. Failing Law Schools[M].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