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周期:2024年12月30日-2025年2月27日
本月阅读书目:《理想国》柏拉图;《政府论》洛克;《利维坦》霍布斯;《洞穴奇案》以下简要介绍《理想国》,理想国主要分为四个部分。但由于篇幅所限,本次介绍第一部分“即什么是正义”。
一、正义的核心定义
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分为分配正义(根据人的贡献和德性分配资源)和矫正正义(通过法律来纠正不公)。
现代社会将正义分为程序正义(规则制定和执行过程中的公平性)和社会正义(关注资源分配、机会平等和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提出“无知之幕”下的公平原则:1.自由平等原则2.差异原则
二.非正义的表现
非正义是正义的反面,通常表现为:
1. 个体层面:欲望压到了理性,追求私利而损害他人利益(如贪婪和欺骗)。
2. 社会层面:权力滥用(腐败和专制),资源分配不均,制度性歧视(种族隔离、性别不平等)
3. 法律层面:程序不公(比如刑讯逼供以及选择性执法、任意性执法)或者法律本身违背了道德性(即一般公众的良知)
三、《理想国》如何论证正义和非正义
柏拉图首先反驳了当时流行的三种对正义的误解:
1. “正义是强者的利益”(色拉叙马霍斯)
色拉叙马霍斯认为,正义是统治者制定的法律,目的是维护自身权力(如“强盗分赃的规则”)。
苏格拉底的反驳:统治者可能犯错,真正的统治应为被统治者的利益服务;若正义仅是强者的工具,社会将陷入无序。
2.“正义是弱者的妥协”(格劳孔与阿得曼托斯)
格劳孔通过“古各斯戒指”寓言指出,若人拥有隐身能力(无需承担后果),多数人会选择作恶谋私利。
因此,正义只是弱者因恐惧惩罚而妥协的契约,非正义反而能带来更大利益。
苏格拉底的回应:正义不仅是外在约束,更是灵魂的内在和谐;非正义者看似获利,实则灵魂混乱,无法获得真正的幸福。
3.“正义是名誉的伪装”
阿得曼托斯认为,人们追求正义仅是为了获得社会赞誉,而非出于道德本身。
苏格拉底的回应:剥离外在名誉后,正义本身的善仍高于非正义,因其关乎灵魂的完善。
柏拉图提出,正义在个体层面体现为灵魂中理性、激情与欲望三部分的平衡,理性应主导人性。而在社会层面体现为:理想城邦的正义体现为不同阶层(统治者、护卫者、生产者)各司其职、互不僭越,形成整体的和谐。
而真正的正义需要超越表面利益,通过哲学与教育来引导人性向善。在现代社会中,正义的实现具有复杂性,正义不仅仅是法律的价值追求,更是我们追寻真理的必然选择。
阅读周期:2025年2月27日-2025年3月30日
本月阅读书目:《资本论》马克思;《诉讼的话语》梅丽;《中国国家治理的制度和逻辑》周光雪;《法律的概念》哈特。
一、法律的概念是什么
奥斯丁认为,法律即是主权者的命令。哈特对命令说进行了批判,以下是他的主要观点:
1.哈特认为并非所有的法律都是强制性命令,合同或者遗嘱等授权性规则也是法律的一部分。
2.主权者可能更替,但法律体系稳定存在。
3.主权者忽视了臣民有着一般性的服从习惯。
4.拥有主权的人或者群体并不能等于现代国家的立法机构或者选举人。(例如英国女王享有主权,但她并不享有立法权)
二、哈特如何定义法律
哈特将法律体系分为初级规则和次级规则。哈特之所以进行这样的分类,是因为初级规则是从公民角度出发的,而次级规则是从立法、执法、司法等国家机关的角度出发的。
哈特认为初级规则是指,要求做某种行为或者不做某种行为。例如:刑法中规定了故意杀人的罪名和触犯刑法所应当承受的法律后果。因此禁止杀人就是一种初级规则。
哈特将次级规则分为三类:承认规则、变更规则和裁判规则。因为哈特认为初级规则存在缺陷:
1. 初级规则本身具有模糊性。人们应该遵守哪种初级规则,初级规则的效力来源是什么。例如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有一些法律规范本身并没有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以及法律后果,仅仅规定了法律的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而这些法律条文,按哈特的说法,可以称作承认规则。但是哈特自身并没有解释其效力来源,凯尔森提出了基础规范加以补充。
2. 初级规则本身是静态的。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初级规则的内容和范围也会发生变化。如何制定、修改、废止初级规则,哈特将这种法律规则命名为变更规则。
3. 初级规则本身具有无效力的特点。设想这样一种处境,如果一个人违反了初级规则与另一个人发生纠纷时,如果没有第三方的中立裁判者,这种纠纷将长期存在,从而影响稳定的社会秩序。哈特将授权机构解决争议的法律规则称为裁判规则。
阅读周期:2025年3月31日-2025年4月29日
本月阅读书目:《规训与惩罚》福柯;《性经验史》福柯;《万历十五年》。
一、惩罚是什么
惩罚并不仅仅是对犯罪的简单报复或威慑,而是一种复杂的权力技术,其形式和目的随着社会权力机制的演变而彻底改变。福柯通过历史分析揭示,惩罚的本质始终与权力的运作方式紧密相关,其功能从摧毁肉体转向规训灵魂,最终成为现代社会中控制个体的核心工具。
二、惩罚的内容
2.1传统惩罚
在18世纪前,惩罚主要表现为公开的肉体酷刑(如断肢、火刑、绞刑)。这种惩罚是君主权力的戏剧化表演,具有双重功能:
1. 震慑民众:通过血腥场面重申法律的神圣性和统治者的绝对权威。
2. 报复犯罪:将肉体痛苦作为对“冒犯君主”行为的直接报复。
然而这种惩罚模式效率低下,不仅考验行刑者,也考验受刑者。而过于严酷的刑罚,不仅会让民众同情受刑者,还会引发骚乱。
2.2现代惩罚
18世纪后,惩罚形式转向监禁、劳动改造和教育。表面上,这种转变被视为“人道主义进步”,但福柯指出,其本质是权力技术的升级:
1. 从肉体到灵魂:惩罚不再摧毁身体,而是通过隔离、时间表、行为规范等手段**重塑个体的思想与习惯,使其“自愿”服从社会规则。
2. 从公开到隐蔽:监狱取代广场行刑场,惩罚从“可见的暴力”变为“不可见的规训”,权力通过日常监控与评估(如狱警巡视、心理评估)渗透到个体生活的每个细节。
3. 从报复到生产:现代惩罚旨在制造“驯顺且有用”的身体。例如,监狱工厂强迫劳动不仅惩罚罪犯,还将其转化为经济生产链条中的一环。
三、惩罚的目的
现代惩罚的终极目标不是消灭犯罪,而是通过区分正常与异常、合法与非法的边界,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通过监狱等惩罚系统隔离罪犯,并且将其标签化。即可以震慑犯罪分子,也可以警示普通公民。并且通过这种方式将权力合法化、自然化。(例如守法公民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只因为感觉有人在看)伴随惩罚而生的是对公民的规训。
无论是职场中的KPI考核、还是学校的学分考核、社交平台的封号机制,现代的惩罚机制逐渐泛化甚至埋于深处。权力是一张无形的网,将人编织进规范化的秩序中,最终制造出“自觉服从”的主体。理解惩罚的本质,即是理解我们如何在看似自由的现代社会中,悄然成为权力的共谋者。