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天这个“走向权利的时代”,学人们常将信访的减少、诉讼的增加视为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有些学者即使看到了公民在实践中将各种诉求手段交错采用的情况,也批评这种所谓的“信访问题综合症”所隐含的不信任法律而过高寄望信访的倾向,进而批评信访制度消解了司法制度的权威。然而问题并非这么简单,普通公民在利益受到侵害、寻求救济时,选择司法救济或象信访这样的非司法救济,其逻辑和背后的机制可能是同一的,并非公民去法院打官司就是“为权利而斗争”的法律意识的表现,而到党政机关上访就是信“访”不信法的“青天意识”的显露。在我看来,农民提起诉讼也许并不是基于诉讼的规范性和严密性,而进行信访则也不是因为畏于司法救济高昂的成本、繁复的程序。杨宗才的故事表明,上访和诉讼在特定的农村社会背景中,不过是“依法维权”的两种不同方式。
杨宗才通过上访、诉讼等形式“依法维权”的故事在中国具有某种普遍性和代表性。杨宗才是湖南邵阳人,恰好我曾在湖南邵阳农村做过调查,杨宗才在征地中的遭遇,我的许多访谈当事人也曾遭遇过。一些农民问我他们的补偿款是否合理,我虽然学过法律,并在全国很多地方做过农村调查,凭直觉补偿款似乎太低,但却无法找出确切的依据来。在征地中,基层政府和开发商漠视农民的根本利益是一个公开的秘密,而农民因此上访、诉讼也是一个普遍的现象。尽管农民上访并非都是基层政府的工作出现了实质性的问题,甚至我之前对上访的经验研究表明,超过一半的上访者不过是无理取闹,于理于法并无依据,但不能否认,很多上访事件确实因基层政府的过错而起。
基层政府侵害农民的利益,常常具有某些法律和政策上的形式,通常是以文件取代法律的规定,或以文件取代上级政府文件。由于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相比较于单纯的违法行为,这种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往往更难得到纠正。其中难处之一在于农民很难获取法律方面的信息。现代法制对农民生活影响虽然巨大,但这种法制从根本上是外在于他们的生活的,不经过系统的学习,一般知识分子都知之甚少,遑论农民。而在农村基层,政府官员并不会将很多与农民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告诉他们,尤其是双方处在利益争议的两端时,这样农民在权益受到严重侵害也无法得到法律保护。杨宗才式的“赤脚律师”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催生的。他们出身农村,好学、好奇、好管闲事、好打抱不平,对于谋求公平非常敏感。因此,在感到自己需要法律知识时,就会去购买法律书籍,钻研法律条文,甚至孜孜不倦地向专业法律工作者求学请教,并用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山东的周广立、李志增也是这样的典型。
在基层政府侵害农民利益的案件中,无论农民通过司法救济方式,还是上访这种非常规的救济方式,农民寻求救济的命运都象皮球一样在各个部门间被踢来踢去,无论是法院还是政府部门都不愿意来承担责任,解决问题。当然,如果我们理性化而不是情绪化的看待法院和政府部门的这种行为,其实是可以理解的。如果可以将问题推卸,为什么一定要揽上呢 尤其是在农民和基层政府利益冲突尖锐,政治风险很大的情形之下。这样,推卸、拖延和搪塞就成了政府部门的一种策略,能推则推,实在推不了就拖,只要不出事,能拖一天是一天。地方部门官员常常并不真心解决问题,他们把那些利益觉醒者当作官僚生涯的障碍;或者受地方财政能力和各种复杂利益关系等因素的影响,很多问题确实很难解决。但上级又要求他们“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并以此来衡量其政绩。在这种压力下,他们常常也只有以推卸和拖延来应付。
而法院在理论上是一个中立的机构,但在当前的体制下,相对于党政机关,它的独立性很小,难以在地方政府与农民的利益冲突中承担裁判者。而且,法院即使能够中立裁判,如果判决地方政府败诉,在地方法院仍然属于地方治理机关的一部分的情况下,判决的可执行性,也是值得怀疑的。况且,在这种案件中,法院判决的扩大效应和政治后果,也是法院不得不认真面对的问题。正是在这种情形下,法院常常会通过在立案方面设置门槛来限制这类案件进入审判系统。即使进入审判程序,法院常常也是努力进行法律程序之外的协调,而尽量避免适用判决。
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机关的推卸和拖延,使得农民“接近正义”的成本大大增加,使他们的时间、精力和金钱在上访和诉讼中大大消耗,很多农民经不起这种消耗,中途退却;而部分人坚持下来了。他们纠缠很长时间后,或以极端的行为引起了国家的注意,其问题被国家认定为严重,非解决不可。这意味着,问题若想得到重视,就必须经过一个痛苦的筛选过滤过程,通过正常的司法程序或几次上访就将问题解决的情况即便有,也是很偶然的。要想问题得到重视,要么不停的缠下去,要么采取一些特殊的手段。无论是缠还是使用特殊手段,知法都非常重要。在使用特殊手段时,学习法律,避免成为“法盲”,知道使用特殊手段的界限是“踩线不越线”的根本。我在调查中发现,在很多农民与基层政府的利益冲突中,农民无法把握特殊手段的限度,而触及了国家的刑律,如在征地过程中组织群众阻工。而在纠缠时,要能抓住基层政府行为在法律上的弱点,在他们的推卸和刁难面前据法力争常常能避免付出更大的成本。如果对相关法律法规不清楚,“说不出一个道道来,很容易受政府官员摆布”。通晓法律,一方面使农民可以据法力争,另一方面可以使他们使用“踩线不越线”的“问题化” 闹事技术,有分寸地扰乱政府正常的生活,以危及安定团结的信号来唤醒官员们解决问题的诚意。因此,知法是依法抗争的基础。
从某种程度上讲,农民与基层政府的利益冲突问题要获得解决,类似于杨宗才这种既知晓法律,又有坚强意志和无私奉献精神的“赤脚律师”是必不可少的,也是其他力量所无法替代的。在应星的一个访谈中,“赤脚律师”周广立谈到自己为什么要代理案件时说,是因为那样“既为人做了好事,又给自己带来了乐趣。”为了自己或村民的利益,长年不辞辛苦、不避烦琐、不畏压力、不计酬劳,这是“赤脚律师”的精神特征。正是这个精神特征决定了“赤脚律师”无法被法律服务市场中的其他力量所代替。
2000年司法部要求法律服务所实行脱钩改制,法律服务所不再属于行政挂靠机构或事业单位,而是转变为自主执业、自收自支、自我管理的法律中介服务行业。但实际上,不少地方的法律服务所并没有完成脱钩改制工作。即使在形式上脱钩了,法律服务所仍与政府、法院、检察院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且,即使法律服务所完全实现了独立,或者本身就是独立的律师事务所,从生存和发展的利益角度来看,与政府处好关系也是必不可少的。在基层政府和农民的冲突中,很少有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愿意出头的。而“赤脚律师”与基层政府之间并不存在多少利益上的勾连,况且他们自己常常也是冲突中的利益受损者,因此没有利益方面的后顾之忧,也就更可能在基层政府的各种压力面前不屈服。“赤脚律师”在具体法行动中不存在任何顾虑,因此可以“一根筋”地斗争到底。
而且,更为重要的一点是,“赤脚律师”的行事原则源于乡土社会的本身特征,与熟人社会的性质高度契合。法律工作者的工作同律师相比还不够规范,但他们的行事规矩更多是在向职业性规范靠近,这与农民毕竟有些隔膜。而“赤脚律师”的工作常常是免费的,虽然偶尔也会收些成本费和酬劳,但这种收费毕竟与正规法律服务市场的收费不一样。而且,最为关键的是,对他们而言,赢利不是目的,关键在于这种工作可以为他们在村庄熟人社会赢得威望、名声、尊重和认同。我在湖南邵阳遇到的一个“赤脚律师”非常自豪的告诉我,他走到方圆十里的任何村庄都有饭吃。可见,他们从事法律工作的动力很大程度上在于良好的名誉。事实上,“赤脚律师”的法律服务对象大多是在一个扩大的熟人社会圈中的亲戚朋友,他们与律师、法律工作者的一个重要差别就在于,他们的活动是立足于情而非利。这更能为看重情感交往的农民所接受。正因此,在山东、江西、湖南等村庄同质性高,村庄价值生产能力强的农村地区,我们更容易发现“赤脚律师”的踪迹,而在湖北、河南等地则很少有“赤脚律师”。
显然,在看重感情交往、看重名声与威望的熟人社会中,无论是法律服务的需求还是当前基层社会依法维权的现实,都决定了“赤脚律师”的角色是必不可少而又无可替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